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号】苏财规[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
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
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5.08.24
•【字号】苏财规〔2015〕38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体育,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5〕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推进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及承担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国有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
补助资金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根据体育场馆开展免费低收费开放、成本支出、上一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省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多种因素,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的预算规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公开公正、注重绩效、严
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统筹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体育场馆更好地开展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冀财建〔2022〕53号
•【施行日期】202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内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统筹考虑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省级政府粮食储备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06
•【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6日
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3.04.13
•【字号】晋财社〔2023〕74号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23〕74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
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
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
第五章补助资金发放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办法_
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下文是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1.01
•【字号】青财建字〔2016〕2308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省粮食局: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根据《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2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的粮油储存企业储备省级储备粮油而发生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差价)和银行贷
款利息补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储备粮食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
(二)省级储备食油保管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
(四)省级动态储备油费用利息补贴。
第三条青海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拨付省级储备粮油各项补贴,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青海省粮食局负责计算并向承(代)储企业支付各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含差价)补贴。承(代)储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截留。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引言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加规范和有效地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流转,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本文将从补贴资金的申请流程、资金使用范围和报账规定等方面,详细介绍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流程
1. 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
(2)申请表格应包括详细的项目信息、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成果等内容。
(3)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预算报告、资金需求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2. 补贴资金的审批流程
(1)相关部门应组成专业审批团队,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2)评审团队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符合政策要求的程度,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或改进意见。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1)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项目相关的用途。
(2)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2. 资金使用范围的具体要求
(1)包括项目研发、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和培训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支出。
(2)需提供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等具体凭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报账规定
1. 报账程序和要求
(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交报账申请,包括填写报账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附件。
(2)报账申请表格应包括详细的支出项目和金额、费用凭证清单等。
2. 报账审核和支付
(1)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报账审核机制,对报账申请进行审核。
xx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xx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方法近日,我省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规定,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据了解,《方法》所指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方法补贴范围。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效劳窗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购置的产品必须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购车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登记;
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
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粤财社[2014]143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4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0日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供养、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粤府〔2018〕120号
•【施行日期】201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粤府〔2018〕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4.24
•【字号】川财社〔2019〕38号
•【施行日期】2019.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9〕3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使用方向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补贴资金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特定行业或项目而设立的资金。为了确保补贴资金的高效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补
贴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本文将针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论述。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原则
在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透明公开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各界
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有充分了解。
2.合理有效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公平公正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监督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
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用途、金额等
信息。
(2)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文件,支持其资金申请。
2.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资金申请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金的合理性、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等。
(2)初审通过的申请将进入复审环节,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评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3)最终审批环节将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保补贴资金的发放符合相关政策和目标。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1.资金管理:
(1)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管。
(2)对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流程控制,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申请人的实际需求。
2.资金使用:
(1)申请人在资金使用前应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吉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对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转移 支付设立、延续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地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省 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将整体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正式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 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及存在的问题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 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支出。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 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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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第九条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按照季度进行。第四季度清算即为年度清算,结合中央资金补贴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进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并附推荐车型目录。汽车销售机构需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供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包括:年度推广计划文件和测算依据说明(按照车型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进行分类,测算年度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预计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第十三条我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报送推广应用省级补贴
资金季度清算资料(一式三份)。
季度清算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资金清算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动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第十四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
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由政府批量采购更新的电动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缴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