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相关法规标准20110412.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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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背景餐饮行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食品安全方面,该行业的风险也比较高。

餐饮中经常涉及到食品交叉污染问题,而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是防止交叉污染的关键环节。

因此,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障餐饮业的食品安全。

定义餐饮具是指在餐饮过程中使用的盘、碗、筷、勺、刀、叉等器具,集中消毒是指将餐饮具收集到一个特定的地点进行消毒,从而达到统一标准并确保消毒有效性。

监管制度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监管餐饮行业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标准和方法,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企业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理措施。

责任管理餐饮企业应当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清洗和消毒工作,确保消毒作业质量有效、设备完好。

设备落实餐饮企业应当有完善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设施,且消毒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配备定时清洗及检验设备,保证消毒能力及效果。

工作流程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工作流程,明确规定餐饮具的收集、清洗、消毒、储存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极大程度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实施是否规范和有效,有机构或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到监督检查的工作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及时加以处罚和整改。

培训教育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消毒的相关培训,教育食品安全意识,提醒大家正确使用和管理餐饮具,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总结由于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保障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不仅是政府部门、餐饮企业、从业者,更包括消费者,要担负起对消毒、安全饮食等方面的责任,让食品安全成为每个人共同关注和切实关心的事情。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
包装、贮存、配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 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进行包装、贮 存、配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
消毒餐饮具的包装、贮存、配送
有完整的配送记录:
• • • • 配送去向: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配送时间: X X 年 X 月 X 日; 配送数量:X X 件(套); 配送人员:XXX
餐饮具消毒十项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 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和涂 指甲油,手上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 • 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场所 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 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包装车间的工作服每 天应进行更换,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 粗洗间从业人员应着工作服、防水围裙并穿防水鞋; • 包装间从业人员工作前严格洗手消毒、着洁净工作服、戴 工作帽(头发置于帽内)、戴口罩后,进入包装车间。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 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该工作;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 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 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 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 与灭菌设备; • 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位置。 场所。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消企业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

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

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1. 引言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并保障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了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包括监督目标、监督机制、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监督目标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和餐饮具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具体的监督目标包括: - 监督餐饮单位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合格; - 监督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工作,确保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 监督餐饮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餐饮单位的管理水平; - 监督餐饮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卫生意识,减少食品污染的风险。

3. 监督机制为了落实监督目标,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机制,具体包括: - 设立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负责对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监督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餐饮单位应遵循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 开展监督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 建立监督档案,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 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综合评估,全面了解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

4. 监督措施为了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包括: - 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状况、餐饮具消毒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求餐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 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 加强监督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结论食品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具的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范文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范文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范文第一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范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1、生产过程按照去渣、洗涤、冲淋、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等消毒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不得逆向或交叉。

2、餐饮具冲淋、消毒应采用冲淋与消毒为一体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

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

3、包装车间入口处必须设更衣室,室内应当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手消毒设施。

工作人员必须更衣、换鞋、洗手、手消毒后方可进入包装车间。

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洗涤、消毒、包装等处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5、垃圾箱应加盖密闭,垃圾及时清理,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6、储存消毒后的餐饮具仓储间应当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餐饮具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洁。

7、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8、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运输餐饮具的工具应当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出入库应当有登记、验收制度,并记录,应同时记录餐(饮)具种类及数量、销售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备查。

第二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制度1、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2、餐饮具回收通道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3、远离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4、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5、厂区环境整洁。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卫生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及省卫生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消毒专用场所和消毒专用设备,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提供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第四条厂区选址符合卫生要求,不得设在居民区和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干燥、有给水排水条件(要求有市政供水网络覆盖的自来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30m以上,环境整洁,厂区道路畅通,并实施硬化与绿化;同时应符合国土、规划、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厂房为合法建筑,布局合理,具有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运输工具,拥有两条(含两条)以上相互独立的生产线。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库用房,且衔接合理。

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餐饮具存放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处理区、已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已消毒餐饮具存放区。

各区设置应保证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分开,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六条餐饮具回收入口通道与消毒后的餐饮具出口通道分开设置。

第七条操作场所必须设置在室内,且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分别设立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

第三章功能区(间)与设施设备第八条设置的更衣室应与加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消毒设施。

第九条餐饮具分类去渣、清洗消毒、周转箱烘干存放、冷却、包装、储存等功能用房面积应与餐饮具消毒量相适应。

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工作总结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通知)通[2012]94号文件的精神,市卫生监督局组织人员,成立专班,由分管局长带队,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宣传、培训情况汇总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家(市餐具消毒保洁服务中心),建于2007年,从投产到目前每季度抽检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二、宣传培训情况
为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普及宣传《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开展培训班一次,参加培训人员达40余人,主要培训对象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人员及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单位负责人,培训时间长达5个小时。

三、现场检查情况
市康乐园餐具消毒保洁服务中心内外环境整洁,
生产过程严格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进行布局,清洗区和包装区严格分开。

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防护设施完好无损,紫外线消毒灯能正常使用,工作人员着装整洁统一,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更衣间内的衣物
摆放整齐。

四、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立不够完善,无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及相关制度。

2、无自检设施,未配备自检人员,产品按照清洗、消毒、包装后直接投入市场。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视管理的通知》〔卫监视发〔2010〕25号〕,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视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和《##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与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X的规定,出厂产品要有消毒合格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视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展卫生监视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X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视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视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方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X》、《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展现场监视检查,重点监视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与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视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视规X〔试行〕》要求的,卫生监视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消毒卫生监督规范标准

餐饮具消毒卫生监督规范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试行)第一条为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ppt课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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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日 常卫生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核发营业执 照等信息,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消除监管空白, 切实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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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 督抽检;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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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 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 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 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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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 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 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 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 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 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 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 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 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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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酵 法---采样方法


食 (饮 )具 抽检碗、盘、口杯,将2.0 c mX 2 .5 c m( 5 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 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 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 cm2/份),经1 min, 按序取置入50 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 每 双的下段12c m处约50c m'(12c mX 2c mX 2c m),置入50m 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 荡20次,制成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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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卫生监督相关法规标准
提纲
《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 江苏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15号) 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 行) 》 卫生部《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相关国家标准-----GB5749、 GB14934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
30 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 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 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第四条
按序取置入50 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 每 双的下段12c m处约50c m'(12c mX 2c mX 2c m),置入50m 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
荡20次,制成原液。
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 无异味。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 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 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 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 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 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评价标准
2 2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 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 监督规范(试 行)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 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 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 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 督抽检;
✓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 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 监督检查表》
筷子以 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 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 m) 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 内。
发 酵 法---采样方法
食 (饮 )具 抽检碗、盘、口杯,将2.0 c mX 2 .5 c m( 5 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 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 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 cm2/份),经1 min,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mg/L时为5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
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 判定能否饮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 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 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 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8.5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十一营的工具、设备, 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 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 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 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4)----采样方法
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 进行消毒效果的检验: a.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 发 酵 法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 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 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 25c m2(5 c mX 5 c 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 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 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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