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XX〕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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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培训周期与频率
周期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专兼职教师培训。
频率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师需求,可适时组织专题 培训或临时培训,确保教师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 教育信息和教学方法。
04
专兼职教师考核
考核标准
教学质量
评估教师是否能够有 效地传授知识,培养 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科研成果
评价教师在科研方面 的贡献,包括发表论 文、申请专利、参与
06
专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请假制度
病假
因病无法上班的教师,需 提供医院证明,并提前向 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 休假。
事假
因私事需要请假者,需提 前向学校申请,说明请假 事由和时间,经批准后方 可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
符合国家规定者,需提前 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休假。
旷工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 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02 绩效工资
根据教师的教学效果、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 发放绩效工资,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积极 参与学校各项工作。
福利待遇
01 社会保险
为专兼职教师缴纳五险一金,保障教师的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权益。
02 住房补贴
为有需要的教师提供住房补贴,减轻教师的住房 压力。
培训方式
线上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在线 课程、讲座、研讨会等形 式的培训。
线下培训
组织教师参加实体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坊等活动 ,进行面对面的学习和交 流。
校本培训
学校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 师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
自我学习
鼓励教师自主学习,提供 学习资源和学习支持,促 进教师的自我成长。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己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华职教(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一)聘用原则1 .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2 .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3 .应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二)招聘与推荐各教学系(部)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三)聘用审批1 .如实填写《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 .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 .应聘人员与用人系(部)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专职辅导员储备的后备力量,学校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思路,切实配齐建强我校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岗位,其岗位职责、工作要求、选聘配备、培养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执行。
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学业任务和专业背景,科学合理地分配安排相关工作。
第三章选聘配备第五条选聘资格(一)已获得我校研究生录取资格的本科生(本校)或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非毕业班)。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管理、团结协作和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处理好专业学习和学生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选聘程序(一)发布信息。
辅导员配备缺编学院向党委学工部申报兼职辅导员岗位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根据本办法和学校辅导员队伍现状核定需求数量,并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审核。
学生根据招聘条件填写《报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和党委学工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
(三)面试选拔。
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成立以党委研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和选聘学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竞聘面试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面试选拔工作,择优选聘。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
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为了引导和支持大学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和创业活动,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技能,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推动大学创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行为,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本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区市规定的精神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学,是指市内高等学校及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教职工是指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等。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应以主业为主,兼职创业为辅,不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不得影响大学及专业。
大学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活动时,必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大学应该积极扶持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与离岗创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外兼职和离岗创业。
第二章开展校外兼职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参加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校外兼职活动。
教职工在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时,需积极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报备时需提供兼职单位名称、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收益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懂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与大学主业冲突且有损于大学声誉的活动;(二)不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从事兼职活动,不占用大学学术资源或师资力量;(三)兼职时间原则上应在课余或双休日;(四)兼职活动不得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得影响大学及其专业的正常地位和发展;(五)教职工在兼职期间不得泄露、盗用大学教学及科研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机密信息。
第七条大学应营造良好的校外兼职环境,对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关注市场、追踪市场动态,培养多样化的技能能力,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开展离岗创业第八条大学教职工可以在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申请离岗创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学校逐渐引入了兼职辅导员这一新职业。
兼职辅导员在校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学生的托付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
然而,由于兼职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相对模糊,一些学校出现了管理混乱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显得刻不容缓。
一、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学校应明确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生发展计划的制定、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一定岗位升迁制度,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兼职辅导员提升自我水平。
二、制定兼职辅导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兼职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学校应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例如,要求兼职辅导员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并通过相关考核。
三、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与交流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辅导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会议,让他们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应提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保障兼职辅导员的权益与福利兼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他们的权益与福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应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八、加强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学校应促进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九、建立学校与社会资源对接平台学校可以利用各类资源平台,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为兼职辅导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发展机会,成为他们提升自我能力的重要渠道。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教育方针,关心和支持我校教学工作,愿意为我校的改和发展作出贡献,能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能等级证书,如高级工、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应证明;来自于各类教育机构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兼职教师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四)对实践性、经验性强的部分课程,可适当放宽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二、兼职教师的聘任范围(一)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主要聘任省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
(一)兼职教授。
主要聘任外校教授、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
(三)兼职教师。
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各行业能工巧匠。
三、聘任程序(一)各教科研单位根据专业发展或工作需要,在学期末申报次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征得本人同意,收集汇总《XX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及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教务处审查,出具《XX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本系部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
(三)分管院领导审定,确定兼职教师人选。
(四)人事处备案,签订《XX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五)签订的各类外聘兼职教师加入兼职教师资源库,并由学校颁发统的聘书。
四、兼职教师职责(―)实施课堂教学1.理论、实践课教学。
遵守学校关于教学管理与评价的相关制度,制定符合规范的理论课教学教案或实践课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教学,完成人才培养大纲的教学任务,提供课程考核方案。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4.4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权益保障
5.1兼职教师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教学资源使用权。
5.2兼职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享有课时费、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5.3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
5.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6.1兼职教师在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等费用的,兼职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保障兼职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活动。
1.3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4聘用。根据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试讲结果,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3.5报备。教务处将聘用兼职教师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管理与考核
4.1日常管理。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日常管理。
4.2教学质量监控。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七、其他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和《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X 大校办〔20XX〕4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改善辅导员队伍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并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职能部门及学院承担部分组织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兼职辅导员应在工作学院(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等同专职辅导员,具体内容参见《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及管理
(一)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规定比例为学院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且为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少数民族内派管理或者挂职教师)、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还须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建设一支高效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点与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兼职教师是指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 面向社会、行业、企业,以各类形式聘任兼职从事我院学科指导、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技开发等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管理)骨干。
兼职教师分为兼职教授和兼职讲师两种类型。
二、聘任条件1 .身心健康,品行优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热心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2 .兼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能够胜任相关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一般应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技术特长。
3 .兼职讲师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内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骨干。
4 ,兼职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型企业、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某一行业内知名人士。
5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兼职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工作职责1 .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2 .合作指导学生的“三创”工作和课外科研竞赛;3 .合作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4 .合作开发实训项目,共建实习基地;5 .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就业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讲座;6 .合作申报教科研项目;7,设立奖教(奖学)金或开发横向项目;8 .关注学院发展,引荐社会资源。
四、聘任程序1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各系(室)、各部门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同时附拟聘兼职教师的思想品德、素质能力、任职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教学工作部对拟聘兼职教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至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 ,审议通过后,学院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五、聘用管理L实施兼职教师动态管理机制。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聘用期满经协商可续聘。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doc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加强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资格
2.1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与所教授课程相关的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
3.2应聘者按照学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面试。
3.3学院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用名单。
3.4学院与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与考核
4.1学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指标进行考核。
4.2兼职教师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3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4.4学院鼓励兼职教师参与学院的科研、教改等活动,对取得成果的兼职教师给予奖励。
五、兼职教师待遇
5.1学院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课时费、奖金等报酬。
5.2学院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教材、课件、实验室等。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2.2学院对兼职教师资格实行审核制度,应聘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经历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兼职教师招聘与聘用
3.1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发布兼职教师招聘信息。
5.3学院为兼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大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xxxx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既是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内在迫切需要,也是学校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的重要举措。
学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积极鼓励青年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聘用,学校批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学院在学工部的指导下,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教师专业优势,协助专职辅导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所带班级学生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专业方向。
(二)开展班级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三)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答学习上的疑难问题,重点关注后进学生学习问题。
(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者自主进行学术科研活动,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心得,交换意见,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向学生介绍专业研究方法,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
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规范我校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请的社会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2.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2社会兼职教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4.3学校为社会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4社会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参照校内同类教师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的;
5.3社会兼职教师享有与校内教师同等的教学、科研资源使用权。
5.4学校支持社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相应的培训、交流机会。
六、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6.2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6.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其他兼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2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院(系)。
3.3申请院(系)根据审核结果,组织面试、试讲等选拔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3.4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与拟聘人选签订《社会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四、聘用管理
4.1社会兼职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根据教学需要可续签。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4)因病等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兼职辅导员管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中心,服务学生为宗旨,以激励和引导学生成长为目标。
第四条遵守规范:兼职辅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管理体系:兼职辅导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背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核程序: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评定考核等事项均需经过学校严格审核程序,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补充。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第九条选拔条件: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选拔程序:学校设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负责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评定工作,经过资料筛选、面试测试等环节,最终确定合格人员。
第十一条选拔公示:经过选拔的兼职辅导员名单将在学校官方网站或相关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权利:兼职辅导员享有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权利,拥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义务:兼职辅导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十四条保密:兼职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守学校相关机密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学校利益。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岗位培训: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兼职辅导员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工作考核: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绩效将进行定期考核,评定优秀者,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协作交流:学校将定期组织兼职辅导员进行交流和合作,互相学习提高,共同促进辅导工作的发展。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校辅导员工作,提升辅导员队伍水平,对辅导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育人导向,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胸怀学生、关爱学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且维护辅导员队伍的团结和形象。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促进辅导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不抄袭、篡改他人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乱收费、散布违禁消息、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完成德育工作,关心学生思想、学业、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高校辅导员应当积极组织各类学生活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社会实践机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九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参与学生处罚决策和学生奖励申请,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有权利参与学生课程安排和选课指导,为学生提供学业上的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和定期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定期汇报工作,并接受学校的评估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当加强自身发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高校辅导员应当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保障学生隐私权,严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管理机制,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保障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高校辅导员如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参加培训:(一)索要、收受学生财物;(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涉学生评奖评优等事项;(三)故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四)违法犯罪行为;(五)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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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XX]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XX]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案、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
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定。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XX]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XX]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案、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
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定。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