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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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简述1989年海⽛《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①公约以排除的⽅式规定了适⽤范围,即除遗嘱的⽅式、遗嘱⼈的能⼒、夫妻财产制以及⾮依继承⽅式获得的财产权益等事项外的其他的遗产继承的法律适⽤问题,均由公约调整;②公约采⽤同⼀制,为准据法确定了四个连接因素,即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过、死者国籍国、死者死亡时的国籍国和与死者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③遗产继承中的意思⾃治原则;④规定了继承准据法的适⽤范围为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⑤采⽤反致制度;⑥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外国法的查明⽅法: 1)、由当事⼈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需当事⼈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1)、直接适⽤内国法。

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适⽤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或抗辨。

(4)、适⽤与本应适⽤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确定应援引哪⼀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总结汇总)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主权原则乃国际私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联系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发展,国际私法关系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由此可见,冲突规范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规范,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十一、什么是准据法?准据法表述公式有哪些?
1.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律。
2.其表述公式有: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六、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有哪几种主张?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什么行为构成侵权,以及行为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过去深受两种观念的影响:或受“场所支配行为”观念或“既得权”观念的影响,从而主张“行为地法说”,即传统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受侵权行为类似犯罪行为,故应根据刑法的属地性原则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学”;另一种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说”。但本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种“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反对用某一、二个固定的连结点来定其法律适用,从而把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1、简述准据法表达公式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和条件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地域的法律。

主要解决行为的效力问题。

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自我协商一致而选择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契约和合同中,对于人身关系很难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地法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多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现在则一些实体问题也适用法院地法。

旗国法是指:船舶、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常用于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相关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债权问题。

结果选择法定义?结果选择法多用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例如产品责任侵权、雇佣关系汇总的侵权行为等。

2、简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在结果上都导致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

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及其导致的结果,属于实体正义问题;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欺诈问题,属于形式正义问题,二者之间又有着质的区别:(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产生原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援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国际私法 名词简答

国际私法 名词简答

名词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私法上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

3.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5.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6.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完整word)国际私法简答题

(完整word)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考试简答题

国际私法考试简答题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2)法律传统•(3)一国内部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4)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差异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1.产生原因•(1)各国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四、冲突规范的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五、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 最密切联系地法六、我国对于公共秩序原则的界定:•(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就应排除;•(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4)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予排除;•(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以作为报复措施。

七、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威尔顿案(杜p43)•4.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

八、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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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

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 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 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 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

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答: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答: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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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规范的特点
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
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
4.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5.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6.仲裁协议有效要件
7.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9.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10.中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持肯定态度
11.反致产生的原因1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3.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14.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5.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6.仲裁与司法诉讼的不同17.《民法通则》第178条18中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19.物质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20.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21.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按顺序适用
1.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不是诉讼程序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4与一般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不同,其包括范围和系数两个部分。

2.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冲突规范的分类:1.单边: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使用某种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连接对象所指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性: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选择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3.识别冲突产生原因: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冲突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4.法律规避构成要件:①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②从规避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必须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④从客观结果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5.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对积极冲突一是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二是停止或限制外国诉讼(二)对于消极冲突的解决协议管辖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
之后达成。

6.仲裁协议有效要件:①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②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③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④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⑤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7.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①对当事人—丧失起诉权②对仲裁机构—获得管辖权③对法院—排除了司法管辖权④是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8.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客体涉外:位于外国的物或国外履行的行为。

3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9.国际私法的范围(中国):1外国人法律地位、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法。

4争议解决。

10.中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持肯定态度。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中国采取直接限制方式。

2中国采取“结果”说。

3既指向外国法又指向国际惯例。

11.反致产生的原因:
1主观条件: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既包括外国实体法,也包括外国冲突法。

2法律条件:相关国家对争议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

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1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2主观:有目的有意识的。

3规避的对象:本应适用的强行法。

4行为方式: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

5客观效果:已经完成,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13.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1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也就是说,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在任何其它国家的财产均应被视为破产财产而参加到一个破产程序中,针对所有债权人的赔偿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普及破产主义主张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2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有一次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3折中主义。

14.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5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

15.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高度的自治性。

3裁决的执行有强制力保障。

4灵活性。

5权威性。

6终局性。

16.仲裁与司法诉讼的不同:
1法院具有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仲裁依据当事人协议取得管辖权。

2当事人不能选法官,但可以选仲裁员。

3仲裁员较多地考虑商业惯例,法官审理依据法律。

4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法定的,仲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约定
的。

17.《民法通则》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18中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我国坚持规避内国法无效原则。

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我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是被规避的外国法本身就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则这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视为有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则规避行为无效。

19.物质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对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物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20.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1、国际条约优先(1)条约另有规定除外;(2)中国保留除外
2、意思自治原则(1)与外资有关的合同: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 条
(2)消费合同:A、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 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 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动者工作地难以确定)、劳务派遣合同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依“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21.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按顺序适用:(1)意思自治优先;(2)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①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②法院地法:A、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B、海事赔偿责任限制;C、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2)产品责任
①被侵权人可选择法律,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 有经营,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3)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4)知识产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优先——被请求保护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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