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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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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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标的品目表;

(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4) 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招标的种类;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 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

(五) 投标截止时间;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八)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九)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书格式;

(四)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订立方式;

(五)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评标方法;

(六)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七)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应保证在此过程中不得对投标人造成歧视。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并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对

招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受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

第七条供应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同时抄告其他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开标前会议,邀请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并做出答复。答复应当如实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密封后送

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所作的补充、修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不受理任何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退回投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并做好开标情况的书面记录。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 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 标函未加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代表印鉴的;

(五) 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为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连续两次招标采购无效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人与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开标过程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

会(含评标小组,下同)是

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评标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澄清要求。投标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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