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相关法规标准20110412.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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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
30 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 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 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 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 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卫生监督相关法规标准
提纲
《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 江苏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15号) 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 行) 》 卫生部《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相关国家标准-----GB5749、 GB14934
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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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 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 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 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 担社会责任。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8.5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 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4934)----采样方法
消毒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 进行消毒效果的检验: a.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 发 酵 法
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 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 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 25c m2(5 c mX 5 c 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 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 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 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mg/L时为5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
按序取置入50 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 每 双的下段12c m处约50c m'(12c mX 2c mX 2c m),置入50m 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
荡20次,制成原液。
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 无异味。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 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 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 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 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 判定能否饮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 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 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 监督规范(试 行)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 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 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 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 督抽检;
✓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 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 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 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 监督检查表》
筷子以 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 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 m) 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 内。
发 酵 法---采样方法
食 (饮 )具 抽检碗、盘、口杯,将2.0 c mX 2 .5 c m( 5 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 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 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 cm2/份),经1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