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GBJ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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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 99—86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 99—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建筑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99-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幼儿师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学校和幼儿师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doc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doc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中小学规划设计规范

中小学规划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教学楼走廊宽度规范

教学楼走廊宽度规范

教学楼走廊宽度规范
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第三节到第十一节的规定,关于教学区域走廊宽度的设置: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mm。

当走廊两侧布置房间时,走廊宽度为2.10-3.00m。

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一、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

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

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中小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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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J99-86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计标〔1986〕2618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 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修订工作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修订工作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的修订工作《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现向全国各地征求意见,请你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09年6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含电子文件)反馈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联系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质量部转《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通信地址:北京市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联系人:王志民电话:010 - 88042064电子信箱:wzm23@传真:010 - 68027014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J 99 – 2009,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

其中第3.1.9、3.1.10、3.2.1、3.2.3-6、3.2.5-1、4.1.1、4.1.2、4.1.8、4.1.9、4.3.1、4.3.3-1、4.3.9、7.3.1、7.3.2、7.3.27-9、7.3.28、8.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月×日前言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 102 号(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教育部门对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 - 86)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和总平面;5、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6、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用房;7、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净高和建筑构造;8、室内环境;9、建筑设备;附录A 体育场地。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本次修订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扩至城镇和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含初小);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Ⅲ 物理实验室
• 5.3.23 植物培养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以 建在平屋顶上或其他能充分得到日照的地 方。种植园的肥料及小动物饲养园的粪便 均不得污染水源和周边环境。
5.8 音乐教室
• 5.8.6 音乐教室的门窗应隔声。墙面及 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
5.10 体育建筑设施
• Ⅰ 风雨操场
– 5.10.3 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 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 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窗台高度以下的墙 面宜为深色。 – 5.10.8 风雨操场通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3 条的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 时,宜设机械通风或空调。 – 5.10.10 体育器材室的室内应采取防虫、防潮措施。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卫生相关内容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段佳丽
• 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 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 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 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 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Ⅴ 学生宿舍
•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 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 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 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 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20.OO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 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 室净高不宜低于3. OO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 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 3.35m。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标准规范版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标准规范版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标准规范版)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标准规范版)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计委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2.1.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外墙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270辆/h的道路同侧路边距离不应小于80m,否则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线穿过。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及公路、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2.2 学校建筑容积率,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

2.2.3 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 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小学环形跑道200m,直跑道两组60m;中学环形跑道250—400m,直跑道两组100m。

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用的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能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能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2.2.4 学校绿化用地,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少于每学生0.5m2。

2.3.5 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超过300辆/h的道路,校门外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2.3.6 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时数不应小于2h。

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长边与运动场地间距不应小于 25m。

3.2.1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宜小于0.85m,中学不宜小于0.9m。

前排边座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0。

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最后排课桌前沿与黑板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m,中学不宜大于8.5m。

教室后部应设不小于0.6m的横向走道。

3.4.6 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3.11.2 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1/12。

4.2.6学校教学楼厕所的卫生器具数量,小学:女20人一个大便器,男4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槽;中学:女25人一个大便器,男50人一个大便器和1m长的小便槽。

中学教学楼走廊设计规范

中学教学楼走廊设计规范

中学教学楼走廊设计规范
学校走廊高度是国家标准是多高
不低于2.2米。

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第三节到第十一节的规定,关于教学区域走廊宽度的设置: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mm。

当走廊两侧布置房间时,走廊宽度为2.10-3.00m。

走廊不宜设踏步,如必须设踏步时不宜少于三级或做成1/8~1/10坡度的斜磋坡道。

土木房屋建筑学题:某三层中学楼,二级防火,内廊式,每层人数300人,请设计该教学楼的走道宽度。

要过程!
首先《中小学建筑规范》规定: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教学楼走廊宽度按地上一、二层0.65m/百人,地上三层0.75m/百人计算,所以一、二层走廊宽度3X0.65=1.95m,三层3x0.75=2.25m。

综合上述两条,一、二层走廊净宽度至少2.1m,三层至少2.25m。

中学教学楼单侧走廊宽度
学校内走廊宽度不应小于21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宽度不应小于1800mm。

楼梯间大小选择,楼梯的宽度是根据通行的人数的多少和建筑防火要求决定的,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1章总则 (1)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1)第3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第4章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9)第5章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11)第6章交通与疏散 (13)第7章室内环境 (14)第8章建筑设备 (16)附一名词解释 (1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中小学教学楼设计规范

中小学教学楼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普通教室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课桌椅的排距: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合班教室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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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编制组对全国各地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必要的试验测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和总平面布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交通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6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

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表2.2.3注:①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

②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③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

第三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第一节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第3.1.1条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3.1.3条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第二节普通教室第3.2.1条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5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2条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来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三节实验室(Ⅰ)一般规定第3.3.1条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

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

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

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3.4条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5条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

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

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Ⅱ)化学实验室第3.3.6条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

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

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Ⅲ)物理实验室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

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Ⅳ)生物实验室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Ⅴ)附属用房第3.3.12条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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