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直接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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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下放权限备注市发展改革委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2行业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级协会下放给滨海新区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初审权市建设交通委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滨海新区负责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独立支线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市科委5高新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审批权下放须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市容园林委(市爱卫办)6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市爱卫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许可的单位,其服务范围只限于滨海新区市工商局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律由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其余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核准市安全监管局8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限于无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质监局9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0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5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给滨海新区;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许可不下放1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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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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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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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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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

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大政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4〕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共348项,除取消153项、其他(转移、合并、改变管理方式)21项、下放到省属单位和其他城市5项外,实际需要我市承接的共169项。

我市经研究论证,决定由市政府部门管理120项,下放到区市县、先导区管理49项。

现将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348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承接及向区市县、先导区放权的移交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对承接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有序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做好市政府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接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增强政府部门承接有关职能的能力,适应权力下放承接的工作需要,确保权力接得住、用得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附件我市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共348项,其中,取消153项,下放174项,调整。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公布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公布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公布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津政务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公布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已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政务服务办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包括:《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27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86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68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许可事项)》(182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251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市区行政许可事项)》(122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郊区行政许可事项)》(175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区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21项)、《天津市政务服务目录(区级初审上报市级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9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确认事项)》(43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给付事项)》(4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奖励事项)》(4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裁决事项)》(1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其他类事项)》(158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公共服务事项)》(79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确认事项)》(33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给付事项)》(7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奖励事项)》(3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裁决事项)》(1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其他类事项)》(109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公共服务事项)》(142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乡镇、街道行政确认事项)》(2项)、《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乡镇、街道行政给付事项)》(2项)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27项)。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部署,我市开展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经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2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由30项合并为11项,向区县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44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7项,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同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交由行业协会办理的要移交到位。

行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简化办事环节,公开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管理社会事务的积极作用。

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要衔接到位。

对于转变为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防止变相审批。

对于面向社会的职责性管理工作,继续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好"一站式"服务,实现便捷快速办理。

四、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调整到位。

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对下放给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衔接到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津滨政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滨政发〔2011〕51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第二个三年实施计划的要求部署,现就深化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

通过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审批过多、过滥、过繁的弊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坚持审批服务向基层下沉,更加合理地匹配审批权限,可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规范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过渡。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

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不断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率,以便给投资者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要通过建立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有力助推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

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为目标,深入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简化、规范和下放行政审批,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通政发[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级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区级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服务效率,根据“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同步下放”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向区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6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项、行政服务类事项9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事项下放、承接的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做好跟踪指导,靠前服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同步下放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做到权责一致,杜绝责任真空;区级政府要制定承接方案,切实加强事项承接能力建设,对下放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下放事项运行顺畅、监管到位。

附件: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滨海新区龙头和引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力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下放市级权力事项各市级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向滨海新区放权赋能,明确措施,压实责任,确保真正给予滨海新区充分权限。

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滨海新区实施的事权,要依法签订委托文书,明确责任义务,做好报备工作。

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修订权责清单的事项,由市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修订权责清单,并加强动态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定和发布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年度目录,并实行分类管理。

二、接住用好下放权力事项滨海新区和各市级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区行使市级权力的运行机制,推动市、区两级运行体制流程再造,精简层级、提高效率,确保权限下放后新区接得住、用得好。

滨海新区要做好承接办理相关工作,明确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确保工作连续、衔接顺畅。

滨海新区本级权力事项,最大限度划转给区行政审批局实施。

要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内容,做好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实施中有关情况及时报有关市级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津审〔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打造服务高地,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全面推动落实“政务一网通”改革各项重点任务,现就做好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梳理公布事项清单(一)全面组织梳理。

各部门、各区、各单位根据承担工作职责和业务实际,以现行实际设定和发生的行政许可等权责清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为基础,组织对群众和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发生量大、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到翻箱倒柜、不留死角。

(二)明确梳理范围。

梳理事项要一次全、不能缺,企业和群众找政府、找部门、找企业与事业单位办的事、跑的腿一律要纳入梳理范围。

具体包括政府部门承担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具有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承担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

涉及的部门包括市级各部门、各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有关中央驻津单位。

(三)确定事项目录1. 梳理行政许可事项。

对照《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认真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梳理,重点是梳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和类型项,并将梳理结果填入《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明细表》(行政许可类)。

2. 梳理公共服务事项。

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三定方案”,结合《天津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逐项进行梳理。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09
•【字号】泰政发〔2014〕139号
•【施行日期】2014.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泰政发[2014]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经过清理、审核和确认,市政府决定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此次清理共涉及2013年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11项,以及清理前各部门正在实施的新增行政审批事项86项(其中省级下放新增38项、原部门漏报42项、新法增加6项),合计397项。

清理后,除取消、下放、调整、合并的事项外,共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77项,暂停行使59项,省级行政审批市级初审或受委托事项47项,垂直部门行政许可36项。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便民利企为目的,切实推进审
批、服务、监管流程再造,提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

附件: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目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44 45 46 47
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 市档案局 市粮食局
—9—
序号 48 49 50 51
审批主管部门 市旅游局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 市编办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旅行社审批
下放权限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备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被临时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占用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
14市教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6序号审批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下放权限备注15市教委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16市教委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校长举办者或合作办学者的核准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17市农委采集种质资源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18市公安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19市公安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0市公安局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可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1市公安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2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3市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4市规划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5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等级初审工作26市民政局设立殡葬场所审批除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审批外其他殡葬场所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给滨海新区民政局27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7序号审批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下放权限备注28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29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委托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30市卫生局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登记变更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各类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注册审批权31市卫生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下放单纯生产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审批权32市交通港口局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地方海事局主体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33市交通港口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地方海事局主体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34市交通港口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35市交通港口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地方海事局主体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36市交

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后的问题和建议

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后的问题和建议

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后的问题和建议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后的问题和建议截至目前,本届政府共分五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348项,并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此外,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晾晒“权力清单”,涉及行政审批1235项。

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不得在“权力清单”外实施审批,今年还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200项以上。

舆论认为,经过这些改革,市场活力的释放已明显显现,但在审批减少、权力下放的同时仍存在权力被截留、地方承接不了等一些新的问题,建议审批改革要更精细化、阳光化、法治化。

一、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审批事项明减暗增“换衣服”。

财经评论人冯海宁指出,中央削权后,部分权力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地方要么层层拖延削权,要么削权后变相增权,正因如此,中央削权后的效果,企业感受不到。

民盟惠州市委员会副主委黄晓霞指出,目前为止对于新增的项目,还没有专门的控制机制,清理只是针对“已有”项目,新增项目无人审查;有些项目以其他名称或形式出现,如核准制、备案制等,换汤不换药。

《经济日报》4月5日报道,有些地方的简政放权甚至在变相增加:一些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登记、备案、年检等非行政审批的面孔出现。

《第一财经日报》3月14日报道,全国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然“家底不清”,有的地方通过项目合并方式实现的项目“取消”并非货真价实,更有一些部门把责任当皮球“踢来踢去”,把好处当蛋糕“抢来抢去”,埋下了监管空白和多头管理的隐患。

《晶报》5月23日报道,深圳龙岗区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制作的流程图显示,一个城市更新项目由更新单元立项到获取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整个流程约3年半时间,项目涉及政府审批单位共45家。

如涉及原村集体资产,需要召开股民大会6次。

深圳天安骏业集团总经理杨毅表示,政府每遇到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喜欢“打补丁”——增加审批流程,由此增加了办事成本和代价。

(二)评估中介承接权力转移成“二婆婆”。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XXX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行政审批单位XX个,行政审批项目xx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一、县民政局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相关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3、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2 殡葬场所设立审批《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1、经营性公墓、建设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1 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审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审批4、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5、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6、县级人才交流会审批7、用人单位公开向社会招聘人才审批8、文艺、体育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2 公务员管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1、公务员辞去公职、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审批2、公务员辞退、退休审批3、公务员登记审核4、公务员级别(科办员)的确定、晋升或降低审批3 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2、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民办学校终止审批三、县国土资源局1 采矿权许可、转让审批、变更、注销、延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法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农村宅基地审批2、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审批3、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兴办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5公顷以下土地审批4、临时用地审批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8、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9、设施农用地审批10、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进行开发审批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及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危化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2、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经营许可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1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相关活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1、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审批3、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4、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5、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2 宗教团体设立及相关活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1、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2、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的批准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1 人防工程相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1、人防工程改造核准2、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3、人防工程拆除审批4、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5、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七、县地震局1 地震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抗震减灾条例》《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1、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2、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批八、县规划局1 城乡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审批6、改变规划条件变更审批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 市容市政类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十堰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办法》1、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审批4、城市道路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6、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审批7、确需占用、移动、拆除道路照明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的审批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审批10、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11、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审批12、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1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十、县残疾人联合会1 残疾人及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1、残疾人证办理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十一、湖北野人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 对因教学科研为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十二、县农业局1 植物检疫许可《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登记证核发2、植物检疫要求书签发《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许可(种子、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2、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3、种子经营(代销)登记证明4、栽培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5、种子广告审查3 农业环保审批《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1、占用农产品基地或农田处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批准十三、县林业局1 林业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2、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3、林木加工许可证核发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5、植物检疫证核发6、木材运输证核发2 森林资源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野外用火审批3、开展野生动物科研、展览活动及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批准十四、县水务局1 渔业水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渔业捕捞许可2、渔业养殖审批2 水务管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河道采砂许可2、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批准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批准4、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审批和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批准5、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利用审批6、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和开工前建设位置、界限的审查7、取水许可8、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1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1、坝顶兼作公路的审批12、改变水库大坝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审批1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十五、县农业机械管理局1 农业机械合格证、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十六、县畜牧兽医局1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2、动物(畜禽)、动物(畜禽)产品检疫2 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 乡村兽医执业、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2、乡村兽医证登记十七、县气象局1 气象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1、施放气球活动许可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3、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重新审核4、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审批5、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气象资料的审查6、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范围批准十八、县教育局1 教育机构相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1、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2、各类幼儿园办园许可3、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审批十九、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局1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娱乐场所设立审批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4、营业性演出审批2 出版、音像、印刷业管理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印刷业经营场所设立审批2、出版物销售摊点设立审批3、内部图书出版审批4、音像制品经营设立审批3 体育市场管理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对专业性强或技术要求高或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项目设立审批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站点审批3、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体育培训审批4 文物保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关于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文物的影视拍摄、照片拍摄审核2、县范围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调查勘探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批准4、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批5、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二十、县卫生局1 医疗机构相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2、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3、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4、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的许可5、卫生许可证签发6、医疗机构的设置、停业审批7、对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审批8、对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核准2 医师、护士注册、变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护士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许可2、医师注册许可3、对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变更注册许可4、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当不符合注册条件消失的重新注册许可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二十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 计划生育相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生育证》核发2、计划生育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4、《生育服务证》办理5、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二十二、县广播电影电视局1 广播、电视、网络、卫星接收设施审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2、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许可4、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审批5、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审批6、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审批7、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审批8、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批9、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审批10、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电视节目审核11、个人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12、建立城市社区有限电视系统审批13、单位及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2 电影业务审批《电影管理条例》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2、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二十三、县公安局1 治安管理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证》核发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3、《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4、经营印铸刻字业变更许可5、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核发6、开办旅馆业审批7、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审核8、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通行证办理9、集会游行示威许可10、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1、戒毒人员提前解除隔离戒毒或延长戒毒期限的审批12、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普通护照签发、港澳通行证签发2 消防安全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4、建设或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图纸审核3 交通安全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2、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3、校车使用许可4、校车驾驶资格许可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6、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7、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以外的其他放射性物品批准8、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二十四、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1 代理记账许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 预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预算收入退库审批2、行政单位预算审批3、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调整审批4、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出租、出借、清算结束后资产处理审批5、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审批6、农业事业单位下年度预算审批7、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批8、对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的批准9、对廉租住房保障预算拨款申请的审核10、对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的审批11、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进行审批12、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审批13、对执收执罚单位按本规定编制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的审批3 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农业事业单位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清算资产处置审批2、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事项、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3、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预案、资产购置项目、行政单位资产存量,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审批4、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批5、对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6、对规定的限额以上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审批7、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要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审批8、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审批9、对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拟处理意见的审批10、对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立项的批准11、对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时,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审核、处置审批12、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处理意见审核13、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审核14、批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处理意见15、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查审批。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津审〔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审批办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包括:《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级部门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郊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区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区级初审上报市级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除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外,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二、市审批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各区、各部门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及时主动与市审批办沟通进展情况。

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经市审批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公布实施。

严禁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三、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基本规范》和《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从实施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方面,做好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编制,实行标准化审批服务,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落实《天津市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坚持依法审批、简化审批、联合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

要精简审批要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整合,实行申请材料表格化,审批表格数据化,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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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 准与备案
非行政 许可审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பைடு நூலகம்区 批事项
滨海新区经济和信 息化委
13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9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委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和市容管理局
47
排污(大气、水)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和市容管理局
市 社 团 管 理 局
4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 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 对经滨海新区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 滨海新区民政局 可事项 企业单位,由滨海新区民政部门审批
18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35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非行政 许可审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批事项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 4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市 环 保 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4 (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 工验收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部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门审批的除外) 和市容管理局

20
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 和处置审批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跨区县情形仍由市级部门审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批) 和市容管理局
21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生物制品除外) 可事项
滨海新区农业局
22 兽药经营许可 市 农 委
40 建设用地批准书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19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土资源管理局
部 门 名 称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交通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 交通
20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附件2
第一批扩大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实施权限的事项目录(72项)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事 项 性 质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下放权限
备注
1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 行政许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 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以外,滨海新区区 可事项 委 域内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滨海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核准和备案。港口项目,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 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 行政许 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含港口项目)之外,由滨 可事项 委 海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核准。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 委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 委
市 市 容 园 林 委 ( 市 卫 办 )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 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 15 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 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 审批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跨区县情形仍由市级部门审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批) 和市容管理局
16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跨区县情形仍由市级部门审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批) 和市容管理局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办 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 补助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城市供水、常规和新能 源发电等)外,滨海新区区域内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滨海新 非行政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对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小城镇建设 滨海新区发展改革 许可审 项目审批,按照《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 委 批事项 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要求,示范小城镇项目立 项、可研、初步设计、建设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港口项 目,仍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需国家审 批项目的初审,仍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上报
非行政 许可审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批事项
滨海新区财政局
17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30 选址意见书许可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由滨海新区规 划主管部门按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照市规划局相 土资源管理局 关规定实施统 一管理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审核(政府投资类)
该项审批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放事权的范围匹配下 行政许 放,市级财政在滨海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滨海新区投资跨区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可事项 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初步设计审核;滨海新区投 委 资的建设项目由滨海新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核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侨) 11 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及终止 审批 市 商 务 委 12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行政许 将滨海新区区域内市管河道以外河道的审批权全部下放 可事项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委
5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建设方案和位置界限审批
行政许 滨海新区区域内区管部分 可事项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委
市 水 务 局 ( 排 水 管 理 处 )
52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 滨海新区区域内的由滨海新区主管部门审批 可事项
备注
2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待滨海新区消 滨海新区消防行政 防行政许可办 许可办公室 公室成立后实 施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待滨海新区消 滨海新区消防行政 防行政许可办 许可办公室 公室成立后实 施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部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门审批的除外) 和市容管理局
45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部 滨海新区环境保护 可事项 门审批的除外) 和市容管理局
市 环 保 局
46
临时排污(水)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单次增资)3亿美元 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5千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 行政许 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开发区 滨海新区商务委 可事项 、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对外 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3 4
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批准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 邀请招标的批准
12
部 门 名 称
事 项 序 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事 项 性 质
下放权限
新区政府 承接部门
备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5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 批(立项、可行、初步设 计、投资计划、安排预算 内基本建设资金)及国家 审批项目的初审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委
53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 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审批
行政许 滨海新区区域内的由滨海新区主管部门审批 可事项
滨海新区建设交通 委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 利用设施及排水河防护范 54 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 或施工临时占用审批
3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市 规 划 局 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 许可审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批事项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3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 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 可事项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3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 批
行政许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 可事项 目,由滨海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项目预审手续 土资源管理局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营 27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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