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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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三)三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4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四)四级岗
本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学生工作8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6年以上;
辅导员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辅导员职称分为助理辅导员、副辅导员、正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四个级别。聘任条件如下:
一)助理辅导员
具备学生专职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副辅导员
具备助理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
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正辅导员
具备副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4年以上;
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四)高级辅导员
具备正辅导员职称,连续从事学生工作6年以上;
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曾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学生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转岗与升学
第七条辅导员转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拟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举行的转岗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八条辅导员升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辅导员职称;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四)年度考核均为优秀及以上;
五)参加学校举行的升学培训和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
第九条学校可以聘请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名流、企业家等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丰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
第十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学校有需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学术研究。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一条辅导员年度考核是对辅导员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是聘任、晋升、转岗、升学、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辅导员年度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结果可操作的原则,采用综合评价和个人自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学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学工主任
第十三条学工主任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委派,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学工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身份;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在学生工作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X大委发〔20XX〕XX号)同时废止。
为了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辅导员职位分为四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不同的聘任条件和职责。
三级岗的聘任条件是本科毕业后从事学生工作7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5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工作表现必须得到学校、所在单位和学生的肯定,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他们必须能够独立负责条块工作,并具有指导一级岗、二级岗辅导员的能力。此外,他们还必须具备学生工作研究能力,能够承担学校赋予的学生工作相关教学和科研任务。学生满意度必须在85分以上。
四级岗的聘任条件是本科毕业后从事学生工作10年以上,或硕士毕业且有学生工作经历8年以上。辅导员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并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工作表现必须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能够指导一级岗、二级岗、三级岗辅导员,并得到校、院一致好评。他们必须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方面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此外,他们还必须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方面的表彰或奖励。学生满意度必须在90分以上。
在聘任方面,学校成立了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聘任程序需要填写《X大学辅导员岗位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
意见,报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校辅导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荐申报情况、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状况,提出聘任建议方案。二、三级岗辅导员报校科级干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四级岗辅导员报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辅导员岗位职级每3年聘任一次,在学校科级干部换届后进行。辅导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者,3年内不得聘任
高一级辅导员岗位。
如果辅导员在工作中存在故意违规或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违反聘任合同,不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为人师表,不能以身作则,作风不正,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学校可以解聘他们,并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
第六条规定了辅导员的不同职级对应的实职岗位待遇,并且明确了该待遇只适用于在岗位上的辅导员。
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校内人员如果想要成为辅导员,需要经过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按照现实条件聘任相应职级的辅导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