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发包程序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合法;(二)程序规范;(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_办法_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农业大国,所以在我国农村土地占有了我国土地的大部分,在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是怎样的?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就是物权的一种,不过农村土地的所有是属于一个大集体的,那么如果农民选择转包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转包流程又是什么呢?该怎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转包呢?下面就为您具体地回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
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对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关于农村机动地发包的程序性规定
关于农村机动地发包的程序性规定农村的⼟地是可以承包的,机动车虽然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是其所有权仍然是集体所有,是可以承包给农民使⽤的,需要签订承包合同。
那么,关于农村机动地发包的程序性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前,法律暂⽆关于农村机动地发包的程序性规定,但是⼟地承包⼀般按照以下程序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承包⼯作⼩组这是进⾏⼟地承包的第⼀步。
之所以强调承包⼩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主要是基于⼏点考虑:⼀是选举产⽣单独的承包⼯作⼩组反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是承包⼯作是⼀项⽐较复杂繁重的⼯作,它涉及到⼟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案的拟定等⼀系列的事项,这些需要由单独的⼯作⼩组来进⾏。
⼆、承包⼯作⼩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案这⼀阶段在承包⼯作中⾄关重要,因为承包⽅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作能否顺利进⾏,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地权益能否得到完全体现。
承包⼯作⼩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状况进⾏认真调查研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情况进⾏充分了解等基础上拟订承包⽅案。
拟订⽅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承包⽅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承包⼯作⼩组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案。
例如,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案不得剥夺或⾮法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案不得歧视妇⼥;还例如,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案不得违反⼟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地利⽤总体规划的规定。
承包⼯作⼩组在完成承包⽅案后,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此⽅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案承包⼯作⼩组确定承包⽅案后,应当⽴即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营土地发包实施方案
经营土地发包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资源的逐渐集约利用,土地发包成为农村土地经营的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实施土地发包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科学的土地发包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土地发包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
1. 制定土地发包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发包政策,明确土地发包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发包行为。
2. 宣传政策法规。
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农民宣传土地发包政策法规,普及土地发包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参与土地发包经营。
3. 建立土地发包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土地发包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发包的登记备案、监督检查、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对土地发包经营的监管,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持续。
4. 推动合作社发展。
鼓励农民依法组建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政府可以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帮助其发展壮大,提高农民收入。
5. 加强技术培训。
组织农民参加土地发包经营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土地发包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6. 完善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土地发包经营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开展土地发包经营、规范经营、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户给予奖励,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土地发包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发包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的土地发包经营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咨询、技术支持、市场信息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土地发包经营。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土地发包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经营土地,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藏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政办发〔2023〕20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牧区资源要素,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贯穿始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
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
土地流转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条件、粮食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科学引导,分类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什么
Do what you say,say what you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什么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在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
集体土地当中的农用地,一般都是在本村村委会的主持之下依法承包给当地村民的。
在土地承包的过程当中,都是严格遵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农用地在承包过程当中是有着相关的审核程序的,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是什么?一、协商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二、审查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审查;500-1000亩的由县区政府会同乡镇组织审查;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的,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情况档案,经所在乡镇初审、县区预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资质审查: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2、项目审查: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三、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土地发包措施
土地发包措施1. 背景介绍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措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保障农民权益以及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土地发包措施的政策不断完善,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收入状况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 发包模式2.1 集体经营承包模式集体经营承包模式是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农民,由农民以集体经营形式进行农田的耕种与经营管理。
这种模式下,农民个人有权承包一定面积的农田,并享有相应的规定权益。
2.2 家庭承包模式家庭承包模式是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农民家庭,由农民家庭以家庭经营形式进行农田的耕种与经营管理。
这种模式下,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农户家庭,农户家庭在农田承包经营中享有指定权益。
2.3 转包经营模式转包经营模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农民集体经营组织,再由农民集体经营组织对农民个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
这种模式下,农民集体经营组织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个人通过加入农民集体经营组织获得土地的经营权。
3. 发包程序土地发包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包计划制定、招标、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
3.1 发包计划制定发包计划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农民需求和政府政策等因素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发包计划。
发包计划应包括土地的承包面积、期限、使用要求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向农民提供。
3.2 招标招标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发包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人。
招标通常包括发布公告、接收报名、资格审查、评标等环节,最终确定合适的承包人。
3.3 评审评审是指对参与招标的承包人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其资格和能力。
评审通常包括承包人的资格审查、资格面试、考察等环节,以确定最终的承包人名单。
3.4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与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土地承包面积、期限、费用、耕种方式、产出分配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土地发包程序批准
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三、实施主体:三岔口镇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外承包土地的会议决议(村民代表签字);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资信证明(单位出具法人证书、资金状况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出具有资金状况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
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 日内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经过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是合法主体,资信情况清楚,有经营能力;承包合同规范、合法。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成相关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相关政策告知申请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受理部门:经管站;办公地点:三岔口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