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保证

合集下载

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论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摘要:物权法在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无可估量的作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力规定的两项重要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之中,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关键词: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无可估量的作用,其具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正确区分和行使这两种物权,能够更好指导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也是我过构建法制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一)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

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的特征的是()。

A.是一种支配权B.客体一般为物C.是一种相对权D.具有追及(江南博哥)效力和优先效力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物权是绝对权,选项C说法错误。

[单选题]2.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B.抵押权C.地役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所有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属于主物权。

[单选题]5.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这指的是物权的()原则。

A.一物一权B.一权一物C.物权法定D.物权公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单选题]6.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指的是O特征。

A.物权是绝对权C.物权属于支配权C.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的特征。

特征中,物权属于支配权指的是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单选题]7.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中“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

A.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用益物权B.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担保物权C.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D.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题考查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含义是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单选题]8.未经()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一、物权概述1.【单选题】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留置权正确答案:A(江南博哥)参考解析:1.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都属于从物权。

(BCD属于从物权)2.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属于主物权。

(故本题选A)2.【单选题】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 诚实信用原则B. 物权法定原则C. 一物一权原则D. 物权公示原则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故本题选B)选项C: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选项D: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选项A:属于干扰选项。

3.【单选题】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A. 转移登记属于交易行为,变更登记不属于交易行为B. 转移登记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C. 转移登记应依法纳税,变更登记不需要纳税D. 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发生了变化,或是权利客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

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4.【单选题】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这指的是物权的()原则。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法硕民法已考简答题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4.简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

它只能在一定的方位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成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异同:首先,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1、支配方式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物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十二章物权概述(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C.地上权——用益物权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物权法定主义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

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

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B)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3)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物权法多选题练习2

物权法多选题练习2

1、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2、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

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3、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

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

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异议登记于4月16日失效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4、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5、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1.成立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限制。

2.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方式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所以行使权利时须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答案

试卷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

每题1分,共10分) ()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A、所有权B、他物权C、用益权D、从物权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

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是不动产物权。

4、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反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特征:1、依承包合同而取得(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合同主体为集体和自然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力性质是物权而非债权。

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取得: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公开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方式。

转移取得: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主要是继承取得)流转:1、流转途径家庭承包:转包、互让、转让(内部承包)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外部承包)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

3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开承包方式转让土地前需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未经法定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1、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特殊情况需经法定程序)2、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消灭:主要原因:1、承包期满而未续期。

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3、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4、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2011-10-19
2
第一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地上权的国家和地区的国 家的民法中,对地上权的概念在法律上都有规 家的民法中, 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 条规定为: 地上权, 定。《日本民法典》265条规定为:“地上权,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 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条规定: 土地的权利”。《德国民法典》1012条规定: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 “土地得一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上或土地下 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2011-10-19 14
不可分性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的地役 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 权,后甲将该土地转让给丙,丙对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
第九章
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的物 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物权》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物权》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2011-10-19
1
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 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 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 不动产。 不动产。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 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特 别法为依据。 别法为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
(一)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

(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

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A公司、B公司、C公司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B公司按约向A公司供货,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A公司却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公司通过诉讼途径向A公司行使债权、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是为了实现获得A公司向其提供货款报酬的收益,行使设备的使用价值B公司享有这批设备的用益物权。

为了保证合同有效的进行,B公司要求C公司为其提供担保,A、B、C公司共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这就要求在A违约后,B公司依法可以向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而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是为了能够使合同有效,保证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成功。

(二)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的从权利。

案例分析:案例同上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B公司按约定向A公司供货,A公司应当向B公司付款,B公司行使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独立的主权利。

由于A公司违约,公司依法起诉C公司行使担保物权。

这里的担保物权是依附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而存在的,没有A和B之间签订的合同,C公司是不需要行使担保物权的,所以C公司形式的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主要为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案例分析:
2004年4月22日,A公司为了扩大发展,想当地B公司购置钢铁500万元,约定于2004年8月22日付清款项。

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和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B公司贷款,同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
义务,B公司向法院起诉,商业银行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500万元。

由于A公司无力付款,B 公司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A公司行使其对厂房的用益物权和轧钢机和电子套结机等设备的担保物权。

案例中,A公司以轧钢机器、电子套结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这些设备是不以其移动而影响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是A公司的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担保物权。

该厂房时因A公司发展而建立的,属于人为的因素而存在;厂房作为地面的附着物,如果离开了地面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A公司为贷款而想B商业银行抵押的厂房,是A公司不动产,A公司对其行使用益物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法。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法。

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法。

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法。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法。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法。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法。

例如,甲向乙借款80万元,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法。

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权是毫无意义的法。

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法。

如前面那个案例,乙将其对甲的抵押权用来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法。

由于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法。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法。

但也有例外,如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

⑵当事人另有约定法。

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