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审查表-无房户

合集下载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22年]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22年-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农村老旧危陋住房调查摸底统计(排查)表

农村老旧危陋住房调查摸底统计(排查)表
附表1:
农村老旧危陋住房调查摸底统计(排查)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数:
民族:
贫困类型: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其

它(因灾倒损房屋等)


五保、低保
、残疾人等证件号码:

住房地址:
区县
镇乡街
村街(道、路)


建造年代:
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

建筑规模:
总长米,
总宽
米,总高米,共

结构形式:
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
房屋置换(
)
专家
原地修缮加固(
)
原址翻建(
)组处异地非集中新建()异地相对集中新建(
)
理建
无房户新建(
)
房屋置换(
)

组长签字
年月
0
村委会章镇(乡、街)政府章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石结构
生土结构其它结构
()
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
A完好
B轻微C中等D严重
1、场地安全程度
()

2、地基基础
()

3、房屋整体倾斜
()

4、上部承重结构
()

5、围护结构
()

房屋综合认定等级:C(
)
D()

处理建议

原地修缮加固(
)
原址翻建(
)

异地非集中新建(
)
异地相对集中新建(
)

无房户新建(
)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_职称申报技术总结范文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_职称申报技术总结范文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_职称申报技术总结范文危旧房改造项目一般需要经过立项批复,招标代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

合同按程序应在报完材料才能签,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过了市建委这一关才能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

但为了工作方便,也可以在材料报房改办前先通过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

区直属单位危房改造程序的一些总结和技巧:第一次正式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申报区直房改办,所报材料如下:(一)及应用(注:1.公房面积,包括置换面积,必须与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一致;2.注意容积率的明确表述,因为帐面容积率=规划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但在事实上,容积率=地面总规划建筑面积减去地面架空、绿化等建筑面积÷总规划用地面积。

如果表达不清楚,容易被误解。

地积比率只能小,不能大。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时,最好预留空间,不要拥挤);(二)、项目改造方案(注意:设计数据方面必须与申请书一致);(三) . 危险建筑物抗震鉴定(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四)、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文;(五) . 居住区总平面布置图(规划局购买路网图,500元/幅);(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上一级的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七)房屋改造人员名单及房屋状况表;(八)、房屋权属证明(除办公楼以为的每栋楼独栋的房产证,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需建设单位写介绍信委托人员到园湖建政路口市房产管理局交60元复印一份即可);(九)个人资料:1、同意旧房子改革者提交的材料(最好是业主和共同业主的签名、身份证号码、手印、电话),2、房产所有人和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上附有离婚或死亡证明的离婚证明),3、,房地产证书(包括财产所有人和共同财产所有人)。

以上资料除了个人材料以外,复印件一律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申请书、改造方案、状况表需用u盘拷贝与材料一起报送。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表1房屋调查登记表(1)

表1房屋调查登记表(1)
附件1 房屋调查登记表(1)
第 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坐落: 联系电话 是否低保户 是()否() 姓名 性别 民族 常住人口 人 产权人 单位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被调查 应安置人口(已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另行登记建档) 人)信息 以下内容调查集体土地时填写 宅基地面积(㎡) 基本安置面积(30㎡/人) 成本价增购面积(15㎡/人) 有产权证件房屋 无产权证件房屋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证号 是否抵押 备注 备注 钢混 钢混 砖混 砖混 房屋基 本状况 砖木 砖木 其他 简易 小计 小计 集体土地被调查房屋应给予货币补偿面积(按淮府〔2013〕39号文件计算)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证号 土地性质 集体()国有()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附属物 情况 房屋使用状况 闲置() 本人居住() 父母居住() 子女居住() 共同居住() 出租() 是否同意对房屋进行征收 同意()不同意() 拟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补偿安置 安置户型需求 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 安置面积(㎡) 90以下()90-120()120以上() 意见 其他意见 备注:应安置人口一栏中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已婚尚未有子女、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放弃生育指标并已做绝育手术的增加1人
房屋调查登记表(2)
房屋及附属物平面示意图
产权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员签字:

新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

新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表
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入户调查表
街乡社区
申请类型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点)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房屋产权人
承租人
产权/承租人与申请人关系
□本人 □配偶 □父母(含岳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其他________
共同居住人

姓名及与
申请人关系
证件编号
以上调查情况 □属实 □不属实。 被调查人签字:
入户调查人签字: 社区盖章:
□无 □有
产权人姓名
地址: 或同(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有无拆迁款
□无 □有
拆迁补偿款金额

机动车
□无 □有
型号及车牌号
颜色

汽车或高档摩托车属:□ 自用 □ 借用 □ 租用 □ 单位
有价
证券
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基金
□无 □有
持有金额小计

存款
万元以上存款
□无 □有
存款金额小计

其它资产

家庭总资产净值

特殊照顾对象家庭情况
家庭特殊情况
□有60岁以上老人□有患大病人员 □有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军转干部□被拆迁或已腾退□承租危房□面临拆迁、腾退 □放弃已获得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患大病种类
姓名
□优抚种类
级别:
姓名
□重残种类
□肢体 □视力 □智力 □精神 级别:
姓名
______种类
姓名
证件名称
家庭住房情况
类型
□ 成套楼房 □ 简易楼房 □ 平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

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还建住房的置换,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建置换面积不超原住房1.3倍对于还建住房,《意见》明确,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三部分构成对于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意见》提出明确要求: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在明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的同时,《意见》强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是有利润的,危旧房改房的改造可以存在利润吗?对此,《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收取预付款前需报房改部门备案《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广西中医药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改造总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及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及**市相关部门批准,**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范围是**市明秀东路 179 号**大学明秀校区职工住宅区东 1、2、3、4、5、6、8、9、10、11、12、13、14、15、16、17 栋;仁爱分院教学楼(东院);32-33 号教室;发电机房及配套共 19 栋建筑。

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学。

二、房屋产权核实和认定(一)核实内容房屋产权核实为个人产权或学校产权,核实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及面积等。

(二)面积认定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及《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组成。

2.《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由**大学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公摊面积、扩建未办证面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认定。

3.未办理产权证的公摊面积和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私自扩建除外)须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办手续后,方能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三、住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产权人放弃产权置换,可以实施货币补偿。

(一)产权置换1.以下面积列入产权置换的面积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规定]:(1)个人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3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2)学校产权置换建筑面积由《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公摊面积、扩建面积等三项组成,按 1:1 比例置换还建住房面积。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国家城市危房改造政策

国家城市危房改造政策

国家城市危房改造政策国家城市危房改造政策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15)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 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15)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