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贿赂法院调解员案例
贿赂法院调解员案例
被告人王XX,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
原任浠水县司法局科员,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任浠水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5月22日被浠水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平,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联系。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浠检二部刑诉(2021)Z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受贿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指定辩护人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案件1:公司解散案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
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
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案情介绍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
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
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
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
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
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
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案情介绍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
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
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
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模拟法庭案例法庭环境:本案件系一审受贿案,开庭地点城市的中级法院。
法庭分为原告席、被告席、辩护席、证人席、法官席、书记员席等区域。
法庭人员介绍:本案的原告公司董事长李,被告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张。
本案由法院任命的法官刘主持审理,并有书记员杨协助法官记录庭审内容。
事实背景:李作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经营中负责决策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张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经过侦查,李被怀疑收受张行贿,因此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经过侦查、起诉,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庭审过程:1.庭审开始:2.检察官发言:本案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进行起诉陈述,概述了李收受张行贿的过程和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3.原告和被告陈述:原告李指控与被告张之间存在受贿行为,详细列举了受贿证据,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张则否认了所有指控,并辩称所给予的钱财是为了感谢公司董事长李对其工作的认可。
4.调查投资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公司投资人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王证实了李收受张行贿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账目证据,证实了李收受了大量贿赂。
5.其他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其他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他们作证指出李在公司经营中的贪污行径,并称张在向其支付贿赂时特别小心,明显有所掩饰。
6.交叉问询: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双方律师进行了交叉质询,辩护人良好地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追问,法庭根据案情情况及双方律师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询问和辩论。
7.词证辩论:双方律师根据各自的案情、证据及法律条文进行词证辩论,对原告、被告的指控进行评价,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8.法庭研究:根据证据和辩论,法庭依法对不同指控进行研究和评估,进行合法、公正、客观的判断,判断受贿事实是否成立。
9.宣判:法官刘宣布法庭考虑了证据、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判决结果,判定李因受贿罪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的一审受贿案总结:通过本案的一审环节,法庭充分考虑了起诉陈述、证人证言和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了判决结果。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在模拟法庭刑事案例中,我们将围绕一起虚构的刑事案件展开审理和辩论。
本案涉及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被告为小明,被控盗窃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珠宝,并在案发现场留下了指纹和监控录像。
此案将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共同参与,以模拟真实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
首先,检察官将提出指控,指出小明在案发当天出现在珠宝店附近,并且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他盗窃的过程。
同时,警方也在案发现场发现了小明的指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明有罪。
接着,辩护律师将提出辩护意见,声称监控录像并不清晰,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而指纹也可能是在其他场合遗留的。
辩护律师将力图证明小明无罪。
在辩论环节,双方将就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展开激烈的辩论。
检察官将强调监控录像的清晰度和指纹的一致性,以及小明在案发当天的行踪证据。
而辩护律师则会质疑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指纹的来源,提出其他可能性。
陪审团将在听取双方辩论后,根据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判环节,法官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指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要求陪审团依法进行投票表决。
最终,陪审团将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做出最终裁决,判定小明是否有罪。
通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的审理和辩论,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还可以提高辩论和辩护的能力,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理解,为将来的法律工作和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模拟法庭刑事案例中,我们将围绕一起虚构的刑事案件展开审理和辩论。
本案涉及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被告为小明,被控盗窃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珠宝,并在案发现场留下了指纹和监控录像。
此案将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共同参与,以模拟真实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
首先,检察官将提出指控,指出小明在案发当天出现在珠宝店附近,并且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他盗窃的过程。
同时,警方也在案发现场发现了小明的指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明有罪。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审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讲一下你的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住址。
被告人:我叫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沾利县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晨晔和审判员刘杨、石雪梅组成合议庭,由黄晨晔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琪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晓凤,检查员文翔、向往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安、李冰清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尊敬的陈红刚法官: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就被告人陈红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向法庭提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陈红刚在2019年12月1日晚上10点左右,与被害人李明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陈红刚情绪激动,手持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
李明当场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明死亡原因系头部重击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是行为人进行本身杀人行为的心理动机。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手段。
(三)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陈红刚具有直接故意,他持有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丧失生命。
陈红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明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量刑建议对于陈红刚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提出以下量刑建议:1.从犯罪事实来看,陈红刚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2.从犯罪手段和后果上来看,陈红刚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丧失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3.从犯罪动机和情节来看,陈红刚因争执而情绪激动,蓄意将暴力发泄在李明身上;基于以上分析,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生命权益,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致公诉机关代表盖章日期。
仝孟蛟判决书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刘天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质证。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价值96万元字画5幅。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中共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张××个人消费的票据先后十一次通过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103.540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证人张××、杨××、张××、陈×、李××等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孟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7起受贿犯罪,认定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
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
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7.21裁判规则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受贿罪。
正文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钦,男,1975年5月出生,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钦在湖州市建设培训中心、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等职务便利,通过为未参加体检、未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等人员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92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2021年3月23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被告人王某钦提起公诉。
同年7月21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调查,补强完善证据。
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王某钦受贿案,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单薄,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并阐明补证目的和方向。
经过监察机关补充调取办证申请材料、财务收款明细、系统录入和证书打印数据、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完善了王某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审判奠定了证据基础。
(二)发现行业隐患,督促整改管理漏洞。
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钦利用负责经办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考试、复检换证及继续教育等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理论考试成绩、未经申请延期复检即直接登录系统打印新证等方式违规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4000余本,作案时间长达7年,违规发放的证书涉及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岗位,导致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入建筑行业关键生产作业环节,具有严重安全隐患。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
张美华、吴金平贪污案(一)首部1.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4)蕉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字第177号裁定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秋芳。
被告人(上诉人):张美华,×民族,蕉城区人,系宁德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出纳。
2003年3月7日因本案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金平,×民族,蕉城区人,2003年3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一审):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利添;审判员:付德华、郑丽霞。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世平;审判员:朱豪侠;代理审判员:黄炜。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1.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美华在担任宁德市基建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纳期间,累计坐支现金14578.31元。
2003年春节后,因事务所人员分流,被告人张美华将不再担任该所出纳,无钱归还被其坐支的公款,便与被告人吴金平商议以放火的手段,将其掌管的账目烧毁,以防止事情败露。
2003年2月7日晚二被告人携带汽油、手套、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窜到事务所财务办公室,点燃了办公桌,烧毁了由被告人张美华掌管的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的账目及其他办公设备。
经物价部门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798元。
被告人张美华还采取将已经报销的发票及部分定额发票撕下,涂改日期后重复报销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505元。
期间,被告人张美华还将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上交的审核费500元、宁德市水电局的复印费5元、扣除向地税局购买发票的支付工本费4.2元外,剩余的500.8元予以侵吞。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秦一舜受贿案
秦一舜受贿案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秦一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秦一舜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为被告人取掉械具,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秦一舜:我叫秦一舜,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梦幻省缥缈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住梦幻省缥缈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秦一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秦一舜:2006年9月6日收到。
审判长:新月省清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清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一舜受贿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海瑞、宋慈、董宣组成,由海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方敬斋担任法庭记录;清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斯、包拯、刘墉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秦一舜委托,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梦吉、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棠静出庭为被告人秦一舜辩护。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模拟法庭完整案例
模拟法庭完整案例模拟法庭完整案例: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日,被告李某在被害人王某的住宅内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
事发后,被害人报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最终将李某抓获。
李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二、控辩双方观点1. 控方观点:控方认为,被告李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住宅,并盗窃了贵重物品,构成盗窃罪。
控方准备提供被害人的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李某的供述和赔偿意愿作为证据。
2.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被告李某虽然进入了被害人的住宅,但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破坏财物,也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盗窃罪。
辩方准备提供李某的个人背景调查、住宅周边监控录像、邻居证言等证据,以及李某的自述和赔偿意愿作为证据。
三、庭审过程1. 开庭宣读案情及双方观点法庭主持人宣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简要介绍了控辩双方的观点。
2. 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王某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详细叙述了案发经过,并提供了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
3.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辩方提供了李某的邻居作为证人,证人证实李某平时为人正直,没有犯罪前科,并提供了住宅周边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4. 辩方辩论陈述辩方律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进行了辩论陈述,指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强调李某的赔偿意愿。
5. 控方辩论陈述控方律师对辩方的辩论观点进行了反驳,强调李某的进入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并呼吁法庭依法判决。
6. 法庭询问被告法庭对被告李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盗窃行为的认识和赔偿意愿。
7. 辩方辩护陈述辩方律师对被告的行为做出辩护陈述,强调其初犯、赔偿意愿和积极配合警方的态度。
8. 控方诉求陈述控方律师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了刑事追诉,要求法庭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并要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9. 辩方辩护词陈述辩方律师针对控方的诉求进行了辩护词陈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并考虑其赔偿意愿。
[知识]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逐项问)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
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讲一个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在一个小镇上,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是小李,一个平日里看起来挺老实的家伙。
咱就说,谁能想到他会干这种事呢!
检察官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指控着小李,说他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潜入人家家里,偷走了贵重的财物,“这难道不是违法犯罪吗?”。
小李呢,一脸委屈地喊着冤枉啊。
审判长严肃地看着这一切,问小李有什么要解释的。
小李结结巴巴地说他那天只是路过,根本没进去偷东西。
这时候,证人小张上场了。
小张发誓说他亲眼看见小李从那家里出来,怀里还抱着东西,“这证据还不够确凿吗?”。
小李瞪大眼睛,说小张撒谎。
双方那是争论不休啊,法庭上的气氛紧张极了。
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双方都在为自己的立场而拼命。
最后,经过一番唇枪舌战,审判长宣布休庭,要仔细考虑一下证据和双方的说法。
等再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
小李被判有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你们说,这个判决公正吗?我觉得吧,在证据面前,小李的辩解显得那么无力。
法律就是要维护正义,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呀!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可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情,不然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咱要堂堂正正地做人,遵守法律,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安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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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逐项问)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
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被告人:清楚。
辩护人:清楚。
审判长: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宣判四个部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佛南检刑诉[2012]1612号,被告人刘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
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汽车的检测工作。
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正岐与大冲分站职工周运兴、杜海岩三人密谋后,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为承接代办汽车年审和新车入户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车辆过线检测及尾气检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按每放行一台车辆向代办单位个人收取约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刘正岐、杜海岩、周运兴与新加入该单位的检测人员叶定(另案处理)再次密谋后,继续使用上述手段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
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被告人: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
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被告人: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
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
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被告人: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等手续办出来。
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
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你有没有同案犯?被告人:啊?公诉人: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被告人: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被告人: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
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
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
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分工的?被告人: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被告人:按排量车型。
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
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被告人:有。
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
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那刚才为什么不说?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诉人:忘了?怎么会忘?被告人: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被告人:有钱赚啊!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
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的?被告人: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
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钱怎么分?被告人: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你们都收了谁的钱?被告人:很多啊!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具体一点。
被告人: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个人?还记不记得一些?被告人:不记得,那么多。
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也收钱?被告人: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收了多少?被告人:3000.公诉人:为什么收那么多?被告人: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辩护人: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被告人: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被告人: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
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被告人:还挺愧疚的。
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被告人: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
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被告人: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
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被告人:钱迷心窍了。
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被告人:知道啊!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
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被告人:是家人劝我的!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
就十分后悔。
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
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公诉人: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
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