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和假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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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生育女职工都可享受法定产假权益,以下是为你整理的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希望大家喜欢!14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4年各省产假规定天数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司将按照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的相关规定,向各位参保人发放相应的补贴和保险金,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一、待遇发放范围和标准1. 生育津贴:根据您的生育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单次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生育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多胞胎生育津贴: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每个胎儿的标准,按月发放。

2. 产前检查补贴:为了保障您和胎儿的健康,我司将根据您的产前检查次数,向您发放产前检查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按照您的原始凭证,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一定比例。

3. 分娩补贴:根据您的分娩方式和医疗费用,我司将向您发放相应的分娩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或剖宫产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分娩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因特殊原因住院分娩补贴:根据医院发放的住院费用原始凭证,合理报销。

二、发放流程和须知1. 您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待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2. 待遇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每月的(具体日期);- 产前检查补贴和分娩补贴:在您提交相关材料后,我司将尽快审核并发放。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您直接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三、保险金发放说明1. 生育保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您的参保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生育保险金。

2. 保险金发放时间:- 单次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您所在地的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多胞胎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3. 请您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保险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生育医疗证明(由医院出具);-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生育津贴规章制度

生育津贴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生育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1.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2. 生育、终止妊娠或者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女职工;3.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包括:1. 女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2. 婚姻状况证明;3. 劳动合同;4. 生育证明(如生育证、出生证明等);5. 社会保险登记证;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第六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2. 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为女职工产假期间;3.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不得超过女职工生育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00%。

第七条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1. 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2. 生育津贴可采取现金发放或银行转账等方式。

四、生育津贴的申领程序第八条女职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女职工在生育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对女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生育津贴申请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单位;4. 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后,应及时发放给女职工。

五、生育津贴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生育津贴的管理,确保生育津贴的发放及时、准确、合法。

第十条女职工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4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统筹层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
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职⼯的产假⼯资与⽣育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育津贴和产假⼯资职⼯在按规定领取⽣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资;超过⽣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职⼯如果没有达到领取⽣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资。

⼥职⼯按国务院《⼥职⼯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育津贴。

⽣育津贴标准以⽤⼈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基数(即⽤⼈单位⽣育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1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怀孕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个半⽉⽣育津贴;怀孕不⾜4个⽉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育津贴。

1234⼥职⼯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育⼿术时,⽤⼈单位为其累计缴纳⽣育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单位按规定参加⽣育保险,并按时⾜额缴纳⽣育保险费;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技术服务机构⽣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育⼿术的;符合计划⽣育规定。

⽣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不缴纳。

⽤⼈单位以本单位职⼯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例按⽉缴纳⽣育保险费。

通俗地说,所有涉及的单位,即使没有⼥职⼯,均应缴纳⽣育保险费。

申领⽣育保险待遇时间从⽣产或⼿术之⽇起计算,时效为6个⽉。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受理申请之⽇起20⽇内,对参保职⼯享受的⽣育保险待遇进⾏审核,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告知当事⼈。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所规定的一项福利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生育保险金来确定的。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生育津贴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生育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促进人口稳定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女职工去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

在一些地区,生育津贴的标准还会根据女职工的工龄和生育次数进行适当的提高。

此外,根据《生育保险条例》,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助。

生育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在享受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丈夫身份证、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等。

只有在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女职工才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津贴。

此外,一些地方还规定了女职工需要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间内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生育津贴的发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销。

因此,在享受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女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发放流程和标准,以免耽误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

总的来说,女职工生育津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对于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在享受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能够顺利地领取生育津贴。

希望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加强对女职工生育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更多的女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为促进人口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ÿ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

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

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孕妈妈比较关心的就是在休产假的时候,自己的工资是都跟平时是一致的,为大家介绍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一、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1、以基本工资为基础
国家规定了产妇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假工资。

很多人拿到手的产假工资不一样的,主要是根据平时的基本工资来发的,最终的数额并不等于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还会根据平时你上缴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生育津贴的总额,如果公司上缴的基数比基本工资多,那么最后拿到手的产假工资就是多余生育津贴的。

2、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在2014年最新规定了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在保胎假期间,工资是按照病假来发放的;在产前假的时候,工资按照实际工资的八成来发;在产假的时候,领取国际发放的生育津贴,需要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在哺乳期间,一样按照工资的八成来发,如果哺乳期有增加,按照七成发放。

二、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
1、产假如果是三个月,一样是按照底薪来计算的,按照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发放。

如果是国有企业的员工,每月是固定工资的话,怀孕期间请假不会扣工资。

国有企业是基础工资加上浮动工资的话,在怀孕期间照常发放基础工资,浮动工资减少。

如果是私有
企业,按照出勤天数来累积工资,如果请假那么就会扣工资。

2、怀孕七个月的女员工如果经过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话,那么选择提前两个半月休假。

有的地方是规定了产前必须给假,在休假的期间,会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来发放。

以上就是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产假工资是拿底薪吗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4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4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4女职工产假新规定一、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婴儿)+15(有独生子女证)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第五、男士有10日得陪护产假(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2014生育津贴详解

2014生育津贴详解

2014⽣育津贴详解⼀、⽣育津贴计算公式: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30*产假天数。

(职⼯缴费基数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平均⼯资计算;低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60%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60%计算;⾼于上⼀年本市职⼯⽉平均⼯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3倍计算;本⼈上⼀年⽉平均⼯资⽆法确定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平均⼯资计算。

)⽣育津贴与产假⼯资问题:⽣育津贴即为产假⼯资,相当于⼥职⼯在⽣育期间的⼯资,是由⽣育保险基⾦⽀付的。

⼀直以来,⽣育津贴是按照⼥职⼯本⼈⽣育当⽉的缴费基数计发。

2012年起,⽣育津贴调整为以职⼯所在⽤⼈单位⽉缴费平均⼯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般来说,单胎产假最长为4个⽉。

假如⼀名⼥职⼯所在单位上⼀年⽉缴费平均⼯资是3000元,她⽣育前后共120天产假。

那么她享受的⽣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资12000元。

⽣育津贴⾼于本⼈产假⼯资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育津贴低于本⼈产假⼯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

举例来说,⼀名⼥职⼯每⽉⽣育津贴为 5000元,⽽⽤⼈单位当⽉的平均⼯资为4500元,由⽣育保险基⾦统⼀⽀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资的500元⽤⼈单位不能克扣;假如⼥职⼯每⽉⽣育津贴为3500元,⽽⽤⼈单位当⽉的平均⼯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单位补⾜。

⼆、⽣育津贴报销:1、⽣育津贴报销条件:参保职⼯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为维护⽣育保险基⾦安全,⽣育保险规定领取⽣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职⼯分娩前⽣育保险连续缴费不⾜9个⽉,其⽣育津贴由⽤⼈单位⽀付;如参保职⼯分娩前连续缴费不⾜9个⽉,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的,职⼯的⽣育津贴由⽣育保险基⾦予以补⽀。

补⽀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单位职⼯⽉缴费平均⼯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014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汇总

2014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汇总

2014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汇总2014我国生育保险条例汇总生育就医手续确认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工伤生育保险条例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男职工生育保险条例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国家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

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二胎生育保险规定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新生育保险条例新生育保险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二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产假国家规定2014

产假国家规定2014

产假国家规定2014
产假是指妇女在怀孕生育期间享受的休假权利,旨在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婴儿的生存发展。

不同国家对产假的安排和规定各异,下面就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对产假的国家规定进行介绍。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工作者享受产假的时间为:普通工人每次生育一孩的产假为98天(14周);生育二孩及以上的
为128天(18周);工龄满一年的女职工,每产一孩,产假
可休105天(15周);每增加一孩,增加15天产假。

同时根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养老保险工作的函》规定,有配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产假的时间为15天。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者生育、护理婴儿期间,享受的权益包括:禁止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禁止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办公场所;禁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场所,保证其哺乳时间;禁止向女职工收取任何与怀孕、生育、哺乳等有关的费用。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生育津贴来帮助女职工度过产假期间的经济压力。

根据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产一孩2000元;每增加一个孩子,增加1000元。

津贴由产妇所在单
位支付。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产假的规定相对较为健全,确保了妇女工作者在怀孕、生育和护理婴儿期间的权益保护和休假权利。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妇女工作者的生育率,促进人口的
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儿童的生存和成长。

然而,随着社会变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有关机构和政府部门仍需持续关注产假政策的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

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

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保险制度也逐渐完善。

作为生育保险的一部分,生育险报销标准是广大孕妇和新生儿家庭非常关注的问题。

2014年,我国生育险报销标准有哪些变化和调整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在各地区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生育险报销标准进行调整。

因此,不同地区的生育险报销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孕妇和新生儿家庭在享受生育险报销待遇时,务必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其次,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主要包括孕期产检、分娩费用、新生儿护理费用等方面。

在孕期产检方面,生育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项目。

在分娩费用方面,生育险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医疗费用。

在新生儿护理费用方面,生育险可以报销新生儿的护理费用,包括新生儿的体检、疫苗接种等费用。

再次,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在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上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生育险对孕期产检、分娩费用、新生儿护理费用的报销比例在50%至9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而定。

而报销金额则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有一定的封顶金额,超出部分需要自行承担。

最后,建议孕妇和新生儿家庭在享受生育险报销待遇时,务必保存好相关的医疗发票和报销凭证,以便顺利办理报销手续。

同时,也要了解当地生育险政策的具体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而造成报销上的困扰。

综上所述,2014年生育险报销标准是孕妇和新生儿家庭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地区的政策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报销标准和待遇以当地政策为准。

希望孕妇和新生儿家庭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合理享受生育险的待遇,健康、幸福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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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2014产假规定2014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3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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