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管理和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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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字[1996]28号

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字[1996]28号

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字[1996]2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组织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专员办就地实施清理检查的范围为:邮电、民航(包括地方机场)、海关三个系统的全部应查项目和交通系统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交通三费)及电力系统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费)。

其中:邮电系统重点检查电话初装费(不含农话)的收取和管理情况;民航系统重点检查民航机场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适航基金的收取、上缴、下拨和留成、使用情况。

二、对重点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由各地专员办按照《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就地进行处理,对其中应交财政的违纪收入,要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足额先缴入各专员办“收缴违纪款项过渡存款户”,然后由专员办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除电力建设基金缴入地方财政外,其他均通过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帐号:278-2895,行号:20059]缴入中央财政)。

三、重点检查工作从6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左右基本结束。

各地专员办应按检查项目或“自下而上”的原则分段实施重点检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0.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处室: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日常审核审批工作质量,有效规避监督检查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于2010年12月底开展内部执法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内部执法质量检查由符彩云、汤勇华牵头,设两个检查组,每组4人,分别从4个业务处室抽调。

一处、四处组成检查一组(检查成员:赵文、唐菲茸、曾斌、陈一真,赵文任组长);二处、三处组成检查二组(检查成员:龚文财、罗民、周济、吴柱良,龚文财任组长);机关财务的检查由符彩云同志负责组织。

执法质量检查采取交叉方式,由汤勇华同志具体负责。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湘公通[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6]132号)各市、州、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行为,现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督及行政执法等问题规定如下:一、执法检查的原则以国务院《条例》为依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单位负责、公安监督”的原则,指导、检查、监督重点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不断完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监督管理体系,严密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执法检查的职责划分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以省、市州及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为管理对象。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统一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原则上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

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对负有行业监管职能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实行直属监管。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季填写一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情况表》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表》。

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直属监管单位发放、收取;市级非直属监管单位和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市)区统一发放、收取。

各地要把每月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的变化,由支队及各地按发放权限统一输入全市经济文化保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湘监[2005]8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5.11.10【实施日期】200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驻湘监[2005]81号)中央非税收入各执收执法单位:为加强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略)二○○五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湘监[2006]3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湘监[2006]35号)各处室:为提高我办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业务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财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至各处室,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办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业务机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财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并设置专门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我办业务工作政务公开事宜、对业务处室报送的申请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终审、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等;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制定及修改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实施对政务公开的配套设施建设、对业务处室报送的政务公开事项进行审核、维护网站、接受群众投诉等等。

第三条我办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分段实施、依法公开”。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湖南分所、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湖南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证券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财驻湘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驻湘监[2004]17号)各处室: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业务二处反映。

附件: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对中央财政支出的行为、成本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分析、衡量和比较,以综合评定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成效。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效益评价,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需要。

通过对中央财政支出的效益评价,可以清楚地对中央财政支出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判定各项中央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是否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合规性检查的同时,负责对其进行效益评价。

第五条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范围:所有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监督的中央财政支出,如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

第六条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关于中央财政支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价的文件;(三)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四)中央各部委制定的报财政部备案的中央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办法;(五)预算批复文件、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六)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等;(七)其他相关资料。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司发[2011]8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司发[2011]8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司发〔2011〕82号)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规范律师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行为,推动我省律师行业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律师工作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二、专项检查内容及重点本次专项检查涉及律师工作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重点是:(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0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了2010年度检查考核;对当事人投诉是否按期进行查处并反馈或报告结果;是否针对本地年度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整改取得实效等。

(二)加强青年律师培养扶持情况。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制度;青年律师培训和经费保障情况;律师事务所制定和落实青年律师培养制度情况等。

(三)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扶持和保障工作情况。

主要检查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律师行业财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建设情况以及律师管理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情况等。

(四)《湖南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规定》、《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情况报告规则》贯彻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学习、传达、贯彻文件精神的情况;按照规定上报律师工作重大事项的情况;在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行为时,依照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责任的情况等。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在湘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办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

对一行三会在湘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预算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决算;根据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定期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2、三会派出机构在向总会报送预、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向我办提出预、决算审核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向总行报送预、决算的同时,向我办提出预、决算审核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3、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每年盘盈(亏)资产超过20万元,应报我办审核备案;4、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总行(会)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下达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分解指标报我办备案。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查前调研的通知-财驻湘监函[2013]6号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3年查前调研的通知-财驻湘监函[2013]6号

最新人教版四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期末考试(及答案)(时间:60分钟,总分100分)班级:姓名:分数:一、填空题(共20分)1、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不想给父母添_________,只是有时候不能从父母的_________想问题。

2、作为家中的小成员,我们应当做些_________的家务事,减轻父母的负担。

3、家乡的_____靠大家,家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来想办法_____。

4、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方法,我们可以学会做出正确的购物选择。

5、校园生活充满快乐,但也会出现一些_________。

6、我们都有过__________的经历。

怎样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这里面可有不少_________。

7、________是维系家庭成员之间亲情的纽带。

8、各行各业的劳动者每天辛勤地劳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_________。

9、要想更好地对垃圾再利用,必须进行___________。

10、“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是古人从_________总结出来的自勉警示之语,凝结着古人的_________。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卫生检查员在检查卫生时()。

A.马马虎虎 B.公正的进行打分 C.给自己班打高分2、()是一个特别的地方,家立有爸爸妈妈这样的大人,也有我们这样的小孩。

A.教室B.银行C.超市D.家3、消费者权益日是()。

A.3月15日B.3月12日C.5月12日D.5月15日4、过端午节时,我们通常会()。

A.吃饺子B.赛龙舟C.赏花灯5、赞美“清洁工”的是()。

A.人类灵魂工程师B.最可爱的人C.城市美容师6、“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是在说()的美德。

A.节俭B.诚信C.友善7、向老师保证按时完成作业后,你应该()A.说到做到B.靠他人监督C.继续不写作业8、下列物品来自种植业的有()。

①药材②茶叶③红薯④牛奶⑤鲜鱼⑤玩具熊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9、下列不能体现工业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是()。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湘司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湘司发[2007]76号2007年6月20日)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三)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五)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七)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八)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九)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行情况。

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财驻湘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驻湘监[2004]12号)各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8号文)和《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凡驻湘的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以下统称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均适用《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账户开设。

根据《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如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的,可由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由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报财政专员办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与处理。

根据4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湖南专员办关于建立机关学习制度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建立机关学习制度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建立机关学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专员办关于建立机关学习制度的通知各处室:为了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学习教育培养人、提高人、凝聚人的积极作用。

根据财政部、湖南省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办实际,对机关学习作出如下规定:一、中心组学习(一)中心组是由办领导和各处室处长组成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也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地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办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组织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

贯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各项规章,及时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学习科技知识、财经知识、法律法规和现代管理知识,努力形成能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的知识结构。

(三)中心组学习的方式。

中心组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可采取读书与辅导相结合、自学与集体研讨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也可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和探索,把学习理论同解决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结合起来,使科学理论真正成为指导工作和决策的思想武器。

(四)中心组学习的组织。

中心组每年集中封闭学习两次,每年5月、10月的最后一周安排2-3天的时间,由机关党委根据办党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学习资料。

中心组每次学习研讨一个专题,除确定中心发言人外,中心组其他成员均需认真学习、积极准备、做好发言。

办党组指定的记录员要对中心组成员的发言作详细记录,并对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

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

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1.05.05
【实施日期】2011.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
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通知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在湘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通知》(财驻湘监〔2010〕99号)下发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罚没收入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在湘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通知》(财驻湘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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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湘监函[2011]11号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湘监函[2011]11号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湘监函〔2011〕11号)各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为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我办重点对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实施会计监督。

为进一步履行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监管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现就会计监督日常监管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财务报告报送制度各中央在湘单位及上市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应当向我办报送两次财务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6月底财务快报,只报四张主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办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含四张主表及报表附注。

财务报告如含涉密信息请以机要件邮寄,非涉密信息以电子版报送到我办指定的外网邮箱。

二、建立日常监管联络人制度为动态掌握企业会计信息,搭建中央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与我办的日常沟通信息平台,请中央企业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确定一名联络人,将具体联络员名单报我办备案。

我办将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收集各中央在湘单位及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税政策执行以及内部控制质量等情况。

三、健全会计人才信息库为推进会计人才建设,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我办将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

各中央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每年可向我办信息库推荐1-2名财务会计骨干,被推荐人员原则上应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湘监[2006]34号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湘监[2006]34号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驻湘监[2006]34号)各处室:为提高我办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业务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财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至各处室,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一、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在专员办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推进依法监督,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有利于增强服务意识,确保财政监督工作便民、利民;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专员办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全面推进专员办机制建设,规避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专员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湖南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原则湖南专员办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为:“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分段实施、依法公开”。

所谓分级负责,即政务公开工作总体上由办领导负责,各处室负责人要对办领导和本处室负责;所谓协作配合,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配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及时提供各项应公开的资料;所谓分段实施,即政务公开工作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所谓依法公开,即政务公开的信息和资料要区分不同性质、内容,依法向不同层次的对象公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的同时,确保不泄密。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各处室:《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已经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干部,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财人[2006]10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原则干部轮岗交流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的原则。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

(三)保证业务相对稳定的原则。

(四)定期轮岗的原则。

干部轮岗是一项长期工作制度,原则上3至6年轮岗一次。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办机关各处室,对象为公务员,具体轮岗交流按以下情况确定:(一)干部轮岗交流年限:1.办领导成员分管业务满4年。

2.主持工作的处室领导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

3.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6年。

(二)同一处室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同时轮岗。

(三)每个处室一次轮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实有人数50%的比例确定。

(四)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处内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对在本处室同一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进行跨处轮岗的干部,原则上要在处室内部实行岗位轮换。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机关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
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正> 各市、州、县公安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行为,现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督及行政执法等问题规定如下:一、执法检查的原则以国务院《条例》为依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块结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单位负责、公安监督"的原则,指导、检查、监督重点单位依法组织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
【相关文献】
1.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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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湘安监办[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办〔2010〕7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省局《2010年全省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计划》(湘安监政法〔2010〕51号)的要求,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开展了大规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

但从近期接连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原因分析和省局对部分市州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明察暗访的情况看,部分地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总局24号令和湘安监政法〔2010〕51号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是多数市州还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已经上报的也与湘安监政法〔2010〕51号文件要求不一致;二是有的地方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依法处置到位,没有及时更新隐患台帐和涉危企业查询信息;三是检查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还存在大量盲区和死角。

为解决前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特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按照国家总局24号令开展有计划、全覆盖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省局今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精细化监管的有效载体,是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全省安监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大举措,要作为全省安监部门的一件大事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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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管理和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专员办关于开展内部管理和执法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处室:
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日常审核审批工作质量,有效规避监督检查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扎实基础工作,推进业务和管理精细度。

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于2009年1月开展内部管理及执法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范围及时间
此次检查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

设两个检查组,每组四人,分别从四个业务处室抽调。

其中:抽调两名处级干部任带队组长。

一处、二处组成一组,检查三处、四处的工作;三处、四处组成二组,检查一处、二处的工作。

具体成员如下:一组组长:汤勇华组员:杨伟朱贡宪孙勇
二组组长:熊姣娥组员:肖汉英谢亦农曾斌
检查范围主要包括业务处2008年度开展的日常审核审批工作、自行组织或财政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处室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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