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年,或满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宁波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宁波市公积⾦提取可分为线下办理和线上办理两种情况,如果不想跑路,可以选择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或者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上办事⼤厅⽹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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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
(⼀)线下办理
1、申请⼈⾄中⼼⽹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政务服务窗⼝⾸问负责⼈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3、住房公积⾦管理中⼼承办⼈审批;
4、告知申请⼈,并对受委托银⾏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转⼊职⼯在该⾏的借记卡。
(⼆)线上办理
在政务服务⽹进⾏⽹上申报或者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管理中⼼⽹上办事⼤厅⽹上办理。
⼆、宁波市公积⾦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以上就是对“宁波市公积⾦怎么提取出来”的回答,住房公积⾦是可以提取的,但是每个地区对于住房公积⾦提取的额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每个地区可以提取的额度不同。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咨询。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以及材料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住房公积⾦账户⾥⾯每个⽉都会有⼀笔⼩⼩的收⼊,当这笔收⼊累积到⼀定的数字之后,许多⼈就会打算将住房公积⾦账户⾥⾯的钱给提取出来,只是不知道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提取宁波住房公积⾦需要什么⼿续以及材料提取公积⾦分⼏种情况,具体如下:⼀、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需要以下资料:1、⼀年期内的⾸付款收据(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2、⼀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份。
3、申请⼈提取申请书。
4、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5、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簿,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购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需以下资料:1、⼀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2、⼀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3、买卖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4、申请⼈提取申请书。
5、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6、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簿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准备以下资料:1、提供贷款银⾏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4、申请⼈提取申请书。
5、申请⼈⾝份证(携带原件,⽤A4纸复印⼀份)。
6、填写《住房公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姓名,提取⾦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一、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条件1.房屋购买:个人购买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在宁波市内第一次购房或者改善性住房,个人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购房需要满足政府制定的购房条件,如居住年限等。
2.住房大修:对个人已购住房进行大修、重修、加固等工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修缮合同、验收文件等。
3.个人生育:夫妻双方在宁波市范围内生育子女,夫妻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等文件。
4.个人疾病:个人罹患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明细等文件。
5.常住城市变更:个人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满足公安机关规定的迁移城市户籍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户籍迁移证明等文件。
6.外地购房落户宁波:在宁波以外地区购买住房,落户宁波以及购房证明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购房合同、购房证明等文件。
7.养老: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全部金额。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等文件。
8.死亡继承:个人因突发事故、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死亡,个人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条件需要提供相关的继承权利人关系证明、公证书等文件。
二、宁波公积金提取的流程1.填写申请表:个人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填写相应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提供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医院诊断证明、购房证明等。
3.提交申请:个人将填写好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审核和批准: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5.提取资金:如果提取申请被批准,个人可以按照指引到指定的银行或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负责市本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批;负责市三区职工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 货币补贴审批档案的建立、变更、完善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和住房补贴数据统计;负责对各 县(市)、区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和职工住房补贴审批的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单位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参与 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制订,协助房改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市区干部职工享受实物分房和住房货币补贴情况核定 工作。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
01 主要职责
03 业务点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获得荣誉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
1、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编报执行情况; 2、承担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及核算工作; 3、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管理;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5、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能; 6、负责直属管理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核算等工作; 7、对各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草拟住房公积金行政经费财务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向全市公告市本级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及市本级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用计划和执行情 况的报告;负责编制、报送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负责市本级存款帐户设置和资金划拨管理;负 责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资金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行政经费管理及核算;负责市本级 住房公积金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和移交工作;负责市本级内部财务的检查与复核;负责对市区住房公积金受托 银行的考核工作;负责对各分中心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19
•【字号】甬房公委〔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5〕8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8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调整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照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宁波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宁波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材料准确齐全,费用已经缴纳的人员。
事业单位:需办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1、一寸近照二张。
2、户口簿和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4、要求所需的银行存折。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被征地农民:1、《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
2、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事业单位:1、参保人员介绍信或报到证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联系复印件、区工资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复印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变动联系函》原件、转入人员《×××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转移结算表》。
2、单位填写《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和基数变更表》05表、《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04表。
企业职工:1、填写《余姚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增减表》。
2、参保人员提供联系复印件一份。
注:其中申报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增减表》。
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1、参保人员持本人联系、户口簿和联系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及银行存折到村(社区)参保登记。
2、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站。
被征地农民:1、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填写《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送交行政村,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社区)盖章后,送当地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镇乡街道初审,报送区级经办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甬政办发[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
我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40.85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8.6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近80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10多年来,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没有达到《条例》规定要求,特别是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现人民群众居住小康为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各地实际的职工住房基本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工作目标: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企业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从2006年起,每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增职工人数达到2004年底已建立职工人数的10%以上。
宁波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波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宁波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宁波市公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依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状况。
查明本人是否已达到提取或者使用条件,个人和单位是否已经足额交纳。
2. 确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包括本人购买第一套住房、置换自住房等。
必须符合国家和宁波市有关规定。
3.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房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等文件。
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账单。
4.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審核通过后,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提现金额。
5. 提现后,必需保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应凭证材料,以备稽核。
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个人往后年将不再享有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6.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按照申报目的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转换用途,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追回款项。
以上就是宁波市公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有任何问题,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1.符合规定提取条件:
(1)有公积金存款,且有缴存记录(最少满6个月);
(3)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症,无戒毒处所治疗记录;
2.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2)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经劳动部门或者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
(4)本人或者家属有关病情诊断证明的医疗资料;
(5)公积金申请表;
3.公积金提取流程:
(1)公积金缴存人到缴存机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机构经办人核对材料;
(3)机构审核提取,缴存机构按照提取存入支付结算系统;
(4)提取申请人在提取后,责任人安排发放提取支付凭证;
(5)对提取的公积金,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6)缴存机构办理提取记账,离职办理款项转移,停缴等结算手续。
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5.19•【字号】•【施行日期】199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印发,自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宁波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中钢混、砖混结构的独用成套住房,均属出售范围。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售:一、产权未得到确认的;二、列入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范围、已停水停电的;三、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底层成套公房,界定范围为:海曙区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西至翠柏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江厦街、灵桥路、和义路、开明街、药行街;江北区人民路(北至泗洲路);江东区中山东路(东至彩虹北路)、百丈街(东至中兴路);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五、成套代管产住房;六、校园及工矿作业区内穿插的成套住房;七、严重损坏和危险住房;八、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享受一次,限购一套。
第四条凡在市区有常住户口,且符合单位分房条件的职工以及已租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可购买公有住房。
中央及省、市属单位在大市范围内有集体户口的职工,视同市区常住户口,也可申请购买在市区的自住公有住房。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成套旧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住房产权单位应鼓励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甬价房、市房改办〔1993〕02号文规定执行。
宁波离职后公积金自己提取流程
宁波离职后公积金自己提取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宁波离职后公积金自己提取的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啊!
你想想,那公积金可都是咱自己的钱呀,辛辛苦苦工作攒下来的,离职了当然得弄清楚怎么把它取出来咯!
首先,你得确认自己符合提取条件吧。
哎呀,这就像出门得先知道往哪儿走一样重要呢!然后,准备好各种材料,身份证那肯定是不能少啦,就像战士上战场不能没武器呀!还有离职证明之类的。
接下来,就得去相关的办事大厅啦,到了那儿,跟着流程一步步走,就像走迷宫,只要找对路,就能到达终点拿到咱的钱啦!你说是不是?
我朋友小李就办过这事儿,他刚开始还摸不着头脑呢,后来搞清楚了流程,一下子就办成啦!他当时可高兴了,就跟中了大奖似的!
“哎呀,我这不是顺利把公积金提出来啦,开心死我啦!”小李那兴奋的样子我现在还记得呢。
要是你不搞清楚流程,那可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多浪费时间和精
力呀!所以呀,一定要认真对待哟!
反正我觉得呀,这事儿其实不难,只要咱用心去做,就一定能搞定。
咱
的钱,咱可得牢牢抓在手里呀!就这么办,准没错!
我的观点就是:搞清楚宁波离职后公积金自己提取流程,按照要求去做,就能顺利把属于自己的公积金拿到手,让自己的钱袋子鼓起来!。
宁波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宁波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是由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是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宁波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宁波市相关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5%,单位月缴存额不低于职工月缴存额的5%,即按职工月工资的5%缴存,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1。
这一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职工的经济负担能力,既能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又不至于给企业和职工个人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还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进行了调整。
宁波作为中国经济重要城市之一,住房市场较为活跃,房价水平相对较高,因此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种灵活的调整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
再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还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进行调整,以保障职工的住房需求不受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宁波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根据职工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宁波市将继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住房环境。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甬政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宁波住房公积金标准
宁波住房公积金标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是一项为职工个人积累住房资金、支持购买、建造、翻建、维修住房的长期储蓄制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以下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及提取条件的相关内容。
首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按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5%,单位5%,合计10%。
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而职工的月缴存额上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
其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其次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再次是支付住房租金;最后是因大病、子女入学、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此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个人账户的提取和单位账户的提取。
总的来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住房条件,增加住房供应,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宁波市的实际情况对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职工的实际情况。
同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总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提取条件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宁波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自己的住房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甬房公办[2011]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的通知
(甬房公办〔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和浙房改〔2005〕2号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二、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8115元的按18115元计缴。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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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8月10日 16时05分 7373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2007]4号市房改一级网络单位,各县(市)区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
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原件和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可提取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二条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提取金额为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支取的办法,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提供)、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不含纯公积金贷款)、房产证原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六条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第十七条持有《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原件。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前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后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和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第十九条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第二十条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须提供遗嘱、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第二十一条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费用为限。
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时,职工须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证明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至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销户提取处理,利随本清;其它情形均为部分提取,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管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办法第七至第二十三条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二十八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四)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五)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第二十九条除节假日外,提取业务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常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贷款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且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符合《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第三十四条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县(市)、区住房委员会批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