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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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裁判要旨】⾏政诉讼中所谓“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反射性利益。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政⾏为所援引的公法规范所要求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该⾏政⾏为侵犯的可能性。

只有当事⼈公法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政⾏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该当事⼈才具有提起⾏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判例索引:最⾼⼈民法院(2017)最⾼法⾏申169号⾏政裁定案由:⾏政复议当事⼈: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刘⼴明。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张家港市⼈民政府。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再审申请⼈刘⼴明诉被申请⼈张家港市⼈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港市政府)⾏政复议⼀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民法院于2016年9⽉13⽇作出(2016)苏05⾏初59号⾏政判决,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刘⼴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级⼈民法院于2016年12⽉21⽇作出(2016)苏⾏终1415号⾏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审判决。

刘⼴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24⽇,张家港市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港市发改委)向江苏⾦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洲公司)作出张发改许备〔2015〕823号《关于江苏⾦沙洲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沙洲⽣态农业旅游观光项⽬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823号通知)。

该通知内容涉及项⽬名称、主要功能及建设内容、项⽬选址、项⽬总投资及资⾦筹措、有效期等五个⽅⾯。

刘⼴明于2016年1⽉通过信息公开的⽅式取得了上述通知,认为该通知将其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悦丰⽚⼀、⼆组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地纳⼊其中,该通知存在重⼤违法情形,遂向张家港市政府提起⾏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行政诉讼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是其能否提起诉讼的根本条件之一,被称为“进入法庭的门槛”。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最核心要素之一,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界定一直是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

从实践角度而言,行政诉讼案件多数是原告直接或间接因行政行为所导致的利益侵害而提起诉讼的,这些利益侵害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原告资格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来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益关系。

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小明在市政府门前摆了一桌卖水果的摊档,被执法人员现场取缔。

小明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执法行为。

这时,小明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的利害关系便是明显的商业利益关系。

案例二:环保机构在行政行为限制某个厂家的生产能力及限制其对外销售某种产品时,如果该厂家的生产能力并未超过环保机构规定的限度,则环保机构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厂家生产经营自由的限制。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被理解为自由被限制的利害关系。

案例三:某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小刘的公积金账户当作有欠款信息加入限制名单,在小刘试图取出公积金时受阻,小刘认为机构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和赔偿损失。

这时,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财产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务必注意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便更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其中,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石,其核心在于判断原告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依据1. 宪法基础宪法赋予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当这些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利害关系”标准是宪法赋予公民诉权的具体体现。

2. 法律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主要指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直接、明显的利益关系。

这种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但必须具有实际影响。

三、利害关系标准的实践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行政诉讼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判断原告资格时,主要依据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

如某公民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其房屋被拆迁,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会考虑其与被诉规划调整的利害关系。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尽管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一些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完善利害关系标准的建议1. 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利害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

2. 扩大原告资格范围为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外,对于一些间接利害关系人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也应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3.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行政复议、调解等,以便当事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进行研究,发现该标准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利害关系名词解释

利害关系名词解释

利害关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某个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它通常涉及到一个人或组织与某一事件、决策或事物之间的权益关系,这些权益可能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

在法律领域,利害关系通常用来描述与案件或争议有直接关联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可能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案件结果的影响,因此他们都是利害关系人。

在行政法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在商业领域,利害关系可能涉及到投资者、股东、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

他们可能因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而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利害关系还可能涉及到社会公众。

例如,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会影响企业和投资者,也会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因此,公众也可以成为某个决策或政策的利害关系人。

总的来说,利害关系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利益和关系。

在不同的情境和领域中,利害关系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 行 为的侵 害 即可提起 行政 诉讼 , 不要求 真正 发生侵 害其 合 并 法 权益 的事 实 ; 者 是程序 性 、 式性 问题 , 者 是实 质性 问题 , 前 形 后 × ” 念的 形式 出现 , 人身 权 、 权 概 如 财产权 、 教育权 等 。 也有 相 受 但
当部 分法律 规范 并不 以这种 形式来 规定权 益 , 是通过 义 务性条 而
制 占轧金
◆ 司 法 天 地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 法律上的利
违法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 案为例
刘 苏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 能够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 Ⅸ 行 政 诉讼 法 和相 关司法解 释 , 以概括 出行 政诉 讼原 告 资格认 定 的 “ 可 法律 上 的利害 关 系” 准 , 在 合 法权益 , 法权益 属 标 即存 合 于原告 以及 合 法权 益可 能受 到被 诉行 为影 响 。这 一标 准从 一定 程度 上扩 大了原告 资格 的 范 围,但它 更 多是 出于处 理行 政
子刘 雯 共 同居住 在南 京市 佛心 桥 2 号 24室 , l 0 该房 产权 登 记在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和组织 。 刘 雯 名 下 , 9 8 4月 I 日刘 雯去 世后 , 19 年 1 陈金 喜 以刘 雯名义 将 房 屋卖 给 第三 人张 载禄 并于 2 0 年 3月 2 01 1日办理 了过 户手 续 , 在 本案 中原 告张锋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 , 并且 年满 l 周 8 岁 , 备相 应 的诉讼 权利 能 力和 诉讼 行为 能力 , 具 因此在 形式 上可
还款 , 张锋 向法 院 起诉 要求还 款 , 法院 判 决陈金 喜还 款 。判 决 生 政诉 讼法》 第二 十四 条、 第七 十 条, 原告 主要包 括 : 民 、 人和其 公 法

浅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解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视角

浅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解读"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视角

要: 为维 护公 益 , 必 要 纳入 公 益 诉 讼 。 有 可从 现 有 规 则规 则 出发 , 过 扩 大 解释 “ 通 法律 上 利 害关 系” 以容 纳公 益
诉论 讼 , 民 、 公 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其 事 实上 受到 实 际影 响 的 , 以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可 由人 民 法院 对被 诉 具
体行 政 行 为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而 最终 构 建我 国的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度 。 从
关键 词 : 政 公 益诉 讼 ; 律 上 利 害关 系 ; 行 法 制度 构 建
根据 传统 的诉 讼理 论 ,只有 自己的合法 权 益 受 到违法 行为 侵 害的人 , 具备 起诉 的资格 , 才 成为
的行 政诉讼 。 政诉 讼 对监 督行 政 机关依 法行 政 , 行 维护 公 民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益起 着重 大 作用 ,但 限于 “ 认为 行政 行为 侵 犯其 合法 权益 ” 、 “ 律 上利 害 关 系 ” 法 的原 告 资 格认 定 , 涉及 公 共 利 益 的案 件难 以进 入行 政诉 讼 。现 实 中具体 行 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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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法 律保 护的 , 那么 , 起诉 人依然 不具 有原 告 资格 , 院也 就当然 不会 受理 。法律 上 ” 法 “ 的标 准不 仅不 明确 , 因为行 政实体 法较 少规定 权利 和利 益 ,
通 过立 法 直接规 定客观诉 讼 ;二是 通过 司法 判 例 将 原 告起 诉 标 准从 “ 律权 利 标 准 ” 化 为 “ 律 法 转 法 利益标 准 ” “ 实损 害标准 ” 并将 “ 律利 益 ” 或 事 , 法 的 外延 作进 一步 扩展 ,使 当事 人 的诉 之利益 从 直接 利益 发展 到 间接 利益 ;从 现实性 利益 发展 到 可能 性利 益 ; 明显 利益 发展到 轻微利 益 ; 从 从法 定保 障

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张锋,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交通技工学校职工,住南京市鼓楼区高云岭46号401室。

被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2号。

第三人陈金喜,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系南京市玄武区糖烟酒公司职工,户籍在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49-1号,现下落不明。

第三人张载禄,男,汉族,193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佛心桥21号204室。

原告张锋与第三人陈金喜有债权债务关系。

陈金喜分二次向张锋借款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还款期限界满后,陈金喜没有如期还款,张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陈金喜还款。

判决生效后,张锋申请执行,但因陈金喜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陈金喜与妻子刘雯共同居住在本市佛心桥21号204室,该房按房改政策购买房屋产权后,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雯去世。

刘雯去世后,陈金喜以刘雯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载禄。

张载禄于2001年3月23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月28日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张锋得知后认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产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故以原告身份、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已经发放的产权证。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陈金喜、张载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通知陈金喜、张载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第三人的规定。

因此,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原告与陈金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效力所及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调整、利用和创造,以及根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促成,来使当事人明确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或关系法律行为。

它的建立、存续和终止都受社会关系的条件支配和法律的规范。

法律关系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基本条件,它既是当事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的基础,又是建立、保护社会关系的基础。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

一、当事人构成法律关系必须有一种合法的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独立自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关系最根本的要素。

当事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他们具有独立的性质,是社会关系的活动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核心,它们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但有共同的特点:即相互对立,彼此约束。

权利是指当事人与他人之间可以正当及合法地行使或要求某种利益或特权的利害关系;而义务则是指当事人有责任履行某种行为或者避免确定的行为。

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上下文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获得不同的利益,这就是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影响当事人行为的主要因素,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甚至影响其利益,因此,当事人在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以便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前,能够及时平衡利害关系、调解分歧,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三要素相结合构成的,它是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建立、促成、维护社会关系的基础。

因此,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清楚、明确,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在法律的范畴中,利害关系是指法律行为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等联系和影响,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人们一般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便是主客两方之间与权利利益之间的联系关系,是社会中的人们互动的必然结果。

现在,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所说的利害关系,首先是指的看待问题的不同立场所产生的关系。

这些立场可以是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治派系、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等,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权利、利益或者地位。

不同的立场之间是颇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存在不同的利益冲突。

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同的立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该关系能够通过法律或者法律机构的存在得到解决和消除。

其次,利害关系还可以指具体的法律行为(包括行为和纪律),即与特定法律行为的关联性。

例如,民事纠纷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之间申请或应诉的目的、范围、方案等,都是利害关系的表现。

详细来说,商务谈判中,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等等也都构成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一方的利益和权利得以得到保护的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则会受到损害。

再次,利害关系还可以指的是法律实践中的制度和规定。

在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同的利害关系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法律制度,例如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家庭法律等。

民事法律中,合同涉及的物品的品质,合同取得的价格,合同的退回等等都是构成民事财产法律利益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法律中,犯罪行为被视为是与社会法律关系最严重的违背,社会法律关系利害关系中最深刻的矛盾之一是犯罪与依法惩罚。

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是主要惩罚犯罪的力量,在维护犯罪的责任和公正正义之间寻找最佳平衡。

最后,法律上利害关系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得到解决,例如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

往往通过这些途径来解决利害关系,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

怎么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关于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条款该如何理解,虽然有“两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公法上的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享有所有权+因果关系)的争论,但归结起来,所有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归纳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例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等。

第二,对涉案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此处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行政诉讼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方。

“合法”标准只需排除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即可,易于判定,关键是“权益”标准该如何理解。

可以将“权益”限缩解释为法定的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

作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护,但我们知道,并非所有“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手段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上行政诉讼的救济。

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力。

笔者认为,“权益”一方面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已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法定化了的权利;另一方面,没有法定化了的利益并非一律不能解释为“权益”,而被拒之行政诉讼的大门之外。

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该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视利益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那么,可以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

第三,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绕不过去的话题。

民法的利害关系 案例

民法的利害关系 案例

民法的利害关系案例民法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因争议而存在的利益冲突。

下面是十个符合标题内容的民法利害关系案例:1. 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卖方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买方支付购买款项。

2. 赔偿纠纷:被害人要求赔偿因对方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侵权方否认过失并拒绝赔偿。

3. 租赁合同纠纷:房东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返还押金,承租人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租金和押金。

4. 劳动争议:雇主要求解雇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认为解雇没有合理的原因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5.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要求放款人减免利息并延长还款期限,放款人认为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偿还。

6.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夫妻就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存在利益冲突,一方要求平分财产,另一方主张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7. 著作权纠纷:原作者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侵权人主张没有侵权并拒绝赔偿。

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对方全责,另一方主张对方部分或无责。

9. 人身权利保护:被侵犯人身权利的当事人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侵权方否认侵犯行为并拒绝赔偿。

10. 合伙关系纠纷:合伙人之间就利润分配和权益保护存在争议,一方主张按照约定分配利润,另一方认为分配不公平并要求重新协商。

以上是十个符合标题内容的民法利害关系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因争议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案例涵盖了民法中的各个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等,反映了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适用性和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我国在的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解释利害关系人之一名词,所以多年来学界一直对其争论不休,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关系往往无法确定,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论指引,导致在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护以及审批权使用范畴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

从立法的概念、属于的简化上来说,司法解释要比法律本身更灵活也更有针对性,能更好的适应现实状况。

为了有效宝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扫除民事诉讼遇到的阻碍,对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做出界定是有其必要性的。

最高法按照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性,兼具第三人利益的特点,对一般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里的利害关系人做出了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之表述众所周知,实体法上“利害关系”与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利害关系的担当主体“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也就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

经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的研读后,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应法制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一般诉讼程序内的利害关系人。

一般诉讼是处置通常的民事案件的步骤、顺序抑或手段。

此程序内当事人与实体利害关系关系紧密,譬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为和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抑或当事人对当事双方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并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置结果与之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联。

由此可知,一般诉讼程序内的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两者关系紧密。

第二,非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

非讼程序指的是判决非讼案件所依照的程序,它旨在形成、认定一定的私法秩序。

由于很多非讼案件不存在争讼,所以法律上也没有按“直接利害关系”来规定非讼程序利害关系人。

第三,执行程序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的目的虽在于依法强制完成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不过,也不可忽略对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以维持司法秩序的公信力和稳定。

《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救济也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作者:刘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即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属于原告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影响。

这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它更多是出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考虑的,也不尽科学。

当前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放宽起诉资格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益衡量公益诉讼作者简介:刘苏,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5-02一、案件引发的争议原告张锋与第三人陈金喜有债权债务关系。

陈金喜分两次向张锋借款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没有如期还款,张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陈金喜还款。

判决生效后,张锋申请执行,但陈金喜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陈金喜与妻子刘雯共同居住在南京市佛心桥21号204室,该房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雯去世后,陈金喜以刘雯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载禄并于2001年3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张锋得知后认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产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故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经发放的产权证。

法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锋的起诉。

豍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原告资格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前者是程序性、形式性问题,后者是实质性问题,是需要在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一、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1、我们定义利害关系人为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者是间接利害关系的人。

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对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说都是有权利的;2、我们在法律上定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所具有的相关合法权益与其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些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研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是比较符合逻辑的。

且我们也知道,“利害关系人”也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性当事人;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以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且通过相关规定我们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我们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是什么?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指哪些人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

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内容应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

4.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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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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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使用中学者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比较模糊,无法准确区分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案外人几个内涵之间的关系。

由于对利害关系人界定的不准确,实践操作也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支持,在对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会遇到案件审判操作障碍。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结合民事案件的特点来对利害关系人的内涵重新作出界定。

一、利害关系人内涵法律界定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经常出现在诉讼中。

利害关系人具体是指和诉讼标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和争议当事人存在身份关系的主体。

其中,诉讼标的也被称作是诉的标的或者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也可以是诉讼中被审理或者判断的对象。

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需要和诉讼标的物进行区分,比如在一段离婚诉讼中,丈夫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在这一决定中诉讼标的是婚姻财产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房屋。

诉讼标的和诉讼物不一定会同时存在,但是二者的内涵界定相护区分。

从上文的概念叙述中可以发现利害关系人和诉讼标的存在基本利益关系,为此,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中立性和公平性,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情况也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会提供有效的证言。

在一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词不能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为诉讼进入执行程序被侵害利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行为被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提议。

二、《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的生成和利害关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

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

通常诉讼程序是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方法。

在通常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诉讼案件本身存在实体利害关系。

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厉害关系人这一名词,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厉害关系人做了规定,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接触到的是民法,而民法总则最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你是否知道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呢?现在就来一起一起了解下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厉害关系人这一名词,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厉害关系人做了规定,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接触到的是民法,而民法总则最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约束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你是否知道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呢?现在就来一起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中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1、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

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即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地对权利主体造成实质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不仅仅表现在可预见状态,也有可能是在许可活动实施以后才会被发现的,并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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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利害关系”

一般来讲,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切身(起诉人自 身)的利害关系和非切身(他人)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和可能的利害关系。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包括民众诉讼、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等制度,而鉴于《行政 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第(一)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应当将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切身(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 鉴于《若干解释》第1条第(六)项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应当将((若干解释》中的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一种现实的利害关系。 姜明安教授认为,《若干解释》第12条所言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 来理解。杨寅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来理解。 综上,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断

在法院的裁判中,有些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进而否定了其原告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称之为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被中断,则起诉人的原告地位也就随之丧失了。如下案例: 案例 8 、中外合资盐城金东钢铁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诉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诉争土地征为国 有土地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 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9、刘春生不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回复案。“法院认为:市建设 委是否查处涉嫌建筑违法的行为与房屋购买人刘春生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刘春生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
如何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赵志业 中国杭州2016.10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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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根据该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是“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确定,使得原告的起诉资格被放宽。但 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阐释,《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学者们对此虽有论述,但也没有形成 统一认识。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范分析

一、“合法权益”标准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 诉讼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该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l条第1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条件之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在有关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中明确:“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 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司法案例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

一、从“合法权益”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 实务中,一些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或者影响到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故起诉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案例如下所列: 案例1、宋晓云诉荥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许可案。法院认为:宋晓 云认为拆迁办颁发第001号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可以作为 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陈和平等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案。法院认为:被告的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李明在、张君依法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案例3、林美忠诉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予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案。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换发驾驶证给李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该事故的责任分担,直 接影响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案例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

二、从“实际影响”来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 在实务中,一些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故起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样的案例如下所示: 案例4、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法院认为:原告虽不 是所诉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但被告的扣车行为,直接对原告权益的实现和义 务的承担产生影响,故原告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案例5、陈国来不服秀屿区人民政府(原莆田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案。法院认为:被告作出颁发给第三人的荔集用(2001)字第090001号集体土 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原告依法享 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主体适格。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理解

二、“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说 “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说”认为,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上利害关 系,是指原告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该说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合法权益的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其次不利影响是指实 际遭受的不利还是指潜在遭受的不利,如何区别二者的界限。 三、“实际影响”说 “实际影响”说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受到了“实际影响”或 “不利影响”。该说也存在一定不足,实际影响范围宽泛,仍无法准确界定原 告资格界限,甚至失之过宽,可操作性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 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提起诉讼。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涵义理解

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说”将法律上利害关系定义为“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 调整的权利关系的客体,谁有资格主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谁就与该具体行政 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起诉人主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就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但实际上原 告资格的界定只要求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了。在一定程度上,“实体 法上请求权说”会提高原告资格的标准,缩小原告资格的范围。




何谓“法律上”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到行政诉讼法上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此处“法律”应当指行政法律规范,不包括民事、 刑事等其他的法律规范,具体是指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依据《若 干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 裁判文书中援引。据此此处的“法律”也包括司法解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 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对于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如 有必要,法院可以参考。因此,此处的“法律”不包括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宪法虽是母法,但此处的“法 律”不应包括宪法。另外,对于法理、法律原则、习惯、政策、判例等不成文 法源不能被解释为此处的“法律”。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范分析

三、从“相对人合法权益标准”转到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2000年3月10日起《若干解释》施行,根据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若干解释》公布实施之后,表明原告的标准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 标准相同。 《若干解释》在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中明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依照这个规定推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提出了一个“实际影响的”标准。


案例分析

王念仁等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05年3月20日,第三人张春芝向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被告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后,制作了 《权属界址调查表图》与《宗地面积实地勘丈记录表》。2005年8月5日,被告按该调查表给第三人颁发鼎国用 [2005]第31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原告诉称 第三人土地东向应分两部分记载,即北段以木柱板结壁外为界,南段即应以至原告墙外50厘米为界,而不 应当也以北段记载为界。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中的面积、东向四至缺乏土地权源依据,第三人提 供的证据买卖契约与被告发证面积不相符,土地使用权证中的面积超过第三人原使用的面积,且占用原告已使 用面积约12平方米。因此,被告颁证认定事实不清,将原告的土地及墙体确定归第三人使用、所有,被告实施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被告、第三人辩称 原告提供的1991年作出的《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称1998年他父亲才分家析产, 而《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的申报人却是原告王念仁,可见,原告王念仁在当时根本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无权对房屋四面墙界进行申报。根据《权属界址调查表图》中的6、 7点位界址并无原告的盖章,被告的颁证 行为并没有确定该部分为第三人所有,原告所称被告将原告的屋檐下墙体及土地划归为第三人所有与客观事实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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