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急救包管理规范(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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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急救包管理规范
(2014年版)
目录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急救包 (1)
3.2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1)
3.3物资使用部门(单位) (1)
4 职责 (1)
4.1 各级物资部门 (1)
4.2 各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2)
4.3物资使用部门(单位) (2)
4.4 各级财务部 (3)
4.5各级监察、审计部 (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
5.1急救包分类 (3)
5.2急救包设置原则 (3)
5.3急救包管理要求 (4)
5.4急救包运作 (4)
5.5急救包退出 (6)
6附件 (6)
7 附则 (6)
I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急救包管理规范
1 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急救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的急救包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储配送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急救包
急救包是指满足班组生产、抢修所需常用物资的存放点,急救包存储的物资为未出库物资,由使用部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3.2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门、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基建部门、信息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科技部门、农电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系统运行部门等。
3.3物资使用部门(单位)
物资使用部门(单位)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输变电管理所)、运行中心、检修中心、计量中心、试验所、供电所、配电所等具体使用急救包物资的生产部门。
4 职责
4.1 各级物资部门
4.1.1 公司物资部
4.1.1.1制定和颁发公司急救包管理规范。
4.1.1.2负责急救包编码授予、废止等管理工作。
4.1.1.3负责制定急救包设置原则和配置指引。
1
4.1.1.4负责制定急救包储备物资清单。
4.1.1.5负责制定急救包物资采购、配送策略。
4.1.1.6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急救包管理工作。
4.1.2 分子公司物资部(物流服务中心)
4.1.2.1制定和颁发本单位急救包管理工作指引。
4.1.2.2负责急救包申请、废止的审批,并报公司物资部授予或废止编码。
4.1.2.3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急救包设置和配置工作。
4.1.2.4组织本单位开展急救包物资储备工作。
4.1.2.5组织本单位开展配送、补货工作。
4.1.2.6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急救包管理工作。
4.1.3 各地市级物资部门(物流服务中心)
4.1.3.1组织开展专职或兼职的急救包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急救包管理人员”)培训。
4.1.3.2负责急救包编码申请、废止等信息的审核并上报分子公司物资部门审批。
4.1.3.3指导物资使用部门(单位)设置和配置急救包。
4.1.3.4组织编制、调整急救包物资存储定额。
4.1.3.5指导与监督物资使用部门(单位)开展急救包物资的存储、保管、领用、轮换等工作。
4.1.3.6编制急救包补货计划并实施补货配送。
4.1.3.7组织急救包定期盘点,核对急救包物资的使用和领用出账情况,定期向上级物资部门汇报急救包运作情况。
4.2 各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4.2.1负责组织提出本专业管理范围急救包储备物资定额需求及技术规范。
4.2.2负责组织急救包的设置工作。
4.2.3负责组织落实急救包内仓储设施的配置工作。
4.2.4负责急救包编码申请和废止等信息的审核。
4.3物资使用部门(单位)
4.3.1负责设置和配置急救包,配备急救包管理人员。
4.3.2负责提出急救包物资定额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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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负责急救包的使用、维护,安全与消防等工作。
4.3.4负责急救包内物资的收、发、存、盘点、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急救包物资库存数和定额情况,配合急救包补货工作。
4.3.5负责应用物资管理系统。
4.3.6监控并反馈承运商配送执行情况,做好绩效反馈。
4.3.7负责急救包编码的申请和废止申报。
4.4 各级财务部
负责急救包配置、物资采购、配送业务相关的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和财务处理工作。
4.5各级监察、审计部
审计部、监察部负责对急救包物资管理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急救包分类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急救包分为变电类、输电类、输变电类、营销类、供电所类、调度类、通信类、调度通信类、发电厂类等。
5.2急救包设置原则
5.2.1在物资使用部门(单位)的生产、办公场所设置急救包。
5.2.1.1省公司系统运行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信息中心、电科院、运行检修中心。
5.2.1.2地市局变电管理所(含集控中心等);输电管理所(含巡维站等);计量(客服)中心、城区供电局(配电部、营业部)、供电所、系统运行部(调度中心)、信息中心、电科所、发电厂房等。
5.2.1.3县级供电企业输变电管理所、计量(客服)中心、乡镇供电所等。
5.2.1.4其他需要设置急救包的生产场所。
5.2.2有人值班变电站(超高压公司除外),不单独设急救包,其所需的急救包物资包含在变电管理所(含集控中心等)急救包内,有人值班变电站仅作为变电管理所急救包的分储场所,补货、领用等手续均在变电管理所急救包进行。
5.2.3合并原则
5.2.3.1几个单位共用生产、办公场所的可合并设一个公用急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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