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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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流程为: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适用条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适用条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适用条款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范文(2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范文(2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范文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____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范文(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申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所有用人单位,涉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

三、申报程序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分为初步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

2. 初步申报阶段,由每个单位自行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确定职业病防治专职负责人和责任部门;(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编制初步申报材料,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备清单等;(3)将初步申报材料报送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初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未申报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
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变更处罚)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变化;
15日——厂址、名称、法人、负责人变化
检测发现申报内容变化;
申报注销:15日——终止活动。
第十条(管理档案)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
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
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四条(申报原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 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
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
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原申报内容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章申报对象与范围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内容与要求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申报下列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病发病情况;(五)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六)其他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申报方式与流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七条申报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申报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的;(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发生变化的;(三)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消除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完整版)职业疾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完整版)职业疾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

(完整版)职业疾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职业疾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流程,以确保职业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职工健康的保护。

2. 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与职业病防治相关;- 项目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3.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实施目标、预期成果等;- 项目计划书:详细描述项目的实施计划、方法与步骤等;- 项目预算:列明项目所需的经费和资源;- 申报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单位注册证书、资质证书等;- 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前期研究成果、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等。

4. 申报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单位填写并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阶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三阶段: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第四阶段:综合评审委员会对答辩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和决策。

5. 申报结果- 申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支持;-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可以修改后重新申报。

6. 监督与管理- 申报项目需要履行合同程序,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开展;- 申报单位需要及时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 管理机构将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职业疾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职业疾病防治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申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规定,共同努力保护职工健康,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持续发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02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通过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识别、评估和申报,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
职业病危害的分布和状况,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03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推动企业积极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特定行业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存 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转 型升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保障劳
动者的健康权益。
未来,职业病防治工作将更加注 重预防和控制,加强职业病危害
源头的治理和监管。
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 应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管 理将更加便捷、高效和智能化。
建议和意见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 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发现职业 病早期症状。
获得职业病诊疗和康复服务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诊疗和康复服务,保障其身体 健康和劳动能力。
违规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 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等。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实施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重视程 度,促进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通过申报和监管,有效减少了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程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最新 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 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76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 QQ676 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 联 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料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 程资 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 课 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 安 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联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
方式。

程资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
课 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
安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 83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文)判断题1、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A、正确B、错误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可只申报电子数据。

A、正确B、错误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正确B、错误4、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A、正确B、错误5、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正确B、错误单项选择题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按照哪一部法律制定的()A.《安全生产法》B.《职业病防治法》C.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0 C. 90 D. 六个月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日内进行申报。

A 15 B. 3 0 C. 90 D. 六个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可能对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损害的工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高温、辐射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工作环境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所有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程序包括申报、审批、备案和监督四个阶段。

第七条申报阶段: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申报表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申报表应当由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审批阶段:1.申报材料应当提交到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备案阶段:1.审批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由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负责。

2.备案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单位与个人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危害程度等内容。

3.备案登记应当保留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十条监督阶段:1.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项目的检查和评估。

2.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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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06月05日访问量:1955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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