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规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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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吉卫监督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3〕16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市(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二、检查内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生产用水、设备、卫生、出厂检验、包装、标签、销售记录等情况。

并对辖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家单位至少抽检10份样品,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执行。

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3年6月1—30日,为各市(州)自查阶段。

各市(州)卫生监督所按照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和重点,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并于7月10日前并将本地区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上报内容见附件,并同时上报电子版)。

第二阶段:2013年8月1—30日,为考核检查总结阶段。

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对专项整治工作开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将随机抽查部分市(州)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予以通报。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说明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一次性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说明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2、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批次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必须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前必须查看包装标签(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地址、消毒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是否齐全。

4、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论。

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索取其生产包装材料厂家的有关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6、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在专用容器内存放,发现包装破裂、产品污染的应停止使用。

7、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必须建立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和超过保质期退回记录。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流程及规范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及时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再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将冲洗干净的餐具进行蒸汽或红外线高温消毒。

餐具清洗消毒后,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

餐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任何其他物品。

一、清洗步骤1、去掉餐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

2、在专用清洗池内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洗餐具表面的洗涤剂。

二、餐具消毒1、蒸汽消毒100℃保持10min以上。

2、红外线高温消毒120℃保持10min以上注:1、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具消毒设施内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餐具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化学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餐具消毒管理制度美食广场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特制定本餐具消毒和管理制度。

一、餐具洗消程序公用餐具、容器、用具在使用前应当遵守国家制订的操作规范及卫生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消毒:第一步是用热水洗去食物残渣(水温以50~60℃为宜);第二步是温水清洗,去除残留油脂等(水温以30℃左右为宜);第三步是消毒,可采用物理的或者化学法杀灭餐具上的残留病原微生物(如病菌、病毒等);第四步是冲洗,即用清洁卫生的清水冲洗掉餐具上的残留药物;第五步是保洁,即将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容器、用具移入保洁设施内备用,以防止再污染。

二、餐具洗涤消毒人员应掌握的常用消毒方法餐具如何进行消毒呢?目前国内外餐具消毒方法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物理消毒法,即利用热力灭杀原微生物常用的有煮沸、蒸汽、红外线等;另一类是化学消毒法,就是利用化学消毒剂灭杀灭病原微生物。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2012年7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集中服务机构,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踏查,核发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集中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可编辑)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可编辑)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可编辑)(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推荐下载)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餐饮具采购的卫生要求 (1)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1)6 工厂的卫生管理 (3)7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4)8 卫生检验的管理 (4)9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4)10 贮存、运输卫生要求 (5)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餐饮具采购、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工厂的卫生管理、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卫生检验的管理、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贮存、运输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供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的单位。

3.2餐饮具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盘、碟、杯具、勺、筷子、刀、叉等。

4 餐饮具采购的卫生要求采购餐饮具其材质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标准,无毒无害。

采购餐饮具应索取检验合格报告。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5.1 设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范的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卫监视发〔2010〕25号〕,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视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和《##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与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X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展卫生监视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X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视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方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展现场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与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视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要求的,卫生监视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随着人们对健康与安全的日益重视,餐饮业中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行业。

卫生规范的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卫生规范、设备、管理、消毒剂等多个方面介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规范,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卫生规范对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来说,卫生规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

首先,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操作规范,达到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

其次,要求企业在生产设备处清洗消毒间、人员卫生间、卫生保障设施方面保持卫生整洁。

再次,卫生规范还包括对消毒灭菌剂、化学试剂等原辅材料的存放、检测、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卫生检查和评估要求得有规律性、有效性,检查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运营和生产。

二、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对于提高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设备应具备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基本功能,具备适应不同清洗消毒工艺的特点。

首先,设备应有整体密闭性,防止外来污染的侵入。

其次,设备应具备自动化、高效率的特点,可以对餐具进行高水平消毒。

再次,设备应具备可维护的特点,以便于维修和清洁。

最后,设备应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的特性,实现实时数据的收集及监控,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力。

三、管理管理层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管理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员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目标,确保整个生产的流程是清晰的、透明的和统一的。

首先,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将所有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落实到位。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再次,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原辅材料的购买、存储、使用等规范。

最后,企业管理层要负责对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识别和纠正问题。

四、消毒剂消毒剂是保证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原辅材料。

餐饮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餐饮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1.消毒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服装整洁,上岗前双手洗净消毒。

2.当餐餐具当餐洗,并严格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餐车和装餐具的用具都要清洁。

3.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消毒要专人负责,每次消毒必须登记消毒餐具的数量和时间,消毒后的餐具要摆放在保洁柜内,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保洁柜应随时关闭,已消毒和未消毒得餐具应分开存放。

4.及时将餐厅里收回的剩余菜食倒入垃圾桶,加盖封闭,督促清理沿水人及时将潜水收尽,并将洗净后的桶放回原处。

5.洗碗水池要做到专用,洗刷完毕后将洗碗池、作业区域及地面清理干净,平时保持整洁。

********单位(盖章)。

集体配餐现场清洗消毒与保洁要求

集体配餐现场清洗消毒与保洁要求

集体配餐现场清洗消毒与保洁要求1餐用具清洗消毒1.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2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方法为主,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用具宜采购化学消毒等消毒方法。

1.3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1.4操作员工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颜色明显区分。

1.5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须专用并醒目色标,且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2餐用具保洁2.1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

2.2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且与未消毒的餐用具分离。

2.3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3洗涤剂消毒剂3.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2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餐厨废弃物处理4.1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4.2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4.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明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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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一)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二)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详见本规范附件2)。

(三)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四)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五)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七)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八)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一)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50人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应留样。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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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吉卫监督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卫监督发〔2012〕7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加强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各地应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确保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

在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周围卫生环境、生产场所面积、消毒工艺流程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关键环节,并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对存在建于居民楼内或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等问题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做出不合格的结论。

同时,开展对餐饮具消毒效果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单位,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大力开展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工作为建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长效监管机制,鼓励有责任有实力的企业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应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要求有:(一)公示的内容应客观、准确,有凭有据。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完整版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完整版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完整版一、场所和设施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食品工用具的清洗水池应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的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

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标识明显,易于清洁。

二、清洗消毒要求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三、保洁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2012消毒技术规范

2012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4-05发布2012-08-01正式实施3.术语和定义3.1 清洁cleaning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washing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detergent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disinfection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disinfectant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sterilization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sterilant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

SAL通示为10-n 。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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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单位提供通过物理消毒方法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服务的机构。

餐饮具是指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盘、碟、杯具、勺、筷子、刀、叉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选址、布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生产厂区选址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建在居民楼内;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如旱厕所、污水池、垃圾堆(站)等)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三)生产厂区环境整洁,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
生地。

厂区内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四)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五条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场所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分为非生产区域和生产区域。

生产区域按消毒工艺分为一般操作区(回收、除渣、初洗)、清洁操作区(清洗、消毒、包装)、保洁操作区(质检、贮存),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其中,清洗消毒间、包装间和保洁贮存间应为分别独立封闭的房间。

(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生产区域应按照回收、去渣、初洗、清洗、消毒、包装、质检贮存等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

工艺流程应按工种先后顺序合理衔接,避免逆流和交叉。

(三)非生产区域应设办公室和更衣室、卫生间。

更衣室应设在每个操作区域入口处。

更衣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有流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并与生产区域的距离应大于30米。

第三章设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

并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七条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生产日期打印设备、塑封自动包装设备。

尽可能采用生产线流水作业,减少手工操作环节。

消毒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热力消毒。

第八条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有专用密闭车辆运输。

并有明显标识,不得混装、混运。

配送运输车辆车箱做到每天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四章生产区域设施及装饰材料的卫生要求
第九条生产区域的地面,应采用无毒、耐磨、防滑、防霉、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

铺设材料便于清洗消毒。

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

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水流应由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

在包装和成品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条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宜采用浅色瓷砖或相应建材铺设到项。

第十一条消毒场所的天花板应易于清洗,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清洁区的房间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包装区房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二条去渣、初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第十三条消毒场所的门、窗要严密不变形,应有防蚊蝇、防鼠、防尘等设施,纱门、纱窗应便于拆下洗刷。

第十四条消毒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每天应对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包装间设置紫外线空气消毒灯。

消毒要求每立方米不小于1.5W,消毒灯安装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2米以内。

工作台面消毒时,灯管距离工作台面为1.2米—1.5米。

使照射表面受到直接照射,且应达到足够的照射剂量。

并做好消毒记录。

使用的紫外线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设置与每日加工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和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

垃圾桶应加盖密闭。

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分别设置,标识醒目。

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六条配备与日加工量相适应的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

并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装清洁餐具容器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凉干存放。

第十七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物料与仓储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集中消毒的餐饮具及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材质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且水量充足,并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餐饮具清洗消毒所用的洗涤剂、应为食品食具用洗涤剂、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进时应索取相应的检验合格证及相关批件。

第二十一条储存消毒后餐饮具的库房,应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内设有堆物的垫扳及货物架等。

餐饮具的存放应离地、离墙不小于30厘米,离棚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第二十二条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消毒应首选物理消毒方法。

物理消毒包括蒸气、煮沸、经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0C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0C15--20分钟。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0C,冲洗消毒40秒以上
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
部浸泡和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第二十四条消毒后的餐饮具感观要求应达到光洁涩干、无油
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密封包装。

在包装物上应标注餐饮具消毒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卫生备案证号、消毒方法、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内容。

保质期夏季为10天,其它季节为20天。

餐饮具密封包装内,不得加入非餐饮具附带物。

第二十六条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对每个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检验,没有检测能力的服务机构,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餐饮具卫生检验的协议,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本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是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餐饮具消毒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培训制度、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消毒和管理制度、消毒后餐饮具管理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出入库销售登记制度等。

第二十九条对每次消毒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餐饮具的数量、消毒时间与温度、检测记录、消毒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餐饮具不得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七章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在培训合格和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消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时穿戴好工作服、帽、鞋。

不允许佩戴饰物进入车间。

进入包装间的人员还应戴口罩、手套。

第三十四条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服、帽、鞋,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场所。

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已消毒餐饮具。

第三十六条生产车间内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十七条非清洁区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吉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2012年10 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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