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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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血液制剂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血液制剂是指人血浆源医药产品,包括人血白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等。

二、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液制剂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

三、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VIII治疗时需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长期应用(疗程大于3天)时需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但仅限于1日内用量。

四、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每年对全院血液制剂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点评,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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