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最新版】
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11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佑才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运输的方法。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袋装化工作。各区政府、葛洲坝集团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四条本市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晓溪塔街办的建成区。
第五条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含交
通工具)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袋装,按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排放,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业主、物业部门必须封闭建筑物垃圾道,按照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密闭容器。
第六条环卫作业单位应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定时定点收集垃圾,运输过程必须密闭,保持车辆容貌整洁。
第七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密闭,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第八条引导居民使用清洁燃料,在经营性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清洁燃料,淘汰燃煤炉灶。规范管理“拾荒”行为和—废旧收购点。鼓励发展“净菜超市”,逐步推行净菜进城。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
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3月28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
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小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小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小区生活垃圾管理是指小区内居民和物业公司共同遵守的关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小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居民需要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投放。
2. 垃圾袋使用:居民需要使用环保塑料袋或垃圾分类专用袋将不同类别的垃圾分别装袋。
3. 垃圾收集点:小区内设有专门的垃圾收集点,居民需按指定时间将已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4. 垃圾收集时间:小区规定了垃圾收集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居民可以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5. 回收利用:小区配备了不同类别的垃圾回收桶或回收设施,居民可以将可回收物投放到指定的回收桶中。
6. 有害垃圾处置:有害垃圾如电池、荧光灯管等需单独收集,居民可以将其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桶中。
7. 垃圾清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清运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8. 罚款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小区可以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小区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不同小区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规定,居民应根据具体小区的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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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条例旨在规范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为,提倡环保理念,促进资源回收利用。适用于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单位等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民、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中。
第三条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根据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堆肥垃圾包括厨余垃圾、花草树叶等有机物质;其他垃圾包括剩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等无法回收利用的物品。
第四条分类投放方式
居民、单位应当将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
到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或垃圾桶中。同时,应当将投放垃圾的袋
子或分类标识明确,便于垃圾收集人员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垃圾收集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垃圾收集计划,确保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
收集。垃圾收集人员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垃圾收集,并定期进行
垃圾运输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六条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和单
位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形式包括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公众讲座等,确保广大居民和单位了解和遵守垃圾分类要求。
第七条处罚和奖励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要求的居民和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
奖励和表彰,鼓励更多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清理垃圾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1年实行版)
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7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最新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医院垃圾包含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垃圾,根据国家《环境科学与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建立组织,成立垃圾袋装管理领导小组
二、垃圾袋装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垃圾袋装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的安全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指导、督促本院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产生地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集中收集情况,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每季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4.负责本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5.定期组织本院职工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及生活垃圾袋装分类管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6.及时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采取直营卫生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护理部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生活垃圾置黑色垃圾袋中,由清洁队派人定时收集,院内用密封容器按固定线路进行运送,不能污染环境。集中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应请环保部门及时运走,如无法及时运走的生活垃圾,必须置密封容器中存放。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0.10.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第一条为逐步实现本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袋装的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分区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
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市政、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推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工: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包装物管理办法
包装物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各种包装物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然而,不正确的包装物管理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并浪
费资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介绍一套有效的包装物管理办法,旨在减少浪费、优化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二、分类管理
1. 可回收包装物分类
可回收包装物包括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包
装物,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材质设置相应的回收垃圾桶,并定期进行
回收。同时,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可回收包装物的
重要性认识,促使更多人主动参与回收行动。
2. 不可回收包装物分类
不可回收包装物主要包括食品包装袋、塑料泡沫等。针对这类包装物,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生产者责任制度来管理。生产者应当采取环境
友好的材料,减少不可回收包装物的使用,并提供回收方案。在国家
层面,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不合规的生产者进行处罚,以激
励企业改进包装材料。
三、减少包装物的使用
1. 优化包装设计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我们可以鼓励企业优化包装设计,减少
包装物的使用量。例如,采用可折叠的包装形式,减少包装空间,降
低运输成本。同时,推动采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包装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倡导简约生活
倡导简约生活意味着减少不必要的购物和消费行为。大力推行“去
包装”活动,例如购物时选择无包装商品,拒绝领取不必要的塑料袋等。通过引导消费者树立节约意识,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可以有效减少浪
费和环境污染。
四、提高包装物回收率
1. 宣传教育
加强包装物回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回收的认识和意识。可以通过宣传片、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途径,向大众普及正确
临时生活垃圾堆放管理制度
临时生活垃圾堆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生活垃圾的堆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保
障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临时生活垃圾的堆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小区、街道、
公园、商业区等地的垃圾堆放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执行的主体为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落实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环卫部门,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负责临时生活垃圾的堆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垃圾分类管理,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原则,提倡居民居家分类,单位和
公共场所设置分类投放垃圾箱。
第二章垃圾分类管理
第五条居民应根据垃圾种类将其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分类垃圾箱或垃圾堆放点,包括但不限
于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六条厨余垃圾应放置于专用的垃圾桶内,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将垃圾袋定时放置在指定的
收集点。
第七条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应根据种类投放至指定的回收桶内。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药品等,应专门投放至规定的有害垃圾容器内。
第九条其他垃圾应放置在规定的垃圾箱内,并注意封闭垃圾袋,防止异味扩散。
第十条对于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居民,环卫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垃圾堆放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小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垃圾堆放点的设置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
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十三条垃圾堆放点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垃圾堆放点的管理使用由环卫部门统一安排,负责监督垃圾分类和定期清理工作。
废弃包装回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分类、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2. 分类收集,分拣处理;
3. 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4. 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废弃包装回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弃包装回收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弃包装回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废弃包装回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制定废弃包装回收管理制度;
2. 组织开展废弃包装回收宣传教育;
3. 协调各部门废弃包装回收工作;
4. 监督检查废弃包装回收实施情况;
5. 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废弃包装回收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废弃包装回收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废弃包装物的分类、收集和暂存工作。
第三章废弃包装回收范围及分类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废弃包装物包括:
1. 产品包装;
2. 机械设备包装;
3. 办公用品包装;
4. 生活垃圾包装;
5. 其他废弃包装物。
第八条废弃包装物分类如下:
1. 可回收物:如纸箱、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等;
2. 有害垃圾: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等;
3. 其他垃圾:如食品残渣、烟蒂、尘土等。
第四章废弃包装回收流程
第九条各部门废弃包装物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回收:
1. 分类收集:各部门应将废弃包装物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2. 暂存:各部门废弃包装物收集后,应暂时存放于指定的暂存点;
【管理制度】《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参考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垃圾袋装管理制度
医院垃圾包含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垃圾,根据国家《环境科学与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建立组织,成立垃圾袋装管理领导小组
二、垃圾袋装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垃圾袋装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的安全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指导、督促本院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产生地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集中收集情况,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每季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4.负责本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5.定期组织本院职工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及生活垃圾袋装分
类管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6.及时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等工作人员及管理
人员采取直营卫生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科、护理部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生活垃圾置黑色垃圾袋中,由清洁队派人定时收集,院内用密封容器按固定线路进行运送,不能污染环境。集中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应请环保部门及时运走,如无法及时运走的生活垃圾,必须置密封容器中存放。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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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九条(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拆除、封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投放清运)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第十一条(大件垃圾)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物,应当按规定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组织分类收运。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
他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管理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按照定时、定点的规定,及时收集、中转、清运生活垃圾,不得积存。
中转房、收集点应当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
第十四条(处理要求)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代履行)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