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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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摘要 ]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版权也因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被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使用。在版权的具体运用中,因版权人和版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版权有关的冲突,此时就需要有解决冲突的思路和途径。本文围绕版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这一中心问题,以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为基点,详细论述了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构建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框架;在论述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的中,首先分析利益与利益平衡的含义,再次以探讨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为重点论述了版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 ] 版权保护;利益平衡;邻接权;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是版权保护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自其建立以来它就是版权制度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 ,主要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的提出有其深刻的法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一方面版权制度通过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作品,丰富社会知识财富;另一方面又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一、版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内涵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而版权法从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利益平衡 ,就是通过作为利益的调节器的法律调整,使得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利益达到均衡 ,各主体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 ;法律影响着 (促进或阻碍 )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 1]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需要, 这就决定了社会上各种利益可能发生相互冲突和对立, 这些利益冲突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调整。对版权保护而言 ,利益平衡就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 ,激励其对作品的创作,同时又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方便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作品及信息 ,从而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利益平衡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是为了实现法律的目的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 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 3] (P154-155),在一定程度上版权法作为一门专项保护的法律目的是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和愿望 ,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保护和协调。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一方面通过对作品创造
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的保护来维持一种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来促使智力成果的传播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进步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版权法一方面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专有权利, 激励其创作出更多的作品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 ,以实现作品的最大效用 ,从而促进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最终实现这三方利益的最大化与平衡。利益平衡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既要求版权保护既要充分有效, 又要适当合理 ,使版权人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以实现版权法的激励机制,防止对版权的授予成为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障碍,体现作品的实际效用的最大化 ,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版权保护中各主体间利益平衡的关系
(一)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创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称为作者 ,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对于仅由一人创作的作品 ,不存在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 对于由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 ,如合作作品, 版权法则要注意平衡多个作者之间的利益。所谓合作作品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规定 :“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将各自的贡献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单一体之意图的创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此条规定强调合作作者之间应当具有“共创意图”, 如果没有这种意图 , 由几个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其中, 这种意图即是他们有意将各自创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对作品贡献结合成一个单一体[ 4](P73)。其他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几乎都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无论怎么样,有一点是相同的, 即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而成 ,应当由这些人共同享有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并应当平衡各作者之间的利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整部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一个合作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都有义务将其由此获得的许可使用费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就通过版权法的规定, 平衡了对合作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激励作者们进行更多的合作创作 ,从而丰富社会的精神财富,满足社会对精神文化的需求。
(二 )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促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平衡,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能得到更多人的利用,从而实现作者的利益和满足社会的需求,得益于传播者的传播。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并为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也应当得到保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赋予传播者以“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指的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主要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还赋予出版者以版式设计权和装帧设计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它对著作权的传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邻接权有时也称为传播者权。作者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作出了作品,而在作者的创作作品与社会公众的利用作品之间,需要有