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1.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20-2022年)滚动计划,开展“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加快供应节奏,提高年度住宅用地出让计划执行率,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应,从源头推进非住宅去库存。
(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2.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依据房地产市场和出让地块实际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竞安置房或竞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进一步稳定地价,进而稳定房价、稳定预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7•【字号】宣政办秘〔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目标任务,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保障市本级城市建设和各类项目用地需求,有效缓解土地资源要素制约,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宣城市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来源宣州区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3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市本级建设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本级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情况编制增减挂钩指标安排方案,与省国土资源厅年初预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指标调剂价格每年1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宣州区政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成本和全省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状况,拟定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指标使用原则增减挂钩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补充。
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单位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住建委等市直相关单位。
各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当年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合理安排增减挂钩指标,并于当年使用完毕。
四、指标调剂费用支付期限和方式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单位应在增减挂钩指标安排方案获批后1个月内将增减挂钩指标调剂费用缴至市国土资源局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各使用单位调剂费用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至宣州区政府财政专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秘〔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根据《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宣政办〔2015〕9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购房范围和购房及价格1.购房范围。
被征收人自行决定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市征管办和市房管局不再搭建市场化安置商品房项目库。
2.购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其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按市场原则自行商定;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其价格根据市房管、物价、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
3.购房款的支付。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购房款的支付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购房券”的发放、使用和奖励1.“购房券”发放。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协议补偿款,并同步时发放“购房券”。
2.“购房券”使用和奖励。
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购买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300元/平方米和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12个月以内(含612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20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宣政〔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2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由宣州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民主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宣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两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名单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7日内协商选定;在7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推荐的方式,按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
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
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群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包干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节约使用、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包干经费执行流程市本级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包干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一)包干经费的测算1. 市住建局(市征管办)向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下达征收任务调查摸底函,“两区”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拟征收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文件,编制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测算。
基本成本测算完成后,按项目总金额增加5%的不可预见费,1300元/亩的清表费用(不需清表的项目除外),纳入总征收成本。
测算编制在接到调查摸底函后,100户以内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100-300户一般应在50日内完成;300户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
2. “两区”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接到预算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两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市大建办。
“两区”应制定调查摸底、土地房屋征收资金预算编制和初审管理办法。
3. “两区”将项目调查摸底、资金测算完成并审批后,若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两区”申请,先单独拨付部分工作经费,费用标准:土地200元/亩、房屋5元/平方米,项目正式启动后在经费中扣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宣政办秘〔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服务和管理改革”的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大建设项目事关全市发展大局,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
各地、各部门要树牢“项目为王”、“项目是本”的鲜明导向,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保障我市税收利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抓改革、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对重大建设项目服务到位、管理到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和服务,旨在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源结构性变化和税收政策变化,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税收服务,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结算便利、足额纳税。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税、地税、财政、国土、住建、规划、交通、水利、铁路、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报和会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履行预缴税款义务。
三、构建共治格局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台账,加强跨县(市、区)和园区项目的对接协调,制定任务清单,落实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定期与税务部门交换相关信息,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管控到位;国税、地税部门要明晰职责,深度合作,精准服务,全程跟进项目立项、落地、投产等各个环节,切实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宣政办〔200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宣政办〔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宣政秘〔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产出租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房产出租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承办。
市国投公司为资产出租人。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七条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八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招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
租赁底价在房产起租价格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与市国投公司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由市招投标中心在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9日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改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一)由市征管办会同市房管局搭建商品房项目库,并在市征管办网站公布,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最终价款的基础上, 再凭各征收主体发放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券”),由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房价款一定的优惠,实现购房安置的行为。
(二)由各征收主体负责组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终以低于市场价格集中采购商品房并进行分配安置的行为。
(三)由市征管办搭建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库,并在市征管办网站公布,由被征收人凭各征收主体发放的“购房券”自行购买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行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宣政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通知宣政办〔2011〕33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宣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参照本流程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流程1.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每年12月份,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宣州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等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下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议后,呈市人大审议决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区政府)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纳入,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虞爱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宣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更好的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宣州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宣政办秘〔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现代化,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全面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7日宣城市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相关单位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强化涉税信息共享和税收执法协助,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和税收保障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搭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级平台接轨;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实现涉税信息自动化、标准化获取;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整合税收服务资源,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征纳成本,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增强纳税人满意度,促进全市税收工作科学发展和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打造宣城“四个特色之城”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三、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税收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税收保障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宣政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政办〔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努力稳定住房价格(一)认真执行住房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抑制商品住房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
原则上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保持低于我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定期公布住房价格信息,房价在全省范围内上涨过快时,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秩序监管。
新建商品住房申请预售和开盘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价格一致,且开盘3个月内不得调高价格。
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市物价局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商品住房成本认证,并公开商品住房成本,实现群众住房消费的知情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宣政办〔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保各类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优化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性,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和依法行政,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条例》精神。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宣政秘〔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宣政秘〔2015〕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皖政明电〔2015〕1号),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和省政府皖政明电〔2015〕1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投资者预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通知》规定,其核心内容有四:(1)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并按规定期限执行,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3)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要按规定程序报批;(4)专项清理工作另行安排。
二、切实抓好文件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用足用活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兑现各类财政补贴,消除前期优惠政策清理产生的不利影响,恢复实体经济的信心。
积极推进营改增改革,及时兑现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财政补贴,努力做大做实营业税基数,争取最大改革红利。
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宣政〔2012〕44号文)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土地使用税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到国务院重新部署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时止。
三、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进一步开展企业帮扶工作,采取一企一策,制定差别性扶持政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宣政办秘〔2015〕233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5年9月24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民组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受理、审查、报批及建设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配套,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农民建房点规划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鼓励和引导农民到规划集中点建设。
农民建房点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共建共享”原则,统筹安排、分区管理、科学规划。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宣政办秘〔2018〕217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一、城市棚户区范围认定主要是包括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棚户区、国有工矿和林区棚户区。
城市棚户区。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的区域。
城市危房。
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KJGJ125)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
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市居民,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含管护用房)危旧房屋。
二、城市棚户区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城市棚户区以约20年及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约15年及以上的房屋为主。
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易淹易涝、影响泄洪等其它安全隐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办[2014]6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
知
(宣政办〔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9日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
第三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宣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敬亭山风景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委托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宣政办秘〔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市建设,按照“市区一体、以区为主、政策驱动、权责明晰”的原则,确保市区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由宣州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负责。
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与项目有隶属关系的事业(行政)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两区”是市本级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承担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有: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调查摸底和费用测算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负责辖区内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制订发布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作出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告;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负责履行对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调度、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职责;负责提供辖区内市本级征收项目安置房房源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受市政府委托做好安置房采购、分配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资金的复核、申报、拨付和监督;负责结算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
宣州区政府负责依法作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州区政府负责履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08]54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08〕54号)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证拆迁户能早日搬入新居,根据市政府第15号会议纪要,我市将建设殷村水库拆迁安置区等一批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用地为划拨用地,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各有关组织承建单位要从加快市政建设的全局出发,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程,各有关税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附件: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序号名称用地规模位置组织单位实施单位1双桥拆迁安置地 6.66ha 虹桥路与沈油路交叉口东北角宣州区建委待定2阳德西路北侧农民拆迁安置地 9ha 永宁路与南漪路交叉口西北角宣州区政府待定3鳌峰东路拆迁安置地10.8ha 建材路南侧宣州区建委待定4东苑新村拆迁安置地 1.89ha 鳌峰东路与芋山路交叉口的西南角宣州区政府万宇房地产公司5芋山路地带拆迁安置地 6.5ha 水阳江大道与芋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宣城市土地收储中心待定6宣港路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地 7.6ha 夏渡村宣城市房改办待定7云山新村13.79ha 工业干道东侧,市酒厂南侧宣城市房管局万宇房地产公司8营盘山拆迁安置地6ha 昭亭北路与广教路交叉口东北角宣城市建委待定9水阳江大道北段东安置区 5.55ha 广教路北侧,谢眺路东侧安徽省敬亭山茶场待定10 殷村水库拆迁安置地4ha 广教路南侧,昭亭北路西侧宣城市土地收储中心待定11 希达小区17.65ha 开元路与景德路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区管委会希达房地产公司12 莲花塘安置小区13.4ha 莲塘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南角开发区管委会新开元房产公司13 水阳江大道北段西安置区 5.3ha 鸿越大道与龟灵路交叉口东北角开发区管委会待定14 巷口桥拆迁安置区18.19ha 宣水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宣州区政府待定15 鳄鱼湖景区拆迁安置地6ha 宣泾路东侧,宣杭高速南侧宣城市建委待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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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宣政办[2008]54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8
【实施日期】2008.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宣政办〔2008〕54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证拆迁户能早日搬入新居,根据市政府第15号会议纪要,我市将建设殷村水库拆迁安置区等一批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用地为划拨用地,安置房建设和销售享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各有关组织承建单位要从加快市政建设的全局出发,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程,各有关税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宣城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任务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