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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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三)三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4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四级岗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8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6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辅导员职称分为助理辅导员、副辅导员、正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四个级别。

聘任条件如下:一)助理辅导员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副辅导员具备助理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三)正辅导员具备副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四)高级辅导员具备正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转岗与升学第七条辅导员转岗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二)具备拟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四)参加学校举行的转岗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辅导员升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辅导员职称;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三)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四)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五)参加学校举行的升学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第九条学校可以聘请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家等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丰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学校有需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学术研究。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根据津教委人【2013】5号文件《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意见》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1号)文件相关要求,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2017年9月1日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以保证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

一、参评人员范围(一)高校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委(总支)书记、党委(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学校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院(系)领导。

二、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纳入教师系列评审,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现岗辅导员实有总数测算,正、副高级不超过25%,中级不超过55%。

辅导员结构比例按照每年学院实际岗位职数进行单独核算。

三、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立德树人,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延迟两年申报:1、任现职期间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错误,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或经部门反映,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核实,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任现职期间在工作中失职或对责任事故有直接责任者;4、任现职期间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5、未经学院和所在部门同意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私自在外兼职或兼课者;6、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将职务发明或成果对外实施许可或转让者;7、离岗、待岗、落聘的人员;8、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需暂缓受理的情况。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引言学院辅导员是高等学校中负责学生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优化学院辅导员的人员聘任和晋升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的目的本文旨在确保学院辅导员的聘任和晋升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能够在专业能力、工作质量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得到科学准确的评价。

基本原则评审学院辅导员职称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审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偏袒个人或团体。

2.专业能力原则:根据学院辅导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评估其专业能力的发展和创新程度。

3.工作质量原则:考核学院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的表现和工作成果。

4.职业素养原则:评估学院辅导员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职称评审的阶段1.材料评审阶段:辅导员提交个人申报材料,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

2.履历审核阶段:对通过材料评审的辅导员进行履历审核,核实其学习经历、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

3.专家考核阶段:评审专家对通过履历审核的辅导员进行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以全面了解其专业能力和工作实践经验。

4.公示和复核阶段:公示通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复核请求,待复核结果确认后,确定职称评审结果。

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相关学科或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2.在本科高校或同等级别学院从事学生工作工作满4年,并拥有2年以上的辅导员从业经验。

3.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4.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应具备积极创新的理念和方法,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材料评审的要求1.个人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学生工作案例等。

2.个人简历应详细列明个人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和工作经验,突出学生工作方面的成绩和成就。

3.学历、学位证书和工作经历证明应提供原件或经核实的复印件。

4.学生工作案例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针对性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模板】

XX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2月修订版)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二、组织机构(一)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全校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职称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当年职称推荐评审指标数等。

由学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学校人力资源处。

(二)学院职称推荐小组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是学院职称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要求,负责评议和审查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考察职称申报者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学术水平与业绩等方面,向学校推荐合格人选。

学院职称推荐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一般设5~9名成员,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学校职称评审资格审查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按照上级和学校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种证件原件等,初步审核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当年学科专业分布情况,从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调组成,一般设17-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下设学科评议组。

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要求,负责评议申报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确定通过人选。

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方法为了规范我校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育人业绩并重的科学评价体系,加强职称诚信建设, 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评审组织学校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见附件一),加强各类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领导。

成立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见附件二),根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对申报人的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

职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评委会另下设文科、理工、综合三个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由7—9名评委组成,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推荐。

二、评审原那么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民主评议、集体审定、公开公示。

2.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实绩、择优推荐的原那么,统筹考虑职业道德、水平能力、工作业绩和岗位需要,好中选优。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价的原那么。

按规定评审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从教学水平、科研水平、育人业绩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力求客观公正。

4.坚持自愿申报、诚信承诺、违约追究的原那么,个人申报时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就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取得资质后的无岗不聘和服务期限作出三项承诺(见附件三),如假设违背承诺,进行责任追究。

三、评审程序1.个人申报;2.院部初审公示(一览表);3.职评办复核汇总;4.校评委会评议推荐;5.全校公示(名单、职级);6.材料上报。

四、评审方法每年六月前后组织一次校内评审(具体时间以上级通知为准)。

在接到上级通知和下达指标后,学校召开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根据上级职改精神,就本年度职评重大原那么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校内发出职评通知后,个人准备《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交由院部统一送教务处审签,并由教务处提供评教评学情况证明)、《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证明材料》(交由院部统一送学工处审签)、《科研成果统计表》(个人送科技处检测复制比、确认成果等次并签署意见)。

三明学院辅导员职称评聘管理实施细则2.doc

三明学院辅导员职称评聘管理实施细则2.doc

三明学院明院发〔2010〕52号三明学院关于印发《三明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三明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保持三明学院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激励并促进辅导员的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现将《三明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此件在校园网发布)三明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暂行办法根据《三明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和省、市职称评聘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保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激励并促进辅导员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三明学院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

二、实施细则:专职辅导员评聘的职称(职务)为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含中级)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一)聘任条件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审有关文件执行。

(二)岗位设置依据《三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暂行规定》,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单列,以全校辅导员编制数,按照教授、副教授(其中教授占高级30%)≤30(%),讲师≤50(%),助教≥20(%)的结构比例确定岗位数。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根据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

其中有组织、有计划、有主题、有讲稿、有对象、有记录的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如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安全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主题班会、学生干部培训教育、党团校教育等),可认定为教学工作,按实际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折算为课堂授课时数,原则上每学年课堂授课必须完成48学时以上。

具体辅导员实际教学工作量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等级考核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等级考核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等级考核办法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学院《关于 2008 年职工工资调整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岗位等级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陈志胜成员:相关院领导、人事处、学工处。

二、岗位等级设置辅导员岗位设置五个等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专职辅导员按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辅导员等级由学院辅导员岗位等级评审工作小组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评定 . 。

每级任职年限满三年以上,可以申报晋级。

三、等级评审条件(一)五级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一年以内的 [ 含试用(见习)期 ] 按《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达到 70 分(含)以上(二)四级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按《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达到 80 分(含)以上(三)三级辅导员: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五年及以上(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时间为六年及以上)在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并以学院名义公开发表论文两篇的,同时承担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之一的教学工作,按《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达到 90 分(含)以上。

(四)二级辅导员:具有相关学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校辅导员岗位上任职八年以上(无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时间为九年及以上),在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并以学院的名义公开发表论文三篇,承担了上述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按《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达到 95 分(含)以上。

(五)一级辅导员岗: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十二年及以上,(无专业技术资称的,在辅导员岗位上任职时间为十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并以学院的名义公开发表论文四篇,其中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每学年在院内举办有关教育管理等相关报告,按《辅导员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达到100 分。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

华东政法大学辅导员职级评聘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辅导员职级待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xx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xx]35号)和《华东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华政委办[xx]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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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的职级评聘;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其职级评聘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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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强调从事辅导员工作具体年限;(二)注重辅导员工作实绩与贡献;(三)结合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情况。

第四条职级设置辅导员行政职级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级别。

第五条职级评聘条件(一)副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两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为副科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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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科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五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四年,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聘为正科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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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处级辅导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八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辅导员连续任职满七年,经年度考核合格,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聘为副处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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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3年以上正科级辅导员任职经历;2、任现职以来,个人累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包括校内年度考核优秀,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某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保障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院和辅导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学院在校辅导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一律从评审申请资料出发,不因个人、学院或其他因素作出不正当决策。

2.科学实用。

评审应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评审标准系统、评审流程和方式方法应该能够目标明确、量化标准等特点。

3.积极稳妥。

评审应积极稳妥,保证每年评定数量稳妥、可管理和可控。

第二章职称评定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1.符合公民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尚未被解除聘用合同之前。

2.持有相应学历。

申请人应有相应的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

3.在辅导员岗位上服务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辅导员岗位上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4.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申请人应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为基本条件,并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评审条件1.选拔标准。

评审应遵循是否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等实际方面来选拔职称评审候选人员。

2.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由职称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教育部门在相关方面制定的职称评定标准高于或者等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职称评审流程第六条申报流程1.辅导员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签署承诺。

2.各部门按要求填写推荐表。

3.申报材料和部门推荐表送至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主席审核。

第七条笔试、面试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部门推荐表,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其分数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职称评审总成绩。

第八条审核、公示、授权1.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合格名单,得到授权的职称可颁发聘用协议。

2.聘用协议应当包含聘用岗位、聘用时间、聘用期限以及聘用薪酬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九条保密原则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密。

辅导员职称文件

辅导员职称文件

辅导员职称文件通常由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而异。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辅导员职称文件内容:文件标题:XX学校辅导员职称评定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提高辅导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激发工作热情,规范职称评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称名称与评定条件2.1 辅导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具体名称和评定条件如下:2.1.1 初级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三年的辅导员;2.1.2 中级辅导员:取得初级辅导员职称满四年并具有显著工作成绩的辅导员;2.1.3 高级辅导员:取得中级辅导员职称满五年并具有杰出工作成绩的辅导员。

三、评定程序3.1 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辅导员可向所在部门提出职称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2 评审:学校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3 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3.4 审批:学校领导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做出最终决定。

四、评定标准4.1 工作表现: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成长,具有良好师德师风;4.2 业务能力:具备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开展学生工作;4.3 科研成果: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发表相关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4.4 领导能力:能够协助学校领导开展学生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其他5.1 评定结果将作为辅导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5.2 违反师德师风、工作纪律等行为的辅导员将取消评定资格;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辅导员职称文件内容,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而异。

该文件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docx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docx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 号)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 号令)、《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 年修订版)》(赣人社发〔 2011〕47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含学生科长、团委书记;学工处、团委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科级以下(含正科)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参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计算机条件要求。

四、岗位设置1、辅导员岗位按副教授、讲师、助教设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2、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参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指标单列,由学校统筹管理。

五、职称晋升条件(一)晋升副教授条件要求1、积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视为满课时。

2、具备以下 1 项工作实绩:(1)任期内学年考核优秀不少于 1 次或获得优秀辅导员称号 1 次;(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 1 次;(3)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不少于 2 次。

3、主持省级或以上课题至少1 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 个条件之一:(1)在 A 类以上刊物不少于 2 篇;( 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级教育、宣传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二、三等奖(前2);(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或以上研究项目不少于1 项;(4)在B 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 3 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

九江学院辅导员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推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含学生科长、团委书记;学工处、团委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科级以下(含正科)从事学生教育和管理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参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条件要求。

三、外语、计算机要求参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外语、计算机条件要求。

四、岗位设置1、辅导员岗位按副教授、讲师、助教设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2、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参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指标单列,由学校统筹管理。

五、职称晋升条件(一)晋升副教授条件要求1、积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视为满课时。

2、具备以下1项工作实绩:(1)任期内学年考核优秀不少于1次或获得优秀辅导员称号1次;(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少于1次;(3)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不少于2次。

3、主持省级或以上课题至少1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个条件之一:(1)在A类以上刊物不少于2篇;(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级教育、宣传主管部门)研究成果二、三等奖(前2);(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或以上研究项目不少于!项;(4)在B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晋升讲师条件要求1、积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视为满课时。

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职级评聘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职级评聘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职级评聘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辅导员职级待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 号)和《上海政法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的职级评聘。

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和各系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其职级评聘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以在本院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实际年限为评聘基础;(二)以在辅导员工作岗位的工作实绩与贡献为评聘依据;(三)以担任辅导员工作以来历年的考核结果为评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职级设置辅导员行政职级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级别。

第五条职级评聘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知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

2.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

3.全面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工作各项要求,热爱辅导员工作岗位,敬业奉献,工作责任心强,学生认同度高。

4.具备胜任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

5.在任职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

(二)资格条件1.副科级辅导员(1)具有本科学历者,毕业后在我院连续任专职辅导员满2年;或在其他高校累计从事学生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在我院连续任专职辅导员满 1 年;(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在我院连续任专职辅导员满1年。

2.正科级辅导员(1)具有本科学历,具备 3 年以上副科级辅导员任职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具备 2 年以上副科级辅导员任职经历;在高校从事学生工作,具备副科行政职级满1 年以上,且在我院连续任专职辅导员满 2 年;(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在我院连续任专职辅导员满 1 年;(3)符合上述( 1)或( 2)条件的人员同时须在任专职辅导员期间获得院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含 1 次)以上。

辅导员内部职级评聘办法

辅导员内部职级评聘办法

辅导员内部职级评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精神,促进辅导员向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根据《广东白云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辅导员内部职级评聘的目的:(一)提高辅导员的地位和待遇,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辅导员内部职级是学院内部专门为专职辅导员设定的专业技术职级。

第五条辅导员内部职级等级设“初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和“高级辅导员”。

第六条辅导员内部职级评聘实行“严格标准、评聘分离、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由学院按工作任务需要聘任,先评后聘。

第七条各系成立辅导员职级评审小组,负责辅导员职级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学院成立辅导员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辅导员职级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定辅导员职级的条件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辅导员均可参加内部职级资格的评定:(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二)具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辅导员岗位上从事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党团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实际工作。

(三)认同白云文化及学生工作理念,愿意为白云教育事业努力实践,开拓创新。

(四)初级辅导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在本院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二年。

初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或在本院任辅导员满五年)可参评中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任职满三年(或在本院任辅导员满八年)可参评高级辅导员。

表现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

三、评定辅导员职级的业绩条件第十条初级辅导员评定需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一)较好地承担学生思想教育、班级事务管理工作,完成额定的辅导员工作量,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合格,所带班级无重大违纪和安全的责任事故。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

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基本要求(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大学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评审规范

大学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评审规范

大学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评审规范学校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三个层次,可评聘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所属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评审时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学校明确为辅导员岗位的人员,以及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处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经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考核,在岗期间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并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学生工作任务。

取得现职务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一)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造成学生工作事故者(在学科组评审会召开之前有学校正式文件),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因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者,当年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职务,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XX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XX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根据《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取得现职务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辅导员副教授职务条件第六条资历条件(一)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符合本条件者(其业绩成果必须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取得)。

2.取得讲师等中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每学期听课须达到20标准学时,每学期与学生个别谈心谈话达到6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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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有权评审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为助教(初级辅导员)、讲师(中级辅导员)。

辅导员职称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职辅导员(包括班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公寓辅导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工作态度端正,为人师表。

(3)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4)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结合从事的辅导员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申报前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或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第五条助教(初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满1年,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直接认定初级辅导员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中级辅导员资格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满3年(其中在我校从事辅导员工作不少于1年),教育教学及工作实绩符合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高校辅导员职责。

第七条其他人员申报中级辅导员资格,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初级辅导员职务满5年。

2、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1)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其中班级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280人,心理辅导员平均带班人数不少于100人。

(3)承担思政教育类课程教学,主要指思政课、党课、团课、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咨询课等,每学年授课不低于60课时。

(4)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3、学术水平与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运用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对学生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1)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领域学术论文1篇。

(2)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3)取得初级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4、工作实绩条件须具备下列第1-2项和第3-5项中的一项:
(1)任期内年度学生测评满意率平均达90%以上;
(2)任期内平均毕业班初次就业率不低于96%,学生欠费率不高于0.8%,违纪率不高于4‰。

(3)任期内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至少1次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相关表彰1次;
(4)所带班级曾获校级以上优秀集体称号;
(5)参与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成立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是我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定和推荐组织,其职责是:审议评定我校辅导员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提出我校申报辅导员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意见,报省教育厅高评委评审。

2、辅导员职称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校党政负责人和专家担任。

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九条评审组每届任期3年。

任期满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换届,组长、副组长、评审组成员均可以连任。

第十条评审程序
1、申报
申报人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性质及本人具备的任职条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推荐
各申请人所在部门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择优推荐。

根据申报人的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议推荐意见,评议推荐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3、审核
(1)学生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类别申报人员相关材料
>规范性和真实性;
(2)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审核。

4、评议及审定
(1)辅导员职称评审组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和基层推荐意见,经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组评审基础上,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才能进行评审。

申报人须得到超过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评审结果当场宣布,出席委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5、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申诉
1、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辅导员职称评审组书面申诉,并提交证实材料。

辅导员职称评审组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答复申诉人。

2、申诉人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不影响正常的评审进程。

第十二条评审纪律
1、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名单;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结果。

3、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情、干扰评审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十五条资格条件中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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