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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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2020年法考——民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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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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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整理课件
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整理课件
2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整理课件
3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担保物权是一个常见的考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首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销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

合同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而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人无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其财产自动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要素包括担保物、债权和债务。

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缺一不可。

举例来说,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小明将汽车登记在银行名下,这样银行在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将汽车变现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例子中,汽车就是担保物,银行是债权人,小明是债务人。

当小明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小明偿还债务。

了解担保物权的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借贷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次,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孩子的教育或者购房等需要提供担保,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担保物权的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失。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担保物权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 •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 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甲大学向银行借款1000万,以 教学楼抵押,评估900万,再以 甲校长和乙大学校长之座驾抵押, 分别评估50万。请问是否有效?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 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 押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 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 2.流质契约的认定。
• 3.流质契约的效力。
•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 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 五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在某 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 发。五福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1999年5月 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 1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1200万元,双 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 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01年1月,五福公司 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五福公司又 以该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 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 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 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两 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 办理了登记手续。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ppt课件
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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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物权法第五章

物权法第五章

2、可以抵押的财产 、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房地一体主义 特殊动产集合抵押 农作物抵押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权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 是否及于附合物 是否及于孳息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先登记原则→同时同序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先登记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的 ,按比例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 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 万元 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分别在 月的 、2、3日。 万元, 月的1、 、 日 丁银行各借款 万元 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的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2600万元,现甲、丙 万元,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 万元 现甲、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 万元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 万元
5、流质条款无效 、
定义 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允许事后协商以折价方式实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拍卖方式获得 所有权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

第07 讲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第五节担保物权一、概述〔理解〕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完成为目的的物权。

2.类型:3.特点(1)附属性——附属于主债权;(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3)附条件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4)不可分性。

第—,担保物权设定之后,物的分割、被担保之债的分割,均不导致担保物权分割;第二,物局部灭失的,剩余局部仍担保债权的全部;第三,债权局部消灭的,担保物权并不因此局部消灭〔仍旧可以就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举例 1)甲、乙共有的 1 吨库存货物,抵押给 A 银行,后来甲、乙二人分割共有的 1 吨货物,每人 0.5 吨,银行的抵押权仍旧及于全部的 1 吨货物。

A 银行完成抵押权时,可以要求拍卖全部的 1 吨货物。

(举例 2)如果甲把房屋抵押给 A 银行贷款 100 万,后来A 银行将其中 50 万债权转让给 B 资产治理公司,该套房屋仍旧担保全部的 100 万债权。

如果 A 银行要完成抵押权,可以要求拍卖整套房屋,当然,它只能就其中 50 万行使优先受偿权,剩余 50 万是B 公司的。

(5)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举例)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 100 万元。

抵押期间,甲的房屋因火灾烧毁,幸好甲事先为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公司赔偿甲 120 万元。

甲到期未清偿银行欠款,银行有权就保险公司赔偿甲的 120 万元中的 100 万元优先受偿。

4.流质、流押条款的处理★★★〔民法典修订表述,注意案例〕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总结)不按全部权转移,而是按抵押或质押担保处理。

5.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新规〕〔1〕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权利质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01
02
03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 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担保物 的名称、数量、质量、价 值等。
公示效力
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对抗第三人。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 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变动
担保物权的变动条件
担保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登记、交付等。
担保物权的转让
担保物权可以随同债权一转让,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担保物权的消灭
在特定条件下,担保物权可以消灭,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7条
案例二:动产抵押案例分析
总结词:浮动抵押
详细描述:甲公司将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银 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银行对该批动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2条
案例三:质押案例分析
总结词:权利质押
详细描述:王五向赵六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并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赵六对该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与主债权具有密切联系。
担保物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抵押 给债权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抵押财产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 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 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其有以下 几点: 1 、抵押人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否则,转 让行为无效。 2 、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即 当抵押物明显低于其价值时,抵押权人可 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只适用于已登记财 产的效力。因为未登记的不具有公示与公 信效力
第五节 担保物 权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从属性 2 、 不可分性。 具体表现为:( 1 )在抵押物侵 害时,抵押权并不受影响。(2)在抵押物部分灭 失时,抵押物不因受灭失而受影响,剩余物的价 值与抵押权价值相等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及于全 部价值。(3)抵押物的部分转让,并不影响抵押 权的完整性。(4)抵押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 时,抵押权仍对整个抵押物发生效力。 3、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效 力。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 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 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 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 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二)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 1 、登记生效要件。依法必须办理抵押 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 据《担保法》第 42 条规定,下列抵押物应 当办理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 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 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2.2 抵押权2.3 质权第三章:担保物的确定和评估3.1 担保物的确定3.2 担保物的评估方法3.3 担保物价值的确定第四章:担保物权的设立4.1 设立条件4.2 设立程序4.3 设立效力第五章:担保物权的效力5.1 担保范围5.2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5.3 担保物权的保全第六章: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6.1 担保物权的变更6.2 担保物权的转让6.3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七章: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7.1 债务人的义务7.2 债务人的权利7.3 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章:担保人的义务和权利8.1 担保人的义务8.2 担保人的权利8.3 担保人的追偿权第九章:担保物的处置9.1 处置条件9.2 处置程序9.3 处置所得的分配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10.3 违约处理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签字栏甲方(债务人/担保人):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签约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实现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保障债权的实现。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因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2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3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的权利。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担保物权通俗易懂

担保物权通俗易懂

担保物权通俗易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担保物权这个概念可能并不是那么常见。

但是,在商业领域和金融领域中,担保物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

本篇文章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什么是担保物权以及它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的作用。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借款人将他或她的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确保贷款人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或股票。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允许贷款人在收回担保物后追回未偿还的债务。

担保物权的种类在中国法律中,有许多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这些担保物权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抵押抵押是最常见的担保物权之一,它是指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

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抵押物并出售以偿还债务。

抵押通常用于房屋和土地的贷款,但也可以用于车辆、船只等动产的贷款。

质押质押是将动产作为担保。

与抵押不同,质押物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股票、珠宝、艺术品等。

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出售质押物以偿还债务。

留置留置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交付动产时保留动产的权利。

例如,当您将您的汽车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时,修理厂可以留置您的汽车,直到您支付维修费用。

这种情况下,修理厂就是拥有留置权的担保物权人。

定金定金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无法提供或无法达到标准,您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定金通常用于购买房屋或车辆等大件商品。

担保物权的作用担保物权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担保物权的存在可以使贷款人更愿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因为它提供了一种保护贷款人资金的方式。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允许贷款人收回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这种保障使得贷款人更加安全地投资,从而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物权还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有利的贷款条件。

担保物权可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从而使贷款人更愿意向借款人提供更高的贷款额度或更低的利率。

【实用文档】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实用文档】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第5单元担保物权考点一:担保物权概述(2级)(一)概念1.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型态具体规定1.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消灭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3.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三)担保物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考点二:抵押权(3级)(2008案;2009单、多;2010多、案;2013案;2014案;2015案;2016案;2018案)(一)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提示1】(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不论以动产抵押,还是以不动产抵押,登记均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提示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4)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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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取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 围、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以及各种担保物权的 制度内容。 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属性、 功能和适用的范围。 了解:特殊抵示:
(三)抵押人的权利 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3、出租抵押财产 4、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四)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租赁权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冲突 3、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的冲突
六、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 所谓抵押权的实现, 所谓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抵押权人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抵押权有效存在 2、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抵押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 (三)抵押权实现的基本原则(略讲) 抵押权实现的基本原则(略讲) 1、司法保护主义 2、当事人自救主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略讲)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略讲) 1、拍卖 2、变卖 3、折价 (五)卖得价款的分配 1、执行费用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 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 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所设 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的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 (三)抵押权的类型 1、意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 2、单一抵押权、共同抵押权、财团 抵押权、浮动抵押权 3、定额抵押权与不定额抵押权
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类型 1、意定质权与法定质权 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 2、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 3、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 4、普通质权与特殊质权 (三)质权的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2、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是以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为 标的物的限制物权; 标的物的限制物权;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 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 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 物的换价权。 物的换价权。
二、留置权的产生
(一)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2 2、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 一法律关系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留置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与留置权效力所及的 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与质权、低押权的冲突 留置权与质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法 (三)留置权的消灭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王胜明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2007年 月第1 社 2007年3月第1版 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 2003年 2、《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陈本寒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4 月 第1版 民商法前沿论坛》 2004年 3、《民商法前沿论坛》王利明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3月 第1版 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张洪波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4《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张洪波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10月 年10月 第1版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 物权体系论》 2004年12月 5、《物权体系论》刘宝玉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12月 第1 版 郑玉波: 民法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 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第三节 质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动产质权的概念: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的特征: 2、动产质权的特征: 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为标的物所设定的; 动产质权是以他人的为标的物所设定的; 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物的动产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作为质物的动产为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是以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是以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1、质物的返还 2、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并存
(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概念与区别 人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 誉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则由保证人(或担保人)负责履行其债务的制度。 (二)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1、混合共同担保时各类担保权如何行使应先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 2、混合共同担保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 人如何行使担保物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形。 (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追偿权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教学重点: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属性、 功能、类型和适用的范围,担保物权的取 得、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合同与 担保合同的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人的 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的制度内容,特殊抵押权的具体内 容。 教学难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人 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特殊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的属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三)担保物权的功能 1、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 授信风险,实现资本与商品 的正常流通 2、刺激信用的创造,保障 融资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 社会经济的繁荣 3、刺激消费,高效地满足 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四)担保物权的类型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 权 (五)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1、担保物权适用的民事活动范围 2、反担保
四、抵押财产 (一)抵押财产概述 (二)允许抵押的财产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 (四)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五、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 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 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 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对抵押权的处分 、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4、物权请求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述 留置权的概念、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 、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 置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置权的概念、 2、特征: 、特征: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 物权;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物权;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不具有追及 效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 效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 3、留置权的类型: 、留置权的类型: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 (二)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 、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 念与特征
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指定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 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 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本章复习思考题: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我国《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不可以设定抵 押? 3、质权同抵押权相比,其特征是什么? 4、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本章教学参考资料
1、《中国物权发教程》王利明、尹飞、程啸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5月第1版 2、《物权法》梁彗星、陈华彬 编著 法律出版 社 2005年9月第1版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3、《民法》(物权编)郭明瑞主编 高等教育 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教材
二、担保物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 (二)利息 (三)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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