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浙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一一一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一一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
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
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一一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
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师〔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
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
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全文
知识
与应用
2.1学前儿童发展
2.1.1了解婴幼儿发展的基本原理。
2.1.2了解婴幼儿生理与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熟悉幼儿身体发育、动作发展和认知、情绪情感、个性、社会性发展的特点。
2.1.3了解幼儿发展中的个体差异及其形成原因,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1.4了解研究幼儿的基本方法,并能据此初步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和教育需求。
1.1.3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具有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的意识。
1.2职业规范
1.2.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能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1.2.2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道德规范问题。
1.2.3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要求,能做到爱岗敬业、爱国守法、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2.5理解幼儿游戏的意义与作用。
2.2.6理解幼儿园环境创设、班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2.2.7熟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了解幼教改革动态。
3
保
教
知识
与
能
力
3.1生活指导
3.1.1熟悉幼儿园一日生活的主要环节,具有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的意识。
3.1.2了解幼儿生活常规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的方法。
2.3班级管理
2.3.1了解班级管理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能开展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了解学习环境、课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知识,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2.3.3了解人际沟通的方法,能主动与同事、学生、家长、社区等进行交流。
3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3.1学科知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改革工作分以下六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部门,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调查研究
各地应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调研掌握的当地实际,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工作方案,重点包括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的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等,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2016年7月底前完成)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对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认真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精神,结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一)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统一的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1、研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明确符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特点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科目的学科设置和考试内容,特别是初中综合课程的学科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科目中尚未设置的相关学科的考试,结合面试确定省自行命题学科的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浙教人[2001]407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教人[2001]4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l、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教育厅教资149号文件
教育厅教资149号文件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对象及步骤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
前期已开展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地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其他地区可先行开展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各地最迟于20xx年底前覆盖到所有规定范围。
二、实施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各地制定完成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实施阶段。
各地按照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工作方案,于20xx 年春季开学后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
20xx年7月31日前完成此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总结,并报省教育厅。
20xx年秋季开始,各地按照具体工作方案,每年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开展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三、实施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实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责任处室和相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实施细则》精神,以设区市为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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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我省从2015年1月起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现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附件1),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1月起,凡在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免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仍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在我省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省教育考试院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的考务管理规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加强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各高等学校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的考务工作。
有关高校、设区市教育局的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面试考官的选派工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各设区市考区参加笔试,面试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其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入口浙江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入口浙江点击登陆>>>浙江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入口浙江教师职称改革具体方案一、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区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旨在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时效性,提高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具体目标有:1.完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将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潜力等方面纳入综合考核范围。
2.优化评审程序,简化评审材料,缩短评审周期,提高评审效率。
3.加强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内容1.制定职称评审指标体系,确保评审指标科学合理。
要突出教师在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注重教师职称评审与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管理水平的相对关系。
2.简化评审材料,优化评审程序。
要求评审材料清晰简洁,内容准确全面。
优化评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评审效率。
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评审机构,加强评审的科学性。
3.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评审结果异议处理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1.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各中小学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的自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真实准确。
3.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各级评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4.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广大教师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性,共同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工作措施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各级别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教师职称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评审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并建立评审结果数据库,方便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3.鼓励学校与评审机构合作,组织专家委员会,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人[2001]407号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七章倾斜政策第八章推荐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确定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确定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
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11.18
•【字号】浙教人〔2016〕155号
•【施行日期】2016.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确定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
点地区的通知
浙教人〔2016〕15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6〕103号)精神,经研究,确定杭州市上城区等28个地区为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科学研究制订试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改革步骤,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
法,争取在2至3年时间内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
在改革试点中遇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人事处反映。
联系人:陈常龙,0571–88008939。
附件: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8日。
浙江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一)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
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考试对象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明年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须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资格考试
明年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须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资格考试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并发布通知:浙江省将于2022年春季开学后,启动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浙江教师不再“终身制”不合要求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省教育厅师范处李敏强介绍,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终身制”,教师“只进不出”“干多干少一个样”,造成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年-2022年)》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从2022年至今,浙江省面向社会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累计达__人,但在职教师持证上岗的情况却从来没有进行过完整的统计,这也是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申请首次注册的教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要求,申请定期注册的教师要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满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明确考试对象。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3、改进考试方式。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1、明确职责分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负责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考务工作。
2、组织考生报名。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审查与确认,分配考场考号,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要观测点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教师资格申请人切身利益,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位亲爱的教育工作者们,大家好!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教师资格考试也成为了教育行业的重要门槛。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浙江省决定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下面,我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这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改革背景当前,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应试化倾向,考试内容与实际教育教学需求脱节。
为了更好地选拔适应教育教学需求的优秀人才,浙江省决定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进行改革试点,力求提高考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改革目标1.建立与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相结合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2.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改革内容1.考试科目及内容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将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包括教育基础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法规与道德规范三个科目。
面试部分则侧重于考察应试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2.考试形式笔试部分采用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多种题型,旨在全面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
面试部分则采用说课、试讲、情景模拟等形式,着重考察应试者的教育教学能力。
3.考试难度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将适度提高难度,注重考查应试者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
笔试部分增加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面试部分增加情景模拟环节,以全面检验应试者的教育教学水平。
四、改革实施步骤1.制定考试大纲:根据改革目标,制定全新的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题型及分值分布。
2.组织命题:邀请专家、学者组成命题组,确保命题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3.培训考官:组织考官培训,提高考官的教育教学水平,确保面试环节的公正、公平。
4.推广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推广至全国。
5.反馈调整:根据试点效果,及时调整改革方案,不断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
五、配套措施1.加强教师教育培养:加大对教师教育专业的投入,提高培养质量,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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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资格入口关,探索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构建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1、建立标准体系。教育部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国家确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1、明确职责分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负责实施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考务工作。
2、组织考生报名。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审查与确认,分配考场考号,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决定2011年在浙江、湖北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现就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任务和原则
2011年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于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促进教师专业化、提高教师地位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对教师资质和品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已成为当前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目标任务
1、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统筹设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浙江、湖北2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2、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指导。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多次机会和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学科。
2、明确考试对象。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3、改进考试方式。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要观测点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教师资格申请人切身利益,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中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先由试点省份组织实施。
5、统一考试时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3、严格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
4、加强考务管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负责具体组织考务工作,审批考点,设置和编排考场,申报试卷,做好试卷运送和保管工作。组织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考试顺利实施。考后及时报送考生试卷和答题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阅卷。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和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4、确定笔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