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冀财建〔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内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统筹考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专户后,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69号)、《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省财政厅应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财政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0a49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4c.png)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场次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60元,乡镇固定点每周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00元,场次补贴金额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映员劳务费;2.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放映日常运营维护费、放映设备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等。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加强和规范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7〕5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
其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是指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标准的体育建筑;全民健身中心是指具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6〕112号)规定建设内容的室内健身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资金。
第四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全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规模、数量和省级财力情况确定。
鼓励市、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第五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
体育部门所属是指产权归体育部门所有或由体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体育场馆。
鼓励其他政府部门所属、社会力量兴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晋财社〔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74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2023年4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第五章补助资金发放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补助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的资金。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01•【字号】青财建字〔2016〕230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粮食局: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油储存企业储备省级储备粮油而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省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二)省级储备食油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四)省级动态储备油费用利息补贴。
第三条青海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青海省粮食局负责计算并向承(代)储企业支付各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
承(代)储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于每年上、下半年预拨给省粮食局。
年末,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油年实际平均库存量和补贴标准进行清算,多拨部分滚动下年使用,少拨部分及时补拨。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结算价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按照实际购入价格加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一经核定,承(代)储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发生品种串换时须经批准,并相应调整其入库结算价格。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云财社[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6]205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财预〔2015〕1467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6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驻皖单位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审定批准,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支持中央驻皖单位的补助资金。
不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的普惠性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驻皖单位,是指驻皖中央本级预算单位和驻皖中央企事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明晰支持对象、确定使用范围、强化绩效目标、严格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一)承担省政府委托承办重大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二)开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开拓创新事项的中央驻皖单位;(三)对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具有突出贡献的中央驻皖单位。
第六条在支持对象范围内,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中央驻皖单位或省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或省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项目任务书、评审论证情况、绩效目标、考核办法、监管措施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10-01【生效日期】 -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方面的专项性支出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内专项支出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整合是指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分口切块限额,打破现行预算科目和分管部门的界限,统筹各类(口)专项资金安排相关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跨资金性质整合,将同类(口)中的预算内、预算外和政府基金整合使用;二是跨部门整合,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类(口)资金整合使用;三是部门内部整合,将同一部门内不同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省级各类(口)财政专项资金都应整合使用。
根据《河北省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分类分口切块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类,以及现行预算科目和当前各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各类(口)专项资金整合的重点分别如下:(一)社会管理类。
该类资金用于社会管理专项事务支出,使用时要在各口(党政群团口、政法口、外事口、社会管理机构基本建设口)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二)公共事业发展类。
该类资金用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用时既要统筹考虑该类资金下各口的专项资金,又要统筹安排各口下的有关专项资金。
农业事业口,主要整合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气象支出中的事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
教育事业口,主要整合教育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高校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科学事业口,主要整合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科学支出资金、科研单位组织的预算外支出等项资金。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加强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为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九部门统一部署,我省2006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约5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拓宽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培养锻炼了一批青年人才,充实了农村基层人才队伍,为助力脱贫攻坚和促进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对“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界定“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列支渠道、使用范围、拨付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对“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具体职责分工、使用范围、支出项目及标准作出规范。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对“三支一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的下达、绩效评价、管理与监督作出规范。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政策亮点《管理办法》充分总结了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来来资金管理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区、市)好的做法,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完善资金支出范围。
《管理办法》对资金的支出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岗前培训、在岗脱产培训、离岗前培训和示范性培训费用,服务人员体检费用,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次性安家费,工作生活补贴,重要节日慰问,困难慰问等,并明确了项目支出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0•【字号】冀财资合〔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2月10日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第四章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及存在的问题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 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1)757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印发〈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考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09)897号)同时废止。
(三)临时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支出,包括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 ,生
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配发 实物、提供必要的服务等支出。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主要包括:
,主动救助支出。主要指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支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长期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YYY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所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分类救助、分账核算。
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标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的核查和审批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差额,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条对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双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成年人,按规定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费领取标准的儿童满18周岁后,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领取条件的,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社会救助待遇。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抚恤优待相关政策实施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兑现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由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抚恤优待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建议;财政厅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变化和年度预算安排总体情况等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支出责任,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兑现。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事项:(一)缴费补助。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奖补各地用于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省级统筹、鼓励县级投入、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儿童。
第五条学前教育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为500-800元。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六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资金应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资金分配因素为在园人数、集中连片特困县、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投入等四个因素。
分配因素权重为在园人数50%、集中连片特困县15%、少数民族县15%、地方投入20%。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必要时并参考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省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将资金科学合理分配到学前教育机构。
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逐级审核于年底上报到省教育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
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
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
资金季度清算资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
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
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