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我 国的 民间金 融 由来 已久 , 在 历史 上 民间借贷 和小农 经济一 方式 , 套取高额 资金 , 在合会 的具体运 行过 程中 , 大多数合 会都没
直是并存的, 随着中国农村改革、 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各领域 有合乎 规范 的内部管理 章程和 制度 , 对 于 当事 人 的诸多信息 都没
这 种制度 风 险一直 存在 合会 的运行 过程 中 。 长此 市场 化进程 的不 断推进 , 民间借贷 由于其 门槛低 、 手续 简便 、 交易 有 明确 的记 录 ,
成本 低 等优 势, 成 为我 国农村 地 区融 资的重 要途 径 。然而 , 由于 以往 , 合 会和 私人钱 庄不 仅不 能促进 农户 农村 的经 济发展 , 反而 民间借 贷缺 乏法律 上 的规范 和界定 , 对 民间借贷过 程 中产生 的道 会 对农 村经济 的稳 定埋 下很 大的 负面 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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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与法
我国农村地 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柯 慧 何雄钦 熊红帆
摘 要 民 间借 贷 作为 非正规 金 融的一 种 , 理 论界 时其 定 义也有 不 同 , 其 中较为狭 义 的说 法是 民 间经济 中个人 之 间的借 贷 活动 。农 民是农 村 地 区中主要 活动 群体 , 在 我 国农村 地 区 中, 涉及 农 户的 民闽借贷 活动进 行讨 论研 究是 有现 实意 义的 , 农
促进农 民增 收 , 保持 农 民收入 持续 较快 增长 。
一
知, 农 业生产 与工 业生产 不同 , 农 业生产 要顺应 自然 季节 的要 求 , 观 及我 国农 业发展 的现 状 ,在 大多 数地 区 自动化程 度 并不是 很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曾冬白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曾冬白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对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相当程度地影响了银行信贷主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
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都不可避免将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名义注册的公司纷纷成立,并直接从事民间投融资活动,为斯地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民间借贷对于解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它以独特的方式活跃在县域经济中,呈现出规模庞大、融资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特点,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资金运转瓶颈的重要“途径”。
但是,民间融资也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一定隐患。
一、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业务办理不规范造成信用风险。
投资、担保、典当、委托寄卖企业均存在融资行为,且资金来源非常广泛,既有居民个人投资,也有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银行贷款。
由于这部分投融资业务处于监管的“盲区”,无法有效评估民间资本的信用,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就会危及到多数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造成一定冲击,导致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是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难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又对出借入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
三是法律保护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投资担保典当企业融资活动大多数为高利贷行为,甚至实行“驴打滚”的计息方式,且资金来源多数为居民自有资金,投资担保典当企业又对借贷方资金投向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旦出现投资失误,导致举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或故意赖债引发的纠纷或案件,势必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
四是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
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

试论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虽也取得了飞速进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时常受到资金短缺问题的困扰。
金融危机发生后,正规融资渠道开始紧缩,门槛要求提高。
使得许多企业都开始转向民间融资,但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一直游走于灰色边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其风险的危害也开始攀升。
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一些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及措施。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原因防范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
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
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
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
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
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
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
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
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
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
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我国民间高利率借贷的风险与对策

4 高利 贷系统 崩溃 的后 果 : 放贷 家庭 、 、 对 个人 、 企业 带来 重大
损 失 . 至 造 成 社 会 危 机 甚
21 0 1年下 半年 ,关于 民间高利 贷系 统崩溃 以后对放 贷 家庭 、
个 人 等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的 报 道 越 来 越 多 , 围 越 来 越 广 。 度 越 来 范 程
月 息放贷 。
旦 出现某借 贷高 利贷 的个体 出现资金 链破 裂 . 么整个 高 那
利贷 业务 系统 的各 个环 节就 会 出现 全盘 崩溃 倒塌 的 多米 诺骨 牌 效应 。其 原 因分析如下 : 首先. 民间高利 贷 的运行模 式通 常 是 : 款 中介 公司 通过 2 贷 —
每年 测算 出一 个最 高利率 ) 的方式 来 限制高利 贷活 动 ; 一方面 , 另 应对 民间借贷 活动应 加强监 督 , 促 民间借贷 利率严 格按 照 国家 敦 设 定 的最 高利 率进 行 , 超过 国家 最高 借 贷利率 规定 的 , 有具 对 应
体 的警戒 或惩罚 措施 。 4、 企 业 实 施 减 税 , 轻 企 业 负 担 对 减
自 杀 。 些 与 民 间 高 利 贷 问 题 有 关 的极 端 事 件 , 起 了 全 社 会 的 这 引
高 度关 注 。
由于 实 业经 济 的平 均 报 酬率 大 大低 于高 利贷 的报 酬 率 , 因
此 , 何一个 实体企 业都 难 以承担长期 的 高利贷 负担 。长期 的高 任
利 贷往往 最终容易 演变成 “ 拆东墙 补西墙 ” 庞 氏骗局 ” 的“ 。而庞 氏 骗 局的最后 结果肯 定是在 最后 在没有 新 的“ 东墙 ” 以拆 的时候 , 可 整 个资金 体系顿 时崩溃 瓦解 、 泡沫 破裂 。 因此 . 利贷 这种 资金 游戏 天生 的伴 随 着极 大 的风 险 , 高 而且 随着高 利贷 规模 的 不断 扩大 , 其资 金链 变 的越来 越 脆弱 , 要 维 而 持 其脆弱 的资金链 正 常运 转 . 它往往 又需 要借 贷更 多的高 利贷 资 金—— 这导致 其借贷 规模更大— —支 付的利 息更 多。当资金 的规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进行的非官方、非银行性的借款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也蕴藏着丰富的机会。
本文将分别探讨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和机会,并为实践者提供一些建议。
民间借贷的风险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民间借贷中最显著的风险之一。
虽然国家法律给予个人之间的借贷一定的保护,但由于缺乏正式的合同和法律文书,许多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可能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部分地区对高利贷存在严格的法律限制,一旦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借款人有可能以此为依据拒绝还款。
资金安全风险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资金安全问题不可忽视。
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还款,对投资人的资金造成损失。
尤其是在没有正规合约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更难以追索债务,从而导致资金损失。
因此,在选择借款对象时,必须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等级。
信息不对称风险民间借贷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时,由于双方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等产生误判。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可能导致投资人的盲目决策,从而导致资金损失。
因此,在进行借贷决策时,应重视信息的获取与分析。
利率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相对比较自由,利率往往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都会影响利息水平。
如果无法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就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利率上面临损失。
此外,过高的利率也容易引发借款人的违约,引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的机会资金流动性提高民间借贷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逃避银行审批流程、迅速获得资金的机会。
在经济生活中,很多企业或个人都面临短期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民间借贷可以快速解决这一困境。
这种灵活性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使得急需资金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支持。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50作者简介:李奕蓉(1989— ),女,汉族,云南曲靖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借助 P2P 网站,资金需求者将在网站上发出贷款需求。
本文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展开探讨。
一、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1)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具有快速搜集信息的优势,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对方在平台上填的资料快速了解到对方的相关信息,这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却依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出现,资金需求者想要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很可能会粉饰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报告虚假借款用途,用来表明自己的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
借款人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它的资金进行监管的空子,不按照交易时所填贷款用途使用,相反,贷款所得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汇报不及时,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便造成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失或者是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不到位都会产生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员工为了谋取私利很肯会泄露客户信息。
(2)网络安全风险高。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系统维护和防范存在很大弊端,保密措施也不到位,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安全性较差,这样就使得黑客们有了可乘之机。
黑客一般是通过窃取客户的登录和支付信息,在平台上以客户的名义登录,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是破坏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系统,篡改贷款信息从而进行非法转账,还有影响更大的就是通过传播木马病毒,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崩溃,从而使得黑客可以乘机进行信息的获取、非法编程,或者是截取贷款等操作。
黑客入侵以及信息泄露是P2P 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保障小微企业顺利筹集到资金,就一定要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
(3)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保障。
P2P网贷的进入要求低,有众多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无法知晓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是合法所得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发现是非法所得,即使借贷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其资金也将被收回或者冻结,如果此时债权已经转让,但资金不到位,便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平台也会丧失信用,投资者从P2P网贷平台上获取借款信息,而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大多会许诺收益率来吸引投资,高收益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我国对于借款人通过 P2P平台筹集到的资流向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无法保障所有资金都流向正规合法的项目。
三农贷款的风险和问题分析,银行

一、文献综述
1994年,我国引入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贫困问题的小额信贷。在政府的支持下,小额信贷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扶贫计划以及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但是,在政府干预、缺乏有效监管、利率市场化、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不足、服务模式不灵活以及贷款程序较为烦琐等因素的影响下,小额信贷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低收入人群的金融需求。
篇三:农村小额贷款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小额贷款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探索了农村小额贷款现状、问题与对策,首先对当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从拓宽信贷领域、完善市场机制、简化贷款程序、规避信贷风险等方面,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如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已经越来越重视,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制约瓶颈,我国积极推动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而且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农村经济提供了支撑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发展情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民间借贷蕴含的风险及其规范

段 。危及 的爆发会 引起社 会不安 , 甚至出现跑 路 、 跳 楼等
极端行为 。此时 , 政 府相 关部 门会介 入 平 息金 融 风潮 。
借贷行为重新回归到互助阶段 , 利息也重归正 常 , 一般稳
定在 3 %左右。
企业 以及其他相 关经济主体通过正规金融体 系之 外的渠 道进行 的资金 融通 活动。民间借贷属于民 间经济主体 面
阶段 。( 1 ) 私人互助 阶段 。这 一阶段 的借贷活 动一般 表 现为利息较低 ( 一般为 1 0 % 以内) 的小额借款 , 多数发 生
在亲朋好友之间 , 主要 是用于 满足小 微企 业的流 动资金 需要 。借贷双方都比较了解 , 偿债 率很 高 , 对 于双方而 言 风险很低 。( 2 ) 发展壮 大阶段 。这 一阶段 通常会形 成诸
高息借 出进而获取利差收益 。在这一地区就逐渐 出现了
业, 这 固然 不错 , 但是混乱 的民 间借 贷才是更深 层次 的矛 盾根 源 , 它牵涉 着家 庭 乃至个 人这 些更 为微 观 的社 会 细
胞 组织 , 更 需要 关注与反思 。
一
基 金会 、 地下钱庄 、 典 当行等 非正 式的金 融组织 , 为 当地
的民营企业提供了 资金 支持 。久而 久之 , 资 金的借 贷
息逐 步提 高到 3 %~ 5 %, 更高时为 6 %左 右 , 借 贷活动出
现 了巨额 、 高息 的发 展趋 势。 ( 3 ) 危机 爆 发 阶段 。这 一
民间借贷早在古代就 已经 出现 , 不单 是中 国, 世界 各 个国家都 广泛存在着这种来 自于民 间的资金 往来 。即使 在现 代化程度越来越 高 的今天 , 民 间借 贷仍 旧以其 顽强 的生命力植根于经 济生 活之 中。通俗 的说 , 民间借 贷就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关于防范和化解我区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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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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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 ■ 是 鼓 励 规 模 较
请 求 借 款 人 支 付 复 利 。 国 家 相 关
加 强 对 民 间 借 货 组 织 的 管 , 有 效防范相关金融风险 。
人 、管 珲 规 范 的 民 间 借 贷 机 构 ,
法律 法规 的 制定 、健 全和 完善 需 要 ・ 个较 长的过 程 ,在 此期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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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 步向小 额 贷款 公 司 、村 镇银 行
3 建立 民 间借 贷 仃业 r律 机 . 1 制 ,促进 民 『 借 贷腱 康发 展 。 日 J
间 借 贷 小 分 散 、 向 广 人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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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人 员将 自有 资金 或银 行 贷款 投
金 、融 资租 赁等 多种 多样 的 金融
产 品 ,在 资 本 与 实 业 之 间 搭 建
桥 梁 ,既 可 以 拓 宽 民 间 投 资 的 渠
贷 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对策 建议 ( )扩 大 融 资 、 投 资 渠 一
道 ,为民 间资本找 出路 。
道 ,为 民间资 本找 到 出路 ,又 可 以把社 会 闲散 资金 引入 到需 要 的
机构 、 民间 中介 等 。以鄂 尔 多斯
市为例 ,在 工 商部 门注 册 的 民间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摘要]民间借贷作为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如何正确的鼓励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文间阐述的重点。
[关键词]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1.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2.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3.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
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点:1.民间借贷可能转化为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方大鹏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7期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家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大家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为私人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各种资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的私人贷款进入了活跃阶段。
私人贷款长期存在于城乡社区之间,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由的传统贷款制度,由于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简而言之,缺乏市场行业标准是中国民间贷款的最主要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同时制定了一些可行性措施来应对这个局面。
一、引言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自发式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強,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也在不断规范之中,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城市大型企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投资需求,民间信贷量继续增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导致了违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需要完善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加强监管、规范相应收入水平、信用行为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利用民间借贷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信贷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管控,其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
蒋克超先生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是农村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城乡经济、个体工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投资城乡集团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贸易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按照借贷主体不同进行分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贷款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人为借款人购置私人住宅或为城市居民建私人住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试论民间借贷风险及预防措施

( 五) 带来 经济社 会 的不稳 定风 险
一
是 借贷 手 续不完 善 。 民间借贷 行 为大 都发 生在亲 戚 、 同
( 二) 给等 人群 中 , 发 生资金 转移 行为 时常 以 口头 协议 的方 式订
借 条” 的, 上面 仅注 明借款 金额 、 借 款人姓 名 和借 民间借贷 不同于 正规 的金 融机构 , 它 的借贷数据 无法进 行统 立 。部分 书 写“
意义 。尽管 我 国在 民间借贷 风 险及预 防控 制方 面 积累 了丰 富 的 前我 国的 民间借贷存 在着产 权不清 晰 的问题 , 民间借贷往 往实行
经验 取得 了重大进 展 , 但 是在实 际的 民间借贷 风险及 预防控 制过 的是 一级法 人 、 多 级经 营 以及 一 级产权 的制度 , 这使 得 民间借贷
{ l } I 占乎 ▲ 金 2 0 1 3・ 2 ( 下)
◆ 社会 观 察
试论 民间借贷风险及预 防措施
张朝辉
摘 要 随着我国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企业发展也是如 日中天, 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发展 速度上, 我国企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企业的扩大化再生产 离不开融资, 由于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 企业很难从正规 渠 道获得融资, 民间借贷也就成 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可以平衡资金市场解决企业融资 难的问题 , 也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局面, 但是也面临着资金流向无序性、 风险大以及监管 困难的问题。新时期新背景下, 加强对于民间借贷风险及预防措施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风险问题 ,针对 出现的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冲 击 , 干扰 了我 国 正常 的金融 秩序 , 很 多 的资金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人们的资金需求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我们需要了解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要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清晰地规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能够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纠纷,还能为双方的行为提供明确的约束和指导。
对于借款用途,一定要仔细核实。
借款人应如实告知借款的具体用途,出借人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如果借款用途不合法或者存在风险,出借人应当谨慎考虑是否出借资金。
比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非法经营等活动,这样的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使出借人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利率的确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在约定利率时,双方都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过高的利率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选择可靠的借款对象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步骤。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收入证明、资产状况等方式来评估其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以往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或者存在经济纠纷,那么出借人就要谨慎对待。
同时,担保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即保证,是指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作为保证人,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物的担保则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例如,借款人可以将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在借贷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也是非常关键的。
出借人应保存好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相关文件。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规避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规避作者:吴章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标准和繁琐的程序,民间借贷成为蓬勃的民营经济中不容忽视的手段,尤其是对于个人和中小企业而言。
然而标准的降低与程序的简化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风险,实践中自身缺陷的不断暴露,引发了更为纷繁复杂的借贷纠纷。
随着近年来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形势的日趋严峻,这种民间借贷的风险何在,纠纷何在,怎样能实现有效规避,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规避作者简介:吴章睿,吉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6-02一、民间借贷兴起的原因(一)民间信用普遍存在东南沿海一带是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其中以浙江省温州为例,民营经济更是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柱,目前全市非国有、集体工业总产值所占比例已超过90%。
而民营经济具有自发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且“县城经济”活跃,小农意识得以保留,这就构成了民间信用存在的基础,“人情社会”的突出特点更决定了民间信用在民营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二)资金供求失衡,中小企业融资难自2010年来,中央银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各大银行不断收紧银根。
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财务记录不准确、缺乏可抵押物、经营信息不完善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
这就造成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不能从正规渠道得到填补,于是转而将触角伸向民间借贷,以满足自己巨大的资金缺口。
(三)手续灵活简便企业等主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交抵押物、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渠道信息、财务报表等来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再经过层层的审查和批准。
而民间借贷则无需上述繁琐程序,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好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等合同内容后,即可以成立借贷关系,取得资金。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1.合同约定不明从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由于借贷双方主体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造成的。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
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时候因为顾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写下借款凭据,借款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甚至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往往因为没有借款凭据而变得很被动。
民间借贷也就是私人借贷,虽然现在每天都在大量的发生民间借贷,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其中也有一些可能会损害到自身利益的风险产生。
而想要了解该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那么就要先搞清楚究竟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方面的知识。
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贷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贷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贷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贷用途的风险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贷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贷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贷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贷人借贷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贷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规范

行要利用资金、 技术、 信息、 信用等方面的 续关注的事项有: 第一, 如何提高中小民营 优势条件为中小企业结算、 转账及财务管 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竞争力, 以便从根本 理、 财产核算等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银 上解决银行贷款不倾向于中小民营企业的 第二, 实施本方案后, 在多大程度上 行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 利用 问题; 其在网络、 人才、 信息等方面的优势, 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 为中 对促进中小 小企业的市场定位、 投资决策 、 市场融资 民营企业的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融资 等提供全方位咨询, 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 难是否还是制约中小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
2进行组织创新, 、 提供全方位金融服 杂的系统工程, 各种方案需要在实践中检 需要继 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国有商业银 验。针对本文提出的待解决问题,
提 要 农村 民间借贷是农村资金
流通的途径 , 已成为农村 民间金 融的 重 要 形式.但 由于缺 乏规 范和监督 , 农村 民间借贷存在诸 多问题 , 需要 采取相 关
定借款利息, 这极易导致纠纷 的发生 。因
此, 借贷双 方应约 定利 息 , 且应依照 相关 法律约定合理的利 息及利息期 限。 2 重视借款合 同的担保 。 、 为了保证债 权 的实现 , 减少借款 的风险 , 民间借 贷要
重视担保的作用。根据 《 担保法》 的规 定,
一
( ) 一 民间借 贷对农村金 融秩序 具有 法缺 乏针对性 , 法律效力低 , 能有效地 在借款 合 同中贷款 人可 以要 求借款 人采 不 定的冲击 。 民间借贷是一种 民间 自发 的 规范农村民间借贷 。 国家应尽快制 定并颁 取 以下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 质押等 。农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黎李烨峰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7期王黎李烨峰(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盐城224002)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作为主流融资方式的有效补充,民间借贷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
但是,民间借贷本身具有风险大、易引发犯罪等缺点,为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显著作用。
因此必须重视它,并着手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02民间借贷,又叫“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只要借贷主体双方的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由于借贷产生所得抵押相应有效,但其最高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民间借贷这一现象在中国古代就存在。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已有“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的说法,意思是在有关政府机关对借贷者的资格验证之后,老百姓才可以进行民间借贷,并且要依据贷款人的情况判断利息是否收取和利息的多少。
其后,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繁荣,民间借贷逐渐地受到政府的支持。
特别是到了唐宋时期,国力昌盛,工商业空前发达,政府开始鼓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
明朝时期,统治者更是在法律程序上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有了“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务,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
”这一明确规定。
到了清朝,小范围的民间借贷组织开始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发展。
在民国时期,民间借贷的发展也十分活跃。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政府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态度由支持变成后来的禁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苗头再露。
发展至今,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融资方式。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存在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民间借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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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作者:柯慧何雄钦熊红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理论界对其定义也有不同,其中较为狭义的说法是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农民是农村地区中主要活动群体,在我国农村地区中,涉及农户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讨论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必然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基金项目: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柯慧、何雄钦、熊红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99-02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在历史上民间借贷和小农经济一直是并存的,随着中国农村改革、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各领域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由于其门槛低、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优势,成为我国农村地区融资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对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金融风险难以很好地进行防范,对于这些风险问题不加以重视,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因此,我们必须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促进农村地区金融制度的健康发展,继而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一、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以及成因(一)从短期(静态)看,民间借贷中存在着信用风险、制度风险和自然风险其一,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
以民间借贷中的比例最大的自由借贷来说,它主要是凭借人缘、地缘、业缘形成,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口头约定型,一般借款金额较小,农民之间相互约定即达成借贷约定;二是简单履约型,大都是凭借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即可成交,这里的借条大多没有规范的格式,只是简单的描述借款的金额、时间,而中间人也是以熟人为主,其起到的主要作用以“牵线人”为主,以“担保人”为辅;三是高利率型,富裕的农户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急需资金的个人或企业。
不论是这三种中的哪一种方式借贷,其中大多都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也没有有效的担保措施,那么即使债务人不能够如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也无法主张其债权,债权人的权利则将受到侵害。
因此,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
其二,农村民间借贷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风险。
在此我们所提到的制度风险,仅仅指的是微观上农村民间借贷自身存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指宏观上国家所制定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由此,以民间借贷的农户借贷的机构合会和私人钱庄的而言,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并不高,他们没有专业的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大多也只是按照惯例对合会和私人钱庄进行管理,因此合会和私人钱庄一般没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以合会为例,合会只是互助性的金融组织形式,由会首聚请会脚参加,一般高息为诱饵,采用以会养会的方式,套取高额资金,在合会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大多数合会都没有合乎规范的内部管理章程和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诸多信息都没有明确的记录,这种制度风险一直存在合会的运行过程中。
长此以往,合会和私人钱庄不仅不能促进农户农村的经济发展,反而会对农村经济的稳定埋下很大的负面隐患。
其三,自然风险是农村民间借贷中所会出现的最不稳定却不可忽视的一类风险。
农村借贷的主体农民,一般以农业生产所得和外出打工为全部的生活来源,就其中的农业生产而言,众所周知,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要顺应自然季节的要求,观及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在大多数地区自动化程度并不是很高,而全球气候越来越不稳定的现在,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对其进行一定的预测和防范,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却必然存在着季节性、周期性和不稳定性,一旦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户颗粒无收,那么农户也无法按期或者按照数额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这对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来说,自然风险自然便成为了其借贷过程中的一大掣肘。
(二)从长期(动态)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制度风险中,这里的制度风险与上文所提到的短期的制度风险是不同的,是农村发展中的长期风险,主要从宏观的制度方面来指出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所在。
首先,从金融制度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形式,不可否认其对我国对农村经济的补充作用,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发达,货币市场只有银行间拆借市场初具规模,而长期资本市场只有政府债券一级市场具有一定规模,正规金融的不发达影响到整体金融制度的发展,”这时起补充作用的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却也得不到很好的规范,始终处于不被承认也不能被规制的灰色地带,其实这是金融制度落后的表现,长此以往必将阻碍经济的发展,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制约了金融的发展,从而相互抑制,最终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从金融制度的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民间借贷作为金融的补充形式应当得到适当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农村民间借贷并不具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且并不能形成很好的发展环境,这就是其风险所在。
从长期来看,我们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是为了农村的长期发展,而不是单纯地使得农户能够方便借贷,如果民间借贷不能够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制度形成良性循环,则民间借贷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
再者,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来看,国家政策至今没有对农村民间借贷制定下具体的政策,只是简单的概括而言。
例如2003年,国家对有关农村借贷的管理政策是“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
”而后的一些政策则是各省市对于本地区的民间借贷的一些调整,例如贵州、四川等地区对其农村地区的试点工作。
在法律法规上,国家关于农村民间借贷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上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在国家政策不确定与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又因为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有很大不同,则会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进行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因此产生的制度风险,将会使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没有了“催化剂”和“保护膜”。
二、我国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其一,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如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只能参考民法中的相关规范来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中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
然而,民间借贷形式多样,且很多并不具有规范的合同格式,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简略的作了一些规定,操作性不高,这样民间借贷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并且,我们不仅要在私法上对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在社会法上,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规范、民间借贷与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我们更要进一步地明确,例如,一些农村民间借贷机构是否受到央行的统一管理,又或者是否设置另外的农村金融发展机构对农村的借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等。
除此之外,在国家政策方面,应该明确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
制定具体的方阵政策,明确其法律地位,支持其对农村的补充作用。
鼓励各地对于农村民间借贷的试点工作,将民间借贷拉出灰色地带。
其二,将农户借贷的相关机构合法化和体制化,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就如同上文所提到的,合会、私人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都存在着一定的制度风险,国家制度与法律法规对其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规范,因此,由国家支持建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它能够成为国家金融机构例如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与农民之间的桥梁。
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中介、担保和监督,能够使得民间借贷中的信用风险得到减轻,也能够有效接收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机制。
这几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农村经济互助组织的管理问题,和合会和私人钱庄的管理问题相似,农户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虽然国家对此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
而组织的运行需要专业管理,不能照搬照抄其他的组织,大多数组织又建立的资金规模比较小,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的确又会耗费巨大的成本。
这也是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一个症结。
通过建立农村经济互助组织,我们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存的农村资金外流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吸收引导民间资金为农村发展服务,实现国家政策对农村农民的直接帮助。
其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民间借贷的原监督管理机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等由于其股份制改革,渐渐放弃了其职责,而现如今,并没有专门对农村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机构。
因此,从监督的主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积极承担起监督管理民间借贷的职责,工商、银行、审计要依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由于农村地区的广泛性,建立专门的农村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系统。
从监督客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货币资金动向、利率的监测,对于民间借贷中过高的利率进行调整。
从监督管理途径来看,由于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各监管部门应当适当地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等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民间借贷在农村金融系统的合法地位才能真正体现,其交易也才能变成真正公开合法的金融活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运用一些间接的手段来防范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风险,例如,完善小额信贷,使其能够适应农村农户特殊的求贷要求,以求切实的惠及农民。
完善农村征信系统,使其信用记录有处可循等等。
三、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主题,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民间借贷在这时应运而生,改善了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投资的不足的现状,因此我们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制,尽量减少和防范民间借贷为农民和农村金融带来的风险。
注释:[1]董晓林.农村金融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参考文献:[1]刘文朝.农村民间借贷与建立金融协会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2]曾庆芬.信贷配给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3]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吴庆.浅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和规制原则.知识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