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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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马小庆 09级电子商务(2)班 2009305010210

摘要: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人们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场和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出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关键字: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来讲,是人们借助互联网络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消费者和商家凭借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是传统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网络消费也称为“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等,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消费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能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虚拟社区环境中自由地选择、购买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务,不再受制于各种现实、市场空间等外部因素。

网络消费具有无边际性、个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的网络消费者则具有网络消费者人文统计特征、网络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网络经验、消费者购物导向等特征。而在这些特征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4、追求变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7、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8、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等。了解消费者的这些消费特征有助于我们分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而现时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坏与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站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介绍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的基本义务有: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3、商品质量保障以及售后服务义务。4、不得不当免责义务。5、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行为中占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信任又是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消费者信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内容;第二,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也就是使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费者信赖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一样的保护。

现阶段通过法律构建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树立消费者的信心,这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经合组织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护,

公平原则约束下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在线信息披露,确认过程,支付,争议解决和救济,隐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特殊性。2、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3、消费者损害赔偿权保护的特殊性。这些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而当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出现,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是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等。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即体现在网络消费欺诈和格式合同条款侵权等,如:商品数量、质量、价格与预定时要求不符;售后服务难以保证;强制要求接受商品等问题。3、消费者退货权及求偿权受损,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行使退换货的权利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如:在离线交易后,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的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那么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要求和权利将受到损害等。主要表现在:难以找到侵权方;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等。4、消费者交易安全权受损。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1、网络消费的特殊性。2、网络消费设施的不完善。3、经营者经营观念落后。4、与保护消费者相关的网络技术发展相对滞后。5、对网络消费的监管不力。6、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综上原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需要我们付出一定的努力去实施。

现阶段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有: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是消费者通过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获得丰富的网络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个人活动。消费者自我保护是消费者法律教育的理想结果,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只有每个消费者都对自己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才有可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进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2、国家保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应该做到:加快对网络消费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加强政府的行政保护。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3、社会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作用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进步的程度。网络中介组织则主要是通过发放认证标志来保护消费者的。而我国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则是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不断提升网络技术水平,完善网络消费配套设施建设。二、健全网络消费法律体系,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在;1、网络交易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三、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扩展网络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扩展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如果相关配套制度比较完善,显著的救济效果也必将有助于遏制经营者的投机行为。五、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势必会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道德水平,是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长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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