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村值班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2、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任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能力强。
懂经营、善管理,掌握一门以上致富技能,具有带头致管事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2、组织领导能力强。
善于团结凝聚人心,善于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善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3、公道正派理念强。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平公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具备村干部基本条件的同时,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其他规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七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建和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乡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镇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提升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委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暂行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村干部的培养、选拨、任免、考核、奖惩等办法,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勤政、廉洁、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
三、本暂行办法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及管理权限一、拓宽村干部选拔任用渠道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双推一选”、“公推直选”、村民委员会“双直选举”或“无候选人直选举”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等方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打破地域、身份、年龄、资历、职业等界限,采取“选”、“调”、“派”、“聘”、“考”等多种形式,大胆选拔和启用各种能人担任村干部。
1、“选”。
即,从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出创业回乡人员、农副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选拔。
2、“调”。
即,在全镇范围内对所有村的人才资源进行整合,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其他村干部异地任职,加强村干部的横向交流、锻炼培养,实现村与村之间的“能人”交流与优化。
3、“派”。
即,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一些优秀的年轻同志下派到村任职。
4、“聘”。
即,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选聘一些热心农村工作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二线”、退休干部担任村干部。
5、“考”。
即,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考,选拔各类人才到村任职。
二、明确管理权限,规范任免手续认真执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1、村党组织书记管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镇党委具体实施。
换届时,通过“公推直选”方式产生;届中,经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由镇党委讨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党组织书记调整、年度实绩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或备案。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从市、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省辖市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管理;县(市、区)和乡镇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
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选派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教育培训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内容要适应选派干部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和农村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选派干部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提高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本领;帮助他们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帮助他们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掌握的党费,可作培训经费的适当补充。
培训选派干部均不得向培训干部本人和其所任职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考核和奖惩第八条进派到村任职干部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村级事务逐渐日趋复杂,对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一步提升,国家出台了《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运用这个《办法》呢?一、《办法》的内容《办法》是一个覆盖面比较广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对村级组织和村委会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划定运作范围和权限。
2. 对村级财务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预算、筹资和支出过程,开展审计和监管工作。
3. 对村级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
4. 对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推进民主改革和民主管理。
5. 对村级干部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干部培训和管理,制定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6. 对村级矛盾纠纷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调解和解决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二、《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提高村干部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文明进一步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1. 促进村级管理职能的规范化:《办法》通过对村级组织和村委会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划定运作范围和权限,使得村干部在处理事务时能够符合规定,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 提升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办法》对村级财务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预算、筹资和支出过程,开展审计和监管工作,能够保证村级财务公开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村民权益。
3. 加强村级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村级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其管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处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从而提升村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从市、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省辖市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管理;县(市、区)和乡镇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
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选派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教育培训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内容要适应选派干部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和农村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选派干部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提高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本领;帮助他们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帮助他们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掌握的党费,可作培训经费的适当补充。
培训选派干部均不得向培训干部本人和其所任职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考核和奖惩第八条进派到村任职干部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村干部经济待遇管理办法
琅琊区村干部经济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琅琊区村干部经济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和保护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在区核定的村干部职数内的在职村“两委”中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委员以及计生专干。
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经济待遇是指村干部的补贴、保险和离职待遇。
第三条村干部经济待遇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报酬合理的增长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和老有所养的保障机制。
第四条村干部经济待遇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村干部经济待遇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二)村干部经济待遇资金来源以农村税费改革、免征农业税转移支付及相关补助为主,区、街道财政补助为辅,村级补助为补充的原则;(三)村干部经济待遇坚持按岗分配、按绩取酬,并随着区级经济发展和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适时稳步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原则上每村为5—7 人。
3000人以上的村,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3000人以下的村,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
村干部经济待遇由区制定标准,统一发放。
村干部职数由街道党工委核准,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建档、备案。
第二章补贴第六条村干部补贴由固定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构成。
根据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全区村“两委”中正职干部月补贴标准为660元,村“两委”中的副书记、副主任及计生专干月补贴标准为560元,村“两委”中的委员月补贴标准为500元。
其中:固定补贴占70%,按月打卡发放;绩效补贴占30%,由所在街道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发放。
具体标准、发放时间由各街道自定。
绩效补贴扣罚的部分,纳入村干部补贴帐上作调剂金使用。
第七条建立村干部补贴正常增长机制,实现村干部补贴与社会经济同步增长。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 )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共产党员选拔进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2)懂经营会管理。
思路宽、点子多,能够带头创业、带领群众共同创业,在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活动中表现突出。
(3)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人正派,作风民主。
(5)密切联系群众,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公认度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干部:(一)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二)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处理不满三年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五)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六)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七)流动党员或长期不在居住地工作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推动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从市、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选派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省辖市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管理;县(市、区)和乡镇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
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负责。
选派干部派出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
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方法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选派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0天左右。
教育培训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内容要适应选派干部的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
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村务管理知识和农村工作方法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帮助选派干部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提高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本领;帮助他们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帮助他们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掌握的党费,可作培训经费的适当补充。
培训选派干部均不得向培训干部本人和其所任职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考核和奖惩第八条进派到村任职干部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最新-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干部管理,稳定村干部队伍,促进村级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由乡党委下文的村党支部正副职和委员,以及经法定程序选举并由乡政府颁发《当选证书》的村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年限是指乡党委第一次下文任职或乡政府第一次下发《当选证书》到退休之日累计工作年限,在村工作年限和企业工作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任正职与任副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年龄是指干部本人户口年龄和档案年龄。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村为乡辖行政村。
×第二章村干部的任免及调动×第六条符合任职条件的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用。
是乡党委管理的村党支部书记由乡党委下文任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干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民直接选举后,报乡政府,由乡政府下达《当选证书》。
×第七条凡符合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条件的,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凡在村任正职不满年、任副职不满年的村干部,无特殊原因,无特殊贡献,一般不得调离本村工作。
×第九条村干部自动离职,以及干部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不给予任何安排,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凡村干部在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分的村干部,将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其职务,并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今后不再任用为村干部。
×第十一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贪污受贿或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罢免其职务,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村干部每年进行年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根据有关程序罢免其相应职务。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村干部管理方式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加强村干部的管理,推行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农村人口减少,导致农村的人员结构和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加强村干部的管理,推行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村级组织机构改革,解决村务管理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提高村民群众参与度,从根本上促进村务工作的改善与发展。
二、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制定明确的村级工作计划村级工作计划是村级组织的重要工作计划,必须制定得详细明确。
村委会应制定月、周、日工作计划,明确村委会及各小组的落实行动和责任人员。
2.加强村干部的队伍建设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必须加强村干部的队伍建设。
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提高村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评价村干部质量的机制,对干部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三是加强村干部的培训和管理,使村干部不断成长和进步。
3.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各项村务开支必须有凭有据,避免闲支废费,建立村务公开制度,让村民了解财务收支和村务管理情况。
4.村级公共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村级公共管理与服务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网络,得到农民群众广泛认可和支持。
村级管理中心要确保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农民权益,加强食品安全品质监管。
5.落实村民监督制度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必须落实村民监督制度,让村民在村务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村民监督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如各类会议、民意调查、投诉制度等有效的途径,让农民在村务管理中有参与感和发言权。
三、总结综合而言,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农村基层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 )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优秀共产党员选拔进村两委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2)懂经营会管理。
思路宽、点子多,能够带头创业、带领群众共同创业,在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活动中表现突出。
(3)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为人正派,作风民主。
(5)密切联系群众,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群众公认度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干部:(一)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二)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不满5年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处理不满三年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五)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六)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七)流动党员或长期不在居住地工作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推动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
**乡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村值班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2、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任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能力强。
懂经营、善管理,掌握一门以上致富技能,具有带头致管事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2、组织领导能力强。
善于团结凝聚人心,善于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善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3、公道正派理念强。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办事公平公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具备村干部基本条件的同时,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其他规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七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建和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2.1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二)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和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和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国防等设施;(九)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
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
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
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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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育、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
7、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把村党组织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
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通过“两推一选”的办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下同)委组织部审批。
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村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村干部—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
村后备干部要优先选用。
必要时,上级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
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
乡镇要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
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限额配备制度。
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2人。
提倡村党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按章实行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人兼”,提倡村干部经村民组会议推荐兼任村民组组长,提倡符合条件的村
党员干部兼任农民专业协会党组织书记。
第十五条目标责任制度。
全面实行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实行干部目标管理要签署责任书,以便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培训制度。
对新任职的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的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不少于3天。
村干部任期内,要对其进行一次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农业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时间不少于3天。
对有发展潜力的村干部和后备干部,可与高等院校联合办班培训,或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
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培训由县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由乡镇负责。
省、市、县每年都要对部分村干部进行进修培训。
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里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
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监督审计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不懈地实行村务公开。
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
村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待遇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村“两委”主要干部实行定额补贴,其他村干部一般实行误工补贴。
村干部定额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可以适当上浮。
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定额补贴标准的70%。
村干部补贴的基本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县确定。
村干部补贴应根据本村财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安排,不得超支、举债。
第二十条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具体承保对象、保险费分担比例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关心、爱护和支持村干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村干部因公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任务完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