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己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华职教(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一)聘用原则1 .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2 .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3 .应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二)招聘与推荐各教学系(部)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三)聘用审批1 .如实填写《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 .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 .应聘人员与用人系(部)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成都大学教师科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24
FG3(副高3)
6
18
中级ZH
ZH(中级)
3
9
其他QT
QT(其他)
1
3
备注
1、职称涉及的不同岗位与人事处校内聘任岗位设置一致。
2、在完成上述分值之外,TP和ZG岗位须每年面向全校至少作1次学术讲座,FG岗位须面向院系至少作1次学术讲座。
二、评分细则表
一、科技项目
项目类别
申报
*
当年
立项
经费(分/万元)
2
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译林》上发表
8
系数长篇3.0,中篇
2.0
其他刊物*
2
科技平台建设
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开发基地等
国家
200
省、部
50
省厅局
25
成都市
10
校、地方*
2
其
它
研究生培养(人)
4
需出具硕导批文且未享受过学校培养研究生专项补助。
教学名师
2
系数校级1,成都市3,省级5,国家10
附表:成都大学教师科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考核指标准表
职称
岗位
基本任务(分)
超基本
工作
年度
任务
考核周期
(3年)任务
特聘TP
TP1(特聘专家)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
实际
完成
计分
奖励
TP2(专职科研)
正高ZG
ZG1(正高1)
24
72
ZG2(正高2)
18
54
副高FG
FG1(副高1)
12
36
FG2(副高2)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
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制度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岗位数量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生师比1∶250的标准设置,首次岗位聘用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数为20个。
第二条聘用范围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下同)工作一线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
首次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本人自愿和相应条件确定了职员职级的,可纳入职员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其他专职辅导员均纳入教师聘用并按专职辅导员要求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岗位结构与比例(一)岗位结构。
高级岗位占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的25%左右,中级岗位占60%左右,初级岗位占15%左右。
(二)岗位等级比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
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三级、四级岗位之间比例为4:6;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2:4:4;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之间比例为3∶4∶3;思想政治教育助教一级、二级岗位之间比例为5∶5。
岗位数量由学校领导小组在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高级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表率和引导作用。
(二)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三)定期组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调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创新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动承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组织本单位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绩效评价,指导中级、初级辅导员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四川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四川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大委学[2006]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人才培养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第四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学生头脑,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二)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干部培训等相关课程。
(三)切实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学生帮扶等具体工作,关心、帮助学生,促进学生完成学业,顺利成长(四)开展文化素质教育、安全法纪教育、身心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活动、课外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五)积极开展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做好人生及成长规划,并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顺利就业,努力实现他们的职业理想。
(六)开展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大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七)积极开展党团组织建设、班级组织建设和寝室文化建设,辅导员要深入班级、深入课堂、深入学生寝室,努力把党团组织、学生班、学生寝室建成学生工作的重要战斗堡垒。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及兼职教师的界定1。
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并能在时间上配合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校外行业专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2。
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但因课时量较少或只能安排短期授课等,与学校只签订授课协议的校外专家(不纳入教研室教师编制)。
二、聘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1。
根据本专业师生比及专业建设的需要,缺口较大的以聘用外聘教师为主,有缺口但不是很大的以聘用兼职教师为主。
2。
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2。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3。
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4.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体质,能坚持完成聘期规定的教学教研等任务。
5.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1。
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促使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学习,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规定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2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
不按时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学校逐渐引入了兼职辅导员这一新职业。
兼职辅导员在校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学生的托付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
然而,由于兼职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相对模糊,一些学校出现了管理混乱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显得刻不容缓。
一、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学校应明确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生发展计划的制定、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一定岗位升迁制度,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兼职辅导员提升自我水平。
二、制定兼职辅导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兼职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学校应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例如,要求兼职辅导员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并通过相关考核。
三、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与交流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辅导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会议,让他们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应提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保障兼职辅导员的权益与福利兼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他们的权益与福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应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八、加强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学校应促进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九、建立学校与社会资源对接平台学校可以利用各类资源平台,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为兼职辅导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发展机会,成为他们提升自我能力的重要渠道。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 …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27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28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4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5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6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37
梁琴
基于CODEHOP的欧李CaM基因的克隆及其序列特性分析 苟兰亭
小碗红糖霉变微生物鉴定及防霉措施研究
闫好禄
王跃华 一般项目 郭秀兰 一般项目 王跃华 一般项目 万 萍 一般项目 郭晓强 一般项目 刘坤平 一般项目 薛慧玲 一般项目 向达兵 一般项目 刘 涛 一般项目 彭镰心 一般项目 彭镰心 一般项目 胡一冰 一般项目 刘 涛 一般项目 王跃华 一般项目 王新惠 一般项目 邬晓勇 一般项目 孙雁霞 一般项目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099
2014.06 题
结
CDU_CX_201301101
2014.06 题
结
2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2014年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名单
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生物产业学院
2014.06 题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4.4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权益保障
5.1兼职教师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教学资源使用权。
5.2兼职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享有课时费、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5.3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
5.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六、违约责任
6.1兼职教师在聘期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等费用的,兼职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我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保障兼职教师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活动。
1.3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3.4聘用。根据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试讲结果,确定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3.5报备。教务处将聘用兼职教师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管理与考核
4.1日常管理。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的日常管理。
4.2教学质量监控。教务处和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七、其他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建设一支高效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点与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兼职教师是指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 面向社会、行业、企业,以各类形式聘任兼职从事我院学科指导、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技开发等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管理)骨干。
兼职教师分为兼职教授和兼职讲师两种类型。
二、聘任条件1 .身心健康,品行优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热心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2 .兼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能够胜任相关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一般应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技术特长。
3 .兼职讲师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内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骨干。
4 ,兼职教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型企业、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某一行业内知名人士。
5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兼职教授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工作职责1 .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2 .合作指导学生的“三创”工作和课外科研竞赛;3 .合作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4 .合作开发实训项目,共建实习基地;5 .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就业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讲座;6 .合作申报教科研项目;7,设立奖教(奖学)金或开发横向项目;8 .关注学院发展,引荐社会资源。
四、聘任程序1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各系(室)、各部门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同时附拟聘兼职教师的思想品德、素质能力、任职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2 .教学工作部对拟聘兼职教师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至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 ,审议通过后,学院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五、聘用管理L实施兼职教师动态管理机制。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聘用期满经协商可续聘。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加强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资格
2.1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与所教授课程相关的工作经验或专业背景;
3.2应聘者按照学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加面试。
3.3学院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用名单。
3.4学院与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与考核
4.1学院对兼职教师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指标进行考核。
4.2兼职教师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3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4.4学院鼓励兼职教师参与学院的科研、教改等活动,对取得成果的兼职教师给予奖励。
五、兼职教师待遇
5.1学院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课时费、奖金等报酬。
5.2学院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教材、课件、实验室等。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2.2学院对兼职教师资格实行审核制度,应聘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经历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兼职教师招聘与聘用
3.1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发布兼职教师招聘信息。
5.3学院为兼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任部分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双重领导,学院负责对兼职辅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一)系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具有担任过学生干部或辅导员助理的经历,或具有在学校机关助勤的经历。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学有余力,能够处理好攻读学位与兼职工作的关系;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四)已征得导师的同意;原则上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2学年)。
(五)须办理成都市大学生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
第三章选任程序第五条兼职辅导员选任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选任。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首任期原则上为2学年;首任期结束后,通过双向选择可再续任1〜2学年。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选任程序(一)每年6〜9月,学校根据辅导员配备比例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各学院选任名额,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参选的在读研究生,填写《XX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并提交至相关设岗学院。
(三)设岗学院根据选任名额组织选任工作,并将拟任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确定选任人员名单。
入选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本人学籍所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大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xxxx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既是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内在迫切需要,也是学校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的重要举措。
学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积极鼓励青年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聘用,学校批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学院在学工部的指导下,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教师专业优势,协助专职辅导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所带班级学生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专业方向。
(二)开展班级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三)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答学习上的疑难问题,重点关注后进学生学习问题。
(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者自主进行学术科研活动,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心得,交换意见,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向学生介绍专业研究方法,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
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为规范我校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请的社会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
2.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2.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2社会兼职教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4.3学校为社会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4.4社会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参照校内同类教师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的;
5.3社会兼职教师享有与校内教师同等的教学、科研资源使用权。
5.4学校支持社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相应的培训、交流机会。
六、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6.2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6.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社会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工作,其他兼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2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院(系)。
3.3申请院(系)根据审核结果,组织面试、试讲等选拔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3.4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与拟聘人选签订《社会兼职教师聘用合同》。
四、聘用管理
4.1社会兼职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根据教学需要可续签。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4)因病等原因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兼职辅导员管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中心,服务学生为宗旨,以激励和引导学生成长为目标。
第四条遵守规范:兼职辅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管理体系:兼职辅导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背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核程序: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评定考核等事项均需经过学校严格审核程序,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补充。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第九条选拔条件: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选拔程序:学校设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负责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评定工作,经过资料筛选、面试测试等环节,最终确定合格人员。
第十一条选拔公示:经过选拔的兼职辅导员名单将在学校官方网站或相关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权利:兼职辅导员享有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权利,拥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义务:兼职辅导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十四条保密:兼职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守学校相关机密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学校利益。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岗位培训: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兼职辅导员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工作考核: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绩效将进行定期考核,评定优秀者,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协作交流:学校将定期组织兼职辅导员进行交流和合作,互相学习提高,共同促进辅导工作的发展。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成都大学教师科研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备注
2万元以下人文社科软课题
其他
结题
鉴定
〔1〕教改项目对应同级别科研项目计算;
〔2〕重大招标项目申报及立项分别乘以系数3.0和2.0;
〔3〕项目软经费以50%计,少扣除管理费者以实际扣除比例折分,未扣除以2万元以下软项目3分、其它1分计;
〔4〕同一项目多级申报或多年重复申报总分不超过最高级分的1.2;
〔5〕鉴定成果取得等级证书系数1.5。
国家级重点
4
100
5
3
8
5
国家级一般
3
60
5
3
5
4
部、省级重点
1
20
5
3
3
2
部、省级一般
15
5
3
2
1
副省、厅局级
0
5
4
3
1
成都市区县
0
2
3
3
校级
0
0
0
横向
0
0
3
3
0
0
二、著作
出版社类别
较高学术价值著作
古籍整理、理论译著、统编教材
工具书、译著、一般编著
教辅、科普及通俗读物
7、文艺、新闻、出版、美术等领域评奖:指文艺、新闻、出版、美术等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
8、项目经费计分中软经费是指外转协作费,须在在签订任务书时一次性确定,中途增加的需报学校审核批准,并扣除多计的分值。
9、表中标有*的只有在基本科技任务为完成才能计入,不得计入超科技工作范畴。
2、我校非排名第一或作为第一主持的项目或成果,其个人得分按上述标准计算后乘以系数q:排名第二0.6,第三0.4,第四0.2,其他或个人参与根据排名系数再乘以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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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
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
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
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根据学校党委《成都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成大委发[2009]4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
理工作;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
学、申发困难补助及学生贷款等工作。
(六)协助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
业观念。
(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兼职辅导员的主要精力,可重点放在带班上,可协助或负责学生工作的条块工作。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由带班的青年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担任;确因工作原因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报学生处审批;要严格控制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数量。
第七条聘任兼职辅导员,应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聘期,由各学院确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兼职辅导员的身份,由学生处下文或通知确定。
兼职辅导员的聘
任,采取集中聘任和个别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数量,由学生处按照教育部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学院具体确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建设和工作主管部门是学生处,各学院负责具体管理兼职辅导员和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评议和职能部门考评结合”的方式。
兼职辅导员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实施。
从事短期兼职辅导员的,在离岗前需进行考评。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担任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承担的兼职工作量可酌情抵补其主聘岗位的部分工作量,具体抵补比例由主岗聘用部门和学生处根据其承担的兼职辅导员工作量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校外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其待遇由合同约定。
第七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