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
血
液
制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
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
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
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
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
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是一个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的产生而建立的制度。该制度将抗菌药物按照临床需要和药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规定了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进一步提高了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该制度以临床需要为基础,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一线药物、二线药物和三线药物。一线药物指的是在临床常见的细菌感染中,使用较广泛且疗效良好的药物,如青霉素、头孢菌素等。二线药物指的是在一线药物无效或者存在耐药问题时使用的药物,如氟喹诺酮类抗生素、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等。三线药物指的是在严重感染或者多重耐药菌感染时使用的药物,如利奈唑胺、左旋骈氨酸等。
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是为了合理使用血液制品,提高血液制品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该制度通过对患者的血液病理学检测结果、病情和诊断等多方面信息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患者是否需要输血、输血的类型和用血量。通过推行用血审核制度,可以减少血液浪费和输血相关并发症的发生,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供应和合理使用。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制定了血液制品的使用指南,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输血适应证和禁忌证。其次,建立了用血审核的流程和标准,明确了审核的责任部门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同时,制定了审查和监管机制,确保用血审核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最后,建立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对审核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为进一步优化用血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而建立的制度。这些制度的推行可以减少药物滥用和耐药问题的发生,降低输血相关并发症的风险,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血液制剂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规范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范,制定《血液制剂分级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修订
3.《中国国家处方集》(第2版)
4.《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医政司)
三、名词定义
血液制品:系指人类血液中提取的各种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制度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四、内容
1.应用血液制剂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血液制剂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2.临床应用血液制剂治疗时需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病历中应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3.长期应用(疗程大于3天)时需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但仅限1日内用量。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绥阳县人民医院THE PEOPLE' HOSPITAL OF SUIYANG
制品使用管理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血液制品指南
2010年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管理,规范血液制品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血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的合法性。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院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由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如下。
1、来源管理
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由指定的血站供给。临床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具体参考医院临床用血相关管理文件。
血液制品使用的基本原则及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的原则及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保障来源合法性。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管理
1.全血及成分血临床应用管理
(1)来源管理: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成分血由指定的血站供给(医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临床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包括全血及成分血库存管理,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成分血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
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他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血浆源医药产品管理
(1)来源管理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须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产品还须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篇: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一、临床用血科室必须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合理应用血液资源,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保证临床用血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二、临床用血按照以下要求分级申请、审核: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由输血科主任核准签名,报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备血。
三、大量用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要填写《宝鸡市中心医院临床输血申请单(大量)》一式两份,于输血前一个工作日审签后一份送往送输血科备血、存档,一份入病历保存。
四、急诊大量用血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签。
输血科
第二篇: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修订后)
邢台县中心医院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修订日期:2017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1日
为了规范、指导本医院临床输血科室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渡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
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
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
医院药事管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类别药事管理编号D-27
1.目的:为加强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制品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
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等。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治疗物质,包括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酶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Ⅷ、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
3.组织管理
3.1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治疗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DTC)负责本院生物制品的临床
使用管理,药学部具体实施。
3.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
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4.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采购与遴选
4.1采购目录由DTC 决定,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4.2生物制品由药学部统一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
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4.3确因疾病治疗需要,对未列入医院药品目录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可以启动临时
血液制品使用的基本原则及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的原则及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一、引言
血液是人体重要的液态组织,具有输送氧气、营养和代谢产物、维持体温、免疫和凝血功能等重要作用。在临床工作中,血液制品是不可或缺的治疗手段,但是目前用血不合理使用、浪费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针对这一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和有效利用血液资源,设置一套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
1.规范临床用血需求,减少血液浪费,保障用血合理安全;
2.优化血液资源配置,提高血液利用率;
3.加强用血决策和管理,减少患者并发症和医源性危害。
三、申请分级管理原则
1.因医学需要,保证合理用血,不得出现非医学需要或适宜用其它治疗手段而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
2.严格进行术前临床评估,确定是否需用血,尽可能减少血液用量;
3.血液需求临床评估应由医生负责,确保用血决策科学合理;
4.在医疗机构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用血申请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
四、申请分级管理操作流程
1.一级用血申请
(1)适用范围:急诊病例、危重病人、手术患者、产妇、婴儿等。
(2)办理流程: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一级用血申请单,由科主任审批后提交血站。
(3)审批标准:患者病情符合用血指征,医生申请合理。
2.二级用血申请
(1)适用范围:拟进行大手术或特殊手术(非病理学诊断术)病例。
(2)办理流程:医生填写二级用血申请单,由科主任和医务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血站。
(3)审批标准:拟进行手术需用血,但无紧急情况。
3.三级用血申请
(1)适用范围:普通手术、病人病情稳定,但有手术需求。
(2)办理流程:医生填写三级用血申请单,由科室主任审批后提交血站。
血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血制品使用管理,确保患者用血安全有效,保护供血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临床治疗和抢救急救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用血需求与用血供应相匹配。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用血管理组织机构,确保用血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用血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用血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血液制品使用档案,确保用血记录真实、完整、规范,并进行定期审查。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管理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每批次血制品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流程,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血液制品,确保采购的血制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血制品采购审核机制,确定血制品采购需求、合理调查和评价供应商能力,签订合同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血制品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数量、价格、质量、型号等信息,并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库存管理制度,做好血制品的分类、储存、保管、检验等工作,确保血制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制品库存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机制,掌握血制品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库存,确保用血需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通过内部审核等方式保证血制品的有效使用,对于过期、破损等不合格的血制品应当及时报废并做好记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要求
(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院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
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院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
血
液
制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
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
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
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
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
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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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血液制剂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血液制剂是指人血浆源医药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等。
二、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液制剂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
三、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治疗时需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长期应用(疗程大于3天)时需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但仅限于1日内用量。
四、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每年对全院血液制剂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