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延政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6日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延政办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依法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监局批复结案。
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应派员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其二级单位应派员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照批复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1•【字号】延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日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延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规〔2020〕008-市政办0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4日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等)取得,由政府、财政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政委托运营”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效益优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所属资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闲置并具备经营性资产条件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四)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并上缴的经营性资产;(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延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切实搞好我市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三排查、三落实”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县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7〕3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6〕104号)、《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延市办发〔2015〕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延安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正>延政发[2009]1号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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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延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延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按照其风险类型、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程度及其整改难度,具体细化为3个等级(“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增加监督劳教所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劳教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承担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配合县区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延政办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延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具体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社会治安状况,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分析形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并研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治安案件的查处及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案件和跨区域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预防和协调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紧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治安工作;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安全保卫和出入境工作;负责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组织实施来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来宾、重要会议的警卫和大型社会政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延安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排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部位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八日
延安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乡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延政办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决定成立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薛占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刘亚那市政府秘书长张星市政府副秘书长白清琦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成员崔临奎市编办主任刘小鹏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白生瑞市发改委主任阎青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克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宏胜市商务局局长孙继平市教育局局长张宇市科技局局长袁春河市民政局局长牟晓良市公安局局长栾自立市司法局局长冯世阳市监察局局长李来存市审计局局长严明市统计局局长康仲涛市财政局局长徐文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艾继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鲁保国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杨继武市农业局局长孟中华市林业局局长吴世宏市水务局局长曹振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刘海宽市卫生局局长李慎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裴小元市环保局局长赵熙盛市旅游局局长苏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学成市人防办主任史俊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白清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职责。
(四)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管理工作。
(五)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中、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工作实施办法及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民政工作。
(三)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四)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计划,承担全市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延政办函〔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3日延安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工作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建办督函〔2020〕102号)《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036号)要求,延安被列为全省首批联网和建设的试点城市,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指示精神,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高效、业务协同”的原则,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建设完善延安市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市级平台、省级平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增强城市管理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逐步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制度体系,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为民便民。
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着力构建具有适用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的城市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2.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
城市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注重实效、注重创新、分步实施,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南,实现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驻 并办 理便 民 服 务 事 项 接 受市行 政 审批 服 务 局 , 的 监督 和 管 理 。
二 、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决定 和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 推 进
( 四 ) 负 责 规 范市 级 行 政 审 批 和 政 务 服 务行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T .
作
机
制
负 责 对 集 中 审 批
,
;
事项 和服 务事 项 进行流 程再造 精 简审 批环节
,
,
压 缩 审 批 时 限 提 升服 务 质 量 跟 踪 督 办 重 大 审
,
;
批 服 务 事 项 , 协 调解 决 集 中 审 批 、 服 务 事 项 办 理
和
政务
服
务
T .
作
。
( 三 ) 负 责 研 究 探 索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和 “ 放 管
服 ” 改 革 , 规范 审 批 行 为 、 优 化政 务 服 务 环境 , 提
出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的 意 见 和 建议 , 为 市 委 、 市
政 府科 学决 策 提 供依 据 。
门
、
各直
属机构
:
《 延安 市 行政 审 批 服 务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已 经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研 究 批
准 发 现 予 印 ,
。
延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年 201 8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延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5日延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和重要物资的综合协调与应急调节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规定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发展建设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研究社会经济、城乡区域、环境资源协调发展重大问题,衔接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生态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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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0]198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驻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省属驻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六)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