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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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

秦律

秦律18种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田律雨為澍,及秀粟,輒以書言澍稼,秀粟及墾田毋稼老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

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

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隄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網,到七月而縱之。

唯不幸死而伐棺槨者,是不用時。

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

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二石。

芻自黃穌及曆(?)束以上皆受之。

入芻,相輸度,可也。

田律禾、芻撤木、,輒上石數縣廷。

勿用,復以蓋。

田律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

稟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廄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

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酒束脯,為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牛減絜,笞主者寸十。

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笞卅。

廄苑律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廄苑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戊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值償之。

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

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價錢效,其人詣其官。

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價錢。

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

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徙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內史課縣,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秦汉时代律令辨

秦汉时代律令辨

秦汉时代律令辨律、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古代中国的主要法律形式,故以律令法或律令法系来称谓古代中国法律。

秦汉是律令法系起源、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汉时代的立法活动,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构成以下一个发展系谱:魏文侯时,李悝采撰诸国法律而著“法经”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秦孝公时,采用“法经”来治理秦国;西汉初,在承受秦律基础上增《兴》、《厩》、《户》三篇而定“九章律”。

在这个发展主线下,汉律又有所发展:叔孙通增补汉律所不及而成“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定“朝律”六篇;武帝以后,律令不断膨胀,“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

其中,“九章律”又是两汉律令之根本。

对于典籍上的这些记载,长久以来学界多信而不疑。

然而,当我们参照出土简牍所见秦、汉律时,并不能找见“六篇”、“九章”与“非六篇”或“非九章”的区别;排比不同典籍中关于“法经”、“九章”的文献史料,也不难发现古典法制“层累”构建而又清晰可寻之痕迹;“正律”、“傍章”等称谓,应是后人的价值判断而非事实表述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235页。

对典籍中记载的秦汉律演进体系,虽不能盲目否定其记载有问题,但至少不应如此前那样信而不疑;如何解释典籍记载与简牍记载之不同,就成为当下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的关键问题。

就目前所见而言,秦汉时代并不存在“法典”,律令体系由若干种法律形式构成,每种法律形式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罪与非罪、罚与非罚的区别。

秦汉时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品、比等。

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秦汉律令篇目的梳理,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文献常见的“某某律”的记载(如“蛮夷律”、“除弟子律”等),不能笼统的当律篇名来看待,可能是某条律文的简称而已。

简述汉律六十篇

简述汉律六十篇

简述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是由两汉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而成,包括《户律》、《兴律》、《厩律》、《囚律》、《度辽将军律》、《卫律》、《朝律》、《越宫律》、《隶臣妾律》、《朝律》、《傍章律》、《傅律》、《当用汉律》、《二年律令》、《都官律》等。

汉初的约法三章,为约法之基础。

至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汉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行“令”,命为《汉令》。

《汉令》因事制宜,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是汉代最具影响的一部法典。

《汉令》以儒家思想为主干,吸收了法家、道家的合理部分,加上封建国家的大一统思想,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体系,成为汉以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从汉武帝开始,历代王朝都继续对其加以修订补充,逐步形成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定型化体例。

唐代的《贞观律》和宋代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成文法典”。

“唐律”共11篇,将以往封建法典的内容编辑整理,不但使得立法技术更加规范,也显示出统治者关于立法的规模宏伟与细致,不但奠定了唐朝的基业,更维护了中国延续数百年的盛世,至今仍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最优良的法典之一。

“宋刑统”共28篇,为南宋法律专家郑克所编,系统地总结了北宋以来的司法实践,也是第一部刊印行世的宋朝法典。

以往的汉族律令多以文言写作,而“汉律六十篇”却完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记载下来,让人能以一般阅读文字的方式,迅速掌握许多生动的法律知识。

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律学著作有东汉班固的《汉律历指》,北齐杜德玄的《开皇律注》,隋刘君卿的《开皇律疏》、《贞观律疏》,唐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贞观律疏议》、《武德律疏》,宋徐州司法参军李建的《律解》,清姚宏《旧唐书疏义》,还有《唐明律合编》、《唐明律合编补编》、《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集解附例》等。

从《史记·酷吏列传》中可以知道,西汉“盐铁官营”的政策,促使了各种矛盾的激化。

商鞅设置的二十等爵,也造成了人民不断地造反。

由于社会动荡,秦末农民战争不可避免。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四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秦汉律魏律尽管从汉律九篇增加为十八篇,可是,增加的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章均是从九章析分、修改而成。

(注:关于魏律篇章,本文采纳滋贺秀三《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的篇目》的观点,该文收入《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第252—266页。

)晋律那么不同,除沿用魏律创设的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毁亡诸篇,恢复厩律,将兴擅改成擅兴外,还增加了水火、法例、关市三篇,并“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

梁律最大的转变是增加了仓库篇,陈律“篇目条纲一用梁法”。

(注:程立德:《九朝律考·陈律考·篇目条纲一用梁法》,第322页。

)后魏律将卫宫改成宫卫、厩律改成厩牧。

北齐律将宫卫改成禁卫。

后周律转变较大,重设卫宫篇,增加了祀享、朝会、市廛、关津等律。

(注:参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

)隋律再度将卫宫改成卫禁,违制改成职制,厩牧改成厩库。

唐律完全继承隋律。

如《唐律疏议》卷15《厩库》所言:“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

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钱财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

”隋唐律中的《厩库》事实上是由梁律的《厩律》和《仓库》归并而成,而梁律中的仓库亦不是凭空而来,《秦律十八种》中即有《仓律》。

《唐律疏议》卷7《卫禁》:“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

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隋开皇改成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尽管汉律中没有卫禁或宫卫(卫宫)的律篇,可是,晋律中的卫宫篇极可能来源于张汤的《越宫律》。

(注:除张汤所作《越宫律》,汉代还有“宫卫令”。

《汉书·张释之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

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初法典的儒家化[摘要]长期以来学界认为,中国封建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

从《二年律令》来看,西汉初期的法典就已经融入了儒家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维护孝道、救助贫穷、养老制度、宽刑主义五个方面,其中同罪异罚、维护孝道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源自秦律。

事实上,儒学对秦朝和汉初的政治生活并非全无影响。

[关键词]《二年律令》;法典;儒家化汉代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

1948年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秦汉的法律是法家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成分在内。

……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地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

”瞿同祖先生认为,汉代法典的儒家化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

这一观点长期以来对学界影响巨大。

它的内在逻辑思路是这样的:秦代的法典是完全按照法家理论制定的,汉初继承了秦代法典,所以西汉初年的法典也完全秉承了法家理论,彻底摒除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种思路有个明显的理论缺陷:过于简单化地评价不同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力。

即使某种思想在某一时期成为官方哲学,其他思想流派对社会的影响也依然存在。

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西汉政府陆续颁行的法令,为我们重新审视汉初官方立法思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过仔细考虑笔者认为,虽然《二年律令》基本上继承了秦代的法律制度,但其中许多法律规定更合乎儒家精神而和法家主流学派思想相违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同罪异罚儒家主张“礼治”,其基本原则是“贵贵”、“尊尊”、“亲亲”、“长长”(《丧服四制》、《丧服小记》);法家主张“刑无等级”(《赏刑》,反对贵贱、尊卑、亲疏、长幼等因素影响法律。

《二年律令》表现出了明显的同罪异罚的特点,符合“贵贵”、“尊尊”、“亲亲”、“长长”精神。

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

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

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相坐法作者:刘耀文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6年第03期内容摘要:相坐,亦名“缘坐”或“连坐”。

指中国古时因一人犯罪而株连其全家、邻里及有关之人的刑罚制度[1]。

相坐法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2]始。

秦亡后,汉虽承秦制,但亦据汉初开国之形势加以改制。

相坐法在汉初既是稳定社会秩序之律,也是巩固汉初政权的政治手段,也是盛世“文景之治”出现的基石之一。

关键词:汉初二年律令亲属相坐政治手段相坐是古代在法家的“重刑治世”思想上制定的刑罚制度,自秦商鞅变法确立为国家法度后,历朝历代沿用不绝。

汉初相坐法虽“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3],但二者形式、内容却不尽相同。

张家山汉简未出土时,汉律亡佚,文献资料缺失,学界皆以睡虎地秦简记载的秦代连坐之制,来推衍汉律的相坐之法。

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汉律重见天日。

其中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更是记载了27种汉律与1令(津关令),而涉及到相坐法的有9个律种及1令。

据同时出土的《历谱》所记,《二年律令》实施的最早年代为高祖五年,又因文帝时“尽除收律、相坐法”[4],故相坐法当盛于汉初高祖五年至文帝朝。

本文拟就《二年律令》为据,辅之以学界已存之成果,考析西汉前期相坐之法的形式、内容及影响。

一.相坐释义及汉初相坐法源流相坐,指本人无罪,而因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相坐入刑。

“孽非本犯所自作,罪非本犯所自取,缘乎犯法之人罪大恶极,法无可加,因以及其所亲所密而坐之以罪[5]”可见相坐入刑的罪犯,本身未有犯罪,缘乎与犯罪之人有血缘或密切关系相坐获罪。

西汉立国之初,彭越、韩信获谋反罪,其三族皆因相坐获罪,被诛[6]。

沈家本:“同罚即连坐之事,一家有罪,九家连坐,不论其为亲族否[7]”。

更体现了相坐法的实施范围,一人或一家犯罪,不仅坐罪血缘关系之亲族,还坐罪地域关系之乡邻。

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到,汉初相坐入刑范围还有市列,官吏及同居者。

《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盗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考釋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蔣非非内容提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盗律》66簡所見“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乃65簡“羣盗及亡從羣盗”所犯諸項罪行中之一項。

“矯”非“矯扮”或假冒、詐稱之義,應是漢政權、漢朝指稱轄境外的敵對勢力。

“吏”在稱呼政府官吏之外,亦可用於民間管理者、負責人。

“橋(矯)相以爲吏”指羣盗勾結外部敵對勢力并接受其官爵封號,“自以爲吏”指羣盗首領擅自宣布反叛名號,“以盗”指羣盗以此類組織形式聚眾持械搶劫。

關鍵詞二年律令盗律矯相以爲吏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之《二年律令•盗律》65簡與66簡係一條完整律文,爲叙述便利,逐録於下:羣盗及亡從羣盗,毆折人枳(肢),肤體,及令彼(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强盗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猶人以求J65錢財;盗殺傷人、盗發冢(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皆磔。

J66①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注釋66簡文“矯相”:疑指矯扮他人。

®陳偉先生認爲①《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17頁。

以下引張家山漢簡及各簡編號均引自此書。

整理小組句讀有誤,應讀爲“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意思是:相互詐稱或自我詐稱官吏而進行盗竊。

①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釋爲:假冒官吏、詐稱官吏身份;自稱官吏。

②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釋爲:假冒官吏或者官吏本人利用職權盗竊。

®諸家釋文對66簡簡文的理解雖略有差異,大意相同,古今文字字義對應亦大體無舛誤,然而,如果將66簡與65簡首尾連接整體理解該條律文,則會發現,諸位先生對“矯相以爲吏、自以爲吏以盗”所作解釋與律文首句主語語義不合,前後意思脫節。

65簡與66簡出土時位置相鄰,65簡末句作“以求”,66簡首句作“錢財”,兩簡均完整,字迹清晰,竹簡整理小組所作文字釋讀及編聯并無不妥,且迄今亦未見對該律條文字釋讀編聯提出疑問。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是唐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到土地、人口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该制度对于唐朝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二年律令1. 二年律令的概述二年律令是唐代唐太宗李世民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而颁布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土地、人口和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二年律令的内容二年律令主要分为十卷,包括土地管理、人口普查、税收和军事防卫等方面。

其中,关于土地管理部分包括了田宅制度、户籍管理等内容。

二、户籍管理1. 户籍登记在唐代,每个家庭都必须向当地政府登记自己的户籍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政府对人口进行统计和管理。

2. 户口迁移如果一个家庭想要搬迁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户口迁移手续。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3. 户籍管理的意义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了解人口分布和结构,更好地制定人口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户籍管理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

三、田宅制度1. 田宅的分类唐代的田地主要分为私田、公田、官田三种。

私田是个人所有的土地,公田是由村里共同使用的土地,官田则是由政府所有并由官员管理的土地。

2. 田赋制度唐代实行“租调制”,即将土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并规定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赋。

税赋主要包括钱粮两种,其中钱赋用于购买日常用品,粮赋则是指农民必须上交一部分粮食给政府。

3. 田地的继承和转让在唐代,田地的继承和转让都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核和批准。

如果一个农民想要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必须向政府申请,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四、宅地制度1. 宅地的分类唐代的宅地主要分为私宅和公宅两种。

私宅是个人所有的住房,公宅则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所有并提供给特定人群居住的住房。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

王伟[录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说明:这个本子依《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录入,每简后附有简号和出土号,有些字用的是今昔文字镜的字库,在装了文字镜的机器上应该可以正确显示。

这个本子是我自己录入,本是供自己使用,其中存在不少问题,与《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并不完全相同:释文和标点,间有根据他人研究成果或己意改动者;大多数通假字都未注出;有不少怪字没输入;只校对了一遍,必有错误;也可能有些自己做的标注删之未尽……总之,放到网上来,仅供大家参考,使用时请核对原文。

录入:王伟二年律令1背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F14)要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C1)罐来诱及为间者,磔。

亡之罐3(C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

(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搖,黥为城旦舂。

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4(F17)所燔。

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

5(F16)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

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

其败亡6(F4)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负船人,舳舻负二,徒负一;其可纽覡而亡之,尽负之,舳舻亦负二,徒负一,罚船啬7(C2A、C15B)夫、吏金各四两。

流杀伤人、杀马牛,有亡粟米它物者,不负。

8(C3)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斩以匀。

9(F1A)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罐10(C15A)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

11(C4)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

其误不审,罚金四两。

12(C5)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

13(C6)罐诸鎗增减券书及为书故鎗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14(C7)〔得为〕,以所避罪论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

15(C8)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

二年律令户律二则

二年律令户律二则

一)民户之集中管理■自五大夫以下①,比地爲伍②,以辨□爲信③,居處相察,出入相司④。

有爲盗賊及亡者,輒謁吏、典⑤。

田典更挾里門籥(鑰)⑥,以時開;305 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⑦;其獻酒及乘置乘傳⑧,以莭(節)使⑨,救水火,追盗賊,皆得行,不從律,罰金二两。

306①五大夫:戰國時楚魏始設,秦漢因之,爲二十等爵的第九級。

《二年律令》所見五大夫爲民爵,屬編户民,五大夫之上爲官爵,可免役。

李均明以爲: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屬劃等中的臨界性爵級,“五大夫”以下屬編户民。

(李文見附録二)②比地爲伍:原注:比,相連。

《周禮·地官·司徒》言大司徒之職:“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

參看黄錦前《二年律令·置後律》札記注。

③以辨□爲信:原注:“古時有可分爲两半的符信,分爲三份的壐印或券,參看下第334簡。

”按□:疑是符或券字。

信:符契,凭證。

④察、司:原注:司:伺也。

《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索隐》牧司謂相糾發也。

按,察、司互文,意謂觀察窺伺。

⑤謁:禀告。

⑥田典:管理農田的低級官吏。

《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注:“田典,疑爲里典之誤。

秦里設里正,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下》,簡文作里典,當系避秦王政諱而改”。

錢律(201):“盜鑄錢及佐者,棄市。

同居不告,贖耐。

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

”羅注:“此處又見‘田典’,故睡虎地秦簡中‘田典’爲‘里典’之誤似乎不大可能。

”⑦伏閉門:原注:“《後漢書·和帝紀》注引《漢官舊儀》:伏日萬鬼行,故盡日閉,不幹它事。

”按《藝文類聚》引《風俗通》曰:“户律:漢中巴蜀廣漢自擇伏日。

俗說,漢中巴蜀廣漢,其地温暑,草木蚤生晚枯,氣異中國,夷狄畜之,故令自擇伏日也。

”(所引自户律至伏日十二字)似爲户律佚文,或是後世又有重訂。

行書律:“復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鸡侖中五郵。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作者: 杨振红[1]
作者机构: [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00732
出版物刊名: 历史研究
页码: 74-90页
主题词: 九章律;二级分类;《二年律令》;魏律序;正律;旁章
摘要: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

从九章律的形成过程,可以逆推战国秦汉时期律典的形成轨迹。

李悝、商鞅、萧何编纂法典时,将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单行律加以分类,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代的律典。

在汉代,有关礼仪、朝仪、宫禁方面的法规亦被纳入“律”的范畴,与律令同录于理官,但是它们还没有取得与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视为正律,而它们则以旁章的形式存在。

晋时旁章消失,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进入新的时代。

43、《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_

43、《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_

43、《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汉朝的比又叫做“决事比”,即__________。

47、汉朝把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分别叫做__________和__________。

把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__________,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叫做__________。

名词解释:1.约法三章答案: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律六十篇答案: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

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九章律》答案: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

《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黄老思想答案: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

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漢律構成中“篇”“章”“條”“事”之關係

漢律構成中“篇”“章”“條”“事”之關係

漢律構成中“篇”“章”“條”“事”之關係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宋潔内容提要本文結合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識書》及“古人堤漢律目録”,認爲《晋書•刑法志》所載“集類爲篇,結事爲章”當理解爲:一章之中包含若干事項,若干事項組成一章,此是“結事爲章”;一章可視爲一事類,故若干章(事類)組成一篇,此是“集類爲篇”。

通過引入“律條”、“章條”、“刑罰條”、“事項條”等概念,有助於理解史料中律令統計數目的問題。

關鍵詞漢律章事類律條章條刑罰條事項條自從《二年律令》刊布以來,關於《二年律令》中二十幾種律與蕭何“九章律”之間篇目關係的探討,一直持續不斷,其中最引人注目者莫過於楊振紅先生與王偉先生從《歷史研究》轉戰《史學月刊》的論辯。

在“楊王之辯”討論的諸多焦點中,涉及到一個“如何理解與漢律令有關的’篇'’章'’事'等概念的重要問題”①。

此重要問題,在楊、王的反復論辯中一直是一中心問題。

其論證寓於楊先生《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説一一論〈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②《漢代法律體系及其研究方法》③以及王先生《論漢律》④《辯漢律》⑤中。

關於此問題,所有的討論可以説是基於《晋書•刑法志》而展開,其文曰:①王偉:《論漢律》,《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②楊振紅:《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説——論〈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歷史研究》2005年第6期。

③楊振紅:《漢代法律體系及其研究方法》,《史學月刊》2008年第10期。

④王偉:《論漢律》,《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⑤王偉:《辯漢律》,《史學月刊》2013年第6期。

198®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爲篇,結事爲章。

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异。

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异篇,實相采入。

《盗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盗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

①此段争論的核心又在“集類爲篇,結事爲章”這一句上,雖僅八個字,但背後却是整個漢律構成的縮影。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含部分注释)【说明】《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

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

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

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

○每条律令的开头□缺若干字□缺一字* 无法打出的字体■原有的律令篇名p 表示该条位于文物出版社所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的页码文字中及各条之后的数字,表示第几号简■二年律令⑴1背⑴《二年律令》,书题,写在首简的背面。

同墓所出的历谱是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间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⑴成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1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⑴乘,《汉书·高帝纪》“坚守乘城”注:“乘,守也,谓上城而守也。

”按:据图版,简1所见“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史弟也。

’”可备一说。

我们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汉书·孔光传》:“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

”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稻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传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兴。

”故西汉早期之“同产”,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异母兄弟的可能。

“其坐谋反者”句之“坐”字,整理小组注:“坐,连从。

”我们认为此字亦可解释为坐罪。

《二年律令》之“二年”與“漢二年”諸問題解

《二年律令》之“二年”與“漢二年”諸問題解

《二年律令》之“二年"與!漢二年”諸問題解河南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宋潔内容提要將《二年律令》之“二年”理解為“漢二年”,其立論的基礎是要確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種律名及一種令名皆出現於“漢二年”纔能成立。

但《津關令》并不支持這一點。

《二年律令》從内容上或可與“漢二年……為法令約束”存在關係,但時間上,《二年律令》之“二年”并非指“漢二年”。

且“漢二年”僅能視為“為法令約束”的起始時間。

《史記》所説的“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與“漢二年……為法令約束”并非同指。

《史記•太史公自序》所云“誅籍業帝,天下惟寧,改制易俗。

作高祖本紀第八”,這有助於理解“次律令”是在天下惟寧之後所進行的編制。

正因此,《漢書》的記載與《史記》并不相違,而是互為發明。

關鍵詞《二年律令》漢二年《津關令》為法令約束次律令關於《二年律令》之“二年”具體所指的問題,學界有持續討論,“吕后二年説”爲主流觀點。

此外,尚有"高祖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二年”等説法。

其中尤以“高祖二年説”最具影*本文得到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兩漢法律變遷問題研究”%20155LS017)、中國博士後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資助項目“秦漢法律演變與法律之儒家化”(2016M592280)資助。

®153響。

①此觀點由張建國先生最早提出,②其後有几位學者做了進一步的論證。

③學者將《二年律令》之“二年”定爲“高祖二年#(即“漢二年”),這是基於《史記・蕭相國世家》"漢二年……爲法令約束#的記載。

兩者在時間上暗合,故“高祖二年説#的論證由此 展開。

關於蕭何的制法,《史記》中有兩處記載:一是《蕭相國世家》“漢二年……爲法令約束”6④二是《太史公自序》“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

⑤對此記載,持“高祖二年説”的學者是將“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與“漢二年……爲法令約束”歸爲一事。

而反對者指出司馬遷所説的“漢二年……爲法令約束#與“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不是指同一件事。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焚书 坑儒 法家极权思想的必 然体现
(二)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黄老思想为主 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 文武并用和德刑相济 约法省刑和罚不患薄
陆贾:“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新语》) 贾谊:“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秦至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原因 历史教训 社会状况 统治集团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语书》 《日书》甲 《日书》乙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 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 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类似后世农历、卜筮的书籍。
2、汉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说,“亲属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 阶段? 从思想层面上说,“亲亲相隐”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观念?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 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1945年的《中华民国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第169 条规定了职业关系特免权。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 造证据罪”,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基本上将 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的容隐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本章讲授内容
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a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b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c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d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 的演变
(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论语·子路》记载:‚叶 公(沈诸梁)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孔子曰:‘吾 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秦汉罪名
秦代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罪 案例或事例 嫪毒‚车裂示众,灭其宗‛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侵犯人身安 全罪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 罪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 罪 妨害婚姻家 庭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窃盗罪 盗徙封罪 通钱 犯令、废令罪 挟书罪 逃避徭役罪 不孝罪 通奸罪
李斯
汉:汉承秦制 阳儒阴法
法律儒家化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 的抬头:高帝‚先请‛、惠帝对老幼、 鳏寡、盲人恤刑,文帝时‚录囚‛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 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 及其重大意义;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 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附录:
案件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 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 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 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件二:殴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 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 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 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案件三:私为人妻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论 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 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 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

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

一、两汉王朝的建立 二、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 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 制 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 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
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途不得换人3刑制改革的意义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五主要罪名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程序
(二)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 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2、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 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5、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 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 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春秋》决狱)
6、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 采用为断案的根据。 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2、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礼法并用”、“德主刑 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 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3、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

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

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

从三种律⽂的颁⾏年代谈《⼆年律令》的“⼆年”问题转载从三种律⽂的颁⾏年代谈《⼆年律令》的“⼆年”问题周波⼆、《捕律》的颁⾏年代也在⾼后⼆年七⽉以后《张家⼭汉墓⽵简》⼀书所收《捕律》内容包括简138-155。

王伟先⽣根据⽵简出⼟位置所提供的线索,认为原《钱律》的简204、205应当归⼊《捕律》[16],结论可信。

彭浩先⽣在王说基础上进⼀步指出,简206、207也应当从《钱律》改归《捕律》。

彭浩先⽣云:“律⽂是有关犯有盗铸钱及佐者等罪的⼈若捕得同案或因其⾃⾸、举告⽽‘吏捕颇得之’便可获免罪的规定,并⾮对盗铸钱等罪的量刑、处罚。

《钱律》简201-203则是专门对‘盗铸钱及佐者’、‘智(知)⼈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其新钱,若为通之’,及知情不举告者的处罪规定,与简206、207的内容并不相同,故后者应归⼊《捕律》”[17]。

彭说可从。

以上四条律⽂都有“盗铸钱及佐者”字样。

上⽂已经说道,⾼帝时允许民间私铸钱,因⽽是不可能有“盗铸钱及佐者”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出此规定应当是⾼后⼆年七⽉币制改⾰的体现。

这说明《捕律》的颁布年代应当也在⾼后⼆年七⽉或稍后,不得超过⾼后⼆年。

关于《秩律》的颁⾏年代,⾼敏先⽣云:“应制定于惠帝即位的五⽉诏时”。

其证据是律⽂中有⾼祖“长陵”,秩⼋百⽯。

《汉书·⾼后纪》六年条云:夏四⽉……秩长陵令⼆千⽯。

”⼜因《秩律》有“卫将军”之名,⽽《汉书·⽂帝纪》前元⼆年⼗⼀⽉诏⽈“其罢卫将军军”,认为⽂帝之初是改易《秩律》之始[18]。

我们不同意其看法。

其实《秩律》律⽂中隐含着相当多的年代信息,有些更是相当精确的传达出了《秩律》的颁⾏年代。

我们来看以下律⽂: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酆、云中、□、□□、□□、新丰、槐⾥、雍、好畤、沛、郃阳、郎中司马,� <卫>尉司马,秩各千⽯,丞四百⽯。

(简443-444)长⼦、江州、上邽、阳翟、西成、江陵、⾼奴、平阳、降(绛)、酇、赞、城⽗……秩各⼋百⽯,有丞、尉者半之,司空、⽥、乡部⼆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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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之二)四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秦汉律魏律虽然从汉律九篇增加为十八篇,但是,增加的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章均是从九章析分、修改而成。

(注:关于魏律篇章,本文采纳滋贺秀三《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的篇目》的观点,该文收入《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第252—266页。

)晋律则不同,除了沿用魏律创设的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毁亡诸篇,恢复厩律,将兴擅改为擅兴外,还增加了水火、法例、关市三篇,并“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

梁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仓库篇,陈律“篇目条纲一用梁法”。

(注:程树德:《九朝律考·陈律考·篇目条纲一用梁法》,第322页。

)后魏律将卫宫改为宫卫、厩律改为厩牧。

北齐律将宫卫改为禁卫。

后周律变化较大,重设卫宫篇,增加了祀享、朝会、市廛、关津等律。

(注:参见《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祀享作祠享,关津作关市。

)隋律再度将卫宫改为卫禁,违制改为职制,厩牧改为厩库。

唐律完全继承隋律。

如《唐律疏议》卷15《厩库》所言:“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

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

”隋唐律中的《厩库》实际上是由梁律的《厩律》和《仓库》合并而成,而梁律中的仓库亦不是凭空而来,《秦律十八种》中即有《仓律》。

《唐律疏议》卷7《卫禁》:“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

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隋开皇改为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虽然汉律中没有卫禁或宫卫(卫宫)的律篇,但是,晋律中的卫宫篇很可能来源于张汤的《越宫律》。

(注:除了张汤所作《越宫律》,汉代还有“宫卫令”。

《汉书·张释之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

’”晋律卫宫律到底渊源于汉代的“宫卫令”还是《越宫律》尚需论考。

)北齐时将关禁加入此篇,关禁的内容在《二年律令》属《津关令》,因此,其间亦有渊源。

《唐律疏议》卷9《职制》:“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

爰至高齐,此名不改。

隋开皇改为职制律。

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然而,晋律中的违制来源于哪里呢,史书并无记载。

唐律《职制》中的“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贡举非其人”、“在官应直不直”、“官人无故不上”、“之官限满不赴”等与秦汉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内容性质颇为接近,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条(第94页),“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条(第94—95页)等,《内史杂》“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条(第106页)至“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条(第107页),《秦律杂抄·除吏律》“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

·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条(第127—128页),《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条、简211—212、213—215、218条等,均是关于任用官吏和任用不当的法律规定。

《职制》“受制出使辄干他事”条与《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6“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性质相同。

《职制》中“上书奏事犯讳”、“上书奏事误”、“事应奏不奏”等均是关于官吏上书奏事的法律条文,《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9—220“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也是关于上书程序的法律,此条似也与《职制》“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内容相关。

此外,《职制》中的“稽缓制书官文书”、“驿使稽程”至“乘驿马赍私物”与秦汉时期《行书律》的内容相近;《职制》“监主受财枉法”条在汉代属《盗律》,魏律《序》说汉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因此,《职制》中有关“请赇”、“受财”等的法条应源于魏律的《请赇律》。

《职制》中关于祭祀、御物的法条可能源于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参见本文第五部分),《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定宗庙仪法。

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论著也。

”由此可知,隋唐律中的《职制》篇来源较杂,可能由秦汉以来分散于各律篇中有关官吏行政事务方面的内容集合而成,秦汉时期的《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以及《厩律》中的《行书律》、魏律的《请赇》等是其主要来源。

上述考察使我们清楚了秦汉时期仓律、越宫律、津关令、置吏律、内史杂、除吏律等的去向,而通过秦汉律与唐律的比较研究还会发现,秦汉律中钱律、金布律、关市、效律、工律等律的许多律条在唐律中属《杂律》,田律的一些内容在唐律中则属《户婚律》。

关于唐律与汉律之间的因承关系,以往学者已有论述。

(注: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载《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3卷《历代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第137—139页。

)《唐律疏议》卷26《杂律》有“私铸钱”条。

其律曰:“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看到这条材料,很自然地会联想到《二年律令·钱律》,“私铸钱”律的内容与《钱律》的下列律条内容极为相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同居不告,赎耐。

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

或颇告,皆相除。

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简201—202)“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

”(简206—207)“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

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

”(简208)“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

”(简199)“私铸钱”条几乎涵盖了《钱律》上述法条的内容,可以清晰地看到两者之间的沿承关系。

《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

贩卖者,亦如之。

”秦汉时期也有针对布帛大小的法律规定,《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

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第56页)《二年律令》中亦有一律条,被整理者归入《□市律》:“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

能捕告者,以畀之。

絺绪、缟繙、纔缘、朱缕、(罽)、布、(縠)、荃蒌,不用此律。

”(简259)《杂律》“校斛斗秤度不平”、“私作斛斗秤度”等条,在秦汉时期的《效律》、《工律》中可以见到相关规定。

“校斛斗秤度不平”曰:“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

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睡虎地秦简《效律》有两条律文:“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

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

”(第113—114页)“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

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第114页)均是关于校验度量衡的规定。

此外,《秦律十八种·工律》中有官府制作度量衡的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

有工者勿为正。

叚(假)试即正。

”(第70页)《杂律》中还有数条关于水火的规定,如“库藏仓燃火”、“官廨仓库失火”、“烧官府私家舍宅”,虽然《晋书·刑法志》说水火篇是从盗律析分而来,但是,在已知秦汉《盗律》中并未见到有关方面的规定,却在《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中发现有关官府防火的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

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

毋火,乃闭门户。

令令史循其廷府。

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第109页)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发现秦律中的《金布律》、《效律》、《工律》、(注:关于工律、司空的有关规定在汉律中的归属问题,高恒根据《汉书·百官表》注引如淳云:“律,司空主水及罪人。

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

’”以及魏律《序》说汉“《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未见有《兴律》篇名,秦时是否有《兴律》还有待证实。

但《晋书·刑法志》所载汉《兴律》篇的一些条目,在秦简《徭律》、《司空》、《工律》等篇中,均已有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理解汉《兴律》有关条目的含义。

”参见高恒:《汉律篇名新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2期。

我认为虽然《工律》和《司空》等律与“兴”有密切关系,但是从律篇本身的性质看,它们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司空更是国家行政部门,从而决定了《工律》、《司空》与《徭律》、《戍律》的性质不同,假若萧何继承了秦律中上述律篇,那么它们亦应当被归入《杂律》而非《兴律》。

秦律十八种中的《工人程》、《均工》,应该和《工律》一样也是《杂律》的下级律篇。

)《内史杂》,《二年律令》中的《钱律》、《□市律》等律涉及的内容在唐律中均被归入了《杂律》。

分析一下这些律篇的性质,就会发现它们基本是关于工商管理的规定。

那么,萧何在制定九章律时是否已经将这类律篇归入《杂律》呢?一切迹象表明可能正是如此。

九章中盗、贼、囚、捕、具、厩、户、兴八章所涉及的内容和范畴十分明确,上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归入其中任何一章都不合适,归入《杂律》则不会出现任何抵牾。

由此看来,《秦律十八种》中的《内史杂》、《尉杂》,其带有“杂”字应不是巧合,而是萧何将其归入《杂律》的重要根据之一。

由于杂律内容庞杂,其中涉及大量行政管理法规,晋武帝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不针对其他律篇而专门针对《杂律》著书解说,且其卷数多至二十余卷,便也不令人感到奇怪了。

(注:《隋书·经籍志·刑法篇》:“《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

案:梁有杜预《杂律》七卷,亡。

”)唐律《户婚律》有“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应复除不给”、“差科赋役违法”、“输课税违期”等律条。

秦汉律中相应规定则属《田律》。

如《唐律·户婚》“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条规定:“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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