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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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青岛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青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 引言青岛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最重要的港口之一。

青岛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许多地名文化遗产。

这些地名反映了青岛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青岛市政府制定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背景地名是一个地区独特的标识符,记录着人们对于某个地方的认知和记忆。

青岛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具有许多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地名。

这些地名反映了青岛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承载着丰富而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信息。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名面临着被淡忘和破坏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青岛市政府决定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这些地名列入保护范围,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编制过程为了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青岛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研究小组,由历史学家、考古学家、文物专家等组成。

这个小组首先对青岛市内现存的地名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研究,包括收集相关历史文献、查阅地方志书籍、走访当地老年人等。

通过这些方式,小组收集了大量有关青岛地名的历史资料和相关信息。

接下来,小组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确定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地名。

这些地名体现了青岛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并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

最终,小组将这些地名编制成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目标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在于传承和弘扬青岛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传统。

通过保护这些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地名,可以更好地展示青岛的历史风貌,提升城市形象,增强人们对于自己家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包括:•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地名,防止其被淡忘或破坏。

•传承和弘扬青岛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传统。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9
【摘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鲁政发[1994]22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撤销台东区,其行政区域并入市北区。

将四方区的吴家村、错埠岭2个街道办事处,崂山区李村镇的杨家群、河马石、夹岭沟、曲家庵子4个村和中韩镇7号线以西的区域划归市北区。

市北区人民政府移驻原台东区人民政府驻地。

【总页数】1页(P351-3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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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调整起止点或更名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调整起止点或更名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调整起止点或更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青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调整起止点或更名的通告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调整起止点或更名。

现通告如下:一、新建道路命名(92条)(一)黄岛区(43条)1.安海路:东起海西一路,西止玉泉路。

2.帽儿山路:东起沈海高速,西止风河。

3.连海路:东起滨海大道,西止海帆路。

4.蔚蓝路:东北起连海路,向西南折西止海帆路。

5.百川路:北起连海路,向南折西止海帆路。

6.新海路:南起蔚蓝路,北止连海路,西临海纳路。

7.海纳路:南起蔚蓝路,北止世纪大道。

8.琴海路:南起蔚蓝路,北止连海路,东临凤凰山路。

9.润海路:南起蔚蓝路,北止连海路,东临琴海路。

10.辽海路:南起蔚蓝路,北止连海路,东临润海路。

11.浩海路:南起蔚蓝路,北止连海路,东临辽海路。

12.海帆路:南起滨海大道,北止海王路。

13.西溪路:东起新海路,西止凤凰山路。

14.旭海路:东南起蔚蓝路,西北止百川路,西南临湛海路。

15.湛海路:东南起蔚蓝路,西北止百川路,东北临旭海路。

16.泽海路:东起琴海路,西止海帆路。

17.桃花源路:东北起桃花源二路东北820米处,西南止藏马西一路西南350米处。

18.桃花源一路:西南起寻马路,向东北折西止桃花源路。

19.桃花源二路:东南起藏马大道,向西北折西止桃花源路。

20.梦马路:东北起寻马路,西南止藏马大道。

21.寻马路:西北起梦马路,向东南折西南止藏马西三路西南500米处。

22.八骏路:东起藏马东三路,向西转西南止藏马西三路西南500米处。

23.藏马东一路:东起藏马东三路,向西折西北止藏马大道。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青林字〔2024〕91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林字〔2024〕91号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为科学做好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4年8月29日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依据公园绿地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现就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分级标准(一)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全市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全市公园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览、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儿童游戏等多种活动,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游园需求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5hm2,适宜规模≥10hm2。

2.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0.5hm2,适宜规模≥1hm2。

3.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

4.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

专类公园依托资源特征和环境优势而布局,空间区位不局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包括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城市森林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多种主题类型。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中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中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中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7•【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市区行政区划中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1994年5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及省政府的发布通知,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汇报。

经过审议,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贯彻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意见。

会议认为,这次市区行政区划调整是我市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市政府和有关区级政权机关,一定要精心组织,依法办事,确保这次区划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次调整市区行政区划中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关于代表资格问题。

区划调整后,留在原行政区域和随行政区域进入新区的区级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保留建制的乡镇,其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人民代表大会沿用原届次;随行政村划入街道办事处的乡镇人大代表,其资格终止。

驻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青岛市人大代表,分别为驻调整后新区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

二、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问题。

市北区人民代表大会,由原市北区和并入的台东区、划入的四方区吴家村、错埠岭两个街道办事处及崂山区杨家群、河马石、夹岭沟、曲家庵子4个村和中韩镇7号线以西区域中的区级人大代表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由原市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沿用市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台东区政权机关的职权履行到新的市北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政权机关为止。

崂山区人民代表大会,由中韩、沙子口、北宅、王戈庄4个镇和原区直及其他单位留在崂山区的区级人大代表组成。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2.10【实施日期】1993.02.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2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面相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简称汉语拼音),包括:(一)单位名称牌匾、公文、公章、证书、奖状、布告、标语、宣传栏、橱窗等用字;(二)工商业户的各类广告用字;(三)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用字;(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五)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站、港、场名称等地名用字;(七)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八)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社会用字规范标准第五条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一)汉字依照国家一九八六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一九五五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一九八八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汉语拼音依照国家一九五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其拼写和分词连写方法依照国家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三)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国家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四)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依照国家一九九O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三)已被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四)错别字及自造字。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94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市有关部门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下放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

在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做好监督。

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对应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同时,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40929(颁布时间)
20040929(实施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序号:9
规章及名称 青岛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41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有关内容与2003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
序号:10
说明 现执行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2003年10月24日修订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17
规章名称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9月4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215号)
说明 该办法未实施,已经失效。
序号:18
规章名称 青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7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69号) 1998年8月24日修订
说明 现执行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序号:16
规章名称 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8月2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211号)
序号:5
规章名称 青岛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地名命名方案

地名命名方案

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建设的步伐,适应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认真做好区划调整后原胶南市区域内道路命名更名工作,根据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论证,在征求青岛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如下:一、命名更名原则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原则予以命名更名。

此次命名更名工作,在继承原胶南道路命名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批具有时代意义的词组命名更名,力求多样化、色彩丰富、不单调。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的意见,一是保持原胶南道路名称的特色,不重名道路不作更改,保持地名稳定。

二是道路通名一律称“路”,原则上不使用“大道”、“街”、“巷”作通名。

三是与青岛市内三区道路区分,不采用国内的城市命名、更名。

四是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命名、更名。

通过命名、更名工作,使更改后的地名更好地满足城镇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交往的客观要求。

二、命名更名方法此次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共168条。

其中原胶南市城区新命名道路4条,更名道路81条,道路起止点调整4条,注销40条,10个镇(区)范围内更名道路39条。

为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此次命名、更名的道路在青岛市区范围内做到不重名、不同音,既要和已有的道路名称相互关联,提高系统性,又要突出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地域特点,彰显本土特色,提高指向功能。

本次命名更名工作,采取了下列命名方法:(一)以当地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如铁橛山路、朝阳山路、龙湾路、灵山湾路等道路名称,突出了地域特色,体现了山海相依的自然风光。

其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便于记忆,便于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修改的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2.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一、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旅馆建筑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二)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2.将第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应当按照规定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来访人员不得在旅馆内过夜。

”4.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二、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条、第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4.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房管机关”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的通告-青政发[2019]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的通告-青政发[2019]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的通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的通告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

现通告如下:一、新建道路命名(144条)(一)李沧区(23条)1.兴文路:东起重庆中路,西止兴国二路。

2.古交路:东起烟墩山片区规划1号线,西止安顺南路。

3.兴国东路:东起湖畔雅居小区,西止重庆中路。

4.原平路:东起平顺路,西止临汾路。

5.高平路:东起临汾路,西止左云路。

6.大同路:东起四流中路,折北止沧海路。

7.耒阳路:南起沔阳路,北止汾阳路。

8.兴国一路:南起兴国路,向北折西止兴国二路。

9.上犹路:南起文安东路,北止文安老年公寓东侧。

10.三水路:东起延川路,西止宜川路。

11.沁水路:东起铜川路,西止灵川路。

12.响水路:东北起延川路,折西止宜川路。

13.洛水路:东起铜川路,折西南止金川路。

14.泸水路:东起延川路,西止宜川路。

15.陵水路:东起东李片区规划1号线,西止巨峰路。

16.惠水支路:东北起惠水路,折西止石牛山路。

17.芙蓉峰路:南起滨河路,北止中崂路。

18.崇川路:东南起洛水路,西北止涟水路。

19.融水路:东起宾川路,西止达川路。

20.沐川路:东南起广水路,折北止融水路。

21.柞水路:东起沐川路,西止达川路。

22.江川路:南起衡水路,北止龙水路。

23.若水路:东起东川路,西止江川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道路命名及部分道路更名、延长、调整起止点及注销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道路命名及部分道路更名、延长、调整起止点及注销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道路命名及部分道路更名、延长、调整起止点及注销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青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道路命名及部分道路更名、延长、调整起止点及注销的通告(青政发〔2010〕8号)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延长、调整起止点,现通告如下:一、新建道路命名(41条)(一)市北区(7条)1、城路:东起南京路,西止连云港路。

2、昆山路:东起镇海路,向西折南折西止山东路。

3、龙城路:东起商务公寓小区西墙,西止海泊河南路。

4、海州路:东起永吉路,西止连云港路。

5、银州路:东起辽源路,向南折西止绍兴路。

6、镇海路:南起延吉路,北止辽阳西路。

7、镇海支路:东起南京路,西止镇海路。

(二)李沧区(5条)8、涟水路:东起铜川路,西止宜川路。

9、定水路:东起汉川路,西止永川路。

10、平川路:南起习水路,北止九水东路。

11、柏水路:东起东川路,西止汉川路。

12、常川路:南起金水路,北止天水路。

(三)黄岛区(29条)13、九龙江路:东起东环岛路甘水湾社区,西止金沙滩路。

14、青云山路:南起石雀滩路,北止长江东路。

15、大涧山路:南起长江东路,北止嘉陵江东路。

16、罗浮山路:南起石雀滩路,北止漓江西路。

17、九连山路:南起漓江西路,北止丁家河水库南岸。

18、梅花山路:南起西环岛路,北止董家河社区北唐岛湾南岸。

19、都江路:东起武夷山社区南大门,西止庐山路。

20、平江路:东起江山南路,西止峨眉山路。

21、桃花江路:东起昆仑山南路,西止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高家台社区与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外村分界线处。

22、静江路:东起江山南路,西止昆仑山南路。

23、望江路:东起昆仑山南路,西止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台子沟社区与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赵家村分界线处。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地名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及经济开发道路、山头公园、立交桥等命名、更名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及经济开发道路、山头公园、立交桥等命名、更名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及经济开发道路、山头公园、立交桥等命名、更名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06•【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及经济开发道路、山头公园、立交桥等命名、更名的通告(1986年7月6日)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规划辟建道路七十七条,山头公园十一处,立交桥三座予以命名、更名,现通告如下:一、市区各居民区道路名称古田路:东起宁夏路,西至江西路。

莆田路:东起宁夏路,西至江西路。

仙游路:东南起宁夏路,西北至古田路。

南平路:南起湛流干路,西北至福清路。

福清路:南起上杭路,北至莆田路。

金门路:南起湛流干路,北至莆田路。

龙岩路:南起南平路,北至莆田路。

上杭路:东北起莆田路,西南至江西路。

长汀路:南起湛流干路,北折东转南至仙游路。

漳浦路:东北起漳平路,南西至南京路。

漳平路:东起福州路,南至南京路。

云霄路:南起湛流干路,北至闽江路。

新竹路:东起湛流干路,西至湛流干路。

彰化路:南起海口路,北至高雄路。

屏东支路:东起屏东路,西南至高雄路。

洞庭湖路:南起鄱阳湖路,西北至太湖路。

沛县路:南起江西路,北折东至徐州路。

金湖路:南起江西路,北至渔业研究所西墙外。

新安路:东北起江西路,西南至徐州路。

镇江南路:西起延安三路,东北至江西路。

盐城路:南起湛流干路,北至镇江南路。

大连支路:南起莱芜二路,北至大连路。

嘉定支路:南起嘉定支路,北至瑞昌路。

商水路:东起周口路,西北至郑州路。

商水支路:南起商水路,北至郑州路。

商城路:南起开平路,北至商水路。

商城支路:南起开平路,北至商城路。

兰考路:南起商城路,北至商水路。

通化路:南起鞍山路延长线,北至东莞路。

辽源路:东起南京路,西至308国道。

将长江路更名为延吉路。

东起规划暂称天山路,西至延安三路与长春路交口。

行政审批事项本信息记录表

行政审批事项本信息记录表
以上材料除特别标明外,均需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咨询;2.名称核准;3.申请人提交成立登记材料;4.受理;5.审核(现场勘查);6.审批;7.发证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宗义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设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提交背景为红色的三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离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各提交背景为红色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申报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收养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填表人
高现永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事项大体信息记录表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低保救助审批
设立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8】13号)第一条
办理依据
《青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青岛地名小考

青岛地名小考

青岛地名小考青岛地处黄海之滨,在中国绵长的海岸线上,北有天津、南有上海,此处的胶州湾无疑是沿岸航行的必经之途。

青岛前后经历了三次殖民侵略,多个政权更迭。

青岛的城市发展可谓是历经沧桑。

关于青岛城市名称的由来,争议颇多。

其中岛说和村说为多数人推崇。

经过对相关历史文献和资料反复查阅、考证和分析,使我们对青岛城市的形成有了一个更为明确的认识。

一般来说,我国地名的命名大多与人类生存环境密切相关,如山、江河、湖泊、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为参照命名。

它是城市地名对城市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的直观反映。

随着城市的出现,人们仍习惯将所在地区的地理环境为命名依据,因此,城市名称中存在很多代表该地地理环境特征类的地名。

青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一、青岛(岛屿)青岛为胶州湾海口北侧的海中小岛,俗称“小青岛”,别名琴岛,面积0.012 平方公里,海拔17.2 米,北侧距陆地约720 米。

从现有的可见资料来看,关于青岛这一称谓,最早由明万历七年(1580 年)版《即墨县志?海岛》记有“青岛”两处,一处未注明具体地理方位,另一处记“青岛,在县东一百里”。

同版《即墨县志?艺文》收录即墨知县许铤《地方事宜议?海防》一文记有:本县东南滨海,即中国东界,望之了无津涯,惟岛屿罗峙其间。

岛之可人居者,曰青,曰福,曰管,曰白马、香花,曰田横、颜武。

”按地理方位、排列次序与本志所附县境图对照,后两处“青岛”当指今即墨三平岛,而非现在的小青岛。

万历十九年(1591)版《胶州志?舆图》在胶州湾口标注岛屿有“青岛”、“黄岛”、“薛家岛”、“陈家岛”,“青岛”位于“淮子口” 附近。

清康熙十七年(1678)版《胶州志?图说》所载《舆图》和《海运》中亦标注有“青岛”二字,并与黄岛相对,为海中岛屿。

清同治版《即墨县志》所载《山川脉络图》和《七乡村庄图》中都标注青岛为海中岛屿,位于淮子口附近,淮子口为明清时期胶州湾口的通称,按其地理方位,此处“青岛”则为今之小青岛。

(1)清乾隆十六年(1751 年)刊写的《灵山卫志》中记有“小青岛在淮子口对岸,入海者必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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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名称 城市建设 公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状况 已修改
公布日期 2000-10-26 施行日期 2000-10-26 失效日期 --
(2000年9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青岛市地名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条(四)、(六)项所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该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楼群、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所有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楼群、建筑物命名和更名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一)行政区划界碑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路名牌由市政部门负责;
(三)楼、门号码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设置、维护和更新地名标志或地名标志书写不规范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损坏、玷污、遮挡或擅自移动、涂改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赔偿或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时设置完成,其他的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地名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涂改,不得损坏、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因建设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向该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办理移动手续,建设工程竣工时按规定恢复设置。
(四)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名称;
(五)城市道路、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撤销、使用和标志设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十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并在二十日内将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需撤销的地名,按照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程序,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文、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地图、广告、标牌等应当使用经批准公布的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三)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居民区、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地名标志的样式、布局、书写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公园、名胜古迹等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个地名标志;
(二)居民地等面状地域应当视范围大小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名标志;
(三)城市道路等线状地域除在起点、终点、交叉口必须设置地名标志外,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地名标志。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用外国地名、人名作地名;
(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五)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六)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第六条 下列地名不应当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市区、同一县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市城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道路名称应当保持系统性、相关性。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命名。建筑物名称应当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风格相适应。
第十一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跨市境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所邻市、地意见后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区划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区、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名称,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范围内的居民区、自然村名称;
(四)本条例第二条(一)、(四)、(六)、(七)项所列的地名。
第七条 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应当以普通话读音为准。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当与规划或者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 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县级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规划、市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尊重当地群众愿望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本地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
(二)跨区、县级市境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所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境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境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咨询利用工作。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地名档案在立档单位保管满三十年,立档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海、岛、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城镇、居民区、自然村、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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