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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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如何平衡
【新法制报】高考是一项涉及无数考生核心利益的事情,它体现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里面;作为著作权,它又属于私人权益,在二者之间法律应该如何进行平衡?
【刘昌松】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考,是一项涉及众多公民核心利益的大事,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正当性不言而喻,只要依法行使,当然应受法律保护。但行使公权力绝不能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的私权利。对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事项,法律已经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作了很好的平衡,即公权力方“可以不经作者允许和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私权利方仍享有要求公权力方“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权利。
法律既然赋予了公民权利,就应当保护公民权利,故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实践证明,私权利最大的侵权威胁往往来自于公权力部门,因为当私权利受到私主体的侵害后,还可以请求公权力救济;当私权利受到公主体的侵害时,救济起来即非常困难。虽然行政权侵犯公民私权利时,法律同样赋予了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提供救济,但如果这时法院的立场不中立,屁股坐歪了,法律所设定的利益平衡格局就会被破坏,私权利必定惨遭蹂躏。
高考试卷使用公民的作品不署名、不注明出处,诸多法院都判处命题者胜诉,公民败诉。那是司法公权力与行政公权力,强强联手欺负弱势的公民的“胜利”,那不是公民的“失败”,是法官中立裁判机制的失败,是法治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