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制度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1. 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规范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土地法的特征:a. 土地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区的土地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b. 土地法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民法、行政法、环境保护法等。
c. 土地法具有长期性,土地法律关系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d. 土地法具有政策性,土地法律制度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1. 研究对象: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地法律现象,包括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制度等。
2. 研究内容:a. 土地法学的基本理论,如土地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
b. 土地法律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c.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
d.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如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租赁等。
e.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如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
f.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
g. 土地法律责任,如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土地法的渊源1. 宪法:宪法是土地法的最高法律渊源,规定了土地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基本制度。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等。
6.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涉及土地管理的部分。
第二章:土地法学关系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土地法律关系是指在土地法调整下,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权益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范围与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范围与实施方案概述农村土地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状况和社会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范围与实施方案。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范围1. 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面临着土地资源闲置、农民收益低等问题。
因此,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需要从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流转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使用权的流转等问题。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在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市场化、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3.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强制性征收、农民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应从合法性、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调整,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增加农民的承包收益,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市场化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市场,通过流转租金、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
3.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土地征收决策的透明机制,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加强土地执法与监管加强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执法与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打击违法占地、无偿占地等行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5. 完善土地指标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指标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6. 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民增收。
7. 推动土地培育与保护加强对农村土地的培育与保护,提高土壤肥力,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8. 鼓励土地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村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咨询服务,为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等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促进土地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种。
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设施建设等。
农用地则是由国家统一划定农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二、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用于投资建设不同性质的工程和项目。
而农用地的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对于农民而言,承包土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以法律赋予农民的,在一定时间内大规模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用途的权利。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愿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通过承包土地实现农业生产,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农村经济。
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益,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30年,到期可以继续自由承包,并且允许流转,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的限制,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包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公平合理补偿、协商一致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土地补偿、经济补偿、安置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
总结起来,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将土地所有权划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分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赋予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益。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8月1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和,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储备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城镇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通过各种方式统一收储设立的土地资源储备。
第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利用、保障需求、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统筹规划、有效管理和有序利用。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廉洁。
第七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储备土地的用途和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优先保障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恢复。
第九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划要求,加强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跨区域合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定,激励和约束其工作表现。
第三章政策制度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遵循国家统一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控制规划,统筹规划土地储备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 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 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 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 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四篇)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六盘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第三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违规占地和违法建设。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并且适应当地自然环境、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出让或划拨,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和利用,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必须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供应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包括出让、划拨和租赁等。
其中,出让方式适用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划拨方式适用于居住用地;租赁方式适用于闲置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供应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须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设用地供应的标准必须明确,不得动态调整,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用地规划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参照国家和地方规划标准,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公共设施和交通配套,确保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四章用地配套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合同的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等,必须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商业等,必须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土地转用和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中国的土地》教学教案
《中国的土地》教学教案第一章:土地的概念与重要性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土地的定义和特性。
让学生认识到土地对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1.2 教学内容土地的定义和分类:耕地、林地、草地、建筑用地等。
土地的重要性:农业生产、人类居住、生态系统平衡等。
1.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土地的概念和重要性。
利用图片和实例,生动展示土地的不同类型和作用。
1.4 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思考土地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学生分组讨论,分享对土地重要性的理解。
第二章:土地资源分布与利用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中国土地资源的分布特点。
让学生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2 教学内容土地资源的分布:耕地、林地、草地、建筑用地等在不同地区的分布情况。
土地资源的利用:农业生产、工业化、城市化等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2.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土地资源的分布和利用情况。
利用地图和数据,展示土地资源在不同地区的差异。
2.4 教学活动学生分组研究,了解当地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
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探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法。
第三章:土地管理与保护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让学生认识到土地保护的重要性。
3.2 教学内容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等。
土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土地荒漠化等。
3.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政策。
利用案例和实例,展示土地保护的重要性和成效。
3.4 教学活动学生进行小组讨论,了解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土地保护的实施过程。
第四章: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让学生认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4.2 教学内容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合理规划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等。
4.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讲解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第六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2、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实行强制 性管理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 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 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 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通过土地用途管 制,强制性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 设用地总量,以保护耕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除了使用土地或者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土地应当无 偿收回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 (2)安排临时使用,待原来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
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3)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 (4)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5)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
《水法》第22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 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 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京杭大运河路线图:航运为主体
(2)水能资源和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 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 要。
3、土地征收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依 据和权限,在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审批;
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审批: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全文【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全文【修正】(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登记第五章耕地保护第六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八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建设用地法中的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
建设用地法中的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在建设用地法中,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单位的土地实行征收制度。
用途变更是指对土地原有利用方式进行变更,即从原有用途转变为规划允许的其他用途。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的定义、程序和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土地征收的定义及程序1.1 定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单位的土地实行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正的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2 程序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决定、土地使用权补偿、征收公告、征收报批等环节。
首先,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和需要,经过评估和论证,作出征收决定。
然后,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通知。
接下来,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并进行征收报批手续。
最后,依法签订征收合同,完成土地征收程序。
二、用途变更的定义及程序2.1 定义用途变更是指国家根据国家规划、城市建设需要等要求,对土地原有的用途进行变更,即从原有用途转变为规划允许的其他用途。
用途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土地利用合理、经济、高效。
2.2 程序用途变更程序主要包括用途变更申请、评估审查、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首先,用途变更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材料,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
然后,土地管理部门会组织评估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确保变更用途符合国家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接下来,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馈。
最后,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用途变更,出具相关批复文件,完成用途变更程序。
三、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的相关问题3.1 补偿标准和方式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时,需要对被征收人或申请人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价格、临时安置费用、过渡期间补偿等。
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土地开发分红等。
3.2 双方权益保护在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过程中,需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和占领,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农田和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基本农田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作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内容,明确保护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划定的基本农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分解。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一、背景介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的供给和使用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而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利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意义2.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通过建设农村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基地等,还可以带动农村就业,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2.2 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通过土地集体经营、土地流转等方式,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实现农民的利益。
2.3 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安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实施,可以有序规划土地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土地资源安全。
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通过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监管土地使用行为,防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环境。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土地出让与征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需要,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出让和征收。
土地出让是指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目的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形成新的城市用地。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用于公共利益或重大工程建设。
3.2 土地使用权流转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
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同时,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
3.3 土地集体经营集体土地可以通过集体经营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保障建设用地措施有哪些
保障建设用地措施有哪些保障建设用地的措施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措施:1. 土地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的用途、保护范围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土地的监管和审批程序,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综合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布局,保护农田、生态空间等重要用地。
3. 用地审批制度:建立健全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用地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减少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现象。
4. 土地供应方式:通过土地收购、招拍挂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满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5.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 土地使用权收费: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费,根据土地用途、地理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增加土地利用成本,引导合理的土地利用。
7.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建设占用农田、生态空间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生态保护。
8. 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9. 矿产资源管理:对建设用地中存在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持资源可持续利用,避免浪费和损害环境。
10. 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供良好的市政服务和配套设施,优化建设用地利用效果。
综上所述,保障建设用地的措施包括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审批制度、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使用权收费、生态补偿机制、执法监督机制、矿产资源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合理利用建设用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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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国家公务员编制 行政编制 国家公务员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 经费开支, 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 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 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 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 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特点 1、非生态利用——自然条件约束 非生态利用——自然条件约束 —— 2、可逆性差——难以转回农用地 可逆性差——难以转回农用地 —— 3、区位选择——位置及周边事物关系 区位选择——位置及周边事物关系 —— 4、价值高
三、如何取得
预审主体
预审: 预审: 规划外:土地管理部门 规划外: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规划内:土管部门 规划内:
受理
1. 2. 3. 4. 5. 申请预审正式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项目建议书批复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审批书 灾害评估——单独选址 灾害评估 单独选址 15-30天 天
五、要求
1、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 2、确实要变的,原批准用地单位审批 、确实要变的,
六、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一)概念和特征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 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 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其特征表现为: 其特征表现为: 1.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 2.其适用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其适用的条件是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原因 4.在程序上,要求其必须经过法定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程序上, 5.收回的法律后果是原用地者丧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制镇——依法行政建制 依法行政建制 建制镇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 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 、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 万人以下的乡 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 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 万人以上的乡, 人的 万人以上的乡 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 、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 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 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 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不足 人 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行政建制:政府管理的方式 行政建制:
第二节
国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预审 三、报批 四、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五、要求 六、收回
一、国有建设用地的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 及国家举力、的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建设用地, 及国家举力、的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 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的土地 基建:能源、水利、交通、 1. 基建:能源、水利、交通、科教文卫体 城市(建制镇):商业、服务、工业、公共、 ):商业 2. 城市(建制镇):商业、服务、工业、公共、公益等 独立工矿用地: 3. 独立工矿用地:不在城市内部 其他: 4. 其他:国防建设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局
1、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选址申请:申请应说明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的理由,建设项目的名称, 所属主管部门,申请的理由,建设项目的名称, 性质(住宅,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 性质(住宅,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 医疗卫生,工业厂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 医疗卫生,工业厂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 ), 规模,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地规划性质( 规模,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地规划性质(住 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 宅,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医疗卫生 工业厂房,市政公用设施) ,工业厂房,市政公用设施)等;
事业单位——公益为主 公益为主 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 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全额 事业单位分为自收自支、差额拔款、 拔款三种类型。 拔款三种类型。
二、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 建设项目可行性: 原则: 原则: 1. 土地用途管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切实保护耕地 切实保护耕地——占一补一 占一补一 3.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4. 保障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闲置土地的范围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 开发建设的; 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四、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和使用
取得途径主要是依出让有偿方式和划拨 根据《土地管理法》 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 条规定 使用方式取得;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使用方式取得;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 等。-——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角度) ——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所有权角度) 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一般可分为七类 1.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1.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区用地 2.工矿区用地 3.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4.水利建设用地 水利建设用地 5.旅游区用地 旅游区用地 6.军事用地 6.军事用地 7.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
第六章
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征用
本章包含内容
第一节 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国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第五节 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节
建设用地概述
建设用地的概念、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特点 二、建设用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 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 建筑物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 工建造物
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虞城县国土资源
局 1、 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国土 、 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统一受理。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办统一受理。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 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具体项目预审文件 ) (2)项目选址意见书 ) (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4)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 (5)项目拟占用土地 ﹕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项目拟占用土地1﹕ 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图 ) (7)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
建设用地制度——土地合理使用 建设用地制度——土地合理使用 ——
1.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计划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 2.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 3.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制度; 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制度; 4.建设用地查处制度; 建设用地查处制度; 5.建设用地的地价及土地税费制度等。 建设用地的地价及土地税费制度等。
(四)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内容:
一、概念 二、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安置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集体所有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 闲置土地的收回和利用) 闲置土地的收回和利用)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三)闲置土地的收回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 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年未动工开发的, 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年未动工开发时, 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年未动工开发时 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 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