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的参与者充分了解协议回购风险,开展协议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制订《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协议回购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协议回购参与人在参与协议回购业务之前签署。
《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协议回购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协议回购。
三、【市场风险】回购存续期间,债券处于质押状态,资金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资金融入方可能承担因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协议回购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规、规则、主协议、补充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回购的规定、约定,相关账户的资金和质押券不足等情形,导致协议回购交易无法达成或按约定终止、交收或质押登记失败、质押券无法按时解除质押等违约后果。
五、【违规风险】债券质押或处置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回购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回购双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合同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债券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回购对手方,又可根据回购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协议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批兑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异常情况】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时可能存在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回购任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回购任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质押券被暂停、终止上市或者转让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正规范本(通用版)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简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形式,债券资产作为质押物用于融资,由于具有较低的风险和相对稳定的收益,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相关操作流程。
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给融资方,作为质押物用于获得融资。
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并签署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特点1.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低的风险,因为债券作为质押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在回购日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回购,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
2. 稳定收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融资方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收益来源。
根据协议约定,债券持有人在回购债券时支付的利息可视为融资方的收益,因此可以提前预知回报。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具有较高的交易灵活性。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回购日期和回购利率,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
同时,融资方也可以在协议到期前提前回购债券,提前终止交易。
操作流程1. 签署协议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前,债券持有人和融资方需要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协议一般包括期限、回购利率、回购日期等重要条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 转移债券在交易日当天,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债券转移至融资方账户。
在转移过程中,需要确保债券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减少潜在风险。
3. 支付融资款项融资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债券转移完成后支付融资款项给债券持有人。
支付的金额一般为债券市值的一定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结果确定。
4. 回购债券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日期,债券持有人需要回购债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给融资方。
回购债券的金额一般为融资款项加上利息。
5. 结算交割在回购债券完成后,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移回自己的账户,同时融资方将还款金额转入债券持有人的账户,完成整个交易的结算和交割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概述二、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三、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四、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五、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七、违反指引规定的处理措施八、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九、结语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根据指引,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也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为了控制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指引规定,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中存在风险。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山东)”)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报价回购业务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在办理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的适当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避免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二、客户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须了解中信证券(山东)是否已获得深交所同意并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三、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中信证券(山东)既是客户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事宜,可能存在由此带来的利益冲突风险。
四、报价回购交易中,可能出现因资金不足、系统故障等导致T+1日(T为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需要将相应资金划付延迟至T+2日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T+2日仍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则属于违约,相应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报价回购交易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交收的所有客户共同享有,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
当中信证券(山东)违约时,全体质权人可以共同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六、客户应关注报价回购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中信证券(山东)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导致质押物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报价回购债务,以及中信证券(山东)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权限、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七、如果中信证券(山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被终止,将首先由中信证券(山东)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并由其将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指引是非常重要的,旨在有效防止风险的发生。
主要控制包括:
1.权限控制:债券回购交易应由治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各项活动应当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2.监督控制:应定期审核和监测债券回购交易,尽可能快地发现风险信息,并采取措施迅速解决。
3.交易控制: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建立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建立有效的文件控制,把控交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及交易的价格都要有效控制。
4.报告控制:设立完善的报告审核制度,保证债券回购交易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5.补救控制:设立适当的报告机制,及时了解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情况,制定合理补救措施,防止一旦发生风险时,影响范围进一步加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国内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
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 来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 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机构和交易品种日益
丰富,市场流动性逐渐提升。
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要点一
发展趋势
要点二
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 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趋势。未来 ,市场参与机构将更加多元化,交易品种将更加丰富,市 场流动性将进一步提升。
未来,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有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 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我购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 未来将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市场的健 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推动市场利 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参与机构的多元化。
交易细节
该证券公司通过债券质押 式回购交易,为客户提供 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并 取得了良好的收益。
分析总结
该证券公司的成功案例说 明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在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收 益方面的作用。
案例三
背景介绍
01
该基金公司专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
。
交易细节
02 该基金公司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优化了其资产
投资者需求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 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 分散。
市场环境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 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
01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是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交易参与方之一的质押人向另一方的回购人质押证券,并购买回购方同等数量的证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后以约定价格将证券再次卖回给质押人的一份风险揭示文件。
该风险揭示书的目的是向交易参与方揭示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以帮助交易参与方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技术风险等。
例如,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人无法在约定价格回购证券。
2. 信用风险:质押人和回购人存在信用交叉风险,质押人可能无法偿还回购款项或在约定期限内购回证券。
回购人可能无法按时收回款项或证券。
3. 法律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受到法律法规约束,可能受到法律风险的影响。
例如,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4. 流动性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存在随时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获得资金或证券。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交易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了解风险并谨慎投资。
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获取专业建议和风险评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一、融入方适当性风险1、您(即融入方,下同)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2、您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您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3、您应当评估自身是否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您应提供以下信息:(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4)投资期限、品种、预期收益等投资目标;(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损失;(6)有无不良诚信记录;(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一致行动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9)其他必要信息;(10)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您必须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您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公司也将拒绝向您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如您已经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将有被采取取消交易资格、限制交易等措施的风险,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
同时,如您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我公司,并通过我公司认可的方式进行更新,否则可能因信息未及时更新而给您带来损失。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
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υ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υ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七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甲方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二)客户协议至少应约定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失败时,乙方对于新开回购、到期购回、提前购回等各种情形的资金交收明细处理方式、相关偿付措施以及质押登记明细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的条件及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二)关于质押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2、重新分配的原则及其风险。双方同意,对于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按照以下原则重新分配质押券: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风险警示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风险警示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与普通债券相比,风险警示债券投资有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暂停上市风险、终止上市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下面由店铺为你分享风险警示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风险警示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一、风险警示债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警示债券简称前将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公司债券。
与普通债券相比,风险警示债券投资有其特有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暂停上市风险、终止上市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风险警示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包括该公司债券存在资信评级继续下调、发行人盈利能力恶化以及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这些都可能给您造成损失。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暂停上市风险暂停上市风险是指风险警示债券因发行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导致连续两年亏损从而触发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暂停上市的规定,该公司债券可能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终止上市风险终止上市风险是指风险警示债券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是指投资者如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会面临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作为融资方的投资者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为了使融入方、融出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针对融入方制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融入方风险揭示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人应针对融出方客户在相关风险揭示书中加入特别条款,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回购存在的风险。
一、《融入方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总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融入方适当性】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市场风险】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黑名单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融入方-1-可能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记录违约信息,并因此在披露日期起相应时间内不得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等风险。
(六)【利益冲突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七)【特殊类型标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
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八)【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可能被上交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模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投资者从事债券回购存在如下风险: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因临时停市可能引发业务结算延期,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
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因回购业务的结算安排在执行时发生资金透支等情况。
5、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约定,证券公司有权在融资回购到期日前一日日终清算或到期日9:00前,通过系统或手工方式冻结投资者债券购回所需资金。
6、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约定,投资者在回购到期日未准备足额资金或回购交易期间业务限额超证券公司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将在当日14:30后根据情况选取以下方式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当日续作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予以延续。
融资回购续做首选1天期,当出现1天期未成交情况,可依次按照回购期限由短及长的顺序进行委托。
例如: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等。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模版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模版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模版尊敬的客户:为了让您全面了解本机构提供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产品的风险状况,特向您透露如下信息,并提醒您在投资过程中要认真考虑这些风险因素。
一、交易风险1.1 回购人的风险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若回购人发生违约或未能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或交易成本增加。
如回购人未在回购期满前买回质押证券,质押人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
1.2 质押证券的风险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质押证券作为交易保证金的,质押人需了解质押证券的性质、种类、评级及流动性等情况。
质押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可能影响质押人维持融资安排的能力,本金及收益的安全性存在一定风险。
1.3 转让风险在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获得融资时,质押人如果要进行融资后的转让操作,需受市场价格、交易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充分地将质押证券卖出的情况,从而对收益率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或其他未能兑现承诺的情况,可能导致本金和收益率的损失,因此,请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充分考虑交易对手方的信誉状况、财务稳定性、资金充裕程度等因素,减少双方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质押证券在市场上的流动性也是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的一个方面,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参与者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提前做好交易准备。
虽然质押证券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在紧急情况下,可能面临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只能以低价变现等情况。
四、市场风险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到各种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比如股票市场、货币市场、商品市场等。
市场上的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风险也会影响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本金和收益率,可能带来一定风险。
五、政策风险政策性因素也可能影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收益,如政府规定的利率、日历假期等因素。
此外,政策的变动也可能影响交易的执行方式、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带来影响。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在交易过程中,我们会竭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示范协议)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52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示范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及操作介绍-
2011.4 2011.8
2011.12
2012.1
2012.2
2012.5
3页
3
一、业务简介
报价回购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 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 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 入资金,投资者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成交查询
22页
报价回购买入 操作界面及简要说明
报价回购买入功能:界面右侧是各品种的当天报价、可用额度及状态 状态说明:报价回购买入,允许提前终止;
允许报价回购买入; 允许提前终止; 禁止交易; 可买数量(单位:元): 委托数量(单位:张):委托下限:500张(即5万元),委托上限:100000张(即1000万元) 续做:仅1天期可以选择续做,并选择续做的终止日期,注意终止日期不能选择为非交 易日。在终止日期前,系统自动帮客户发送同委托数量的1天期报价回购买入委托。 非1天期品种,不允许选择续做。
不符合标准 不予准入
17页
报价回购客户办理流程
18页
客户账户开通
开通流程
客户提交基本资料
•业务申请及相 关证明材料
审查客户资格并 复核
•营业部受理客 户申请并根据 公司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 •营业部内部复 核审查结果
签署协议和风险 揭示书
•营业部客服人 员现场对客户 进行风险揭示 及投资者教育 并与客户签署 协议和风险揭 示书 •营业部柜台上 传客户资料到 总部复核人员
报备帐户
•总部会籍管理 人员经上交所网 站进行帐户报备 •会籍管理人将 报备结果返回给 总部复核人员 •总部复核人员 再将申报结果返 回给营业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
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
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