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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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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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 仲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 以接受,并开始组织实施仲裁活动的行为. <仲裁法>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第二节、仲裁费用
一、仲裁费用的概念 二、仲裁费用的种类 三、仲裁费用的标准 四、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 五、仲裁费用的缓交、免交
仲裁流程图
第二节、仲裁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一、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 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指仲裁 法典. 广义仲裁法是指除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涉及仲裁制度的其他法律规范。
二、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及意义
立法宗旨:1、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体系。2、规范国内仲 裁,促进我国涉外仲裁走上国际化、现代化的道路。 其最终目的如仲裁法第1条的规定:公正、及时地 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意义:1、结束了我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2、恢 复了仲裁制度本来的面貌;3、促进了仲裁事业的 发展;4、为仲裁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受理 三、仲裁的答辩和反请求 四、对有仲裁协议的起诉的处理 五、财产保全 六、证据保全
仲裁的申请
一.仲裁的申请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申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 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 本。”由此可见仲裁申请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口头 申请无效.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5章 仲裁参与人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5章  仲裁参与人

四、仲裁实施权的构成要件及其配置
(一)仲裁实施权的构成要件 ➢ 作为纠纷管理权的一项具体权能,仲裁实施权的构成要件主
要包括纠纷管理权、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纠纷管理权指向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可仲裁性指向争议事项的客体资格,仲 裁协议是仲裁实施权的形式要件。简言之,只有针对具有可 仲裁性的争议事项与其他争议方签订仲裁协议的纠纷管理权 主体,才享有仲裁实施权。
二、仲裁权利能力与仲裁行为能力
(二)仲裁行为能力 ➢ 仲裁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仲裁权利和
履行仲裁义务的能力。具备仲裁权利能力的主体可以以 自己名义依据法律和仲裁协议申请或被申请仲裁,但其 中缺乏仲裁行为能力的主体则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实施相关仲裁活动。仲裁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也 构成竞合关系,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具 备仲裁行为能力,而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备仲裁行为能 力。
三、其他仲裁参与人
(二)专家 ➢ 专家,是指利用专门知识协助仲裁庭行使仲裁权或者辅
助仲裁参加人行使仲裁实施权的单位或个人,前者是仲 裁庭依职权或依申请聘请的专家,后者是仲裁参加人自 行聘请的专家。 ➢ 专家在鉴定、审计、审价、审核、评估、检测、咨询的 基础上作出的相关报告,其性质不因专家采取不同方法 而有所区别,相关书面报告的采用以及相关专家接受询 问的规则具有共通性。因而,《深仲规则》第45条将此 类报告统称为“专家报告”,并对专家的确定、专家费 用的预交、专家出庭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三、其他仲裁参与人
➢ 仲裁参加人自行聘请专家,也就是所谓的“专家证人” ,其旨在辅助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妥善行使仲裁实施 权,与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庭聘请的专家均可能形成对抗 关系。诚然,专家证人应当坚持中立性,其作用在于帮 助缺乏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更准确了解双方提供的技术方 面的证据与事实,而不是帮助当事人以使其技术性陈述 与主张更加可信。但是,与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相 似地,仲裁参加人聘请的专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倾 向性,在双方均自行聘请专家的情形下,仲裁庭仍有可 能需要就案件的专门知识问题咨询或聘请专家。

仲裁法学课件

仲裁法学课件
仲裁法学
主讲教师:武兰芳
第一章 导论
本章重点:
1. 2. 3.
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优势与局限性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定义 二、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 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 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 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三、仲裁的特性
自愿性 专业性 国际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四、仲裁的分类
• •
• •
• •
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仲裁 国际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性质为标准 民间仲裁 行政仲裁
五、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
仲裁的优势

仲裁的局限性
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中国的仲裁委员会通常是事业单位法人 仲裁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而且有其特殊性,表现为:
• • •
民间性 发展的阶段性 非司法性
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 • •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 人和委员7 11人组 成 仲裁委员会以委员会制的形式行使职权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 主要处理仲裁中的一些程序性事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具体仲裁案件的程序或实体的重大疑难 问题所作的研究和提供的咨询意见,只供仲裁委员会和仲 裁庭参考,并不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具有约束力 其他机构 仲裁员资格审查机构 仲裁员惩戒机构 案例编辑机构

仲裁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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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课件第一章商事仲裁与仲裁法概述学习重点:1、商事仲裁的概念2、仲裁的范围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仲裁的概念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特征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经济性6、独立性二、商事仲裁法(一)商事仲裁法狭义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二)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可以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合同与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可以仲裁的,但是不适用商事仲裁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1、是否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2、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4、仲裁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二)独立公正仲裁原则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仲裁机构独立,即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4、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三)以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法院不予受理第二章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学习重点:1、商事仲裁机构的设立2、仲裁员的资格3、仲裁协会的性质第一节商事仲裁机构注意:仲裁机构在中国被称为“仲裁委员会”一、商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一)设立地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其他设区的市,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二)组建部门—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三)设立程序---须经郑、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二、仲裁员(一)仲裁员的一般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并且是未受过刑事处分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仲裁员的特殊资格要求1、道德品质:公正、无私2、专业素质: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三)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第二节仲裁协会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社会团体法人二、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1、监督职能: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行为2、制定仲裁规则第三章商事仲裁协议学习重点:1、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3、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4、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一节商事仲裁协议概述一、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法律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范畴

仲裁法学教学课件第1章  仲裁与仲裁法的基本范畴

二、西方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20世纪以后,商业纠纷迅速增多并且出现国际化、多样 化的趋势,仲裁制度获得迅速发展。但因各国在仲裁立 法上的差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受到 很大阻力。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出现了仲裁立法国际化 的趋势。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的《日内瓦仲裁 条款议定书》,第一次在国际上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958年《纽约公约》成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主要国际公约;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5 年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经成为各国 制定或修改本国仲裁法的范本。
二、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一)机构仲裁 ➢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忽视机构仲裁中存在的弊端。
如机构仲裁中的诉讼化倾向,仲裁规则过于死板,程 序也显得有几分官僚化,不能根据所面临的具体情况 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实 现。另外,机构仲裁相对于临时仲裁来说,还会收取 额外的机构费用,使得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 成本大大地提高,必然会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积极 性。
三、中国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 只裁不审阶段 2. 先裁后审阶段 3. 一裁两审阶段 4.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
第五节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二、“依附性仲裁立法”“单独性仲裁立法”和“分 散性仲裁立法” 三、我国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一、“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 裁制度的发展相脱离,部分国家选择修订原有的国内仲 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以同一部仲裁法来规 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也有部分国家选择制 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 仲裁制度相分离。前者被称为“一元体例”,后者被称 为“二元体例” 。采取“一元体例”的国家有德国、墨 西哥、加拿大等国;采取“二元体例”的国家有中国、 新加坡、俄罗斯等国。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1、关于仲裁参加人。

2、提起仲裁



(1)仲裁申请书 A、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等;B、仲裁请求;C、 事实和理由。 (2)依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证人名单和 住所。 (4)将上述仲裁资料及委托手续交仲裁委, 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部分 仲裁的基本技能 与技巧
一、接受委托
二、审查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具体有哪些内容 2、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以下四个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订立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有提交仲裁的真实一致的意 思表示。 (3)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4)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须合法。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第一部分 关于仲裁的基础知识

仲裁的含义
一、仲裁的基本特征ຫໍສະໝຸດ

仲裁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自主性 (二)灵活性 (三)专业性 (四)快捷性与经济性 (五)保密性 (六)独立性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相同之处:



1、属性相同 2、一些原则和制度相同 3、当事人的一些程序权利相同 4、某些程序性规则相同 5、裁决与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5)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6)仲裁机构约定不准确的情况,如前所述, 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7)仅约定仲裁规则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8)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浮动仲裁协议的 效力问题 (9)约定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协议效力 问题
三、代理提起仲裁,或代理答辩、 反请求。
五、仲裁机构

仲裁法教案

仲裁法教案

仲裁法教案
一、教学目标:
让学生了解仲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使学生掌握仲裁协议的要素和效力。

培养学生运用仲裁法解决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的要素。

难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执行。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讲解仲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仲裁协议的要素和效力。

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仲裁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解决纠纷的能力。

四、教学过程:
导入(5 分钟):通过一些关于仲裁的新闻或案例,引起学生对仲裁法的
兴趣。

仲裁法概述(10 分钟):讲解仲裁法的定义、特点和基本原则。

仲裁协议(15 分钟):详细讲解仲裁协议的要素、效力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程序(15 分钟):介绍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申请、答辩、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等。

仲裁裁决(10 分钟):讲解仲裁裁决的作出、效力和执行。

课堂讨论(10 分钟):组织学生讨论仲裁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总结(5 分钟):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重点和难点。

五、教学总结:
通过本次教学,学生对仲裁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能够理解仲裁协议的要素和效力,并能运用仲裁法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

六、教学延伸:
可以让学生阅读一些关于仲裁法的法律条文或实际案例,以加深对仲裁法的理解。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 关法院的裁定。 (四)自治论 •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 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 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 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 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 需的。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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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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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一为法院;二为仲裁机构。 掌握《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
仲裁协议异议的两种情形(P. 68)
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的异议 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异议---是一种对抗性的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三个条件(P. 68)
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的诉权,他人无权提出; 须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是合同---合同的确认权---法院和仲
和国家强制力 内容不同---仲裁规则仅仅围绕仲裁程序,内容明确、具体//仲裁法规定仲裁程序的有关事项
及仲裁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概括性
一般仲裁规则的内容及作用(P. 49) 仲裁规则的制定(P. 49)
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应仲裁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我国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归制定; 涉外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
执行只能有人民法院实施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P. 63)
性质上的独立性----主合同规定实体权利、义务,是实体性质的;仲裁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效力上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
《仲裁法》第19条规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P. 48)
--又称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 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区别(P. 48)
制定主体不同---仲裁行业协会制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效力不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国家立法性质,具有普遍约束性

【精品】仲裁法讲义

【精品】仲裁法讲义

【关键字】精品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范围1、可以仲裁的胶葛:财产胶葛(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胶葛和其他财产权益胶葛)2、不能仲裁的胶葛:(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胶葛;(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胶葛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一)形式: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胶葛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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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继续履行已无可能,经过合议,决 定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但是, 由于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对于乙在甲方厂内自建的一栋生 产车间投资额,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评估鉴定后才能确定, 因双方又不愿及时交纳鉴定费。另外,甲原为困难企业, 自从将厂房出租后,原有职工基本上靠收取租金发给部分 工资维持生活。因此,甲要走出困境必须尽早找到新的合 作伙伴,而此时已有新的合作者有意租用该厂房。面对此 情况,仲裁庭一时难以正对本案的全部事实作出终局裁决, 经过合议后,即对申请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作出 了裁决,其他问题等查清之后再作最终裁决。
第九章 仲裁裁决
本章重点: 仲裁裁决的种类 仲裁裁决作出的程序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一节 仲裁裁决概述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由仲裁庭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 审理,在查明争议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就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定。 仲裁程序终结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裁决的特征 1、裁决的依据不同 2、裁决作出的方式不同 在合议制仲裁庭,出现意见分歧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 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 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签名不同 4、公开程度不同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分为不同的种类: 1.对席仲裁裁决与缺席裁决 以仲裁裁决是否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为标 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所谓对席裁决,是 指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仲裁审理,进行充分 陈述与辩论,并查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而 缺席裁决则是仲裁庭在非正常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在听 取到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 书面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 2.临时裁决、部分裁决与全部裁决 以仲裁裁决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划分为临时裁决、 部分裁决与最终裁决。所谓临时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程序进行 过程中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如仲裁协议的效力等临时作出的仲裁 裁决。所谓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一部分作出的裁决, 即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在对某些重要的问题或者事 实已经查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决。而全部裁决则是仲裁庭在争 议案件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案件的全部,在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决。部分裁决与全 部裁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

仲裁法学 PPT

仲裁法学 PPT

导言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以身份地位同以契约关系确定人在政治生
活中的地位的区别 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3、外国的仲裁立法与仲裁法学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略)
特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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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仲裁法基本制度的概念
一、仲裁法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
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第4条)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第7条)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第7条) (5)独立仲裁原则。(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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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制度的性质
1、司法权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1)国家对仲裁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2)仲裁权的国家主权性。(德国等国家) 2、契约论(Contractual Theory) 仲裁权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的选择 3、混合论(Mixed or Hybrid Theory) 4、自治论(Autonomous Theory)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之一。

广义的观点(通说)认为ADR是指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

狭义的观点认为,ADR是指除仲裁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arbitration)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例1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

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

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

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如中国仲裁法。

国际立法:如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商事保留:我国仅对依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1.以仲裁机构的组成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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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教学讲义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仲裁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类选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实体法,也应该了解程序法,因此,仲裁法是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学习内容。

该课程3学分,选用教材为:《仲裁法学》,常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二、与相关课程的衔接仲裁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诸如民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更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否则,学习仲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教师在授课时也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学员在学完上述法律课程后再学该门课程比较适合。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2.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1.推确、全面地介绍仲裁法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在教学中应该尽量多的结合案例,向学员介绍,使学员充分掌握、准确理解,学以致用。

3.在学习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让学员加深认识。

4.答疑应该将重点放在难点、疑点及作业的讲解方面。

五、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1.了解的层次:应大体知道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

2.掌握的层次:应比较清楚的理解某些概念和原则,通常也以填空、选择、判断题型进行考核。

3.重点掌握的层次:要求准确理解和清晰认识某些概念和原则,并可以用来理论联系实际。

该层次通常以填空、选择、判断题、简答、问答、案例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教学内容:一、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二、仲裁的分类三、仲裁法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掌握:仲裁的特征。

3.了解:仲裁制度的性质和分类。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内容:一、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制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了解: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教学内容: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掌握:公平合理仲裁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原则,回避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

3.一般了解: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概念。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教学内容:一、仲裁机构概述二、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员四、中国仲裁协会五、仲裁规则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机构的概念,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程序,制裁员的任职资格及法律责任。

2.掌握:仲裁机构的特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

3.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仲裁机构的分类。

第五章仲裁协议教学内容:一、仲裁协议概述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仲裁协议的效力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协议的概念,我国的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仲裁协议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无效的情形。

2.掌握: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及效力的认定。

3.了解:拟订仲裁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证据教学内容:一、证据概述二、证明对象及举证责任。

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证据的种类和举证责任。

2.掌握: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明的对象。

3.了解:证据的分类。

第七章期间和送达教学内容:一、期间二、送达三、仲裁时效教学要求:1.掌握:期间的计算,送达的方式。

2.了解:期间的种类,仲裁时效第八章仲裁费用教学内容:一、仲裁费用概述二、仲裁费用的种类及征收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费用的种类。

2.了解:仲裁费用的概念、仲裁费用的征收。

第九章仲裁参加人教学内容:一、仲裁当事人二、仲裁代理人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掌握: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3.了解:学习仲裁参加人的意义。

第十章仲裁的申请与受理教学内容:一、仲裁的申请二、仲裁的受理三、仲裁答辩与反请求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申请的条件,仲裁答辩与反请求。

2.掌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受理的程序。

3.了解:仲裁申请与受理的概念。

第十一章保全制度教学内容:一、仲裁中的裁撤保全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财产保全的条件、范围、措施与证据保全的条件、措施。

2.掌握:财产保全的概念、程序与证据保全的概念。

3.了解: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作用。

第十二章仲裁庭教学内容:一、仲裁庭概述二、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三、仲裁庭的职责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与仲裁庭的权利义务。

2.掌握: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

3.了解:仲裁庭的概念与特征。

第十三章仲裁审理教学内容:一、仲裁审理概述二、仲裁审理前的准备三、仲裁审理程序四、仲裁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五、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审理的原则、程序。

2.仲裁审理前的准备、审理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和解与调解。

3.了解:仲裁审理的概念、特征,和解与调解的意义。

第十四章仲裁裁决教学内容:一、仲裁裁决概述二、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效力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裁决的作出与效力。

2.掌握:仲裁裁决的种类。

3.了解:仲裁裁决的概念与意义。

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教学内容: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二、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三、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四、国际上几个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比较。

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及其受理案件的范围。

2.掌握:涉外仲裁的概念与国际上几个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比较。

3.了解: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六章涉外仲裁程序教学内容:一、通常程序二、简易程序三、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涉外仲裁中的通常程序。

2.掌握:涉外仲裁中的简易程序。

3.了解:我国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仲裁裁决的撤销教学内容: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述二、申请撤销件裁裁决的条件三、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效力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2.掌握: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效力。

3.了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

第十八章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教学内容:一、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二、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三、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教学要求:1.重点掌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

2.掌握: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如执行机构、对象、管辖、异议、和解、担保、承担、委托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以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3.了解: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及意义。

第三部分《仲裁法学》学习辅导导言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产生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3.外国的仲裁立法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保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二、仲裁的性质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

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

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

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

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

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

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

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

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

在依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

衡平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

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是。

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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