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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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武政办〔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武政办〔2017〕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0日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适用市、区两级行政区域(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的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部门(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是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部门(系统)集中采购可由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部门(系统)集中采购:(表格见正文)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区级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改善政府采购"软环境",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根据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采购单位。

三、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执行和考核的依据。

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同品目、数量和时间,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四、审核采购项目。

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发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采购单位填写盖章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及目的招标办法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开、透明的重要法规。

而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是在招标办法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及行为的指导文件。

本文旨在介绍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二、适用范围招标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单位。

三、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条款1.招标方式根据不同的采购类型、采购内容及采购金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境外采购等。

2.采购文件除了采购公告外,采购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答疑与澄清文件、中标公告等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注明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标书递交地点等信息。

3.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投标人的诚意,规避恶意投标行为,招标办法实施细则对于投标保证金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退还。

4.答疑与澄清采购文件发布后,投标人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的答疑与澄清请求,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答或澄清。

答疑与澄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5.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应当具有公正、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其中,资格预审评标方法、技术方案评标方法、报价评标方法等是常见的评标方法。

6.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同时,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收到相应的告知。

7.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与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明确采购内容、供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作用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有以下作用:1.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提高采购效率和品质。

2.保障公平竞争,防止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3.为投标人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降低投标风险,增加投标机会。

五、结语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指导文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武汉市招投标法律制度管理相关规定

武汉市招投标法律制度管理相关规定

Part 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 行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 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 一)
( 二)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 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 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评标委 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 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 定标。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 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 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 方法。 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 ( 三) 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 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 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 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 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 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 管理部门备案。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时,通过公开公正的竞争方式,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省份,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特制定了《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需要,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2.2 范围《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政府及其部门、各级政府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湖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全部过程。

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经济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项目需求并能够有针对性地参与投标。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投标。

同时,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发布,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资格审查4.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资格条件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业绩评价、资格证书等。

4.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偏袒行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确定5.1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5.2 中标确定依据评审结果,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在评审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6.1 监督机构的设立湖北省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印刷、宣传、会务、培训、专业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三) 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根据分局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讨论。

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配合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 询价;(六)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二)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三) 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七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政〔1999〕100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9【实施日期】1999.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武政[1999]100号1999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不含基建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政府采购(以下简称采购),适用本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及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有关采购的下列工作:(一)起草或制定有关采购的规范性文件;(二)对采购进行管理监督;(三)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四)组织采购人员参加培训;(五)审批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资格;(七)确定并调整采购机关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及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八)编制年度采购预算;(九)处理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第二章采购主体第五条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采购机关包括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关的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

采购中心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统一组织纳入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采购;(三)办理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采购,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己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代为采购或者组织招标投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武政[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促进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利益分配不公和名义招标现象。

2、限制性招标原则:非必要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开招标等限制少数人参预的投标方式。

3、公正原则:招标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过程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涉及到招标双方的利益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干预招标活动。

4、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公正竞争为原则,秉持“平等竞争、以质取胜、平等交易”的指导思想,不得恶意排斥招标人参预招标竞争,不得减少招标人的权利。

第四条词语解释: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或者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询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推出的工程、产品、服务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章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第五条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招标类型、投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费用、保证金、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标注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报名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在足够时间内发布,普通不得少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后30天。

第七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

该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招投标实施条例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透明,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性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不得采取贪污、受贿、强迫交易、有偿服务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和歧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告和评审机制,把握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确保招标和评审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备案系统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将招标文件发布到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上,确保公告期满后的一天内进行开标。

第六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商业秘密应当尽可能保密,不得披露给与该项目无关的人员和机构。

第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明确告知投标人,确保投标人评价评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要求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开标时间前递交到政府采购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含投标书和相关资料等内容,且必须完整和真实。

第十条:投标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机构也应当在政府采购备案系统上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在开标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政府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在评标过程当中依法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委、建管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委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市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和中心城区及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类建设项目组织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各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四条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报请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各投标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办及有关管理部门参加。

评标组织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业主推荐的评委成员除外)。

第五条各类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项目名称;(2) 标的品目表;(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4) 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招标的种类;(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四) 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五) 投标截止时间;(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七)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九)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投标书格式;(四)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订立方式;(五)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评标方法;(六)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七)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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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

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项目名称;(2) 标的品目表;(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4) 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招标的种类;(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四) 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五) 投标截止时间;(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七)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八)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九)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邀请书;(二) 投标人须知;(三) 投标书格式;(四)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订立方式;(五)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评标方法;(六)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七)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应保证在此过程中不得对投标人造成歧视。

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并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受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

第七条供应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招标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同时抄告其他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开标前会议,邀请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并做出答复。

答复应当如实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密封后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所作的补充、修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不受理任何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退回投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并做好开标情况的书面记录。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一) 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三) 标函未加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代表印鉴的;(五) 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为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连续两次招标采购无效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招标委托人与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含评标小组,下同)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但其答复不能实质性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的内容,答复应作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为无效文件。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评标原则:(一)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二) 维护招标委托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三)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招标要求。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有关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意见。

凡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的,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不同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一) 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二) 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性能(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三) 优点积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金额与优点积分比值最低的为中标候选。

第二十条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工作情况说明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将评标结果告知招标委托人。

招标委托人应当在接到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之日起的7日内确认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与招标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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