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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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技术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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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技术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篇一:技术合同备案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陕西省西安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凡是影响党的创造力、()、战斗力的问题都要全力克服,凡是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病症都要彻底医治,凡是滋生在党的健康肌体上的()都要坚决祛除,使中国共产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A.凝聚力B.毒瘤C.病菌2.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关系。

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3.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指出,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构建“( )、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A.全链条B.网络化C.严标准D.可追溯4.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5.生产关系的客观性是指()A.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生产关系B.人们不能随意创造或消灭某种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社会有机体中客观实在的组成部分D.生产关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6.构建全新的法制观念,就是树立()。

A.权利义务观念B.自由平等的观念C.监督制约的观念D.法律至上的观念7.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要()A.实施网络强国战略B.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C.发展分享经济D.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8.下列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A.太阳能B.生物能C.地热能D.氢能9. 古典主义音乐指的是l730~1820年这一段时间的欧洲主流音乐。

其杰出代表包括()。

A.海顿B.莫扎特C.贝多芬D.柴可夫斯基10.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

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

科学技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4.《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5.《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6.《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

7.《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8.《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9.《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10.《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解读(2)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 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7.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8日)废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1990年7月2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当事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联营的合同,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科发创〔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发展。

科技部2018年5月28日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拓展功能、提升服务,坚持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坚持引领发展、要素融通,着力构建技术交易网络,着力提升专业化服务功能,着力优化制度环境,着力加强监管服务,加快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资金为纽带、政策为保障的现代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

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㈠ 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㈡ 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㈢ 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人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㈢ 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一)完善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

持续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建立科技、产业和用户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

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减少对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二)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

推动科研项目由重立项向重项目绩效和标志性成果转变。

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入库共享动态管理。

减少科研项目研发周期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推动部门间监督、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出现对相关政策认定不一致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会商沟通。

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科技政策2

科技政策2

• ? 1977年,邓小平发表了《关于科学和教育工 作的几点意见》的讲话,提出“要实现现代化,关 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这个讲话成为科技和教 育战线拨乱反正的宣言书,标志着中国科技政策历 史性的转折点的开始。 • 同时,重建了国家科委,制定了《1978年~ 1985 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了“学习 外国,洋为中用”的开放措施。

1962年广州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周 恩来作了《论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阐明了知识 分子是劳动者,要求在基础上,来确定党和国家对 知识分子的政策。
《科研工作十四条》和广州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的 召开,以及一系列科技条例制定出台,健全了党的 科技政策,整顿了科研秩序和科技队伍,增强了全 党的科技意识,科技工作出现了明显的成效,如大 庆油田开发、胰岛素合成、矮杆水稻培育、原子弹 爆炸等,也为以后拔乱反正积累了宝贵经验。
• (1)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实施了“星火 计划” • 1985年5月由中央批准面向农村的 科技计划,于1986年在全国实施。 • 主旨是把向农村推广使用成熟的科技 成果。
• (2)在高技术领域,实施 “863计划”高技 术研究发展计划 • 1986年3月由国家科委会制定,于1987年3月
经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 • “863”计划是我国一项中长期的指令性计划,主 要跟踪研究国外战略性高新技术的发展。 该计划选择了7个高技术领域(生物、航天、信息 、激光、自动化、能源、新材料)进行研究。
• 7。建立系统的干部培养制度; • 8、加强协作,发展交流: • 9、勤俭办科学,力求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 力,做出更多更好的科学成果; • 10、坚决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 • 11、继续贯彻团结、教育和改造知识分子的 政策; • 12、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 13、坚持调查研究: • 14、健全和改进研究机构的领导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科学技术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科学技术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职责、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划给相关部门或交给地方政府。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制订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23•【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解读

《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解读

《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产业链供应链是工业经济的命脉,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安全水平和竞争力,既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经济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

专利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对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产业链安全可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关键技术不断突破,在诸多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跨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产品参与到国际合作和竞争,迫切需要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强化专利在产业链中的强链增效作用,为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科创型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新动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

李强总理指出,要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丁薛祥副总理也对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高专利产业化率提出提出明确要求。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围绕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并将“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对发挥专利制度优势,激发创新发展动能,提升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出了明确要求。

河南省漯河市铁路公司招聘考试《公共和铁路基础知识》真题

河南省漯河市铁路公司招聘考试《公共和铁路基础知识》真题

河南省漯河市铁路公司招聘考试《公共和铁路基础知识》其它招聘考试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华罗庚同志的“运筹学”是科学的,但对于“眼看油瓶子倒了也不管”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引进的新技术装备掌握在不关心社会主义利益、只顾个人利益的人手里,不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且会大大缩短它的寿命。

这段话主要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

A.科学的东西不一定能起作用 B.科学和技术必须掌握在可靠的人手里 C.引进新技术装备时要考虑使用者的能力水平和技术素质D.油瓶子倒了应该把它扶起来才对【参考答案】B2. 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B、客观事实C、宪法D、既定事实【参考答案】C3.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

A、主要内容B、理论基础C、核心部分D、实质和灵魂【参考答案】B4. 金砖国家的经济活力和发展前景令国际社会刮目相看,但现阶段这些国家自身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如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金融市场功能尚不完善,地区发展差异明显等。

解决好这些问题,就要充分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金融合作、探索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完善合作方式,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金砖国家()。

A.迫切需要深化金融合作 B.自身经济发展面临困境 C.具有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潜力 D.目前以金融业为工作重点【参考答案】A5. 列宁对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范畴的定义是通过()界定的。

A、物质和意识的关系B、个别与一般的关系C、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D、认识与实践的关系【参考答案】A6. 2014 年10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该文件的目的说法最准确的是()。

A、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B、建设和平稳定的政治局势C、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D、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参考答案】D7. 世人所理解的国学,大都是“中国固有的或传统的学术文化”。

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

宁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1985.11.29•【字号】宁党发[1985]31号•【施行日期】198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宁党发〔1985〕3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XXX实施,标志着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全面进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新阶段。

《决定》阐明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和有关政策,是指导我们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南。

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从实际出发,对我区科技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

一、改革对科研机构的拨款制度(一)自治区财政对科学技术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事业费),每年要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步增加。

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逐步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

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公开招标,择优支持。

1、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拨款。

没有偿还能力的,经自治区科委批准可予豁免。

2、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由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

回收的资金,不上交财政,由自治区科委继续用于发展科技事业。

3、对农业研究项目和应用基础以及社会公益研究项目,仍由财政拨给三项费用补助。

(三)实行科技事业费分类管理的办法。

1、工业技术开发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以一九八四年度财政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相应增加的财政拨款为基数,从一九八六年起逐年减少,争取其中的大多数在三、五年左右减完,减下来的事业费,一部分留给主管部门,以基金的形式支持行业的技术开发;一部分由自治区科委掌握,作为科技信贷资金,用于支持中长期的研究开发工作。

互联网背景下岩冲村红心猕猴桃营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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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与口味融合方式,开发出如“咖啡冰激凌”等相关类型的产品。

(5)加强服务外包人员培训,提高咖啡制作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1]陈子萍.2020年我国现磨咖啡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EB/OL ].https://.2020.2.27.[2]张智玮.易捷咖啡的SWOT 分析与营销建议[J ].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1).[3]贾灿.星巴克的中国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2008.[4]张辛瑞.星巴克(中国)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D].吉林大学,2014.[5]Qian YANG,Xing TU.Starbucks VS Chinese Tea—Star-bucks Brand Management Strategy Analysis in China.2016.12(1).[6]Smith Maguire,Hu.Not a simple coffee shop:local,global and glocal dimensions of the consumption of Starbucks in China.2013.19(5).[7]于依鸣.星巴克(中国)的跨文化营销策略分析[D ].山东大学,2016.[8]周姬文希.基于品牌定位理论对星巴克在中美市场品牌定位策略的分析[J].现代商业,2020(13).[9]季永洁.COSTA 咖啡在华营销战略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2013.[10]陈铮铮,卢黎莉.COSTA 咖啡在中国的体验营销研究[J ].中国集体经济,2018(23).[11]冉斌,陈明.农民工职业安全社会层面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向后逐步回归法的测算[J ].华东经济管理,2019.33(06).一、前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传统的农业营销模式明显存在滞后性。

故而,在如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机遇下,201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实施数字乡村战略的必要性。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司负责人阐述技术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1988年12月1日)技术市场的开放推动了技术的商品化,缩短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

但由于技术市场在我国是新事物,人们对技术这一特殊商品的认识还不够,针对有关部门和地区所反映的情况,1988年12月1日,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组长段瑞春,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问答情况如下。

问:从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技术交易方面的纠纷和案件看,很多人常常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请您根据我国科技立法的情况谈谈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答:近年来,我国科技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技术合同法》。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转发了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和离休退休人员继续发挥作用的有关规定。

国家科委除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外,还就技术市场发展、技术合同管理、技术成果权属等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多次发布政策界限的说明。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技术市场的基本准则。

有关政策是实施法律、法规的补充和指南。

应当说,我国技术交易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我们已经可以依法解决技术交易中的有关问题,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推动技术市场的健康发育。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近期内将要出台,届时,我国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将基本健全。

从目前各地技术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这些科技法律、法规尚未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掌握,在少数地区甚至鲜为人知。

我国关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现状

我国关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现状

构,应逐步进入 企业或企 业集团或与 其实
行紧密联合;
2、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者企业 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1988 1993
《 国 务院 关于 深化 科技 体制 改 革 若干问题的决定》
1、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 参股、兼并;
2、或进入企 业、企业集 团,或发展 科研 型企业等。
1、继续鼓励研究开发机构探索和实践技工 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
2、支持科研 机构与企业 联合进行技 术开 发; 3、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 成为企业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中心。
1994 《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 对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人事管
1995
干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 速科学技术进 步 的决定》
鼓励、支持企业 和科研院 所、高等院 校联 合建立研究开发 机构以及 产业技术联 盟等 技术创新组织。
1、对国家创新体系的框架结构、运行机制 及支持系统做了详细说明;
2、提出要研 究制定促进 产学研结合 的优 惠政策。
200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革委等 部 门关于促进自主创 新成果产业化 若 干政策的通知
1、提出要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 2、确定了 100 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示范点,并且抓好 50 个左右的产学研联 合体。
2001
<<关于推进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 提出积极推动企业与大学、企业与科研院
见》
所联合建立专业 或综合性 的行业工程 技术
中心
3. 产学研合作政策的快速发展阶段(2002—至今)
中共中央、国务院 印发关于深化 科 技体制改革加快国 家创新体系建 设 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 施《中华人民 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若干 规 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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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技术市场若干具体政策的说明(1987年4月5日)问:什么是技术市场?通过技术市场可以进行哪些交易?答:所谓市场,从狭义上讲,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说,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的交易,顾名思义,应当是技术交易。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概括起来,主要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三种形式的活动。

问:进行技术交易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口头约定的技术合同是否有效?答: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能够及时清结的简单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但是,技术合同则不同。

第一、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问题;第二、它涉及到国家为扶植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第三、它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合同环节较多,履行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计算和支付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

因此,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近几年来,不少交易额达数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采取了口头约定的方式,这是极不严肃的。

这样做容易因误解发生纠纷,合同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无从取证,甚至为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些教训应当记取。

这些以口头形式约定的技术合同不应当承认其法律约束力。

已经通过口头约定并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应当重新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问:什么是技术合同?怎样区分技术合同和与技术无关的合同?答: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协议。

技术合同主要分三类: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三是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

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

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内容是不是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和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

至于有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项目,其中,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应单独订立技术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是否必须是前人没有的或者国内首创的?答:技术开发合同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

这里所说的“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的发明创造活动固然是技术开发,虽属国外或者国内已有的技术,但当事人不知道或虽然知道但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问: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是什么?有人说只能是技术文件,也有人说必须是新的产品。

应当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应提交什么形式的成果,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一般说来,可以是阐明技术内容的设计、报告和资料;可以是满足特定技术要求的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也可以二者兼备。

但是,研究开发方完成新的设备、产品、材料等样品、样机以后,继续制造这种设备、产品或材料出售的,则不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围。

问:什么样的技术可以进入技术市场进行转让?答:国务院1985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转让。

”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发,转让其现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但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有关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术,不得转让。

问:转让非专利技术是否一定要提供技术秘密?在行业范围内已经公开或者不少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能不能转让?答: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常常使用“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或者“Know-how”等用语,泛指仅为某企业或少数专家掌握、能使拥有者在竞争中占据优势的知识、经验、技术和诀窍等。

事实上,它只是一个习惯的提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我们开放技术市场,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因此,既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也鼓励转让现有的适用技术。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悬殊很大,对技术的需求不尽相同,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不一。

因此,在某些行业或单位已经公开的适用技术,只要接受方需要,允许转让。

这样做有利于技术的广泛传播,并可以使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得到科学技术的武装。

问:是否只能转让自己直接研究开发的技术?单位或个人已经掌握的但不是亲自研究开发的技术能不能进行转让?答:一般说来,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其直接开发的技术,也可以转让其合法取得和掌握的技术。

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合法掌握和取得的。

这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侵吞他人技术成果,再通过转让牟取利益。

第二、进行技术转让不得侵害他人的技术权益。

对于专利技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合同约定不向第三者转让的技术,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应当擅自转让;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发的成果,单位的职工不得擅自转让。

此外,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的转让权也应当属于单位。

几个单位合作开发的技术,如何转让和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问: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参照技术文献作出的技术方案,能不能转让?答: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是一个继承和突破的矛盾运动。

任何技术创造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所做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革新后完成的。

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切从头做起。

因此,参照公开的技术资料,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者在现有产品、设计或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

综合本身也是一种创造。

采用这些方法完成的技术进行转让,只要不侵犯他人技术权益,同样是合法的。

问:转让技术是否必须事前经过鉴定?就未经鉴定的技术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答:鉴定是我们评价科技成果的制度,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

前者主要对产品和工艺的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应用范围和条件作出结论,后者还包含评价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它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所达到的先进水平等项内容。

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事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工艺,投入大量生产、建设和使用之前要作技术鉴定。

这些鉴定是正式投产或申报奖励时必须履行的手续。

不过,鉴定并不是技术转让的前提。

事实上,技术转让的内容千差万别,彼此要求也不一样,其中还有技术秘密和诀窍,一概要求鉴定,未必可行。

因此,应当允许尚未鉴定或者难以鉴定的技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当然,所转让的技术应当真实、可靠并力求成熟。

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在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时,需要按国家规定进行鉴定和定型的,可以在转让前对技术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转让之后投产之前对产品和工艺进行鉴定,还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试验办法解决。

总之,不能认为,未经鉴定的技术是不成熟的技术,更不能以转让的技术未经鉴定为由,作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问:尚未完成工业化开发的阶段性成果能不能转让?答:通过技术市场转让什么样的技术,由买、卖双方根据供需情况决定。

这也就是说,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技术,仅就工业化开发程度来说,可以是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开发的比较成熟的产品或者工艺技术,也可以是经过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

在实际生活中有这种需要,例如:有些科研单位、设计单位没有在小试、中试基础上进行工业化开发的条件,而厂矿企业有能力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进行后续开发。

通过转让小试、中试技术,有利于加快开发进度。

此外,有时为了科研目的,也有相互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必要。

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复研究。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注明实际开发程度,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凡转让阶段性成果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问:在技术交易中,提供技术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负责?答:就技术开发而言,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和有关资料;就技术转让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规定转让技术,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成果或转让的技术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另一方实施技术的经济效益和风险不承担责任。

因为后者与投资、设备和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有关,不完全取决于技术本身。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保证另一方实现一定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考核技术先进、适用与否的标准。

显然,对于这种带有承包性质的技术合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的经济效益负责。

由于履行承包合同时,影响效益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当事人应当考虑各种情况和条件,并在合同中具体载明双方责任范围,以便在实施技术后没有达到约定的效益时,针对原因,明确责任。

问: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一方按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提供咨询的一方负责?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或解答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提供咨询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保证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的要求。

至于一方按照咨询报告和建议作出决策并实施后发生损失时,提供咨询的一方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就一般决策咨询而言,作为顾问的一方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只供委托方决策时参考,并不参与决策并指导实施,因而它对委托方采纳其建议、意见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提供咨询的一方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那么,它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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