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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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审计问题

摘要:界定非营利组织概念及了解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行,根据我国目前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研究的现状,如非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不高等现象。结合代理理论分别论述非营利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建议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应对策略,并对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估提出相关意见。最后,针对财务不透明现象,设计出财务透明度相关审计制度。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审计问题,财务透明度,代理理论,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

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及发展状况

在现代社会中,非营利组织是除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不同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不同,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为社会公益服务为宗旨,提供公共产品的独立部门或社会团体,它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三个特征。有学者为中国非营利组织提供如下定义: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同时不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背景不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方法也有很大差别。美国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认为,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教堂等。同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现有的政府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起步是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改革开放和人们自主意识的提高,人们希望可以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各方面。这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发展契机。根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2万,其中社会团体近1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8万个,各类基金会975个,截止2008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已有41.4万个这些非营利组织主要活跃在慈善救济,环境保护,扶贫发展,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

介等领域,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公益性服务,极大地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但我们也要认识到针对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这一特点,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其中非营利组织公信度不高导致其筹资困难的问题尤为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营利组织财务不透明。在财务不透明的运作环境中,一些非营利组织运营不规范,财务操作混乱,甚至做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事情。

二.非营利组织中审计问题的现状

现代经济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代理关系。代理理论是詹森和麦克林两位学者于1976年提出的观点,按照代理理论,企业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及控制这些资源的经理人是代理人。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所代理事项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为代理关系。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代理人有时的行为不可观测性,委托人无法观测到代理人各种代理行为及其对所代理事务的实质影响,也不可能根据代理人工作的各种不同可能惊醒支付报酬,加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不一致,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同,代理人就可能消极工作,或利用代理权利牟取私利,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即代理成本。为了降低代理成本,维系代理关系,委托人可能采取监督措施,而审计正是基本监督手段。同样,代理问题也存在于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为委托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为代理人。虽然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问题,但是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依然要了解组织的经营情况,要监督管理者对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政府作为事业单位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主要通过国家审计的形式进行监督,近年来的“审计风暴”及审计公告制度均说明我国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在逐年加强。但“审而不计”的问题依然存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多由理事会来管理,监督组织任务的完成、制定政策与计划、拟定财务政策与方案等也都是该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的大多数理事不是被经济利益驱动,许多人本身还是捐赠者,当选可能是由于政治的或财务的原因,而不是由于本身具有管理才能和组织能力。这就造成了经营管理者责任不明,监管失控。

而对于内部审计,我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内部审计在事业组织的地位。1998年,

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包括事业组织在内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的内审机构走上了职业化发展的行业自律管理。并于2003年发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及一系列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建立了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规范体系。一方面内部审计的法规、准则日益完善,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审计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首先,一些组织特别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一些规模较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资金数量少使它缺乏内审的需求动力。但对那些有一定规模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属国家重点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强制性社会审计。这样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势必游离于外部审计监督的监管之外。如果没有内部审计,势必会造成委托代理中的监管失控。其次,一些事业单位虽然有内审机构,但却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使内部审计只能是国家审计的延伸,而国家监管力量与监管的任务悬殊过大,致使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一些违法违纪事件出现漏审。最后,一些大型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不独立。这不仅表现在内审机构的设置上,还表现在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目前事业单位内审机构或者与纪委监察机构合一、或者与财务部门合一。机构设置不独立,主管领导级别低,使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从审计人员来讲,事业单位特别是规模大的高校、医院,内审人员往往在经济利益、行政关系、血缘关系上与被审计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在具体审计项目上就会或多或少受到来自单位负责人、被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影响,审计人员不独立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三.应对的策略

在审计实务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被审计对象(某一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评价被审计对象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各种经济问题所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被审计对象和下属部门、单位之间如果存在受托关系。被审计对象就应对下属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现有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完善。其次,社会捐赠者需要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所以,就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应强化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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