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国创业培训讲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新人社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3〕8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1〕88号),不断提升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积极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培训需求,现将2013年自治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安排如下:一、培训类别、专业(工种)、承办院校(一)自治区骨干教师为主体的集中培训(350人)1.计算机系统操作6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四巷259号联系人:狄亮150******** 0991-******* 2.焊接技术80人承办学校:新疆安装技工学校地址:乌鲁木齐杭州东街434号联系人:汪舒丽139******** 0991-******* 3.维修电工 60人承办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人:郭全林 132******** 0991-******* 4.汽车维修 45人承办学校: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478号联系人:宋雪飞 139******** 0991-******* 5.化工总控25人承办学校:昌吉技师培训学院地址:昌吉市延安南路83号联系人:张涛189****90276、建筑工程80人承办学校: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路272号联系人:艾志刚 189******** 0991-******* (二)一年制师资培训(50人)承办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安装技工学校新疆机电技师培训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冶金建设技工学校新疆职业大学(三)技工学校教师教学、教法能力提升培训120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9]3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3.04【实施日期】2009.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大中专院校:现将《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团委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现就我区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大中专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培养一批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2009年起,三年内对1万名大中专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计划2009年培训2000名,2010年培训3000名,2011年培训5000名大中专学生。
三、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孵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推广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5]12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14【实施日期】2015.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推广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5〕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推广的通知》(中就培函〔2015〕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服务创业的抓手作用,使平台服务创业的维度更宽,辐射更广,效率更高,带动就业的效果更加突出。
结合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推广工作安排如下:一、宣传推广平台中国就业网()中国就业网官方微信(Chinajobgov)二、宣传推广主体各地(州、市)、县(市、区)级人社局认定、牵头组织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三、宣传推广内容创业孵化基地介绍(详见附件)四、推广方式中国就业网将在首页明显位置开设创业孵化基地展示宣传专版,对上报信息审核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长期宣传展示,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实时更新。
中国就业网官方微信,将专门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微信群,及时提供各类创业信息,创建互动交流空间。
所有宣传展示全部免费。
五、提交时间和方式请各地(州、市)人社局将。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SYB创业培训创业计划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SYB创业培训创业计划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乌劳[2007]3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SYB创业培训创业计划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7〕373号)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计划书的编写是SYB创业培训的必需环节,创业计划书的质量是衡量创业培训教学质量和学员掌握创业知识技能程度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培训水平,现将SYB创业培训创业计划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以来,乌鲁木齐市SYB创业培训实行的创业计划书统一集中评审的办法,成效良好,要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坚持下去。
今后各学校SYB 学员创业计划书继续规定统一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处)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二、凡乌鲁木齐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学员,培训结业所要求编写的创业计划书,必须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乌鲁木齐市创业计划书》。
三、创业计划书的评审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处)组织委托乌鲁木齐市创业咨询专家进行。
评审具体工作由专家独立完成,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机构不干预、参与。
四、评审专家对每份创业计划书都要一一给出点评语,点评语要客观、简洁、准确、清楚,要具有指导性、针对性,要起到切实帮助学员掌握培训内容和提高计划书质量的作用。
学员个人创业计划书评审定格分3档:优秀、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创业计划书,由培训处备案后退回培训机构,学员需重新培训重新编写。
评审专家针对每一班期评审的总体情况,须填写《乌鲁木齐市SYB创业计划书集中指导点评班期情况表》(附件3),对每一班期创业计划书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给出综合评分、总体评语,推荐优秀计划书。
班期评审结果是行政管理部门评判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范本目录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1.1 人力资源规划1.1.1 需求分析1.1.2 劳动力市场分析1.1.3 人力资源供需平衡1.2 招聘与选拔1.2.1 岗位需求分析1.2.2 招聘渠道策略1.2.3 笔试和面试流程1.3 培训和发展1.3.1 培训需求评估1.3.2 培训计划制定1.3.3 培训方法选择1.4 绩效管理1.4.1 目标制定1.4.2 绩效评估1.4.3 奖励与激励机制 1.5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1.5.1 系统需求分析1.5.2 系统选择与实施 1.5.3 数据管理与维护第二章社会保障管理2.1 社会保险管理2.1.1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2.1.2 参保登记与缴费 2.1.3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2.1.4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2.2 社会救助管理2.2.1 救助对象认定2.2.2 救助标准与项目2.2.3 救助资金管理2.3 人力资源社保政策研究2.3.1 社会保障政策解读2.3.2 人力资源政策研究2.3.3 社会保障改革措施研究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3.1 劳动合同管理3.1.1 合同签订与存档3.1.2 合同变更与解除3.1.3 合同争议解决3.2 劳动法律法规解读3.2.1 劳动法概述3.2.2 劳动合同法解读3.2.3 劳动争议处理法解读 3.3 劳动保障监察3.3.1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3.2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3.3.3 劳动保障案件处理第四章工资福利管理4.1 工资管理4.1.1 工资核算与发放4.1.2 工资调整与福利待遇 4.1.3 工资税务处理4.2 福利管理4.2.1 企业福利制度设计 4.2.2 员工福利待遇发放 4.2.3 福利开支控制与稽核第五章就业与职业道德5.1 就业市场调查5.1.1 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 5.1.2 就业状况监测与预测 5.1.3 就业政策与创业引导 5.2 职业道德建设5.2.1 职业道德教育培训5.2.2 职业道德考核与纠纷解决5.2.3 职业道德监督与评估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招聘面试评估表附件二:培训需求调研问卷附件三: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表附件四: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五:劳动合同范本附件六:工资调整申请表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律之一,用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新人社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我们制订了《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常学治(0991)3689916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自治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我区创业培训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以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为目标,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建立起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促进机制,实现“培训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并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实现“68039”的工作目标,即实现创业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8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9万人。
使全区创业工作进一步推进。
初步建立培训促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高校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有关大中专院校:为加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组织能力和授课水平,推动创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31号)精神,按照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09年上半年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计划的函》的有关要求,现决定举办自治区首期高校创业培训(SYB)师资班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创办你的企业》(SYB)师资培训。
二、培训对象自治区各高校教师。
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具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相关专业学习或管理经历;3、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
三、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及食宿费由自治区承担,往返路费自理。
四、培训时间2009年4月16日-4月25日,4月15日报到。
五、培训地点新疆交通技师培训学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友好路20号)。
六、其它1、参加SYB师资培训班的学员,须填写《SYB教师培训班申请表》(见附件1),并于4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经资格审查后再另行通知本人参加培训。
2、创业培训班学员经考试合格,颁发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创业培训师资证书。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991)8875379 130******** 常学治自治区教育厅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991)2891057 阿力木附件:1、SYB教师培训班申请表2、SYB师资班名额分配表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全国失业保险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全国失业保险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新人社办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全国失业保险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7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帮助从事失业保险工作人员了解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准确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掌握失业保险动态监测工作的方法与步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于今年11月上旬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全国失业保险业务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当前失业保险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二)失业保险政策解读;(三)失业动态监测的方法与步骤;(四)经验交流;(五)案例分析。
二、培训对象各地州市从事失业保险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各一名。
三、授课师资培训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授课。
四、时间及地点2010年11月上旬,云南省昆明市。
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参加培训的学员每人须交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共1950元。
六、其他事宜(一)请参加培训的学员,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就失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需要解答的问题,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届时统一进行解答。
(二)报名: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09]3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22【实施日期】200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30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自治区制定了《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加强师资队伍结构调整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发展,结合自治区职业培训实际,现就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提出如下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健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建立以院校为基础、产业发展为导向、政府强力推动的师资培训机制。
大力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使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化教师队伍,为自治区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2009-2011年自治区通过各种途径培训2400名骨干教师。
每年培训15个职业(工种)800名教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6]7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74号)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6〕855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公开(以下称“双公示”)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6〕855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新劳社字[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28号)精神,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提高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现就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创业培训,使大中专学生更新就业观念,激发创业潜能,树立创业意识,培养创业能力,取得创业实效。
在大中专毕业生中产生一批成功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优秀人才。
二、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开设创业课程。
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自身办学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多元化的创业教育。
要开设创业课程,把创业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从入学开始就对大中专学生进行系统、多样的创业教育,培养大中专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把创业教育与就业教育结合起来,把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贯穿教学的始终;要把创业教育与加强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大中专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主创业、基层创业、岗位创业的大创业观;要把创业教育与专业培养结合起来,努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创业人才。
(二)开展SIYB创业培训。
各大中专院校要选择有创业愿望和有切合实际的创办企业构思的本科三年级以上或大专二年级、中专一年级以上的学生,以院校为单位根据教学计划,适时组织学生进行“创办你的企业”(SYB)课程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和创业计划十步课程,培训课程为80学时,约10天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能力促创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能力促创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劳社培字[2007]2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能力促创业计划”2007年实施
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总体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能力促创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2007年度创业培训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自治区“能力促创业计划”2007年实施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按照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总体安排,在全区拓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实施范围,提高培训质量,确保2007年创业培训0.7万人目标计划的完成。
以乌鲁木齐市、伊犁州、昌吉州、巴州、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为重点,在全区15个地州市全面推动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一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建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项目开发、专家指导、税费减免等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组建各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0]9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1.26【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0〕90号)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新人社函[2011]77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7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规定,现就自治区2011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2011年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组织年检的原则,由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二、年检范围2010年6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工作安排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10月20日-30日)。
由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报告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情况汇报,组织专家组抽检。
年检抽查专家组由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新人社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所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选评和管理、创业培训教材、证书使用和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机构资质方面。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
培训机构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
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新人社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和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方案》,现就做好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任务,确保2010年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实现2010年,大中专院校创业培训工作按照“扩大规模、扩展范围、加强指导、提高效果”的工作思路,以推动当年毕业大学生创业培训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措施,提升培训效果,发挥培训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实现全年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3000人的目标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大中专院校提供教材、师资、创业指导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创业培训取得实效。
教育部门、各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为创业培训提供教学场地、培训专门师资、开展模拟实训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学生参加创业培训。
二、扩大培训规模,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各院校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新人社函〔2017〕65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等文件精神,各地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关于推荐认定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28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89号)精神,经自主申报、地州推荐、审查评估、专家评审、网站公示等环节,确定喀什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等5家单位为第三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不断健全和创新创业服务功能,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顺应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注重发挥带动就业效益。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力度,宣传推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他们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南北疆创业孵化基地均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各地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对创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科学设立绩效评价指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性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训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训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新人社函[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自治区职业培训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职业培训目标计划。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基本情况2012年,全区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107.9万人(不含兵团,下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6%,其中,少数民族67.1万人,占培训总数的62.2%;女性39.1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55.3万人,培训后就业率66.2%(不含在岗职工培训)。
实际享受培训补贴人数43万人,实际支付培训补贴3.48亿元,其中南疆三地州实际支付培训补贴1.47亿元,占42.2%。
按培训类别分类,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10.3万人,实现就业8.8万人,培训后就业率85.4%;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4.7万人,实现转移就业39.9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61.7%;创业培训4.1万人,创业成功2万人,创业成功率48.8%,带动就业6万人;劳动预备制培训4万人;企业在岗职工培训24.4万人。
按培训机构分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培训28.9万人;技工院校培训10.4万人;就业培训中心培训25.9万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33.7万人;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6.5万人;乡镇中学培训2.5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6]48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5【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函〔2016〕4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7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是新形势下做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针对经济新常态下自治区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实施意见》在以着力推进企业就业等稳定就业为重点的基础上,将农村经济组织用工、城乡各类灵活就业、农业短期务工、有组织转移就业等各类就业形态,统一纳入现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给予针对性、差别化政策支持,以更大范围地增加就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把《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贯彻好,把就业创业各项任务落实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精神,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站位出发,切实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按照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统筹城乡大就业的总体要求,突出高校毕业生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南疆地区劳动者就业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重点任务,抓好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责任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努力保持就业局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新人社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区各地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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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暨新疆区选拔赛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7]13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暨新疆区选拔
赛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师资对创业培训及创业指导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就业促进会《关于举办创业引领者专项活动暨创业培训讲师大赛的通知》(中就会字﹝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引领者专项活动暨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17〕4号)要求,决定举办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暨新疆区选拔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目的
以赛促交流,对创业培训技术成果和经验进行多层次、多类别的交流和传播,展示创业引领者风采,提升创业培训师资整体水平;以赛促引领,倡导前期培训和后期指导相结合,创业培训和创业成效相结合,原有培训技术运用和创新培训技术实践相结合;以赛促创新,创新交流传播形式,创新培训服务理念,创新培训指导技术,从而进一步促进创业培训的良性发展。
二、大赛主题
创业培训,创新引领。
三、大赛时间
2017年7月。
四、大赛地点
乌鲁木齐市。
五、参赛对象
参赛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由自治区、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学员,授课5期以上,且满意度平均每期不低于2.55分(满分3分);
(二)开展培训后续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以往指导的项目案例,体现指导成效、经验、学员反馈等;
(三)获得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的老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组委会备案),自各地报名截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安排授课任务。
六、大赛组织
大赛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
大赛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由专门成立的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暨新疆区选拔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名单见附件)负责。
各地州市设立分赛组织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区大赛宣传动员、报名审核、分赛组织及后续赛事协调等工作。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州市组委会应设立专家组,特邀著名学者及行业专家,独立负责本地区分赛命题、评判等工作。
专家组成员构成需至少有2名国家级创业培训师组成,国家级创业培训师人选由自治区组委会统一调派。
七、赛事安排
大赛分地州市分赛和自治区级决赛(新疆区选拔赛)两个阶段。
(一)地州市分赛(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前)。
分赛由地州市级组委会按照本方案,参照统一的技术文件组织实施。
各地州需要将晋级选手的《参赛报名表》、《创业指导实例信息表》(表样见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组委会。
(二)自治区级决赛(2017年7月上旬)
自治区级决赛由自治区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决赛期间,组委会将对所有晋级选手组织能力提高及赛前培训、竞赛观摩、分享经验等活动。
八、大赛规则
大赛下设个人综合能力和课程设计作品两个竞赛内容。
(一)个人综合能力竞赛。
各地州市分赛应组织“基础知识测试”、“精品课程展示”和“核心职责论述”三个竞赛环节,大赛主题是围绕新版学员教材、讲师手册及游戏手册中涉及SIYB培训原理、
方法技巧工具、培训周期、游戏模块、讲师核心职责等内容,考察讲师对创业培训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和培训应用能力以及对创业培训项目的实际指导能力。
通过分赛选拔优秀选手晋级自治区级决赛(晋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4),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竞赛环节,并组织赛前培训或竞赛观摩等活动。
自治区级决赛将按照以上三个环节全面考查选手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的综合能力,最终决出获奖名次,并依据国家要求从获奖选手中推荐10名教师参加全国总决赛。
(二)课程设计作品竞赛。
课程设计作品竞赛为单项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