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GBT17986-2000)浙江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标准》〔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宁波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余规发〔201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现转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22号)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余姚市规划局关于明确住宅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余规发[200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甬规字…2010‟122号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臵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宁波市建筑容积率规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当前位置:浙江测绘局>>政务公开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 正文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点击量: 1810(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宁波市建筑容积率规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标准为了规范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依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建筑面积计算1.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与《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甬规字〔2010〕122号)中相关规定计算。
1.2房屋主体结构范围内标注的建筑空间,无论名称如何,不视为房屋附属设施,均按相关规定计建筑面积。
1.3 在计算建筑面积过程中,碰到如有柱雨棚、有柱走廊等房屋附属设施,不论柱子是否为结构承重柱或构造装饰柱,均按相关规定计全部建筑面积。
1.4在开放式办公室与公寓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过程中,判断办公室的面积大小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5建筑外墙外保温层不计建筑面积。
1.6阳台面积计算过程中凹、凸、复合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的,视做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1.7 室外楼梯按其所通达的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与台阶的界定除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规定外,补充如下:a)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少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2.容积率计算2.1 容积率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
计容积率面积指在总建筑面积中,计算容积率与折算容积率两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试行〕1.总那么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1.2 适用范畴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筑,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样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要紧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一般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运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运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运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房地产政策和浙江省房屋建设管理要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统一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方法和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本文将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前言《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面积测算工作。
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证房屋面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测算方法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测算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各个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的面积。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测算以建筑外包围线为准,包括室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面积。
三、建筑面积测算标准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标准做出具体细化。
住宅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露台、壁柜、储物室等,但包括较小的功能房间,如洗衣房、储藏室等。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包括垃圾间、机房、专门设备间等。
四、测算过程管理细则规定了测算过程的管理要求。
测算工作应由具备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量师进行,采用专业测量仪器。
测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测算方法进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记录。
五、测算结果公示细则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示建筑面积测算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的分项测算结果,面积单位,以及测算方法等。
购房者在购买前可以通过公示结果了解房屋面积,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处罚细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工程建设等。
七、细则宣传和培训细则要求相关部门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认识。
并且,要开展定期的培训,提高房地产测量师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范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房管实测绘口径)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2012.3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定稿)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 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7)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9)5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15)6 附则 (18)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房屋主体、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房屋主体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台阶、露台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墙体、栏杆等。
2.2 房屋主体结构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
2.3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4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5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6 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doc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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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 点击量:1681(试行)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术语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技术层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等)。
夹层(附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插层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架空层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
一般为底层架空,架空部位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地下室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
半地下室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阁楼(暗楼)指利用坡形屋顶(人字梁顶)的上部空间(闷顶部分)的那部分使用空间。
骑楼指建在道路(街、巷)旁,部分底层面积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
过街楼指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
功能区指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而划分的房屋建筑区域。
功能区可再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
设备间(房)指幢内(独立的)有具体明确的用途,用于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包括配电、变电、有线网络等用房。
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
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内置蓄水装置的房屋。
屋顶楼梯间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屋面,四周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用的房屋。
屋顶电梯机房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顶层,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房屋。
门厅指建筑物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
大堂指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使用空间。
廊指联系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指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
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无柱、且有平台(应高出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
挑廊:挑出房屋外墙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门廊、门斗: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
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阳台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结构等,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
雨篷指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飘窗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楼梯指设置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
室外楼梯指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在房屋外侧的,位于房屋主体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
电梯井指用于设置电梯升降的垂直通道。
台阶指建筑物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
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主墙指房屋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并主要用来分隔房屋内外环境空间,是建筑物的主要承重载体之一。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周围的墙体、门、窗、栏杆等。
幕墙指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围护性幕墙指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装饰性幕墙指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勒脚指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露台(平台)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
复式住宅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厅高为两楼层以上高。
错层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
跃层住宅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
多功能综合楼(商住楼)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
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能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结构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避难空间)指因消防需要在超高层建筑中每隔一定高度或顶层留出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避难空间)。
公共通道指作为公众通行的通道,或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公共开放空间指建筑物内部供公众使用的空间。
裙楼、塔楼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
斜面结构屋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连为一体;其中符合自然层条件的建筑面积应达到整个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
伸缩缝(温度缝)在长度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在基础以上的竖直缝,将建筑物或构筑物分隔成段,借以适应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避免产生裂缝。
亦称温度缝。
群楼式建筑群楼式建筑是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裙房和塔楼为一整体的建筑。
连体楼连体楼是指多幢楼房通过地下室或架空通廊或地面廊相连的建筑群。
3.一般规定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当在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和房屋客体相一致时实施。
因施工变更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或层数改变或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等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
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
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采用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测算。
竣工图数据经实地测量,其图上标注尺寸符合实测精度要求时,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
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
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整线段等于分线段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对特殊的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一级精度;对新建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二级精度;对其他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三级精度。
房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最终面积取位至,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量(测)距精度按照边长总长限差控制和按比例限差控制两种方法评定:边长超过50m,以总长限差控制,限差为±;边长未超过50m,以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计算公式:ΔD=±(+)式中: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m为单位;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各计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a)应具有上盖;b)应有围护结构;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以上;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和幢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是幢。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群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
连体楼按多幢处理。
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但包括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
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在以上的,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
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技术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b)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c)可利用空间的垂直高度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