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调整主城区出租汽车价格听证会第2号公告
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政策解读
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政策解读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政策解读参阅!《xx县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完善方案》在经过成本监审、听证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各项法定程序,并多方征求意见后,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定于xx年x月x日起正式执行。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租车运价调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 2 号)、《xx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期)》等。
二、为什么要调整出租车运价1、规范出租车管理的现实需要。
目前城区出租车存在议价、不打表等违规现象,通过理顺出租车运价,可以提高出租车从业人员收入水平,有助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出租车市场健康发展。
2、营运范围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县的快速发展,城区建设日新月异,出租车营运距离和营运区域面积大幅度增加。
3、经营成本增加。
据测算,93号汽油价格从2006年3.90元/升上涨至目前5.54元/升,涨幅为42%;我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05年的13521元/年增加到2014年的44346元/年,增长227%。
加上汽车保险、车辆维修、零配件等费用不断增加,出租车运营成本逐年增加。
4、燃油附加费计入起步基价是普遍做法。
燃油附加费是临时性调控措施,作为出租车运价长期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意见,xx市三区已经将燃油附加费计入起步基价。
5.出租车公司提出申请。
xx年11月25日,出租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与中心城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同步接轨。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xx区、徽州区已经调整出租车运价。
三、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的完善过程xx年,根据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适时推出、民主论证、科学决策”的要求,县物价局、县运管所着手开展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完善的前期工作,多次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酝酿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
《公共政策学》题库及答案
公共政策学》题库及答案、填空题1 - “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提出这一命题的学者是2-美国学者林德布洛姆提出的公共政策模型是(3-政策的核心取向是(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决策方式是(6 -公共政策问题认定后,政策制定者首当其冲要考虑的是()7- 以下哪种触发机制属于政策议程的外在触发机制(8- “凡是政府选择作的或选择不做的事情就是公共政策”9- 下面哪一种不属于政治行动的类型(10 -在我国,行政法规通常以()形式加以发布。
1・政策产生于两种需求即(),或者是()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是司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公共政策的功能是(传统理性模型的实质是(渐进主义模型的实砲(政策问题的确认是指对于政策问题的(事 实前提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和()和()是政策议程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9-触发机制作为公共政策的催化剂,其作用的发挥源于( 因素的互动。
)这三个影响0 -心理压力的表现形式是()、()1 •()在三权分立的眸制中是司法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2-政策终结心理方面的障碍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制定者:二是 3 -费斯廷格提出了( )理论。
);三是(4-政策合法性包括()、()以及(5 -政策评估都需要经过(二、单项选择题)和总结与报告三个环节。
①拉斯韦尔②伊斯顿 ③戴伊 ④安德森① 渐进主义模型② 理性主义模型③ 规范最佳模型④政治系统模型① 功能取向② 过程取向 ③ 结构取向 ④ 目标取向4 *公共政策问题通常由官方首先提出,再通过一定的形式提交社会讨论,这种政策议程的构建模型是() ①外在创始模型②动员模型③内在创始模型④自发模型①合议制②合议、三权分立制③民主集中制④合议、民主集中制①拟定政策方案②评估政策方案③确定政策目标④择定政策方案①自然灾害②经济灾难③生态变迁④经济对抗①伍德罗・威尔逊②哈罗德.拉斯维尔③戴维.伊斯顿④托马斯.戴伊①控制②命令③交易 ④博弈①国务院文件②总理令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④部长令1 1 .在美国,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公共政策的是()①立法决策②行政决策③司法决策⑷政党政策当代中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政策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是.政策主体制约、禁止政策对象的行为,这使政策对政策对象具有().以下哪种触发机制属于政策议程的外在触发机制()① 自然灾害②经济灾难③生态变迁④经济对抗下列不能归入政策终结对象的选项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政策评估,即建立在评估基础上的一种权力行为,这指的是()根据政策评估的结果,采取渐进方式,对现有政策加以补充、修正,这是(1 7 .①政策均衡②政策终结以下说法中错误的说法是 ③政策持续④政策偏好次序表法又称为(政策规划的基本要求是(在美国,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公共政策的是(当代中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政策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是(①政策执行 ②政策研究 ③政策制定 主体制约、禁止政策对象的行为,这使政策对政策对象具有() 以下组织属于强制性公共组织的是〔 ①学校②工会③行政机构④妇联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政策评估,即建立在评估基础上的一种权力行为,这指的是()根据政策评估的结果,采取渐进方式,对现有政策加以补充、修正,这是()①政策均衡②政策终结 ③ 政策持续 ④ 政策调整1 -政策问题的确认是指对于政策问题的察觉和界定的过程。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出租车收费标准
重庆出租车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重庆出租车的收费标准如下:
1. 早晚高峰时段(6:00-8:00和17:00-19:00)起步价为10元,在3公里内(含3公里)行驶。
2. 非高峰时段起步价为8元,在3公里内(含3公里)行驶。
3. 超过起步里程后,每公里1.6元。
4. 车辆静止等待时,每分钟0.3元。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费用和规定:
- 出租车司机在跨市行驶、超过10公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双倍的标准收取费用。
- 不同车型的出租车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豪华型、舒适型等。
- 天气恶劣,如大雨、大雪等,出租车可以按照1.5倍的标准收取费用。
- 夜间出租车行驶(18:00-6:00)收费上浮20%。
- 节假日期间,出租车可能会有特殊的收费标准。
以上是重庆市目前的出租车收费标准,具体收费以实际乘车时计费表为准。
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定价听证方案一、拟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具体项目本次拟调整出租汽车起租基价、免费等候时间、单程连续行驶里程、普通车与中级车划分标准、夜间租价计费方式以及尾数计费结算方式等项目。
二、现行出租汽车运价1、出租汽车起租基价4元/2千米,超过2千米后,普通车型每千米租价1元,中级车型每千米租价元。
2、免费等候时间累计为10分钟,超过10分钟,每延候1分钟加收元等候费。
3、单程连续行驶超过20千米,超过的里程加收50%车千米租价空驶费。
4、夜间23时至次日5时,起租基价为5元/2千米,车千米租价不变。
5、出租汽车运费结算,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收取。
6、出租汽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所发生的通行费,均由乘客负担。
三、拟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方案本次拟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听证方案有两个,具体见附表。
一是提高起租价标准。
第一方案起租基价5元/千米,第二方案起租基价5元/2千米。
二是按排气量划分普通车型和中级车型。
普通车型与中级车型以排气量升为标准,升以上为中级车型。
三是缩短免费等候时间,并对超过免费等候时间的提高等候费标准。
免费等候时间缩短为5分钟,对超过5分钟免费等候时间的,每延候1分钟加收元等候费。
四是缩短单程连续行使加收空驶费里程。
单程连续行驶里程缩短为10千米,超过10千米的,超过部分加收50%车千米租价空驶费。
五是调整尾数计费结算方法。
尾数计费有两种选择,一是按“逢3进5、逢8进10”计费;二是按“4舍5入”计费。
六是调整夜间计费方式。
夜间计费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车千米租价不变,起租基价由5元增加到6元;二是基价和车千米租价整体加收20%计费。
方案特点:中级车型按排气量升划分,出租汽车逐步更新后,—升出租汽车逐渐减少,低排气量车辆将逐步被淘汰,为将来出租汽车实行单一运价创造条件。
缩短等候时间是鼓励出租车进入堵车难行区域,缩短单程连续行驶加价里程,是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为方便乘客到偏远地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1•【字号】渝价[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渝价[2001]113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你局报送的“关于对营运车辆实行油料价差补贴的报告”(渝道运[2000]81号)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届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价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对部份公交客运票价作适当调整。
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城市大、中型公交汽(电)车(含城市小公共汽车、主城区社会车辆)的客运起步价凡是5角的调整为1元,1元以上的不作变动。
(各条营运线路的具体票价详见市物价局、市交委核定的价目表)。
二、月票价格。
市区月票由现在的15元/张上调为25元/张;郊区月票由现在的28元/张上调为35元/张;108路专线、403路专线、304路专线月票价格分别由16元/张、16元/张、19元/张统一上调为25元/张;225路专线月票由现在的23元/张上调为30元/张;学生市区月票由现行的7.5元/张上调为10元/张;学生郊区月票由现行的14元/张上调为15元/张。
三、公路客运和出租小轿车价格不作调整。
四、区县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按渝价(1998)24号文规定执行。
各公交公司和社会客运车辆都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遵守物价政策,严禁借机随意哄抬票价,违者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各公交营运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保障市民安全、快捷、顺利的出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开州区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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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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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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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名称
开州区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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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本人愿意参加听证会,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认可并服从听证会各项组织管理规定。
重庆 出租汽车 地方标准
重庆出租汽车地方标准
重庆的出租汽车地方标准如下:
1.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展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查
巡游出租汽车绕道、拒载、中途甩客、不按规定计价器计费等重点违法行为,惩治服务过程中各类不文明行为。
2.近期在中心城区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巡游出租汽车
的绕道、拒载、中途甩客、不按规定计价器计费等重点违法行为。
3.出租车疑似被“克隆”,重庆市交通执法部门查处的今年首例“三胞胎”假冒巡游
出租车。
4.重庆交通执法部门将通过错时执法和夜间勤务的方式,在解放碑、观音桥等重
点区域开展巡逻。
5.重庆永川区交通局通报,该车违规收费和辱骂乘客行为属实,对驾驶人罚款400
元,责令停业学习5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合理有效利用,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更多机动车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利用城市道路划设的机动车停放泊位,向公众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管理区域高于一般管理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等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中心城区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制定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当地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划分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布实施。
四、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跨白天、夜间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计计收;不得采取包月、包年等其它方式收费。
五、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超出15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六、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路内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其它车辆,应免收或减收路内停放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渝价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2012〕425号)同时废止。
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纳入本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定价听证。
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3.市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部分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可组织在我市局部地区执行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
4.本目录不包括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听证的项目。
5.本目录所称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2017年9月20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267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渝价[2005]267号2005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指除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执行区以外的其它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细则是计算我市公路旅客票价的依据。
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据不同运输条件,考虑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和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差别运价原则。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确定全市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制定跨区县(自治县、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授权区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并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跨省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市内营运线路以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交通营运里程图》为准。
未核定的营运里程,由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三、里程计算计费里程按经济原则确定,班车客运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尊敬的相关各方:我们正在就调整出租车运价进行听证,并诚挚地邀请您就此事项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出租车运价的调整对于出租车行业及乘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各方的声音和看法,确保制定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
为了得到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意见,我们在此就出租车运价调整征求意见的方案提供参考。
下面是一个初步提出的听证方案草案,请各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补充其他相关问题:一、调整背景和目的1.1调整背景:简要描述出租车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现有运价面临的问题。
1.2调整目的:明确调整运价的目的,如平衡行业利益、提供良好服务水平、提高乘客满意度等。
二、运价调整原则2.1公平公正: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
2.2可持续发展:确保行业稳定运营和良性发展。
2.3公开透明:公示调整方案和主要依据,便于大众监督和参与。
三、运价调整机制3.1相关参考指标:列举可能影响运价调整的因素,如燃油价格、人工成本、车辆折旧等。
3.2运价测算方法:简要介绍确定运价的计算方法,如成本加成法、市场调节法等。
3.3职能部门和程序:明确负责运价调整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调整方案的决策程序。
四、意见征集和听证程序4.2听证程序:规定公正、透明的听证程序,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员等要素。
4.3处理意见建议:制定处理意见建议的程序和时限。
五、信息公开和公示5.1调整方案公示:公示确定的运价调整方案,包括基础运价、里程费率、时间费率等。
5.2主要依据公示:公开发布运价调整的主要依据和理由,以示公正。
5.3调整结果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告运价调整的结果,方便大众查询和了解。
请各方就以上听证方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完善的建议,并给出您对听证主要内容的补充。
同时,我们还非常欢迎您提出其他相关问题,以充分保障听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非常感谢您对此次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倾听您的声音,并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保调整方案的公正和合理。
2024年重庆地区出租车租赁服务标准协议
2024年重庆地区出租车租赁服务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服务内容1.1 出租车类型1.2 租赁期限1.3 租赁费用2. 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2.1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2.2 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3. 租赁车辆的使用与管理3.1 车辆使用范围3.2 车辆维护保养3.3 车辆保险4. 租赁费用支付与结算4.1 支付方式4.2 结算周期4.3 费用调整5.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违约责任5.2 争议解决方式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终止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违约泄露责任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法律适用8.2 争议解决方式9. 其他条款9.1 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2 附加条款10. 合同附件10.1 出租车租赁合同附件10.2 车辆技术参数表10.3 租赁费用明细表11. 签字盖章页11.1 出租方签字盖章11.2 租赁方签字盖章12. 合同签订日期13. 合同编号14. 合同版本号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服务内容1.1 出租车类型租赁方租赁的出租车类型为重庆市主城区注册的合法营运的士车辆,车辆类型及数量详见附件1《出租车租赁合同附件》。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日止。
1.3 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1.3.1 租金: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1.3.2 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1.3.3 其他费用: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2.1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2.1.2 出租方应负责办理租赁车辆的保险手续,并将其保险单复印件交予租赁方备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渝价[2000]333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汽车租赁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333号二000年六月九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各市级汽车租赁公司:为加强汽车租赁价格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汽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根据《重庆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汽车租赁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国家指导价。
由市、县(含部分区)物价局分别制定汽车租赁中准价,各汽车租赁公司可在中准价基础上,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在上下10%的幅度内浮动。
二、重庆市物价局管理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面包车租赁中准价。
具体中准价格见《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附表一、二)。
其他种类的车辆租赁价格暂时放开,由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三、“价格表”中未列出的各型轿车、面包车的租赁中准价,由汽车租赁公司将相关成本资料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车执照》复印件报市物价局核批。
市级汽车租赁公司直接报市物价局,其余公司均先报当地区物价局初审后再转报市物价局。
四、市物价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区县,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的情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管理的租赁汽车类型,并参照《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的价格水平制定中准价。
五、租用汽车的保证金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自行商定。
六、汽车租赁公司应加强价格管理,公布《重庆市汽车中准租赁价格表》,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渝价[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17号)市运管局、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解决出租汽车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理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租汽车白天运价(一)时段:6:00时(含6:00时)-22:00时(二)3公里起租价收费8元。
(三)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1.80元,载客行驶按每0.50公里计费0.90元。
(四)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白天公里租价的50%。
二、出租汽车夜间运价(一)时段:22:00时(含22:00时)-次日6:00时(二)3公里起租价收费8.90元。
(三)3公里后每公里租价2.25元,载客行驶每0.50公里计费一次,第一次至第三次分别每次计1.10元,第四次计1.20元,以此方式循环。
(四)营运时速为0-12公里(含0公里和12公里)时,计时满5分钟计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之后,每满2.5分钟加收夜间公里租价的50%。
三、合租费出租车在租用期间,应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用户。
其合乘里程部分,仍分别按租价的80%计算支付。
四、本通知发布后,出租车计价器已改为新起租价的,不再另行收取每车次3元的燃气附加。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5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一月五日渝价〔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汽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测算工作的组织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精神,按照确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实施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客运票价(基准票价,下同)测算班子,负责测算工作。
二、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审批和实施(一)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根据《细则》规定,客运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市运管局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因素测算后公布实施。
所有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必须持有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运管局联合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主城区内跨区汽车客运票价以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跨区县(至主城区客运线路除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客运企业向营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该营运线路起止点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分别行文公布该线路客运票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行业调整内部利益分配的批复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行业调整内部利益分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行业调整内部利益分配的批复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你会《关于出租汽车行业调整内部利益分配的报告》(重出租协〔2009〕2号)收悉,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出租汽车企业(含个体,下同)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会统一出租汽车“板板钱”缴纳标准的意见。
主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板板钱”的标准,在原羚羊型出租车“板板钱”380元/日、天语型430元/日、蒙迪欧型450元/日基准下,以每日直降方式统一下降50元/日。
下降后每日缴纳的“板板钱”执行标准为羚羊型330元/日、天语型380元/日、蒙迪欧型400元/日。
二、主城区各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板板钱”缴纳标准。
在此之前“板板钱”缴纳标准低于以上规定标准的,可以仍按原标准执行;高于以上规定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
下降“板板钱”的费用由出租汽车企业承担。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日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板板钱”后,除承担营运所需的燃料费用外,不再承担其他的经营及管理费用。
从2009年1月1日起,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向驾驶员(或主驾、承包人)收取养路费及客附费。
已收取或代收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出租汽车养路费和客附费的,应立即予以返还。
四、以上“板板钱”指导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接此批复后,请你会及时将批复内容传达到各出租汽车企业,确保“板板钱”缴纳标准落实,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大对下降“板板钱”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以上规定标准执行的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依法予以查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渝办发[2007]3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348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方案为了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和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解决主城区群众“打的难”问题,满足和保障群众出行需求,使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主城区运力结构调整投放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投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负责协同实施工作。
二、运力结构调整投放主要内容(一)投放方式本次出租汽车运力结构调整投放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其现合法拥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量,以一定比例配置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
(二)配置比例、数量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配置比例为5:1,配置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数量在1500个以内。
(三)配置条件、要求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基本条件为:在主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企业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
基本要求: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不以任何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对主城区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户,给予一年的整合期,通过整合等方式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后,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