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5讲_第四章考点(1)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精讲-增-消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内容精讲】第一节增值税(2017年调整)增值税基本原理1.购进扣税法(税款抵扣制)2.“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3.价外税与价内税的区别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大纲要求】了解(一)纳税人【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征税范围(★★★)(2017年调整)【大纲要求】掌握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学习提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营改增”后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注意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
【注意2】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举例:某运输公司发生两项业务:1.承接了某公司年会租车业务,提供车辆及司机;2.提供五一黄金周自驾游车辆出租业务。
业务1: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业务2: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如下:
1. 企业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包括企业法人的设立、运行和终止等内容。
2. 合同法:本章介绍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效力等内容,重点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3. 劳动法:本章介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4. 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股东权益等内容。
5. 知识产权法:本章介绍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6. 金融法:本章介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7. 税法:本章介绍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和税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8. 不正当竞争法:本章介绍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法律规制,包括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内容。
9. 国际经济法:本章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投资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以上章节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点内容,掌握这些章节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4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部分税收法律制度概述【单选题】(2020年)下列税法要素中,可以作为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的是()。
A.纳税环节B.税目C.税率D.征税对象『正确答案』D【解析】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多选题】(2020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要素的有()。
A.纳税环节B.税收优惠C.纳税人D.税率『正确答案』ABCD【解析】税法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
【多选题】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采用的税率形式有()。
A.全额累进税率B.超额累进税率C.超率累进税率D.比例税率『正确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税法要素——税率”。
【单选题】下列税种中,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是()。
A.土地增值税B.印花税C.城镇土地使用税D.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A,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选项B,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选项C,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选项D,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单选题】(2020年)下列税种中,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是()。
A.关税B.车辆购置税C.环境保护税D.资源税『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A,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选项B、C、D,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多选题】(2019年)下列税种中,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
A.关税B.企业所得税C.资源税D.土地增值税『正确答案』BCD【解析】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1)国内增值税;(2)国内消费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资源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城市维护建设税;(8)印花税;(9)土地增值税;(10)房产税;(11)车船税;(12)车辆购置税;(13)烟叶税;(14)耕地占用税;(15)契税;(16)环境保护税;(17)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选项BCD正确。
2024中级经济法PPT讲义
CHAPTER01040506030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定义及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财政法、税法等。
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行为法调整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等;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规范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主体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包括企业法、公司法等;经济法体系结构平等原则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原则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条件,不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市场交易应当公平合理,禁止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诚信原则市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履行约定义务,维护市场信誉。
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合同制度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自由和合同秩序;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类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的流转和优化配置;税收制度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CHAPTER合同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合同要素当事人信息标的物描述数量与质量价格与支付方式履行时间与地点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01合同订立02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与联系03要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1 2 3承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合同履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协作履行等履行顺序同时履行、顺序履行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01合同变更02协议变更与法定变更的情形与程序03变更后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与应用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等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等特定情形下的救济措施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金修理、重作、更换等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的救济措施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及限制条件等030201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CHAPTER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等要求。
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202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三节消费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法律制度第五节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第六节关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法律制度概述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①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②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③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的概念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税收征纳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规则。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特征的有()。
A.强制性B.灵活性C.无偿性D.固定性答案:ACD(二)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在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多选题】2021年9月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6万元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
甲公司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是聘请乙税务师事务所计算申报为由,请求税务机关向乙税务师事务所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未接受甲公司的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责令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
甲公司请丙公司提供纳税担保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上述事件中涉及的机关和企业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精讲精练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本节知识体系【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A.张某与吴某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B.李某与刘某订立的离婚协议C.王某与谢某订立的小孩收养协议D.陈某与何某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三、合同相对性★★★(注意案例)【考点提示】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甲,理由: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问: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正确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
理由: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3)单式联运合同: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连带责任本节小结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本节知识体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一)要约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10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054讲_增值税的纳税人、视同销售、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考点1】增值税的纳税人(P257)(★)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等)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冠名权、域名、代理权等)。
2.境内的含义(2018年新增)(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2)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3.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2】视同销售(P259)(★★★)1.视同销售货物(2011年多选题、2012年综合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简答题、2017年单选题、2017年简答题、2017年综合题)【例题1•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2011年)A.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B.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C.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扩建职工食堂D.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食堂【答案】ABD【解析】(1)选项C: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
【例题2•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2013年)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B.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C.将自产的货物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D.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答案】A【例题3•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应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公司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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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简介:
本章内容是去年教材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合并的一章,也是内容很多的一章。
本章中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删减,但是核心部分基本都留下来了,所以从复习上来讲并没有太大影响。
另外公司法部分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重新编写,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打散在各节当中,同时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一些例子。
据估计今年这章的分值在20分左右,所以值得投注较大的精力。
本章的建议是反复对比记忆,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一套总结资料,而且数字关是这章必须拿下的,希望学员不要把记忆的任务全部留在考前,否则压力太大。
本章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理解】无限责任: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补充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第二节非公司型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熟悉)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投资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5讲_代理、仲裁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制度概述(★)(2015年单选题)1.代理的特征【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提示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提示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考题·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点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2009年判断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众多的考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归纳,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的整体平衡和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旨在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强调经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有机结合。
二、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以及有公司住所等。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等。
公司清算则是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过程。
三、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定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中级经济师 经济基础第四章重点
第四章市场结构理论一、知识点:市场结构的特征1、划分市场结构的主要依据市场类型划分的标准是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垄断程度,主要依据如下:(1)本行业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2)本行业内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差别程度(3)进入障碍的大小2、各种市场结构的特征二、知识点: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的行为1、完全竞争需求曲线完全竞争市场供求曲线完全竞争市场个别企业需求曲线(一线天)为什么一线天,因为完全竞争市场个别企业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企业只是价格的接受者,高于市场价卖不出去,低于市场价赔钱,所以只能接受市场供求给出的价格三、知识点重点解释一下: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1、边际成本:每一单位新增生产的产品带来的总成本的增量。
MC2、边际收益:增加一单位产品的销售(或者消费)所增加的额外收益。
MR3、经济学中的成本,包括各种隐形成本,比如机会成本就是典型的隐形成本。
mr=mc时,mc里也包含了隐形成本,这个成本是不全在会计成本里的,所以在计算会计成本的时候还是有收益的。
举个随意点的例子:老王卖面包,边际成本5元,注意,这里包含了:[2块钱食材 +1块钱店面费用+ 2块钱机会成本]收益:一个面包卖五块,所以收益就是五块钱。
这时mr=5,mc=5,但是注意:因为mc里算进去了两块钱的机会成本,所以mr才能等于mc。
当计算会计成本的时候,一个包子的边际成本只有三块钱,所以老王卖一个面包还是有两块钱毛利的。
现实生活中,老王不会把机会成本记在自己的小账本上,所以mr=mc和生活还是有点距离的。
(先解决同学们的一个困惑,很多经济学问题不能深究,背后的条件太多,实在不理解,你就死死地记住它。
)4、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你多生产一个产品的成本都大于收益了,明显的亏欠,你还干嘛!5、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你多卖出一个产品的收益大于成本,有利可得,你肯定还是继续干的。
6、边际成本=边际收益时,实现利润最大化,达到了盈亏平衡点。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5讲_民事诉讼(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
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04:诉讼时效(★★★)(P20)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解释】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汇总以下是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汇总,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指导性、规范性、保护性、管理性和制度性等特点。
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能享受与自然人相同或类似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各类非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经济法的法律行为1.合同: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约定,具有约束性和相互法律效果的行为。
2.律师事务: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律师的代理或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
3.证券交易:指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4.物权行为:指权利人依法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所进行的行为。
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返还义务、修缮义务、赔偿义务等。
2.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
3.刑事责任:指违反刑法的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进行刑罚。
五、经济法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做出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了证券市场,规范了证券市场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益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六、经济法的实施机关和监督机构1.实施机关:主要负责经济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工作,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2.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包括行政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等。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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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情分析1.分值预估:15分。
2.题型:证券法、票据法可能涉及主观题。
考点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配股的特殊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增发的特殊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点3: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3.……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5.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6.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非公开发行1.发行对象(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信用评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例如,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又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未用于核准的用途,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考点4:股票和债券的承销(★★)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失败(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5: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一)公开募集基金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2.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披露时间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起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提前披露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考点9:内幕交易行为(★★★)(一)基本规定1.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什么是内幕信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考点10: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一)实际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1/2)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1.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3.一致行动人的推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三)收购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公告义务(1)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3.停止其他交易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锁定义务(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考点11: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