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 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 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 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 金钱)担保。
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 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 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 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 权”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 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押的设 立”;第225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 权利质权的实现”;第226条是“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7条 是“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 228条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9条是“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规定。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 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 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 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 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效力:根据司法解释,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行使来优先受偿。
2. 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所致,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3. 担保物权的行使与消灭: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担保物的抵押或者质押。
此外,如果担保物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被依法撤销,担保物权也将随之消灭。
4. 担保财产的执行与保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担保制度的案件时,应当遵循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际适用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法官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也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总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律专业人士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民法 名词解释
1.民法P1: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P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P2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4.民事权利P27:指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义务P30: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6.民事责任P32: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7.民事法律关系变动P38: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8.民事法律行为P43: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9.无效民事行为P52: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条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P54: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60: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62: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3.代理P65: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4.无权代理P75: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5.表见代理P78: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民事冲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5.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6.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s,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原则的规定。
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
8.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①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9.诉讼标的: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诉的理由: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1.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2.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3.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名词解释民法
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由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6,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7,民事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9,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0•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了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11.,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形成权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好放弃某种民事活动。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者可能因担心贷款不能得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将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2年考研考博-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考试全真模拟全知识点汇编押题第五期(含答案)试卷号:
2022年考研考博-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考试全真模拟全知识点汇编押题第五期(含答案)一.综合题(共15题)1.单选题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
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
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1选项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答案】C【解析】【考点】孳息;拾得遗失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孳生之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标的物的自然性能而孳生之物,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法定孳息,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利益,如利息、租金。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故小牛应当归甲。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送交公安等部门。
拾得人仅负通知或送交义务,无公告招领义务,但为寻失主而发布公告,亦属正当。
拾得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的必要费用和300元的损失。
故C项正确。
2.多选题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
问题1选项A.“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B.“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C.“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D.“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也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答案】A;C【解析】【考点】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主要有三种行为方式:(1)索贿,即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有索贿行为即可构成受贿罪,而不考虑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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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同根,一个是权,一个是名词)
一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
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在我国,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做抵押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二是质权。
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
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以下权利:汇票、支票、
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