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
浅述民法中不确定概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i叁垒尘鱼塾金三!!!竺!型!!耋——匿氦圆—●浅述民法巾不确定概患杨海霞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
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
法院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自由裁量权法律语言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2-015-03“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
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①。
因此,法律概念的掌握是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初始步骤,更是至为关键的步骤。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构成部分,处理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思考工具,必须凭借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应用。
民法最为广泛的牵涉到当今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它也饱含着大量的民法基本概念,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于作为上层建筑之法学的完善也逐渐体现出更高的适应性要求,而民法中基本概念的阐释虽然日趋精巧、明确、公开、普遍,但民法基本概念中也同时包含大量不确定概念,使得民法的运行和实施产生诸多的模糊理解和不便之处。
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对民法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和填补,才能适应于现阶段社会生活关系,并适应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对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研究状况概览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作为专门的法学课题是由奥地利著名法学家特纳茨(Tenzer)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是指由于法律底蕴和实践经验的局限,导致某些法律条款或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这种现象在行政法领域尤为常见,例如“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概念,往往具备某种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和明确化,以能够更好地为行政实践提供指导。
在行政法领域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不确定概念的存在,可能会给行政实践带来困难和阻碍。
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处理问题时缺乏明确的规范参照,从而导致决策犹疑不决、权利受到侵害等现象。
其次,不确定概念的存在,也可能会引起行政执行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如果一个概念含义不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执行就容易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和歧视性,这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呼之欲出。
那么,如何进行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工作呢?首先,应该采取适当的法律解释方式。
在行政法领域中,法律解释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一定的解释规则、解释方法等方式,对概念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
例如,可以通过法规规定、司法判例、部门规章等方式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概念进行具体说明,促进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其含义和界限。
其次,应该紧紧围绕实践需要,结合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实践经验,定期对不确定概念进行修正和优化。
行政法是非常灵活的法律体系,一些概念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形势的变化等因素而不断变动。
因此,对于一些含义不甚明确的法律概念,需要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的实践需要。
最后,应该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促进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不确定概念具体化需要依靠深厚的学理积淀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只有不断推进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才能够实现具体化工作的深化和升级。
总之,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必要的工作。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王倩 201000640083 10法2摘要: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受到法律概念确定性的影响,并且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加以控制。
法律不确定性会因为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而产生乃至放大,必须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而追求确定性法律概念,规范司法过程。
关键词法律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谨慎考虑后制定的;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此后,启蒙思想家们更是将法律的确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利器。
其中,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
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否等于法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稳定性只是法律确定性的一部分,法律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释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等。
首先法律自身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自身明确、稳定,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也即法律一旦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后,就要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就不能变更法律;要保持法律结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效力,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普遍的效力。
最后,法律一旦制定后,通过自身的普遍效力,能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后果提供预期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的有序、安定及和谐。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规则探析——基于类型化的思考
Au g . , 2 0 1 7 Vo 1 . 3 3 No . 8
第3 3 卷
第 8 期
不确 定 法 律 概 念 具 体 化 规 则 探 析
— —
基 于 类 型 化 的 思考
张 春 龙
( 南京师 范大 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 1 0 0 4 6 )
[ 摘 要] 不确 定法律概念 因其 内涵 、 外延不 明确 , 在依 据其进行裁判 时 , 需要 法官结合 具体情境 对其进行
法 律 概 念②以是 否 具 体 、 明确为标准 , 分 为 确
定 性法 律 概 念 与不 确 定 性 法 律 概 念 . 前 者 主 要 指
自然 人 、 男人 、 女 人 等 。这 类 概 念 其 内涵 、 外 延 均 明确 、 清晰 , 因此 , 在法律适用时 , 直 接 依 据 形 式 逻 辑 推理 即可 。后 者依 据其 概 念 不 确 定 的程 度 又 分 为 内涵 不确 定但 外 延 是 封 闭 的 , 如物 、 犯 罪 等 以及 内涵不 确定 且外 延也 是 开放 的 . 如“ 公序 良俗 ” “ 民 事 权益 ” “ 合理期 限” 等 。此类 概 念 因 其 文 义 界 限 模糊 , 在适 用 到具 体 案 件 之 前 一 般 均 需 要 对 其 进
进 行裁 判 时 . 对 其 概 念 内涵 进 行 了 具 体 化 。 由此
行价值补充 。
不 确 定 法 律 概 念 的存 在 . 源 于 人 类 在 规 范 设 计 上 的力 不 从 心 , 立 法 者 还 不 知 道 哪 些 是 应 当 加 以规范 的 。 以及 对 于应 加 规 范 者 , 应 如 何 才 能 做 到 清 楚地 加 以规 范 。于 是 , 不 得 已求 助 于 开 放 式 概 念以期 弹性 地、 演 变 地 对 生 活 事 实 进 行 规
行政法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发布时间:2022-11-11T02:14:28.528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13期6月作者:李朝[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重燃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法典化的梦想。
李朝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 31700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重燃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法典化的梦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当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行政法法典化已成为主流观点,研究进程也推进至探索我国行政法法典化适宜路径阶段。
关键词:行政法;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引言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并不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新命题。
早在新中国成立后,抛弃旧“六法”探索新法律体系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探寻新中国法制路径时,就已经有学者提出行政立法、行政法制的基本概念。
经过多年的努力,一部部单行行政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先后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法体系的逐渐形成。
不过,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言,刑法、民法已形成完整的法典,而作为我国三大基础性法律之一的行政法却因其庞杂且易变等特性,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典。
然而,无论是从法治政府的现实要求还是从学界的讨论来看,我国行政法法典化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任务。
1问题的提出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实质上是立法者为了让行政机关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而作出的一定程度的让步。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不能直接适用,需要行政机关针对特定案情对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的分析与解释,此种解释是行政国家倾向的体现,可能与法治国家秩序发生抵触。
[1]因而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后,司法机关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解释进行司法审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
我国学者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研究,多集中于司法机关审查的密度、具体化方法等方面,在理论上分析各类方法的优劣,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科学的方法。
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
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范围,其中也涉及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这一条的规定意义重大,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和操作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这样一个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必须是清晰、明确并且可操作的,因此对于第8条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何意呢?这里所指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特定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够清晰、不够明确,或者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解释、不同理解的法律概念。
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概念的界定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会给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对于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中,有几个方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首先是对这些不确定概念进行明确定义。
这包括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概念进行明确定义,明确其边界和范围。
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
其次是对这些不确定概念进行具体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具体案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概念来进行判断和界定。
对于这些不确定概念需要进行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界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操作清晰、明确。
还需要对这些不确定概念进行公众意见征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让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在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审查时,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民、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多元意见,增强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审查,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监督机制,以及对于法律界定的审查机制。
只有在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之后,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才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表现形式及原因探析
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表现形式及原因探析在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判决结果不能预见、法律解释的不一致性等等。
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司法审判中法律运行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不确定性表现形式1.判决结果不确定:在某些情况下,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例如,在一些复杂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法律解释不一致:不同法官和法院在解释同一法律规定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也会导致法官和法院在解释时存在差异。
3.裁判标准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法院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裁判标准来处理相同类型的案件,这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产生原因1.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是不确定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官和法院在解释和应用法律时存在误差和不确定性。
2.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法官的主观因素也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例如,法官的背景、信仰、思想观念等不同,可能会导致其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
3.司法制度缺陷:司法制度的缺陷也是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之一。
例如,部分地区的法官和法院在职业素质、法律意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规定:为了减少法律规定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加强法律的清晰度和明确度。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尽力避免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
2.加强司法培训和管理:为了减少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需要加强司法培训和管理。
这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也可以加强法官对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
3.优化司法制度:为了缓解司法制度缺陷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优化司法制度。
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之途径_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为例
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之途径———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为例余 凌 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084)摘要:考察发现警察以“有违法犯罪嫌疑”———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由来行使对行人的盘查权时,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基于比例原则、公众的要求等理由,相对合理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但也会出现难以忍受的情况,因而需要对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
通过考察美国、英国和我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对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的途径主要有:通过立法或解释技术来建立相对清晰的内涵结构,以便获得相对的确定性;通过求助于案例解读技术进一步推进确定性,将裁量误差校正到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通过诉诸文化的和系统的集体作用来最终解决不确定性或裁量问题。
关键词: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确定化 警察盘查权 行政裁量众所周知,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获得确定性,而要使行政裁量获得确定性,首先需要解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问题。
在此,笔者仅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为样本,考察其如何获得确定性。
这个研究带有悖论色彩。
因为在现代高超的立法技术条件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立法者自身所无法彻底消除的。
既然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又如何能“确定”呢?然而,如果我们能使这些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都获得相对确定性,那么还有什么样的行政裁量问题不能够获得相对确定的解决呢?为此,笔者首先将揭示由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而产生的误差以及人们对这种误差的相对容忍程度,然后,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我国实践的考察,寻找如何获得确定性的路径,以期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误差:游离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1.从数据中发现问题。
面对着熙熙攘攘、行走匆匆的人流,警察的盘查实效又如何呢?这里有一个数据很有意思。
浙江省嘉兴市交通巡逻警察通过盘查抓获的够治安拘留以上的违法对象(除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被拘留外)占盘查人数的比例还不到2‰。
法律的不可知原则
法律的不可知原则法律的不可知原则,也被称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的应用存在着无法预料和确定的因素。
这一原则源自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无法事先准确预测或确定所有情况下的结果。
不可知原则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法律解释、裁判和合同等方面产生影响。
一、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法律不可知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往往需要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这就导致了法律条文的广泛性和开放性。
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得其适用范围广泛,然而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往往是多样的,不同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因此,法律的不可知原则应当被认为是法律领域的一种客观存在。
二、法律解释和裁判的不确定性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和裁判的不确定性是法律不可知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
法律的语言往往是抽象的和模糊的,需要解释者根据实践和背景来理解和运用。
因此,不同的解释者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此外,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运用,这也涉及到一定程度的主观判断。
这些因素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料性,使得法律的实际适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合同中的法律不可知原则在合同领域,法律的不可知原则常常出现在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中。
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性或可操作性较强时,根据不同的解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
对于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一般约定有关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标准,例如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或者遵循一定的行业惯例。
这些约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预测和确定性,但法律的不可知原则仍然存在。
总之,法律的不可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是不可忽视的。
这一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解释和应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可塑性,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理解和认识法律的不可知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充分考虑和适应这种不确定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公正正义。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作者:陈璐瑶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1期摘要: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而这些用语无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间,无法指明界线。
行政机关在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时,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裁量行为,但我国的行政法并未将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做明确区分,在司法审查制度上出现混乱。
在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以推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8.31.0661 不确定法律概念1.1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不确定法律概念最早起源德国梅耶首创,学者特茨纳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奠定了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基础。
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也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学习德国行政法。
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模糊且未明确表示的概念,并且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外围概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第四款“公务活动”和“国事活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
1.2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需对该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使其变得确定。
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只有这个解释确定了才谈得上适用。
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存在于行政法中,也存在于刑法和民法中,适用广泛,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建立一个规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体需明确,笔者认为其解释主体应该是适用这个法条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还有行政相对人具有紧密的联系,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行为的始末,在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行政机关适用这个法条,对法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合法结论,不代表在今后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要这样解释。
法律的确定与不确定
一、法律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性。
这是法律确定性的基本内容。
从长远来看,法律是不确定的,但是从细微处看,正是由一个个的确定性的法律构成了法律发展的历史。
生活在一定语境的人,对于具体的判决总是确定的,不确定的只是存在于一个过程之中。
对于一个点来说,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法律的含义应稳定在一定的区域内,否则,法律将失去作为行为尺度的作用。
1[1](一)内容的确定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并被认为是强者的工具,在中国的历史上就是这样认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而这个时候的强者应当是取得政权的夏禹。
如果法律只是强者的工具,那么确定性对它来说是多余的,因为如果法律的不确定可以让统治者随心所欲而不受约束。
但是,法律绝不仅仅只是强者的工具,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法律从单一的强权统治工具逐渐的走向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器具。
比如我们中国就曾经将法律认为是定纷止争的工具,郑国子产铸刑公布成文法典——一种对法律内容确定性的确认——时所发生的各种争论,我们就可以看见法律的确定性对于社会的意义。
(二)形成理性的确立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有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中的形式问题。
“形式主义”法律,其要求在于:将法律与法律外的思量区别开来。
非形式的法律具有这样的特点:法律问题与非法律问题(如道德问题)处于不分离状态,人们总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把它们纠缠在一起进行考虑,混淆法律内的合理标准与法律外的合理标准,这种将法律与事实混淆在一起的作法表明法律与政治、宗教、伦理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法律还不曾获得独立的地位。
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主要包括什么内容呢?不外乎两点,一是法律内容的确定性,二是法律推理的确定性,而两者的结合则达到判决的确定。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1 不确定法律概念1.1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不确定法律概念最早起源德国梅耶首创,学者特茨纳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奠定了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基础。
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也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学习德国行政法。
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模糊且未明确表示的概念,并且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外围概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第四款“公务活动”和“国事活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
1.2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需对该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使其变得确定。
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只有这个解释确定了才谈得上适用。
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存在于行政法中,也存在于刑法和民法中,适用广泛,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建立一个规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体需明确,笔者认为其解释主体应该是适用这个法条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还有行政相对人具有紧密的联系,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行为的始末,在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行政机关适用这个法条,对法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合法结论,不代表在今后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要这样解释。
这就说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又会做出不同的解释。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要消除这种模糊性和多义性,没有具体的案例,空谈是不行的,只有将其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整体行为,才能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其次,研究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基本方法。
消除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是法律得以适用的前提,而法律解释则是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和最常用手段。
因此,对广泛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言,法律解释构成了其具体化的必要和基本手段。
法律解释方法众多,目前我们应该做的就是不应该再引入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而应该整合现有方法的基础上,寻找一些最能契合实际、最能为执法者所掌握、最能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现行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精简和整合。
不确定法律概念生成原因析微
不确定法律概念生成原因析微
解少君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4)005
【摘要】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法律中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其生成不仅是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多义性和不可定义性,也是语言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所致,更因为是立法者对于所要规范的事项无法完全预见,为了涵盖更广的规范对象,为了适应社会的变迁,而特意使用的相对模糊的概念形式.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解少君
【作者单位】金华学院,法律系,浙江,金华,321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不确定法律概念生成原因析微 [J], 解少君
2.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权衡方式 [J], 李蒙;侯嘉淳
3.正当程序: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标准 [J], 许春晖
4.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行政适用及司法审查
——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视野下的考察 [J], 代婷婷
5.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困境及司法表达 [J], 谭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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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作者:王洪磊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30期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摘要: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法律的合理化,增加实用性,本文主要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概念的主要来源以及实际的使用价、基本的类型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讨论,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及针对当前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分析,以此为后期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实施效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法;不确定性;司法审查在当前的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一些思想认识层面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有部分人对于这些基本概念的提出毫不知情,与此同时,对于有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本文主要是针对当前行政概念具体化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分析。
1 关于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基本阐述其概念的基本要素在其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主要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术语,一般情况下法律概念可以将其划分为确定与不确定两种的基本形式,比如说数字、时间等,比较确定的相关法律概念的提出都是属于确定性的,但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中,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征,因此,大多数的概念又是不确定性的,而就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来说,主要是源自于法律的实际需要,根据在实际生活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而对法律本身进行进一步的阐明。
通过这种语言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情况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说明,而这种描述通常情况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的,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和提出,使得在描述人们实际生活的过程中更加符合现实情形,同时也对于法律不断的更新和完善的需要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
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建立和形成,一方面是为了能够更好的跟人们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贴近群众生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后期树立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能够给予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进而为立法者不断完善立法的相关内容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和实施依据。
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目录1.引言2.法律不确定性的概念3.法律不确定性的类型4.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5.法律不确定性的管理方法6.结论1.引言法律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制定的、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条例。
然而,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依法收集和管理信息棘手且较为困难。
在此背景下,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律不确定性的概念、类型、影响因素以及应对方法,并提供针对性的建议。
2.法律不确定性的概念法律不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则缺乏明确的定义或是另一方面存在的疑问或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难以预知法律行为的结果和后果。
3.法律不确定性的类型法律不确定性具有多种类型,本文将具体讨论以下几类。
(1)解释不确定性:法律规则的解释是由人决定的,在不同背景下,人们的解释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两个司法机构可能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解释一个法律条款,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解释结果。
(2)法律空白:由于法律的概括性和复杂性,法律体系中仍存在着许多空白,这些空白往往让人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遵守法律。
(3)变化不确定性:法律的法规和规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
4.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1)社会和文化影响:不同文化和社会条件下制定的法律指引不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2)技术影响: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可能会出现一种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应对此种情况造成了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
(3)经济影响:经济因素会影响很多方面,从而导致法律不确定性。
(4)司法系统的影响:由于不同司法机构的认知差异,采用不同的解释方式,导致了法律不确定性。
5.法律不确定性的管理方法(1)法律教育:提供有关法律规则和归因程序的全面培训和教育,提高个人和企业的法律意识。
(2)法律制度的完善:适当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
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郑智航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行政法上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确定这些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是将一般性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前提.行政机关主要运用原则补充、定量方法和专家意见等来填补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应当受到行政司法裁判的完全审查,这一观点在逻辑上存在诸多谬误.原则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决定了法院在对通过原则补充方法填补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采取一种较低的审查密度.由于学科背景和专业分工的差异,法院往往会对行政机关使用定量方法所确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给予尊重,对其进行非常有限的司法审查.专家意见的特殊性致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这种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行为采取一种相对谨慎的审查态度.
【总页数】11页(P111-121)
【作者】郑智航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
【相关文献】
1.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 [J], 王贵松
2.涉及科学不确定性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美国法上的“严格检视”之审查与行政决策过程的合理化的借鉴 [J], 刘东亮
3.环境行政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基于环保行政案件的实证研究 [J], 周文康;陶弈成;龙圣锦
4.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权衡方式 [J], 李蒙;侯嘉淳
5.论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强度 [J], 呼旭光;薛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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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人类对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的孜孜追求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这种追求会亘古不变。
相对确定的社会生活不仅符合人类直觉性的安全偏好,而且有利于我们对社会生活作出主动计划和安排,增进社会生活的品质。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的基本尺度,其确定性从一开始就是先哲们不倦讨论的话题。
在今天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确定性业已成为一个高频词汇,反映了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对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普遍期待和要求。
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从此,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渐从立法论时代转入解释论时代,法制建设的重点从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转变为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相应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日益成为法律确定性问题讨论的焦点。
总体来说,人们都希望实现同案同判,即同一法律文本得到同样的解释,同类案件得到类似的判决。
然而,理想与现实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事实上,一旦我们真的贴近司法审判实践时,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司法判决并不如我们普遍预期和想象的那么确定。
相反,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判决文书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
相应地,同案并没有得到同判。
这种差异既可能发生在处于不同管辖地域的法院之间,又可能出现在同一地域不同管辖级别的法院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之间,还可能出现在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甚至可能出现在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作出的判决中。
这些现象已经初步走进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
随着中国司法审判日益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这些司法的不确定性将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显现出来,并成为法学理论观察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新课题。
在今天的法学理论中,大量法学家侧重从一个理想的视角强调法律应当具备的确定性品质,并往往随之将法律的确定性视为司法判决的正常状态,而将前述诸种不确定视为司法判决的“异常状态”,并理所当然地向司法活动中的判决分歧开炮,简单地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应当消除相应判决分歧。
法律不确定性的现象解读——“心学法学”讲演录之三
法律不确定性的现象解读——“⼼学法学”讲演录之三朱祖飞今天要跟⼤家分享⼼学法学的第三个⼩专题,叫做《法律不确定性的现象解读》。
法律不确定性是法律灵魂的体现,⼗分重要。
由于⾳频时间关系,我将法律不确定性相关问题分为两讲,下⼀讲围绕“本体之谜”,本讲则是“现象解读”。
⼀般⼈都会这么认为,⽴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清楚、确定、稳定的。
法官在适⽤法律的时候,很轻松地依法办案,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能得出唯⼀正确的答案。
但这只是理想的状态,是⼀种“⾼贵之梦”,是不现实的。
因为现实不尽如此,法律充满了不确定性。
法律不确定性可从我经⼿的⼀个案件讲起:甲、⼄、丙三个兄弟继承了⽗母位于⼭村的两间半⽼房⼦,他们继承⾄今还未正式进⾏房屋分割。
其中⼀间从1960年开始就由⼄长期居住管理,1996年⼄擅⾃将⾃⼰管理的那⼀间房⼦的⼟地登记给了⾃⼰,剩下的⼀间半登记给甲和丙这两个兄弟。
过了19年也就是2015年的时候,甲丙⼦⼥(甲丙已去世)知道了⼟地登记这件事情,就此提起诉讼。
他们认为两间半⽼房⼦未分割,实属共有遗产,登记给⼄,实体上是错误的,且未经过公告,程序也是违法的。
故此案依照⾏政法律的规定,很简单应当撤销登记。
为谨慎起见,他们咨询了⼀位⾏政法的权威专家,专家给予明确答复,表⽰此案如果打官司,肯定会撤销登记。
他们也与其他法律⼈做了⼀些交流,其他法律⼈也都认为这个官司要打,那肯定是赢的。
所以他们当时没有请律师就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提起诉讼后的某⼀天,甲的⼦⼥偶然遇到了我,便向我咨询了此案。
我在深思熟虑后,表⽰这个官司不⼀定会赢,当时就下了两个断⾔:法官越年轻,你们胜诉的可能性就越⼤;法官年龄越⼤,你们败诉的风险越就⼤,这是⼀个断⾔;第⼆个断⾔是,法院的层级越低,你们胜诉的可能性就越⼤,法院的层级越⾼,你们败诉的风险就越⼤。
尽管他们不⼤相信我下的断⾔,却还是请我代理这个案⼦。
我凭什么下此断⾔,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从1960年开始住在这个房⼦,到如今时间已经跨度⼏⼗年了,这是第⼀;第⼆,⼭村的⽼房⼦价值并不⼤,且他们⾃⼰现居住在城市⾥⾯,所以法院的⽼法官很有可能直接认定讼争的这⼀间房⼦的⼟地直接归⼄所有,那么即使登记程序有问题也会维持登记不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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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
这也是所有对他人行使权力的人一条健康的戒律。
—(英)威廉·韦德[1]引言随着行政法理念的转变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已成为现代国家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
整体来看,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制约权力的要求,是行政合作的趋势,也是司法审查的基础。
[2]说明理由的客观必要与种种功能价值,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过程中,均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系指法律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的外在特征,其在行政法规范中大量存在。
[3]为实现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执法个案中的具体适用,必须消减其语意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这种消减“模糊性”和“多义性”,并将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全过程,便统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
德国传统行政法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仅有“唯一正确答案”,[4]美国学者德沃金也坚持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唯一正解”存在。
[5]但实质上,法律解释的目标乃需多元主体与法律文本相互沟通、交流、融合方能得以实现。
现代行政也要求打破传统上行政官员“威权决断”式的独断藩篱,倡导引入“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以构建一种“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框架”,[6]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正当化。
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不能通过纯粹的逻辑演绎得出“唯一正确答案”。
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只能有一个“合乎情理或相对正确”的答案区间,行政主体若能通过法律解释手段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于该区间之内,这种解释行为就应视为是正确且妥当的。
法院在事后审查行政主体的上述解释行为是否正确时,只需审查行政主体的解释行为“过程”是否正当、所考量“因素”是否全面必要、“理由”是否充分,而不需将之与一种仅存在于理想层面的“唯一正确答案”进行比较,不需将后者当作判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而为确保这一“过程”、“因素”及“理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需要运用多维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及司法审查制度来予以事前限定、事中规范和事后监控。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完整的“商谈理性”诠释模式。
[7]“商谈理性”诠释模式之下,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解释意义的选择问题,可能需要考察大量成文法规范以外的行政惯例、公共政策、社会效果、道德舆论等因素。
上述考量过程充斥着价值选择、综合权衡与判断,很多情况下有着明显的行政裁量权运行痕迹。
在此情形下,对行政主体课以针对具体化过程及结论的说明理由义务,可以防止具体化行为的专横与恣意,可以增强行政决定的统一、稳定和可预测性,增进当事人对具体化结论的信任感和自觉接受性。
简言之,具体化过程的说理,是“商谈理性”诠释模式之下,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理应得到切实履行。
本文是系统讨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制度的首次尝试,文章将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功能定位人手,勉力论证“交往协商”理念下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实体内容和形式结构,并讨论具体化说理理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与逻辑要求等问题。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双重功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商谈理性”诠释模式认为,通过强调维护“获得答案的过程或程序”的“合乎理性”,通过强调解释主体考量因素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通过强调“解释者对其解释和判断的理由作出说明和展示的责任”,可以实现具体化结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此模式之下,“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程序性要求,也有益于具体化结论的实体正当性,有着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功能。
(一)正当程序框架下的程序保障功能根据行政法学通说理论,说明理由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类型之一。
一般认为,说明理由乃是行政公开原则对行政主体的基本要求之一,本质上系属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一项子原则。
[8]从说明理由制度的发端和发达过程看,其程序功能也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中心。
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指出,理由是对武断决定的一种制约,即使决定是不利的,利害关系人也可能被理由所说服,接受该决定是对裁量权的合理的、无偏见的行使,如果该决定理由充分,那么审查机关将能更多地理解该决定;公众对决定程序的信任,因了解必须说明可支持的理由而提高。
[9]盐野宏也认为,说明理由制度具有抑制恣意的功能、确保慎重考虑的功能、不服申诉便宜功能、对相对人的说服功能、公开决定过程的功能、确保行政程序公正的功能、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的功能。
[10]基于对其程序保障功能的推崇,在西方国家,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广泛存在。
英国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在当事人请求时,行政裁判所必须对它的裁决说明理由,只有在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私事、职业声誉、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例外。
[11]美国在其《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要求制定规章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都须说明理由。
[12]《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书面或由书面证实的行政行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13]日本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明确的,除非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才可能不说明理由。
[14]在我国,源于传统积习的影响,“公平而合理的程序一直没有真正得到建立和健全,形成不了理想的对话环境,语言行为被力量对比关系所扭曲。
”[15]因此,我国立法明文规定“说明理由”的并不多,行政法中的说理制度也是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散见于少数单行法中。
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中也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这些零星条文多将说明理由视为行政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加以规定,但尚不够系统,其关于行政说理的形式、范围、质量及瑕疵处理方式等均未做完整涉及。
总之,说明理由制度凝结了民主法治的精神,是法律程序体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而言,其首要价值便集中于程序保障功能,其是正当程序原则下,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时应当恪守的一项程序要求。
(二)法律论证基础上的实体建构功能除程序价值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还具备一种实体上的“正当性”建构功能。
之所以如此,除了源于法律程序本身的实体价值功能外,[16]更具体的原因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主要是通过法律论证完成的,而法律论证则不仅涉及论证的形式,更涉及论证的内容和质量问题。
这种复合性的功能,决定了立基其上的说明理由制度也呈现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功能。
从渊源讲,关于法律论证之功能和价值的探讨,最初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领域。
哈贝马斯在讨论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问题时指出:“为了实现法律秩序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法律的合法性主张,法庭判决必须同时满足判决的自洽性和合理的可接受性这两个条件……而且也应该在有关问题上得到合理论证,从而所有参与者都能够把它作为合理的东西而加以接受。
”[17]伊芙琳·T·菲特丽丝也认为:“法律命题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证立的质量。
”[18]我国学者在深刻反思中国传统法制流变时,也曾严肃指出法律论证之于法治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在判决(强制)与调解(合意)以及边际模糊的司法解释权之间插人公正程序和合理议论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切实提高法律解释的技术水平,我国法学研究、法制建设以及司法改革都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步。
”[19]显然,为实现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增强裁决的可接受性,通过法律论证的方式说明理由是一项基本要求。
其实,法律论证之于法治的重要意义,绝不仅存在于司法裁判领域。
从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来看,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审判,无不立基于事实认定和规范适用两个阶段之上,目光在事实与规范间“来回往返”是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
[20]对裁决结论的正当性证成,对法律模糊之处的“能动”明晰,是行政主体和审判机关面临的共同任务。
与法官对其判决的论证相类似,行政机关也必须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不同程度的论证。
[21]为此,为实现行政决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通过法律论证的形式说明行政行为的做出理由,应是一种明智且可行的选择。
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而言,通过法律论证的方式说明理由,其必要性和相应的价值功能,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过程涉及行政裁量权的广泛运用,法律论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将行政主体的“内心考量”过程形之于外,可以为具体化结论的实体正当性奠定心理基础并明晰司法审查对象。
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过程中,掺杂着行政主体大量的主观价值判断,不可避免地涉及行政裁量权之运行,这主要依赖执法者潜藏于内的“内心考量”行为方可得以完成。
通过法律论证,可以防止行政主体的“威权决断”和“暗箱操作”,可以明示方式将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这种“内心考量”过程形之于外,以增强行政决定的说服力,增强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确信度,这正是实现实体正当的心理基础和司法监督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
其二,以法律论证为基础的说明理由,通过对沟通协商理念及机制之引入,可以促使行政主体与利害关系人在不确定法律概念意涵的“中间地带”展开充分、平等、有效的商榷和交流,能促使具体化结论的公平与正义,预防具体化考量过程之惰怠、恣意与片面。
通过交谈协商式的说明理由,可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互沟通、交流,以防止行政主体考量不相关因素,也可警示其遗漏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
同时,行政主体为完成说理义务所作的各种内心反省、酝酿,本身即是一种再斟酌、再权衡过程,通过这种内心的反思与推敲,将极大地剔除行政恣意和考虑不周全之虞。
总之,建立在法律论证基础上的说明理由,可深入渗透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内心考量”过程,并对这种“内心考量”行为产生引导、制约、警示、促进等方面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已经超出了形式上的程序保障功能,而具有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正当性建构功能。
申言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兼备程序保障和实体建构的双重功能。
二、说明理由的内容:“逻辑正当理由”与“法律正当理由”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实质上是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
[22]而关于法律论证的基本模式,两大法系的主流学说历来有三种:逻辑的、修辞的和对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