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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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作者:王洪磊

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30期

王洪磊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菏泽 274000

摘要: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的强化法律的合理化,增加实

用性,本文主要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概念的主要来源以及实际的使用价、基本的类型等方面进行

具体的分析和讨论,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及针对当前司法审查的相关问题

作出全面的分析,以此为后期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的实施效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行政法;不确定性;司法审查

在当前的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一些思想认识

层面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甚至有部分人对于这些基本概念的提出毫不知情,与此同时,对于

有关的理论研究也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本文主要是针对当前行政概念具体化的具体内容以及

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分析。

1 关于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基本阐述

其概念的基本要素在其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主要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术语,一般情

况下法律概念可以将其划分为确定与不确定两种的基本形式,比如说数字、时间等,比较确定

的相关法律概念的提出都是属于确定性的,但是对于一些法律内容中,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普

遍性、一般性的特征,因此,大多数的概念又是不确定性的,而就行政法不确定法律概念来说,主要是源自于法律的实际需要,根据在实际生活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而对法律本身进行进一

步的阐明。通过这种语言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情况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说明,而这种描述通常情况

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的,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使用和提出,使得在描述人们实际生活的

浅述民法中不确定概念

浅述民法中不确定概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i叁垒尘鱼塾金三!!!竺!型!!耋——匿氦圆—●浅述民法巾不确定概患

杨海霞

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

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

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

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法院对不确定概念

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自由裁量权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2-015-03

“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①。因此,法律概念的掌握是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初始步骤,更是至为关键的步骤。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构成部分,处理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思考工具,必须凭借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应用。民法最为广泛的牵涉到当今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它也饱含着大量的民法基本概念,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于作为上层建筑之法学的完善也逐渐体现出更高的适应性要求,而民法中基本概念的阐释虽然日趋精巧、明确、公开、普遍,但民法基本概念中也同时包含大量不确定概念,使得民法的运行和实施产生诸多的模糊理解和不便之处。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对民法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和填补,才能适应于现阶段社会生活关系,并适应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有关“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

有关“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

“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示

邱昭继许晓燕摘要:“法律不确定性”是指法律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法律不确定性问题可以分解为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自从20世纪初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法律不确定性后,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便成为法律理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法律不确定性要求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转向司法。

一、“法律不确定性”的内涵

“法律不确定性”(legal?indeterminacy)是与法律确定性相对应的,它是指法律无法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法律确定性”(legal?determinacy)则是指法律总是或者大多数时候能够为法律纠纷提供一个正确答案。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也可以这样表述:所有的法律材料(例如成文法、判例等)能否为法律纠纷提供唯一正确的答案。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法律是不确定的这一陈述的真假取决于我们对“法律”和“不确定”这两个谓词的认识。布赖恩·莱特(Brian?Leiter)认为,“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是说法律理由集

(the?class?of?legal?reasons)是不确定的。”①他把“法律不确定性”这一论题中的“法律”理解为“法律理由集”。在布赖恩·莱特看来,这个所谓的法律理由集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1.正当的法律渊源(例如成文法、宪法、法院判决、社会政策、道德等);2.旨在产生法律规则的正当的解释技术,即法官根据法律渊源来恰当的解释成文法或先例的方法;3.旨在产生法律事实的正当的解释技术,法官根据记录的事实来使用这些技术(例如,基于法律分析的目标来划分事实情境的恰当方式);4.正当的推理技术(例如演绎推理)。如果用我国目前通行的法理学术语来表达,第一个要素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二个要素和第三个要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裁量:厦门案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裁量:厦门案

马某某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处罚案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2日22时许,原告马某某于厦门市湖滨中路白金汉宫桑拿二楼17号包厢从事在现行法上定性为嫖娼的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梧村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思公(梧村)决定[2 006]第03—0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马某某不服,向厦门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厦门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3日作出厦公复决字(2006)第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思明分局作出的对马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重,请求法院将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变更为行政拘留二日。一审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思行初字第28号判决,认为被告未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幅度的裁量上说明理由,原告所从事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情节较轻”,应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判决变更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为行政拘留三日。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6年9月17日作出(2006)厦行终字第82号判决,认为对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情节较轻”的认定系法律适用而非裁量,在法律法规未对“情节较轻”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不适用该规定既不违法亦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 006)思行初字第28号判决,维持被告思公(梧村)决字(2006)第0 3-010号公安行政处罚。

取决于行政任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

取决于行政任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

取决于行政任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

作者:郑春燕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3期

行政裁量作为立法授权行政机关进行个案斟酌的权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个案斟酌的范围究竟是局限于涉及是否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法律效果(所谓的效果裁量),还是可以扩展至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所谓的要件裁量),在学术界却始终存在争议。近年来,主张借鉴德国行政法上有关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存在“质的区别”之学说、移植“判断余地”理论的呼声日高,更似有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修改议程的决心与魄力。然而简单地“人云亦云”,只会酿成“淮南橘,淮北枳”的“苦果”。对该问题的分析,除却学理探讨外,更须关注到理论变迁背后的行政任务变化,如此方能给出“中国应该建立何种范围的行政裁量”的正确答案。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定性的法理: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分野,在学理上根源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性质判断。在主张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存在“质的区别”的学者看来,尽管行政机关在不确定法律概念下拥有具体化、个案化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权力,但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与适用,是执法者探讨立法者意图的客观认识活动,“法律概念的确定,是一项可受客观审查的认知活动,裁量活动则是承载价值、目的和结果取向的行为”。因此,就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言,行政机关拥有的是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权限,只有在行政裁量过程中,才允许基于事实考量的选择,两者不能混淆。然而,不确定法律概念真的只是法律问题吗?正确答案的给出,依赖于对法律概念结构和法律适用步骤的把握。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王倩10法2

摘要:

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受到法律概念确定性的影响,并且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加以控制。法律不确定性会因为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而产生乃至放大,必须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而追求确定性法律概念,规范司法过程。

关键词法律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

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谨慎考虑后制定的;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此后,启蒙思想家们更是将法律的确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利器。其中,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否等于法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稳定性只是法律确定性的一部分,法律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释义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等。

首先法律自身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自身明确、稳定,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也即法律一旦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后,就要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就不能变更法律;要保持法律结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效力,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普遍的效力。最后,法律一旦制定后,通过自身的普遍效力,能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后果提供预期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的有序、安定及和谐。

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化

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化
度 上 , 们 可 以 认 为 , 对 确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其 实 我 绝
中,猥亵 ” “ 节 恶 劣 ” “ 力 残疾 人 ” “ “ 、 情 、智 、 精 神 病 人 ”、 严 重 情 节 ” 都 是 不 确 定 法 律 概 念 。 “ 等
《 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许 可 法 》 8条 第 2款 规 中 第
… …
; 摘要 :基于立法授权和 语言 自身 的“ 开放 结构 ” 等主 客观 原 因, 确定 法律 概念 在各 类行政 法规 范 中大量存 不 ; ; 在。行政法 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可 区分为“ 经验 性” 价 值性” 和“ 不确定 法律 概念 两种基本 类型。前者 的具体化可通过 引用证据加 以证 明, 者 的具 体 化则 一般 需通 过法律 解 释或 价值 补充 等 手段 加 以实 后
定 : 下 列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 府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 政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或 者 政 府 定 价 : 一 ) 国 民 经 ( 与
确 定 法 律 概 念 的后 续 研 究 , 定 基 础 并 提 供 初 奠 步 统 一 的对 话 平 台 。

济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关 系 重 大 的 极 少 数 商 品 价
定 :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规 、 章 修 改 “ 法 规 或 者 废 止 ,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或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政 为 行 机关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经 生 效 的行 政 许

行政规划法视野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

行政规划法视野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
No . 2 1 v .0 1
21 年 i 01 1月
行 政 规 划 法视 野 下 的不 确 定 法律 概 念 研 究
马 驰 骋 郭 芹 ,
(. 1 东南大 学 法学院 , 南京 2 1 8 ; . 1 1 9 2 河海 大学 公 共 管理 学院 , 南京 2 1 0 ) 1 1 0


特 定 语 境 下蕴 含 的特 殊 意 义
量, 在传 统研究 范式 中, 政裁 量 出现 的领域 就伴随 行 着不 确定 法律 概念 的身 影 , 规划 裁 量作 为 不 同 于效
果 裁量 的一种 形成 裁 量类 型 , 很 重要 的特 征 之一 其 就是 不确 定法 律概 念作用 发挥方 式有质 的差异 。从 这个 角度 来讲 , 注行 政 规 划 法规 中的不 确 定法 律 关 概 念对规 划裁 量 的研究 大有裨 益 。
由于 “ 计划 形成 自由”1 行 政 规 划 的题 中之 义 , L是 所
收 稿 E 期 : 0 10 - 7 l 2 1 - 91
不成 熟 的不 确 定 法 律 概 念 范 畴 中 为其 找 到 生存 空
间 , 是 我们必 须要 面对 的课题 。 这
作者简介 : 马驰 骋 (9 6 ) 男 , 1 8 一 , 山东 莱 芜 人 ,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为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郭 芹 (9 5 ) 女 ,山东 莱 芜 人 , 硕 研 18 一 ,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困境及司法表达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困境及司法表达

(第 11 期,总第 283 期)_______________SOCIAL SCIENTIST______________(No.11,General No.283 )【法学与法制建设】

2020年11月社会科学家 N o v.,2020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困境及司法表达

谭秋勤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法官的裁判是建立在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准确地解释、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合法、合理的结论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文章从楞:究与工伤

认定有关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表现形式与类型,从行政机关内部、审

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审判机关内部三个层面考察了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审查面临的

困境,进而明确了从宪法为本、立法目的指引、社会生活一般观念、综合关系平衡等四个维度对工伤认定行政

案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具体路径,以期为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表达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 2020)11 -01丨7-06

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其中,法律概念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人的认 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于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确定法律概念是 指意思不确定,具有多义性的法律概念。w从司法层面来看,解释和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不可冋避的,也是 司法工作的难点。在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尤以工伤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最为丰富:1从实践角度看,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中,数量最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工伤认定案件(如表1所示),2而这类 案件的突出特点表现为诉讼争议焦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阐释上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司法审查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司法审查

仅是一种判断J的认识过程 , 生 而不存 在意志作用 的 运用 , 换言之, 不存在裁量。
这 种 以“ 认识 ” “ 与 意志 ” 区分 来说 明不确 定 的 的
存在 , 行政机关 只是去摸索 、 去探求, 这不是裁量的
问题。裁量是意志 的运用 , 如法律规定伪造文书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官对伪造者怎样判 , 判其坐 几年牢 , 这才是裁量。而事实的判断是认知的问题 ,
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涵义、 适用以及判断余地理论分析研 究, 对我 国行政诉讼具
有 现 实意 义。
关键词 :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 司法审查 ; 判断余地 中图分类号 :9 6 1 I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5 (0 60 — 18 0 10 — 9 12 0 )2 0 0 — 6
法律概念之适用与裁量之行为在性质上的差别 , 可 说是战后裁量理论建构裁量概念的基本立场。但此
立 场并 非 完 全 不受 质 疑, e h即反 对 此 一 区 Js c 分 ② 。

二、 不确 定 的法律 概念 与 司法 审查
不存在意志的运用 , 只是要求将一个本 已存在 的正
确答案认 出来 , 所以不是裁量 。 2解释法律。法律经 由公布 , . 便是一种客观的 存在 , 大家均可得知它的 内容是什 么。但任何机关 在适用法律之际, 均难免要解释它 , 阐释其含义 , 然 不是各机关说怎么样就怎么样 , 而是它本来就是怎 么样。即适用机关本身解释法律是一种认知作用 , 因为客观的法律 已经在那里, 即现在要 了解其意思 是什么 , 这是一种认识 , 是一种判断。所 以在这 方 面, 也没有个人意志的作用 , 而是一种认知的问题 。 法律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 也许一般人不大了解 , 但法 律专家则很容易弄清楚 , 如同一个人的什 么病 , 经专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王倩10法2

摘要:

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过程的确定性受到法律概念确定性的影响,并且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加以控制。法律不确定性会因为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而产生乃至放大,必须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而追求确定性法律概念,规范司法过程。

关键词法律概念确定性不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

近代法治思想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谨慎考虑后制定的;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今天这样讲明天那样讲,具有稳定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来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此后,启蒙思想家们更是将法律的确定性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使之成为反对封建专制的利器。其中,孟德斯鸠就认为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但是,法律的稳定性是否等于法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稳定性只是法律确定性的一部分,法律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

(一)、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释义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在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等。

首先法律自身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自身明确、稳定,具有普遍的强制效力,也即法律一旦经过立法程序制定后,就要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非经法定程序就不能变更法律;要保持法律结构、内容以及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普遍和强制的效力,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普遍的效力。最后,法律一旦制定后,通过自身的普遍效力,能为社会生活创造统一、稳定的秩序,促进社会秩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后果提供预期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的有序、安定及和谐。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论法律概念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从逻辑学角度看,概念是思维形式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是其他两种思维形式-- 判断和推理的构成要素,可视之为思维的"细胞";从法律角度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关键,为了研究在法律的确定性,首先必须弄清楚法律概念的确定性问题。

一、模糊概念的定义和概念的相对确定性

(一)模糊概念模糊,是侧重表达的对象的不确定性,留给听众一个可供领悟、体会、选择的弹性空间的一种言语技巧。①对模糊概念的界定是:从动态和静态结合出发,把抽象概念划分为专业性抽象概念和各专业共用的抽象概念,即模糊概念。模糊概念是指在该门学科出现、在其他学科中也出现的一些概念和用语,其所指对象和涵义或部分相同,或者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其外延、内涵或者部分相同或者完全不同。概念在边界上的模糊性体现了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法律概念确定性的相对性。

英国学者哈特在他的巨著《法律的概念》中反复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于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而法律概念的核心意义都是明确的。也就是说,概念的核心是确定的,边缘是不确定的。这句话向我们指出,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最基本的逻辑特性,它们是衡量概念是否确定的尺

度。所谓概念的确定就是指一个概念的内涵是确定的,外延也是确定的,即它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特性或本质,它所适用的对象有多大范围这两个方面都是清楚的。概念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其内涵或外延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法律概念在确定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内涵和外延都很确定。如概念"公民""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具体如何表现?什么因素导致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不确定性?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律、认识现代法治。

一、法律的确定性

确定性可以有三种不同含义,即本体论上的客观性、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和交谈的合理性。

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具有统一、持续、稳定的性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

⏹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的概念一般可以用概率来加以描述,即在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特定事件的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如果不苛求定义表述的严格,不确定性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行为者对环境状态的无知程度。

博登海默:人们之所以会在法律中寻求无法实现的确定性,是因为他们试图在法律中发现类似其童年时代对父亲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确定性和万无一失性的替代物。

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卢埃林认为: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不仅包括“书面规则”(paper rules),而且应包括“现实规则”(real rules);后者是更重要部分。书面规则仅仅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为,但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书面规则。只有对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实际研究分析,人们才能发现现实规则是什么。书面规则的作用只有在研究了现实规则后才能够发挥。因此,书面规则是不确定的。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1 不确定法律概念

1.1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不确定法律概念最早起源德国梅耶首创,学者特茨纳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奠定了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基础。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也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学习德国行政法。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模糊且未明确表示的概念,并且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外围概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第四款“公务活动”和“国事活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

1.2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需对该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使其变得确定。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只有这个解释确定了才谈得上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存在于行政法中,也存在于刑法和民法中,适用广泛,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建立一个规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体需明确,笔者认为其解释主体应该是适用这个法条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还有行政相对人具有紧密的联系,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行为的始末,在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行政机关适用这个法条,对法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合法结论,不代表在今后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要这样解释。这就说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又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要消除这种模糊性和多义性,没有具体的案例,空谈是不行的,只有将其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整体行为,才能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

摘要:行政裁量的研究史表明,正确把握行政裁量范围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其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将先从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含义和分类入手,然后通过梳理二者关系的学说,进而说明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必要性,希望可以对此问题有所裨益。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区分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和分类

奥地利学者F.Tezner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学说的开拓者。其最先将“公益”、“合目的性”等不确定概念视为法律概念,主张由法院对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案件进行审查;在1888年出版的《从行政官署自由裁量的学说探讨行政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因》一书中提出自由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不同,自由裁量只有在法律使行政机关对各种不同执行的可能性有“选择的自由”时才有意义,自由裁量不受法院审查[1]。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系指某些法律概念(用语),其必须借个案中之具体事实适用其上时,才能具体化其内涵,在此之前该法律概念皆无确定性,譬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2]。也有的学者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此种概念一般见于法律的构成要件部分[3]。

由上述两个定义可以总结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定义上包含以下要素。首先,概念的内涵、外延或者二者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单凭一般理性无法自然得知概念的含义和具体所指。其次,这样的概念一

般出现在法律的构成要件部分,或者说出现在构成要件部分才比较有研究价值,因为法律的构成要件是经过立法者筛选的、对于法律效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性要素。必须注意的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成文法中使用的法律概念,一般不包括学理上和司法界使用的学术概念[4]。

法律解释学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法律解释学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价值补充的概念
• 价值补充,为介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之
间,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进行解释,使
之具体、确定的方法。 又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及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价值补充应注意事项
• 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王泽鉴
• 法官在价值补充时,应负充分说明的义务。杨仁寿
• 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使用在法律中的,需要裁
判者在个案中斟酌相关事实,利用价值判断才能
使之具体、确定的法律概念。
• 法例
二、一般条款的含义
•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条款”,是指在法律中仅
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其适用必须经裁判者在具 体案件中公平裁决,才能体现其规范功能的法律 规定。 • 法例
——杨仁寿
价值补充
•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之主要功能之一,在 于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 观念之变迁而适用法律, 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 实践其规范功能。因此,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 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变更之后,不 可拘泥于过时的陈旧观念和道德标准。
《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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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

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这也是所有对他人行使权力的人一条健康的戒律。—(英)威廉·韦德[1]引言随着行政法理念的转变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已成为现代国家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整体来看,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制约权力的要求,是行政合作的趋势,也是司法审查的基础。[2]

说明理由的客观必要与种种功能价值,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过程中,均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系指法律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的外在特征,其在行政法规范中大量存在。[3]

为实现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执法个案中的具体适用,必须消减其语意的“模糊性”和“多义性”。这种消减“模糊性”和“多义性”,并将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全过程,便统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德国传统行政法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仅有“唯一正确答案”,[4]美国学者德沃金也坚持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唯一正解”存在。[5]但实质上,法律解释的目标乃需多元主体与法律文本相互沟通、交流、融合方能得以实现。现代行政也要求打破传统上行政官员“威权决断”式的独断藩篱,倡导引入“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以构建一种“复合的行

政合法化框架”,[6]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正当化。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不能通过纯粹的逻辑演绎得出“唯一正确答案”。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只能有一个“合乎情理或相对正确”的答案区间,行政主体若能通过法律解释手段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于该区间之内,这种解释行为就应视为是正确且妥当的。法院在事后审查行政主体的上述解释行为是否正确时,只需审查行政主体的解释行为“过程”是否正当、所考量“因素”是否全面必要、“理由”是否充分,而不需将之与一种仅存在于理想层面的“唯一正确答案”进行比较,不需将后者当作判断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而为确保这一“过程”、“因素”及“理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需要运用多维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及司法审查制度来予以事前限定、事中规范和事后监控。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完整的“商谈理性”诠释模式。

[7]“商谈理性”诠释模式之下,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解释意义的选择问题,可能需要考察大量成文法规范以外的行政惯例、公共政策、社会效果、道德舆论等因素。上述考量过程充斥着价值选择、综合权衡与判断,很多情况下有着明显的行政裁量权运行痕迹。在此情形下,对行政主体课以针对具体化过程及结论的

说明理由义务,可以防止具体化行为的专横与恣意,可以增强行政决定的统一、稳定和可预测性,增进当事人对具体化结论的信任感和自觉接受性。简言之,具体化过程的说理,是“商谈理性”诠释模式之下,行政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理应得到切实履行。本文是系统讨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制度的首次尝试,文章将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功能定位人手,勉力论证“交往协商”理念下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实体内容和形式结构,并讨论具体化说理理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与逻辑要求等问题。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双重功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商谈理性”诠释模式认为,通过强调维护“获得答案的过程或程序”的“合乎理性”,通过强调解释主体考量因素的充分性和必要性,通过强调“解释者对其解释和判断的理由作出说明和展示的责任”,可以实现具体化结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此模式之下,“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程序性要求,也有益于具体化结论的实体正当性,有着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功能。(一)正当程序框架下的程序保障功能根据行政法学通说理论,说明理由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类型之一。一般认为,说明理由乃是行政公开原则对行政主体的基本要求之一,本质上系属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一项子原则。[8]从说明理由制度的发端和发达过程看,其程序功能也一直是理论

界及实务界关注的中心。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指出,理由是对武断决定的一种制约,即使决定是不利的,利害关系人也可能被理由所说服,接受该决定是对裁量权的合理的、无偏见的行使,如果该决定理由充分,那么审查机关将能更多地理解该决定;公众对决定程序的信任,因了解必须说明可支持的理由而提高。[9]盐野宏也认为,说明理由制度具有抑制恣意的功能、确保慎重考虑的功能、不服申诉便宜功能、对相对人的说服功能、公开决定过程的功能、确保行政程序公正的功能、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的功能。[10]基于对其程序保障功能的推崇,在西方国家,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广泛存在。英国1971年的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规定在当事人请求时,行政裁判所必须对它的裁决说明理由,只有在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私事、职业声誉、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例外。[11]美国在其《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要求制定规章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都须说明理由。

[12]《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书面或由书面证实的行政行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13]日本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明确的,除非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才可能不说明理由。[14]在我国,源于传统积习的影响,“公平而合理的程序一直没有真正得到建立和健全,形成不了理想的对话环境,语言行为被力量对比关系所扭曲。”[15]因此,我国立法明文规定“说明理由”的并不多,行政法中

的说理制度也是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散见于少数单行法中。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中也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这些零星条文多将说明理由视为行政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加以规定,但尚不够系统,其关于行政说理的形式、范围、质量及瑕疵处理方式等均未做完整涉及。总之,说明理由制度凝结了民主法治的精神,是法律程序体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而言,其首要价值便集中于程序保障功能,其是正当程序原则下,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时应当恪守的一项程序要求。(二)法律论证基础上的实体建构功能除程序价值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还具备一种实体上的“正当性”建构功能。之所以如此,除了源于法律程序本身的实体价值功能外,[16]更具体的原因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主要是通过法律论证完成的,而法律论证则不仅涉及论证的形式,更涉及论证的内容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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