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背景餐饮行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食品安全方面,该行业的风险也比较高。
餐饮中经常涉及到食品交叉污染问题,而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是防止交叉污染的关键环节。
因此,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障餐饮业的食品安全。
定义餐饮具是指在餐饮过程中使用的盘、碗、筷、勺、刀、叉等器具,集中消毒是指将餐饮具收集到一个特定的地点进行消毒,从而达到统一标准并确保消毒有效性。
监管制度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监管餐饮行业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标准和方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企业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理措施。
责任管理餐饮企业应当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清洗和消毒工作,确保消毒作业质量有效、设备完好。
设备落实餐饮企业应当有完善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设施,且消毒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备定时清洗及检验设备,保证消毒能力及效果。
工作流程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工作流程,明确规定餐饮具的收集、清洗、消毒、储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极大程度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实施是否规范和有效,有机构或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到监督检查的工作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及时加以处罚和整改。
培训教育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消毒的相关培训,教育食品安全意识,提醒大家正确使用和管理餐饮具,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总结由于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保障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仅是政府部门、餐饮企业、从业者,更包括消费者,要担负起对消毒、安全饮食等方面的责任,让食品安全成为每个人共同关注和切实关心的事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湘卫监督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通知湘卫监督发〔2022〕7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现将《湖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11月25日湖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促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消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在全省推行餐消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建立餐消单位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实施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管工作模式,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目标提高餐消单位自身管理水平,落实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提高全省消毒餐饮具卫生整体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获得有效营业执照的餐消单位。
三、实施原则(一)风险监督。
对风险度高、卫生信誉度低的餐消单位,增加监督频次,实行强化监督;对风险度低、卫生信誉度高的餐消单位,减少监督频次,实行简化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餐消单位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监督项目和非关键监督项目。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12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颁布时间】2015-12-17.【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来源】/zhjcj/s9139/201601/932bda5cb93b4dd382be43462e5b9 e34.shtml.【法规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附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 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 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 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 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 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效 劳的消毒效劳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 消毒管理方法?规定。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第十二条 消毒效劳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效劳、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效劳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效
劳的机构。
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九条 消毒效劳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 菌效劳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 经过验证,并到达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要求。
?消毒效劳机构卫生标准?
第十条 消毒效劳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 应分区存放并设置 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 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 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 容应包括消毒效劳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卫监视发〔2010〕25号〕,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视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和《##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与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X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展卫生监视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X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视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方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展现场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与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视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要求的,卫生监视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卫生规范随着人们对健康与安全的日益重视,餐饮业中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行业。
卫生规范的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卫生规范、设备、管理、消毒剂等多个方面介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规范,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卫生规范对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来说,卫生规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
首先,要求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科学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人员操作规范,达到操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水平。
其次,要求企业在生产设备处清洗消毒间、人员卫生间、卫生保障设施方面保持卫生整洁。
再次,卫生规范还包括对消毒灭菌剂、化学试剂等原辅材料的存放、检测、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最后,对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卫生检查和评估要求得有规律性、有效性,检查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以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运营和生产。
二、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对于提高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设备应具备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基本功能,具备适应不同清洗消毒工艺的特点。
首先,设备应有整体密闭性,防止外来污染的侵入。
其次,设备应具备自动化、高效率的特点,可以对餐具进行高水平消毒。
再次,设备应具备可维护的特点,以便于维修和清洁。
最后,设备应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的特性,实现实时数据的收集及监控,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力。
三、管理管理层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管理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员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目标,确保整个生产的流程是清晰的、透明的和统一的。
首先,管理层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将所有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落实到位。
其次,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
再次,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原辅材料的购买、存储、使用等规范。
最后,企业管理层要负责对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识别和纠正问题。
四、消毒剂消毒剂是保证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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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
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
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
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 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生产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 生产场所面积:__________ 日产量(件):__________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