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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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哪个不能退

定金与订金,哪个不能退

定金与订金,哪个不能退定金与订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两个词语,但是很多人却不太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和作用。

在实际情况中,定金和订金有各自的特点和用途,蕴含着不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其中,订金与定金的退还问题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解析定金与订金,以及订金不能退的相关问题。

定金和订金的定义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定金和订金的定义。

定金,也叫做预付款、保证金等,是指在双方达成意向后,买方或租赁方为了确认购房、租赁等意向,向卖方或出租方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商品或服务总价款。

定金的支付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也是表示买方或租赁方的诚意和决心。

订金,是指在订购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预付款。

订金通常是为了保留商品或服务,确认订单的实际意向而支付的一定金额,不是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

比如说,在订购机票、酒店、婚庆等服务时,我们往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来确认订单。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虽然定金和订金都是在交易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具体的区别如下:1. 对象不同:定金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合同达成之后,为确认交易双方的诚意向卖家或服务方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商品或服务总价款;而订金是在订购商品或服务时向商家或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货款。

2. 抵扣方式不同:定金是可以抵扣合同总价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违约金;而订金则不能抵扣商品或服务总价,通常没有违约金。

3. 退还时间不同:定金通常是在商品或服务交易前支付的,如果交易最终未成立,则应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而订金通常在订单完成后进行退还。

4. 义务不同:定金的支付意味着双方已达成意向,买方或租赁方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等其他相应的义务;而订金的支付只是为了保留商品或服务,确认订单的实际意向,双方还需要讨论价格、交货等事项。

订金不能退的情况既然我们已经了解了定金和订金的基本定义和区别,现在就来谈谈订金不能退的情况。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三、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 定为金钱的偿付。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

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

【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关于定金与订金、押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押金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使用,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定金和订金是两个经常被使用的金融术语,也是两个容易被混淆的词语,而且在法律语境中,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在商业交易中,两个词往往被使用来代表付款的不同方式,但它们的权益、期限和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

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定义、权益和法律角度来分析并比较这两个词语的差异。

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项。

它们都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这笔金额被视为定金或订金。

但在实际使用中,两个词语有时也会被互换使用,尤其是在口语中。

订金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

在交易完成之后,这笔款项将被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并将抵扣到总款项中。

如果交易未完成,这笔款项可能会被归还给买方(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

定金是指在该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前期款项,用于保证该交易的完成。

如果交易未完成,卖方将保留这笔款项作为赔偿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售方的行为被认为是严重违约,买方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与订金不同。

二、权益订金和定金在权益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订金主要用于保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买方会履行合同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订金将被退还给买方。

因此,订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买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定金主要是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按照合同履约,卖方有权收取定金并且可以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交易中,需要付定金而不是订金。

定金可以鼓励买方认真考虑交易,并确保他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合同。

三、法律角度在法律角度上,定金和订金也存在重要的差异。

根据中国民法典,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定义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律定义的不同。

根据民法典439条,订金是在合同成立前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定金,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诚意和履行合同的决心。

而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买方或卖方)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用于保障合同履行。

合同中约定的“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滞纳金”等都有什么作用?

合同中约定的“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滞纳金”等都有什么作用?

合同中约定的“押⾦”、“保证⾦“、“违约⾦”、“滞纳⾦”等都有什么作⽤?很多⼈在签合同时经常⽤到“押⾦”“定⾦”“订⾦”“保证⾦”“违约⾦”“滞纳⾦”等名词,但各个词的法律后果是有很⼤不同的。

在使⽤“押⾦”⼀词时,押⾦⼀般是要退还的,⽐如租房押⾦,但法律没有规定押⾦要⽀付利息,因此如果合同⾥也没有约定⽀付利息,法院就不会⽀持退还押⾦时要⼀并⽀付利息,只有当合同约定时法院才会⽀持合理的部分。

在使⽤“保证⾦”⼀词时,多在⼯程建设领域作为履约保证⾦,是⼀种履约保证,⽐例⼀般为⼯程造价的5-10%,中标⽅不交纳时视为放弃中标,交纳后招标⽅不履⾏合同的或合同完全履⾏后招标⽅应当返还该⾦额。

在使⽤“定⾦”⼀词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定⾦罚则,且订⾦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者要么⽆权要求返还,要么依法要求双倍偿还,因为定⾦具有惩罚性,法院⼀般都会适⽤定⾦罚则给违约⽅惩罚,当然,这时不再考虑利息。

在使⽤“订⾦”⼀词时,则不适⽤定⾦罚则,哪怕你签订合同时想表达“定⾦”的意思但误写成“订⾦”。

⼀般在买卖合同中会使⽤“订⾦”,如果约定为买⽅⽀付订⾦,根据过错情况,买⽅最多可要求返还本息,卖⽅最多可要求不返还订⾦。

在使⽤“违约⾦”⼀词时,根据司法解释违约⾦具有补偿性⽽不是惩罚性,它⼀般和损失关联,过⾼可以要求减少,过低也可以要求增加,⼀般最多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的30%。

在使⽤“滞纳⾦”⼀词时,在⾏政法范畴具有⾏政处罚性,⽐如车辆违章罚款,但滞纳⾦不得超过本⾦数额。

在民商法领域,⼀般都按违约⾦来适⽤法律,⽽且同时约定滞纳⾦和违约⾦的,只能适⽤⼀种,不会同时适⽤加重当事⼈的负担。

此外,可能还会有⼀些所谓的“XX⾦”,在使⽤时务必弄清楚其法律后果,否则不利于维权,甚⾄掉⼊陷阱。

也不能简单论哪个最值钱,如果说法律代价的话,定⾦的惩罚性和⾏政法上滞纳⾦的惩罚性,其法律代价是⽐较⼤的;如果说⾦额的话那要看具体的标的额。

保证金、定金、押金定义

保证金、定金、押金定义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法律概念比较混淆地事儿,如红枫种植专业户在红枫销售中把园林绿化公司地订金当作定金处置;房屋出租人把承租人押金当作定金等.不少人对押金、订金、履约保证金、定金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关系混淆,这是非常有害地.那么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有哪些区别?定金——是对债权地一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地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地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地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地额地20%.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地合同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地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地,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地,应当对招标人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地额地5-10%.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押金——押金是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而支付给出租人地金额.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不偿还租赁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租人须将押金退还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机、摄像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额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赁物实际价值,用押金作担保,迫使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对于这种风险较大地租赁合同,规定押金条款是合理地,而且也是非常必要地.但大额标地物出租时,法律一般不允许收取押金.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由此可见,押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地一方主张定金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地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弄清了定金、履约保证金、押金、订金之间地法律关系,对于准确签订、履行合同,规范当事人行为,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具有一定实用意义.(张萍霞毛益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保证金只对履行合同地义务起保证作用.定金则有多种形式:比如:证约定金、履约定金、成约定金等.从法理地角度,定金属于保证金地一种特殊类型,一般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罚则地特征,如果合同没有明确保证金地定金性质,不能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只有合同中明确把保证金写成“定金”而非“订金”等保证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合同中写“保证金”与写“订金”一样,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可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返还保证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另外,根据合同法地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行,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即使保证金确实是定金性质,非违约方也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之一选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条地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地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地一方不履行约定地债务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条也有同样地规定.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由于定金与合同履行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合同.押金是民间地一种叫法,其意思还是把金钱交给他人作担保.定金与押金地基本区别在于:定金交付时,标地物并未转移到给付定金一方当事人地手中;而押金交付时,标地物已经(或者同时即将)转移到给付押金一方地当事人手中.(定做皮鞋时,交付定金,此时皮鞋尚未做成,更未到定做人手中;租用照相机时,交付押金,此时照相机已经或者即将转移到交付押金者手中).定金与押金虽然同样具有担保金性质,但其性质和法律效果却大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地司法解释(“法释()号”)第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地,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由于小华出具地收条是写地押金,但又没有交付车辆,其实质是定金,可是书面上又表现为押金,所以法院没有按定金来主张.在日常交易中,人们常常习惯于说成“押金”,产生纠纷后,“定金”与“押金”容易纠缠不清,也容易使一些人莫名其妙地吃亏.“定金”才是标准地法律概念,只有使用法律规定地概念,才能产生法律规定地效果,押金不同于定金,应该引起人们地重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

预付款、订金、定金、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与使用在买卖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订金、定金、预付款、保证金、违约金这些概念,上述各种“金”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实际中怎样运用才是最合适的?首先,上述的五种“金”可以划分成两类。

第一类,常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包括:订金、预付款、定金和保证金;第二类,在合同违约后支付,即违约金。

一、预付款(订金)订金只是交易中常用的术语,在法律上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属于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合同成立以后,需履行付款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买方)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卖方)。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帮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并不具有担保性质。

预付款是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合同履行时冲抵价款。

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收受预付款方应当将对应预付款项退还给对方。

二、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比例预先给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钱。

在我国,预付的款项要具有定金性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定金”二字的,否则是不能成为定金。

根据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接受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则需要向交付方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是不具有定金性质的。

三、保证金保证金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质量保证金,一种是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是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由出卖人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买受人在所需支付货款中扣留一定数额,当质量保证期间届满而标的物无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应将该笔金钱退还出卖人或支付剩余货款给出卖人。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顺利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它的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所以约定保证金条款时,必须约定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保证金是什么

保证金是什么

保证金是什么保证金的形式包括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债权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保证金以及为保证履行各自义务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提存的保证金两种,保证金的作用主要就是担保债权履行。

保证金的特点有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保证金有独特的担保价值、保证金区别与定金等。

一、关于保函保证金的概念是什么?在很多大型项目的投标招标活动当中可能就需要公司办理保函,保函是需要专门到银行去开具的,但是在办理银行保函的同时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很多公司在一次办理银行保函并且支付保证金的这个过程当中可能是有些稀里糊涂的,所以之前就一定要来了解一下关于保函保证金的概念是什么?一、关于保函保证金的概念是什么?保函保证金是指针对银行保证函所支付的保证金。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

二、银行保函怎么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银行保函有以下步骤:1、经办人应与业务部门加强沟通,随时掌握企业投标、中标、合同谈判、签约及合同执行每一个环节的情况,熟悉标书及合同中有关银行保函的条款,弄清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必备的担保内容及保函开具及送达后,受理人或受益人应确认的文件。

2、选择保函的开具银行。

经办人要按标书或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在招标人(业主)可接受的当地银行或者选择在我国的银行抑或其他国际性银行开具保函。

选择保函的开具银行时,要符合标书或合同中规定的银行信誉、支付方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规定业主可用两种货币向承包人结算。

那么,在选择担保行时,承包人应注意所选的担保行是否可用二种相应的货币开具保函。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

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引言在各类商业交易和租赁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订金、定金和押金这三个概念。

虽然它们的使用场景常常相似,但实际上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本文将详细介绍订金、定金和押金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订金订金是一种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支付的定金。

它通常用于确认和保留意向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订金的支付表示买方对商品或服务的兴趣和诚意,也有助于卖方预见销售量。

订金的特点•订金为购买行为的一部分,支付后无法退还;•订金通常是购买总金额的一小部分,具体比例根据销售方的政策而定;•订金对于维护双方关系和交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订金可以在购买时抵扣商品或服务的价款。

订金的应用场景•房屋预订:在预定房屋时,通常需要支付一笔订金,以确保房屋在特定日期内为租客保留;•豪华商品购买:一些高价值商品,如奢侈品或定制产品,要求购买者支付定金,以体现消费者的合作意愿;•宴会预订:为预定宴会厅或餐桌,顾客常常需要支付一笔订金。

定金定金是一种在交易成立后,为保证交易的完成支付的金额。

与订金不同,定金是一种确保交易完成的措施,买卖双方经过达成交易后,买方支付定金作为交易的保证。

定金的特点•定金意味着交易已经达成,买卖双方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完成交易;•定金一般金额较大,通常是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以确保交易的诚意;•定金在交易完成后可以退还给买方,或者在交易顺利进行后抵扣交易总价。

定金的应用场景•车辆购买:买方在购买车辆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设备租赁:租赁商通常要求租赁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设备在租赁期间得到妥善使用并按时归还;•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可能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押金押金是在租赁或借用物品时支付给出租方或借出方的一笔款项。

押金旨在确保租赁期间或借用期间被租赁或借用的物品能够安全归还,也是对借用方或租赁方对物品保持妥善使用和维护的一种约束。

三分钟学会定金、订金、押金、保障金、违约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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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会“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一、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餐厅里的定金和订金是什么意思

餐厅里的定金和订金是什么意思

餐厅里的定‎金和订金是‎什么意思?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

定金、订金与押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

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

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还定金和订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还定金和订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还定金和订金哪个是可以退的一、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还法律常识:定金可以退还,订金不能退还。

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款的约束,即交付定金的人违约,收受人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收受人违约的,交付人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履约保证,是单方面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如果收受人违约,只能退还原定金,不能双倍退还;如果付款人违约,收受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定金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可退还是定金可退律师解答:订金。

法律常识: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之下,订金是可以退的。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不存在退定金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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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目录
新法变化 一
二 操作要点
—新法变化
一、新法变化
订金、诚意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
一、新法变化
第一,解决了定金超过20%的,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
一、新法变化
《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中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以往实务当中,对于定金超过20%的情况,究竟是全部无效,抑或超过部分无效,还是尊重双方约定,容易发生争议。虽然司法判例中通常会将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处理,但一直缺乏明确立法。
一、新法变化
第三,解决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变更违约
一、新法变化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前后两个规定虽然都不会给合同双方造成风险,但就立法技术而言,后者更加突出保护合同效力,更好地稳定交易秩序,是立法技术进步的表现。
二、操作要点
也就是说,收取定金的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固然有权没收定金;但如果收款方自己违约,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换言之,定金罚则是一把“双刃剑”,在 约束对方的同时也绑住了自己。
二、操作要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款项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承诺金、预留费”等其他名称,甚至任性地取名为“欢喜金”,又当如何呢?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操作要点
当然,当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也有权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进行调整,但即便如此,也比定金存在法定的20%上限从而限制了我方可能无法追索更高赔偿额要好。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是什么⽣活中,经常遇到有些⼈法律概念⽐较混淆,如将订⾦当作定⾦、把押⾦当作定⾦等。

定⾦、订⾦、押⾦、保证⾦、违约⾦有适⽤范围、适⽤法律、责任承担等不同。

关于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问题,下⾯店铺⼩编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定⾦、订⾦、押⾦、保证⾦、违约⾦的区别是什么1、订⾦与定⾦的区别(1)订⾦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当事⼈履⾏债务提供资⾦上的⼀定的⽀持。

(2)订⾦的给付本⾝属于给付订⾦⼀⽅当事⼈履⾏债务的⾏为。

(3)定⾦⼀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补偿守约⽅的功能。

(4)⽽订⾦给付后,如发⽣⼀⽅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的⼀⽅必须如数退还订⾦。

2、押⾦与定⾦的区别(1)定⾦是法定的担保⽅式,⽽押⾦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的⽅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押⾦这种担保⽅式;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押⾦的数额可由当事⼈⾃由约定,其数额可以⾼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定⾦具有惩罚违约⽅的功能,⼀⽅⼀旦违约,则适⽤定⾦罚则,以惩罚其违约⾏为。

(2)⽽押⾦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履⾏合同的作⽤,其对违约⽅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为限。

即,给付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权收回押⾦;⽽接受押⾦的⼀⽅当事⼈不履⾏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的义务。

3、保证⾦与定⾦的区别(1)保证⾦也具有类似定⾦⼀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2)定⾦的功能是法定的,⽽保证⾦的功能可以由双⽅约定。

(3)保证⾦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4)双⽅当事⼈可以⾃⾏约定在合同履⾏前、合同履⾏过程中皆可;保证⾦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4、违约⾦与定⾦的区别(1)定⾦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的,因此定⾦属于担保的⼀种形式。

预付款(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预付款(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预付款(订金)、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1.预付款(订金)。

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款总额的部分款项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

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

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原预付的数额的货币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

2.定金。

定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这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的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定金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因此,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的事实,就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二、价金的预先给付性。

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定金担保,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应给付的部分价款,或者收回起到预付款的作用;三、制裁作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具有制裁作用。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5篇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5篇

金融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5篇篇1甲方(金融合同提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金融合同参与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即将签订金融合同,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及义务,并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特订立本协议。

一、引言在金融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正确使用与区分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环节。

为此,甲乙双方需在签订金融合同前明确两者的概念及区别,以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定金的概念及作用1. 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签订前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

2. 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合同的诚意及确保合同的履行。

若合同得以正常履行,定金通常会被计入合同总价款;若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可能会被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三、订金的概念及作用1. 订金通常指的是在合同签订前支付的部分款项,用以预订或确认某项金融服务。

2. 订金不代表合同履行的担保,其主要作用是表示对某项金融服务的预定意向。

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会作为服务费用的一部分;若因某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订金的处理需依据双方协商的结果。

四、定金与订金的区别1. 法律地位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则不具备。

2. 违约处理不同:如违约,定金可能面临被扣除的风险,而订金的返还需视双方协商结果而定。

3. 功能不同: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确保合同的履行;订金则表示预订的意向。

五、金融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具体应用1. 双方应根据金融合同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是否采用定金方式。

2. 如采用定金方式,应明确定金的金额、支付时间、返还及扣除规则等。

3. 对于订金,应明确其性质为预订款项,并约定相应的预订服务内容。

六、违约责任1. 若因甲方原因未明确区分定金与订金,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在支付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如因乙方未明确说明导致纠纷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项下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定金、订金、保证金

定金、订金、保证金

定金、订金、保证金的区别
定金
1.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约定定金的方式:必须是以书面方式约定;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若超额,超额部分不视为定金,不适用双倍返还或者被没收的规则;
4.违约时:若交付定金方违约,由收取定金方没收;若收取定金方违约,则由收取定金方双倍返还;双方都没有违约的,收受方予以原价返还;
订金
1、性质:“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
2、违约时: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无双倍惩罚的功能;
保证金
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保证其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者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2、保证金的主要形式:
①合同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的实现,要求另一方提供;
②双方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为了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的第三
人(通常是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3.保证金的约定: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可以相当于债务额;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履行时或者履行过程中约定;
4.违约时:保证金没有定金一样的双倍返还的功能,所以,违约是应该按照过错来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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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订金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三、押金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

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四、保证金: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

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五、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

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

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

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

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

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臵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

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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