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征收与个体利益冲突的根源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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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一、公私之间的依赖和包含关系(一)互相依赖公共利益依赖于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由下列三部分组成:通过税收等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如土地、山林、水域和矿产资源等物质利益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荣誉精神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利息。

公共利益依赖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越多、越充分,可供提取的份额也就越多;可供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越多,公共利益也就越多;上述两部分公共利益越多,利息也就越多。

个人利益也依赖于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由两部分组成:社会成员合法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也是依赖于公共利益的。

公共利益越多、发展的越快,需从个人利益中提取的分额就越少,可供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的利益就越多。

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得以存在和不断发展,就是由于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发展。

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稳定、社会成员占有利益的基本平衡,需要公共利益;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作为公共利益加以维护和发展。

因此,个人利益的维护和发展有赖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

总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

公共利益在观念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一个概念,在实践中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利益,因而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

同样,个人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对立物,失去了公共利益也就不能独自存在。

(二)互相包含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互相包含的。

首先,个人利益包含着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包括社会成员应享有、已享有、正享有或将享有的那份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在被提取出来之前,就被包含在个人利益之中。

尚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合法占有的那些利益,只是暂时托管于公共利益名下的个人利益。

每个社会成员也充分享受着社会的安宁和福利等公共利益。

其次,公共利益也包含着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实质上或形式上就是各社会成员相同或共同的个人利益。

它包含着即将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的个人利益和供各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的个人利益。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

初 步探讨


公 共 利 益 与个 人 利 益 的 同 一 性
.
公共 利 益 是 由社 会 总 代表 所 代 表 的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的 形 式 上 或实 质 上 的 全 体 或 大 多 数
社 会成 员的共 同利益 即统治 阶级 的整体 利 益
, :
,
个 人 利 益 是 单 个 社 会 成 员 所 具 有 的 各种 利 益

,
关 系 归 根结 底 就 是 以 上所说 的 各种 利益 的相 互关 系在政 治 上和 法律 上 的 表现
,


因此 认
,
,
真 研 究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科 学 地 揭 示 其 内 在 规 律 对 我 国 的 经 济 发展 和 民主 法 制 建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意义

本 文 拟 就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 利 益 关 系 即国 家 或 社会 与社 会 成 员 个 体 间 的利 益 关 系 作一
正 是 由于 私 人 利 益 和 公共 利益 之 间的这种 矛 盾 公共 利 益 才 以 国 家 的姿 态 而 采 取 一 种
和 实 际 利 益 ( 不 论是 单 个 的 还 是共 同 的 ) 脱 离的 独 立 形 式 也 就 是 说 采 取 一 种 虚 幻 的共 同 体 的 形式

然 而 这始 终是 在每 一 个 家 庭 或部落 集 团 中 现 有 的 骨 肉联 系 语 言 联 系 较 大 规 模的分 工
, , ,
,
,
从个 人 利 益 到 公 共利 益 再 由 公 共 利 益 还 原 为 个 人 利 益

,
就 完 成 了 利 益 转 化 的 一 个 周期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以城市拆迁为视角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其解决_以城市拆迁为视角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册) 陕西人民出版社. . 2001 年版. [2]周永坤. 法理学一全球视野.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卓泽渊. 法治国家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 [4]费安玲. 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政法论坛. (5) . 2004 [5]冯俊. 论城市规划中的公权制衡及私权保护. 建筑学报. (5) . 2004 [6]程燎原. 从法制到法治.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作者简介: 李化伟, 沈阳师范大学 2009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D09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一 条千古不变的经验。他的这条 ” “经验论” 告诉我们, 公权力的强烈 扩张性决定了公私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房屋拆迁中这种 冲突体现的尤为激烈, 基于此, 本文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权与 私权的冲突为视角, 对其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 从而进一步 提出构建我国化解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公权, “公权力” 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制度 亦称 , 化与法律化的体现, 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具有和 行使的强制力量。房屋拆迁中的公权即我国的房屋管理部门所 拥有的行政权。而相对于公权的私权, 则是指在自主、 平等的社 会及经济生活中, 公民、 企业、 社会组织及国家所拥有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具体到房屋拆迁中, 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就是公权, 行政 相对方所享有的即为私权。 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过程中, 为何公权频频侵犯私权呢? 1. 政府在强制拆迁利益冲突中的 “经济人” 特性。以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为代表的行政机关, 在强制拆迁中不仅拥有自己的合 法利益, 还积极地谋求如寻租、 设租利益等种种非法利益。在此 过程中, 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 公权的膨胀势必造成私权的萎缩。 由此可见, 利益冲突是引发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的必然原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房屋拆迁, 我国虽早有法律调整, 但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 首先, 《土地管理办法》 由于 中没有对 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做出规定, 致使许多基层政府随意拆迁农民房 屋, 无法可依。其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中规定了以行政 裁决的形式代替了民事主体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 强行干预民 事主体之间合同的订立。 3. “公共利益” 对 的滥用。 在强制拆迁过程中, 政府及其官员 往往打着 “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的旗号满足一己私利或他人利益, 致使政府的诚信度大幅下降, 公民对此种行为深恶痛绝, 对强制 拆迁行为进行抵触, 造成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二、 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无论是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都有 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在同一体 系之中能否得到平衡并实现共赢,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 此, 构建公权与私权冲突解决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高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作为一个民主国家,我们要求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本文将探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并分析该问题对高中生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重要性1.1 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指为了整个社会或群体福祉而确立的目标或原则。

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等方面。

1.2 公共利益对社会稳定和统一发展的贡献公共利益是维系社会稳定和促进统一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每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相应权益,使整个社会得到良好运转。

二、个人权利的定义和重要性2.1 个人权利的概念个人权利指每个个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享有的一系列权益。

例如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2.2 个人权利对发展人性和保障尊严的意义个人权利是每个人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展及维护自身尊严的基础。

它不仅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幸福感,还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3.1 公共卫生与隐私权的冲突在疫情爆发时,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保护公众健康,如隔离措施和接种疫苗等。

这些行动可能会侵犯一部分人的隐私权。

3.2 环境保护与经济自由的冲突为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政府可能会对某些行业进行限制或取缔,而这可能会对相关产业造成损失,并影响该地区居民的生计及经济状况。

3.3 安全防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政府会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如监控系统和网络审查。

这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

四、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4.1 合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需求,并逐步找到一个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4.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与司法保障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探讨保障公共利益的路径本文旨在探讨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障措施。

我们将明确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重要性,并介绍征收制度的背景。

我们将深入讨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的定义、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

我们还将分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别,以及为什么公共利益需要特别的保护。

接着,我们将介绍征收制度中保障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并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我们将提出保障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具体措施,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普遍性、共享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

在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是指通过征收个人或团体的财产以满足公共需求,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

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通常是指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征收。

这些公共目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

在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同时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征收程序应该透明、规范,让被征收人了解整个过程的细节。

征收的补偿标准应该合理,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损失和重建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征收制度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有时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利益。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征收的目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些法律法规还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处,从而有效地遏制了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中国,宪法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程序,强调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这些法律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比如,一个人通过创业创新,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财富的增长,也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另外,个人的成功也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税收,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

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另外,有些时候个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比如,一个人通过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最终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样的个人利益就是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

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反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往往是基于个人的欲望和需求,而公共利益则是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个人的追求可能会损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比如个人的过度消费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此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存在着冲突。

另外,个人的行为也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比如,个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等都有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引用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名言,“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告诉我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而且,我们也可以从经典案例中看到,一些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最终也实现了个人的价值和利益,比如乔治·华盛顿、马丁·路德·金等。

因此,我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

例如,一个人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能力,不仅可以实现个人利益,还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其次,公共利益往往也会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

比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的生活水平,这也会使个人受益。

因此,公共利益的实现也会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好的环境。

此外,众人拾柴火焰高,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也可以相互促进。

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个人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反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

首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往往会发生矛盾。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个人往往会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

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其次,个人行为往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比如,个人的不良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此外,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会损害公共利益。

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谋取利润而采取不法手段,这就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结论。

在我看来,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也不是绝对统一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另一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又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

因此,我们需要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名人名句。

“个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个人的利益融入到公共的利益中,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习近平。

经典案例。

在疫情期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就凸显出来。

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愿意遵守防疫规定,导致疫情无法有效控制,损害了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应以公共利益为重。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而我作为正方辩手,认为公共利益应该优先于个人利益。

尽管个人利益对于个体来说至关重要,但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中,公共利益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首先,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个人做出一定的牺牲,但这种牺牲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公正。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重,为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而做出一定的牺牲。

其次,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的不平衡。

当个人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时,往往会导致资源的集中和贫富差距的扩大。

而公共利益的追求可以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平衡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人人都有权利追求幸福,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得到一切。

”个人利益的追求应该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进行,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最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应该以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

个人利益是短期的,而公共利益是长期的。

我们不能只考虑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

正如美国前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说,“我们不能永远保持一个人为中心的态度,而应该考虑整个国家的利益。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放眼未来,为了社会的长远利益而做出选择。

综上所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公共利益为重。

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基石,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保障;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导致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的不平衡;个人利益是短期的,而公共利益是长期的。

因此,我们应该以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为了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公正而做出牺牲。

反方观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应以个人利益为重。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经常以不同的形式和立场出现,它们之间的关系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个人利益指的是个体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和福祉而做出的行动和选择;而公共利益则是指整个社会为了维护和促进共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和决策。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而辩证的关系。

首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个人利益是构成公共利益的基本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个人的福祉和发展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为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例如,个体的创新和创业活动既有助于个人的经济增长,也能为整个社会带来经济繁荣和就业机会。

然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当某些个体或团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这是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目标和理想。

有时候,个人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忽视或牺牲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了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社会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公正和合理的制度和机制。

这些制度和机制能够规范和引导个人行为,以保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法律和道德伦理原则的制定与实践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法律通过规定和约束个人行为的范围和限制,确保个人的利益在合法和正当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道德伦理原则则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传达积极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从而使个人更加关注公共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也经常出现在诸如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问题上。

在资源分配方面,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有时候会导致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和浪费,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公共利益的追求则要求社会制定公正的分配机制,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个人的自私行为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问题。

公共利益则要求个人意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与统一

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与统一

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与统一人们在现代社会中,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和个人主义的环境下。

在这个环境中,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

有时候,个体的利益可能与共同的利益相冲突,但是在其他情况下,个体的利益又可能与共同的利益相统一。

本文将探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统一,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影响。

首先,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竞争有限的资源,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例如,当个体为了追求自身财富和权力而无视其他人的需求和权益时,社会就会出现利益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加大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统一的可能。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利益是相互依赖的。

个体的成功和幸福往往需要依靠社会的支持和合作。

例如,一个企业家的成功需要员工的努力工作,客户的信任和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个体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当个体从整体利益中受益时,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稳定和繁荣。

为了实现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统一,社会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能够平衡个体权益和共同利益,鼓励合作和奉献,同时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这个制度应该基于法治和公正原则,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公正运行。

只有这样,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才能相互支持,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和发展。

另一方面,个体的发展和共同利益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个体的发展往往需要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共同利益往往需要个体为整体利益服务和牺牲个人利益。

例如,一个医生可能需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来获得个人的发展和财富,但是共同利益要求医生关注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福祉。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可能面临着在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做出选择的困境。

然而,个体的发展和共同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个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概念的界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是社会中一对互相关联但常常相互冲突的概念。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的利益,关乎社会的福祉、稳定和发展;个体权利则是指每个人享有的自由、尊严和权益。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是社会法治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

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

例如,当社会政府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以保护环境或确保公共安全时,可能会侵犯一部分人的个体权利。

又或者当社会政府制定一些政策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时,也可能会损害到一部分人的个体权利。

这些例子说明,公共利益的实现常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体权利。

寻求平衡的方法然而,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只有在平衡二者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发展。

为了寻求平衡,我们可以尝试以下几个方法。

首先,明确权利与责任。

个体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一定的责任。

个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为保障公共利益负起应有的责任。

例如,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也应该履行对他人的尊重和守法的责任。

其次,通过法律规范加以保障。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

法律为公共利益设立了一些底线,同时也确保了个体权利的合理行使。

当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可以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三,加强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

只有当公众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公共精神,才能更好地理解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加强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培养公众的公共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助于增进社会的共识,减少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

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是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平衡的重要手段。

建立监督机制,可以确保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实施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关系,同时也可以追究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行为。

结语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是一个颇具挑战的课题。

然而,只有通过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法律规范的保障,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加强,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建立,才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良好平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

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社会公益应当被视为更重要的因素。

首先,社会公益是指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进行的行为,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

而个人利益只是个体的私人利益,相对而言,社会公益的价值更为重要。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损害他人自由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这说明个人利益应当受到社会公益的限制。

其次,社会公益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奉献,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社会公益就无法实现。

因此,个人利益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服从社会公益。

最后,历史上的许多案例也证明了社会公益的重要性,比如马丁·路德·金的民权运动,他放弃了个人的利益,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并不一定存在冲突,有时候二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首先,个人利益的实现可以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

比如,创业家们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和创新产品,不仅实现了个人利益,也为社会公益做出了贡献。

其次,个人利益的追求可以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最后,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可以激励其他人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因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综上所述,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冲突,二者可以相互促进。

正方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益的重要性,而反方则应当更加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公益的促进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益,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发展。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_17772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_17772

论征地补偿制度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公共利益和征收权为核心,漠视了个人利益的保障,造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过分失衡。

因此被征地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冲突频发,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征地补偿制度严重影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影响人数庞多的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影响大局的稳定。

因此,如何合理的制约征收权,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和谐发展,成为现实的重要课题。

一、利益平衡的法学理论分析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

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也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即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1]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该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方。

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

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维护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权利补救以及行政权的监督。

[2] 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利用“利益平衡法”,对各种冲突着的利益进行比较、做出评价,并进行选择,使各种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征地补偿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观念。

084一方面,征地补偿的逻辑前提在于行政机关征收权的行使,即无需土地权权属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土地;另一方面,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要求,国家必须公平补偿相对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害。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应该思考“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征收中的决定和权衡。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对象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往往存在着权衡的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

一方面,政府可能倾向于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体的权益和合法权利;政府也可能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使得土地征收的决定偏向于私人利益。

这种权衡不公平性和不透明性,容易导致土地征收中的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我们还需要关注“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和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给个体产权造成损失。

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个人产权,提供合理的补偿和保障措施。

这既是对公共利益需要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土地征收中的补偿与保障问题,往往涉及具体的金钱数额和土地利用权的转移,很容易引发产权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我们也需要关注“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征收中的社会参与和公正监督。

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对象时,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障土地征收决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当前,土地征收中的社会参与和公正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很容易导致决策不够科学、合法和合理。

现代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需要”既是其立法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面临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我们亟需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的实现和保障,也充分保障个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土地征收的合理、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

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化和城市建设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建设也日益增长。

这就意味着要破坏一些原有的地理环境,例如拆迁和征收。

对于城市发展征地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的行为成为热点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揭开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面纱。

一、“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中的伪装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

在一些法律规定中,公共利益被认为是社会总体利益的体现,是政府亲自介入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公益性的目标。

然而,在房屋征收中,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许多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小部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

他们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力进行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这就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

因此,房屋征收借用公共利益之名实则是为了他们的利益。

二、没有准确的补偿,征收就被视为强力剥夺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是引起人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在一些征收地区,补偿标准较低,无法满足被征收者的需要。

此外,有的征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征收者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住。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便成为了一种“强力剥夺”。

这对于被征收者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对。

三、弱化民主程序,完全利益主义在房屋征收中弱化民主程序,只是为了推动市政工程的顺利完成。

这种行为是十分不负责任的。

其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民主政治的价值是建立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

如果我们不能完全地遵守民主原则,就会导致公众无法参与到这一进程中。

被征收者的利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接受公正和平等的判决。

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如果想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房屋征收必须得到解决。

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环保组织、市民以及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良性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房屋征收中的问题:1.加强政府管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2.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实现公众利益的保护;3.强化民主程序,保障公正和平等;4.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是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完美结合。

关于征地拆迁纠纷利益相关者及其冲突的浅析

关于征地拆迁纠纷利益相关者及其冲突的浅析

关于征地拆迁纠纷利益相关者及其冲突的浅析马克思说:“利益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同时也是最易引起关注的问题。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征地拆迁纠纷的实质便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经济学角度讲,利益冲突源于人们对稀缺性资源的争夺,他们的行为可以用“经济人”假设加以解释。

1 征地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1.1 征地拆迁中的利益相关者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等。

1.2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1.2.1 地方政府的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讲,政府的立场就是公众的立场,政府的利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不能有私利,不能有自身利益。

但在实际中,政府是由很多部门和工作人员构成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政府办公环境、工作设备的改善和配备,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政府官员的个人私益等都是存在的,所以政府自身利益也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在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驱动下,地方政府为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往往在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的诱惑下直接参与开发商的商业开发项目。

地方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中能获得可观的利益:(1)得到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政府通常利用城市建设为由,以极低的价格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然后高价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获取巨额差价。

尤其对于一些经济状况不好的地方,他们既没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也没有独具特色的地方产业,他们最快速最可行的提高财政收入的做法就是通过土地差价得到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2)获得新建项目的后期收益。

当土地开发建成新的项目后,不管该项目产权属于何人用作何用途,它理所当然的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能为政府带来各种税费等后续管理收益。

在如此的利益驱动下,政府更是乐于介入商业开发,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滥用行政力量,尽最大努力帮助开发商快速完成建设项目,政府这样的错位角色最终导致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增加。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

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

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

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

[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

[2]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对立或冲突。

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按照国内学者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3](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利益关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切问题的实质和基础,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1]因此,认真研究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地揭示其内在规律,对我国的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拟就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即国家或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利益关系作一探讨。

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互相转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关系。

1.利益转化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

•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利益的,类似于代数中公因式的提取,因而是从个人利益转化而来的。

这种转化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起初,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随后,则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最后,才是以政治关系为基础的。

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然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

”[2]然而,作为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总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体,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终仍需将其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这类似于代数中乘法对加法的分配律。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浅析房屋拆迁中如何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以房屋拆迁为例区住建局:汤葱葱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

因房屋拆迁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由此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

这些事件也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而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看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的冲突,但实质上,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冲突。

二、我国法律视野中的房屋征收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但问题的关键是,何谓“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上述规定,并没有给与“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房屋的征收、征用、强制拆迁等方面出现的大量的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损害民众利益,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巨大。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辩论辩题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正方: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首先,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每个人共同享有的利益。

而个人利益只是个体的私人利益,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应该被视为更为重要和优先考虑的。

其次,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牺牲。

比如,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利益,但是需要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才能最终实现环境的改善。

如果每个人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不愿意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那么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公共利益的实现能够带来更多的好处和福利。

比如,公共交通的建设能够方便大家的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公共医疗的建设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健康权利。

而这些都是个人利益无法比拟的。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放弃一些个人利益,为整个社会的利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反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矛盾首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的个人利益的实现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其次,个人利益的实现也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比如,创业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创造了就业机会,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科学家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做出了重大的科研成果,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个人利益的实现也能够带来公共利益的增加。

此外,个人利益的追求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和利益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保障他们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

名人名句: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话告诉我们要尊重他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从而实现公共利益。

经典案例:美国历史上的民权运动,就是为了实现黑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等。

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实现了种族平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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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 面误 导 了部分群 众 认为“ 闹的孩 子有 奶吃 ” 会 。
不仅 要根 据 经济 社会 发展 水 平 、 市 总体 规划 合 城 理确 定 城市 建设 规模 , 且要 妥 善处 理好 市场 化 而 补偿 安 置与 政府 监 管创 新 、 依法 征收 、 有情 操 作 、 安 置房 合理 规划 建 设等 多重 关系 , 而形 成 征收 进 与建 设在 尊重 民意 的基础 上 良性循 环 。 只有 坚 实 的基 础 , 可进 一 步加快 公 共利 益基 础 设施 建设 才 和 棚户 区 改造 , 善城 市环 境 , 改 提升 城 市功 能 , 实
成 熟 , 步建 立 健全 评估 机构 市场 准入 和淘 汰 制 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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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难 题 , 就必 须 做到 两爪‘ 一 ” ‘ 统 。一是 要将 国有
土 地和集 体 土地 房屋 征 收实行 统 一管理 , 免 多 避 头管理 , 以实 现 科 学 化 、 约 化 、 范 化 管 理 体 集 规 制; 二是 要将 国有 土地 和集 体土 地 房屋 征 收政策 进 行 统一 , 以实现 同一 区 位 征 收补 偿 标 准 相一 致 。只有 做 到这两 统一 ”才 能有 效推 进 公共 , 利 益 建设征 收工 作 的顺 利进 行 。 2 坚持 依法 征收 , . 规范 征收行 为 首先 ,公 共利 益征 收要 把握 征 收 的力度 , 要
不搬 迁 。 八 是 部 分 居 民擅 自将 住 宅 房 屋 改 为经 营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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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利 益建 设 中存 在 的各 类 问题 是 诱 发
搬 迁 的 比先 搬 迁 的在 补 偿 上 能 够 多拿 一 倍 多 的 补偿 款 。这种 老 实人 吃亏 的现 象 既不 公平 , 为 也 社会 埋 下 了不稳 定 的隐 患 , 观上 造 成公 共利 益 客 建设 进展 缓慢 。 七 是极 少数 群众 抱着 能捞 多 少就 捞 多少 , 不 捞 也没 有机会 再 捞 的不 正确 思想 ,不达 目标 , 决
现 经济 社会 的协调 发展 , 更 多 的民众 能够 分享 让
到 城市 化发 展 的成果 。 1 统一 管理 机构 , . 统一 j } 由于城 市 化进 程 的不 断 国有土 地 与集 体土 地 交叉 混
房屋征收
C M 肛 儿 E T m S E
市 中 的“ 中村 ’ 城 , 在不 断增加 。由于 集体 土地 房屋 征 收政 策 与 国有土地 房 屋征 收政 策不 同, 这就 造 成 了同一 区位 的房屋 补偿 标准 不 一致 , 而造 成 从 了被征 收人 相互 攀 比 , 公共 利益 建 设征 收工 作 给 带 来 了难度 。 因此 , 要解 决 当前 公共利 益 建设 征
设 征收 工作 中, 建立 和完 善住 房保 障体 系 。解 决
好被 征 收人 的补偿 安 置是 关键 , 到先 补偿 安 置 做 后征 收 。 要解 决好这 个 问题 , 从六个 方 面入手 : 要

政 , 格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保 公 共利 益 建 设 征 收 严 确
工作 能够进 入一 个 良性循环 的状 态 。
4 完善 管理机 制 , . 建设 过硬 队伍
公 共利 益 建 设 与人 民群 众 个 体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的根源在 于 工作 中存 在很 多 不科 学 、不 合理 、 不 规 范的现 象 。 决 当前 的 问题 首先 要完 善管 理 解 机 制 , 强 对 管 理人 员 的管 理 , 强 管 理 人 员 的 加 加
理 、 时至 关重 要 。 及
二是 由于一些 地 区领 导急 于树 立“ 绩 ” 不 业 , 顾 建 设实 力和 能 力 , 资 金不 能足 额 到位 的情 况 在
下 , 于 开工 建 设 , 成 群 众 的安 置房 迟 迟 无 法 急 造
完工 。 由于群众 长期 在外 过渡 , 回迁 遥遥 无期 , 为 此 引起 群众 强 烈不满 。
访 效率 , 力求在 接访 中解 决实 际 问题 。 在 公共 利益 建设 征 收工作 中, 只要 有 完 善 的 管 理机 制 , 术 过硬 的 队伍 , 技 科学 的补 偿政 策 , 人 性 化 的一流 服务 , 共利 益建 设 征收 工作 难题 一 公 定 能够化 解 。
王春敏 /责任 编辑
度较 大 。 这也 是公 共利益 建 设与个 体利 益发 生冲 突 出现 问题最 多 的地方 。
九 是 由于大 量“ 中村 ” 城 的出现 , 往往 在 同一 征 收范 围出现 不 同的补 偿政 策和 标准 。 体土 地 集
和 国有 土 地上 的征 收补 偿 标准 差距 较大 , 百 姓 老
房 。这 一部 分在 公 共利 益建 设 时矛盾 比较突 出 , 也 是制 约城 市 公共 利益 建 设J N 进 行 的主要“ l l  ̄ 瓶
颈” 问题 。
三是 随着 城 市建 设 的不 断扩 容 , 市 规划 区 城 内国有土 地 与集 体土 地 交叉 混存 现象 较 为普 遍 , “ 中村 ” 规建 房现 象 较为 普遍 , 能部 门监 管 城 违 职 不 力 。在 公 共利 益建 设 征收 时 , 违章 建筑 处 理难
充 分考 虑被 征收人 的承 受程 度 。 要多 听取被 征收
人 的意见 , 让更 多 的被 征收人 参 与到 征收 活动 中 来 , 序要 公 开 、 明 。其次 , 力完 善最 低保 障 程 透 努 措 施 ,让每 一个 被 征收 人都 能够 居者 有其 屋 , 能 够 买得起 房 。 通过 逐步 提高征 收补 偿最低 保 障总 价 来解 决“ 保 户 ” 低 买房 难 、 房 难 的 问题 , 其 住 使 根本 利益 在 征收过 程 中不受损 害 。 公共 利益 建 在
业 务培 训 , 强效 能监 督 , 强廉 政 建设 , 加大 加 加 要
是 继续 加 快建 设经 济适 用房 , 决 中低 收入被 解
征收 人购 房难 问题 。二是 加快 启动 廉租 房机 制 , 解 决 最 困难被 征 收人 的安 置 问题 , 让最 困难 的群 众 可 以租房 居 住 , 从根 本 上 保 障“ 者 有 其屋 ” 居 。 三 是 加 快建 设“ 销房 ” 解 决 土地 收储 、 定 , 市政 重 点工程 建 设 中大 量被 征收人 的安 置 问题 。 四是征 收 人要 提 供可 靠 的安置 房源 ,增 大 实物 安置 量 , 妥 善解 决 住房 面积 较 小的被 征 收人 的安 置 问题 。 对 于商 业 开发 建设 项 目中含 有住 宅 的 , 强制 性 要 要 求 提 供符 合 国家 设 计 标准 的小 户 型 的产 权 调 换 房屋 。 五是 征 收人要 严格执 行 国家 、 、 征收 省 市 政 策 法规 的 同时 , 取 得 力 措施 , 决 纠 正补 偿 采 坚
五是 由于 城市 规划 建 设 的需要 , 些老 城 区 一 在 不 断扩 大 , 多居 民需 要搬迁 到 较远 的城 郊 结 很 合部 , 给群 众 的生 活 、 工作 、 子上 学 、 孩 老人 看病 、 交 通 出行 等都 带来 一 系列 困难 ,引起 群众 不满 , 难 以接 受异 地 安置这 个现 实 , 成集 体上 访 。 造 六是 在一 些建 设项 目中不 同程度 存在 着“ 先 紧后松 、 勒后 放 ’ 象 。 先 ’ 现 这样 一来 , 人们 在“ 早搬 家 的吃亏 、 搬家 占便 宜 ” 晚 的思想 支配 下 , 主动 搬 家 的积极 性越 来越 低 。有 的在 同一个 项 目中 , 晚
对 实施 单位 、评 估机 构 等服 务单 位 的培 训力 度 、 考 核 力度 , 推行 持证 上 岗 , 保 其 服 务 意 识 和服 确 务 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进 一步抓 好 信访 接 待工 作 , 要 在 设 置专 门机 构 的基 础 上 ,充 实 信访 接 访 人
员 , 善 信访 接 访 方 式 , 高 信 访 接 访 水 平和 接 完 提
攀 比心 理 较重 , 无法 理解 同一地 区 出现 的不 同 更 政 策和 补偿 标准 。 二 、 决 公共 利益 建设 与人 民群 众个体 利 益 解
冲突 的措施 破 解 பைடு நூலகம்前 公 共利 益建 设 中 出现 的尴尬 局面 ,
四是在 一些 地 区领 导干 部害 怕群 众 上访 , 害 怕 承担 责任 , 到群 众 上访 , 能够 正确 引 导 , 遇 不 而 是 采 取“ 事 宁人 ” 息 的态 度 , 意 承诺 , 成 补偿 随 造 标 准 有 高有 低 , 在群 众 中 引起 不 良反 响 , 一个 从
宣 传 力 度 ,让 人 民群众 充 分 参 与 到 征 收活 动 中 来, 让每 一个 参 与征 收活 动 的人都 十 分清 楚征 收 政策 、 程序 、 准 。 极少 数无 视法 律 、 规 , 理 标 对 法 无 取 闹者 , 要坚 持 原则 , 能乱 开 口子 , 能偏 离 依 不 不 法建 设 公共利 益 的正 确轨 道 , 不能 让少 数人 以闹 取胜 的 目的得 逞 。 积极 配合 司法 部 门依 法严 厉 要 打击 闹事 者 , 从而 确保 公共 利益 建 设征 收工 作 依 法、 规范 进行 。政 府相 关职 能部 门要严 格依 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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