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ppt 36页)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查后报县计生部门审
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 生育第二子女:
•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人,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的;
•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 伤残军人的;
• 前述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 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 少数民族可以申请再生育。
特别注意事项一
•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四川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 条第9项、第10项规定地区居住 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 《条例》第9项、第10项规定申 请再生育。
特别注意事项二
• 女方户籍在《条例》第14条第9项、第 10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 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 例第14条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再生 育。符合第14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 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 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 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程序
• 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 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 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 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 加收欠缴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 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条件
•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 岁的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 再生育的;
• 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 子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 育的;
•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 女,己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 双方各持一份。
• 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 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四百度文库、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
•
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
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再生育审批表》,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
寸免冠照片两张,出具相关证明,所在
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经乡镇人
•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 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 能力的;
•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 子女的;
•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 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 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 生女户;
•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及 标准
•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及 标准
• (三)申报程序 •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 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 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不符合法律和《省条例》规定生育子 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1、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 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 的6倍至8倍征收;
•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 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 养费;
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所需资料
• ①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
• ② 、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 ③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籍在异地的,需
出具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 ④ 、填写《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表一张,
由所在村(社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 违规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 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 定。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 起生效。
•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 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 11、婚后患有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 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 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程序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 在地计生部门办理,且只针对流动的育龄 妇女。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交资料:
• 1、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3、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
况证明; •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提交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
•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时间间隔 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 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 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 收;
•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 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布; • 5、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
助对象进行年审。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
•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 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规生育行为上一 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 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 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 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 倍至2倍征收。
•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
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 按人年均1620元的标准发放特 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三)、申报程序
• 1、本人常年均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 •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
•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 后再无子女的;
•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 由政府按人年均960元的标 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 故为止。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 周岁;
谢谢大家!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大村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 一、生育政策 • 二、奖惩政策
一、 生育政策
•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
序 • (四)、再生育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 生育的,原则上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手续,领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 奖励和优待:
• 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10元,从取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 18周岁止;
•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 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 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5%的退休金(但加 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 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 发养老金。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 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 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 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 动力的独生女户;
•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 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上述《条例》第十四条 第九、十项
二、奖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