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法数量/归类补种标准处罚款标准行政处罚标准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足0.5立方米不足20株盗伐株数10倍盗伐林木价值3倍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0.5立方米以上20株以上盗伐林木价值5倍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不足2立方米不足50株滥伐株数5倍滥伐林木价值2倍2立方米以上50株以上滥伐林木价值3倍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的5立方米以下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5-10立方米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10立方米以上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盗伐2立方米以下收购木材的价款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盗伐2 立方米以上收购木材的价款3倍的罚款滥伐10立方米以下收购木材的价款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滥伐10立方米以上收购木材的价款3倍的罚款5 非法进行开垦、采砂、采石采脂采种和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擅自开垦林地,对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林木的经济林毁坏株数1倍毁坏林木价值1倍用材林毁坏株数2倍毁坏林木价值3倍防护林毁坏株数3倍毁坏林木价值5倍6 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1倍没收非法经营的名称和违法所得7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宜林地、未造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0元/立方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疏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20元/立方米有林地非法改变用途林地30元/立方米8 非法运输木材的无木材运输证的对货主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30%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没收木材价款10-50%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运费的2倍没收运输9 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其他林种的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收回经营者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0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地方保护动物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没有猎获物500-10000元1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是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只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以上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没有猎获物500-2000元1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3只以下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7倍没有猎获物1000元1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2倍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1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相当于实物价值3-10倍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5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1000-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1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1万;情节严重5万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17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个人500-5000单位1-5万18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中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5000-1000019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个人200-3000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单位1-5万20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5-10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1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竟是宣传标志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2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个人200-2000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3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个人200-2000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位2000-500024 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500元以下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25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者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冒领资金额2倍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26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所得的3倍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2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1万;收缴伪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1万没收所采集、收购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29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所得1倍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30 销售授权品种为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300 责令限期改正31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挖土、采石、筑坟以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1000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32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00033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200034 未经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2000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组织生产经营许可证35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印中饰演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1000 没收违法所得。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浅谈正当使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的决定》
收 稿 日期 :0 10 —8 2 1 -51
则, 当前不 当行使林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主要有
作者简介 : 侯嫦英 (9 7一) 女 , 17 , 湖南衡东人 , 工程师 , 硕士 , 主要从 事林业行政管理等工作 。
第 4期
侯嫦 英 : 浅谈正 当使用林业行 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 ) 碍执 法人 员查 处其 违法 行为 的 ; 5妨
( ) 匿 、 毁违 法证 据 的 ; 6隐 销 () 7 胁迫 、 骗 他 人 或 教 唆未 成 年人 实 施 违 法 诱 行为的; () 8 对举 报 人 、 人 打击报 复 的 ; 证 ( ) 发生 自然 灾 害或 其 他非 常情 况 下 实施 违 9在
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的客观性 、 公正性 , 为进 一步规范林业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
关键词 : 林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 法律规定 ; 制度建设
中 图分 类 号 :7— : 9 2 1 S 9 0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C
林业 行 政处 罚 自由裁量 权 是指有 权 执行林 业行
实 现我 国 林 业 的可 持 续 发 展 。《 中共 中 央 、 务 院 国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明确集体 林 权制 度 改革 首要 原 则 是 依 法 操 作 , 确 保 “ 态 以 生
受 保护 、 林农 得实 惠 ” 因此 , 当使 用 林 业 行 政 处 。 正
罚 自由裁量 权作 为 依 法 治林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保护 江苏 有 限森 林 资 源 的有 效 措 施 , 推 动 绿 色 是
法行 政行 为 、 进 依 法 行 政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0 0 推 2 1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较轻
一般
较重 特别重
大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下或 其他林地亩以下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亩 以下或其他林地亩以上亩以下 的
擅自开垦公益林亩以上或其他 林地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 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 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 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 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 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
面积在亩以下的;(三)除国家 任务;
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
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 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
到,面积在亩以下的;(四)植 罚款
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造林任务的,面积在亩以下的。
备注
7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成造林任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 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 款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 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项行政 许可审批 已暂停实 施,违法 经营加盗 伐、滥伐 木材的依 照非法收 购盗伐、 滥伐的林 木行为进 行处理
6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理
类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理类营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
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
经营种子
的;
条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可
以吊销违法行为人
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或者种子经营许可
证;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理
类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理
类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黑林草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0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实施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第 3 页
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第 2 页
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每一个地区都有林业局,对于林业局犯错我们国家是有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
那么对于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毁坏林木3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3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较重
毁坏林木1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7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附件1: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1-(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鄂林规范〔2021〕54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鄂林规范〔2021〕54号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5月31日。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 1 页,共 52 页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人民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 2 页,共 52 页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 3 页,共 52 页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上人民第 4 页,共 52 页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 5 页,共 52 页附件甘肃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营(含加工)木材的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准则
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2、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
6
7
8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 278号)第四十一条 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 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森林条例》 (2000年3月24日公布)第 二十九条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贵州省森林条例》 (2000年3月24日公布)第 二十九条 在林地争议未解决之前,改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变林地原状,砍伐林木的行 (2003年9月28日公布)第 为 三十三条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证》、经营木材(含加工)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第四十条: 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经营(含加工)无木材运输证 《贵州省森林条例》 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第四十条; 为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 《贵州省森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行 278号)第四十一条 为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林权变更 转条例》(2010年7月28日 登记的行为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 (2003年9月28日公布)第 墓等危害林地的行为 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的行为 278号)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为 278号)第四十四条;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过木材运 《贵州省森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或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 278号)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78号)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行为 278号)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野生动物的行为 (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 1日林业部印发)第三十三 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 物保护法》(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动物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未取得狞猎证或者未按狞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的行 物保护法》(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三 为 条;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 的行为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 1日林业部印发)第三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2009年,主 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 1日林业部印发)第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 1日林业部印发)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 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 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 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 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 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繁殖材料的行为 令第213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令第213号)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 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令第213号)第四十二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 《森林防火条例》(1988 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 年国务院发布,2008年11 月19日国务院修订通过, 火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 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第 《森林防火条例》(1988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年国务院发布,2008年11 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 月19日国务院修订通过, 为 《森林防火条例》(1988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 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第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年国务院发布,2008年11 月19日国务院修订通过, 行为 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第 未取得狞猎证或者未按狞猎 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的行 为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 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 证、狞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证或者允许迸出口证明书的 行为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 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的行为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 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 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的行为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 十三条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 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1983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 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 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 封识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1983 未依法规定调运、隔离试种 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 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 植物产品的行为 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 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 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 》(2004年8月28日修订, 子的行为的处罚 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九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2004年8月28日修订,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条 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2004年8月28日修订, 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条 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 为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 为
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 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 许迸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
4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 的林木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沙 、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 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行为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 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行为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 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七 条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 例》(2004年9月24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 例》(2004年9月24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第四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 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